2020年第2、3期
字体大小: 打印
  • 成文日期 2020-02-15
  • 发布日期 2020-02-17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7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赋予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权限的决定》已于2019年12月8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2020年1月12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

      赋予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通过简政放权激发创造活力,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向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赋予11项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权限(以下简称“市级管理权限”)。

      一、总体要求

      根据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发展的实际需要,以体制放活、环境做优、产业做强、管理创新为出发点,将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市级管理权限赋予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行使,加快形成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赋予的市级管理权限通过委托方式实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确保下放的市级管理权限有法可依,赋权方式合法规范。

      (二)分级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全局性和跨部门、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政策和标准,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关权限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相关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权责一致。赋权部门要确保赋权到位,并承担相应指导和监督责任。承接机构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权限负责并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三、赋权内容

      (一)所赋予的11项市级管理权限由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实施(详见附件),赋权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可随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变化予以动态调整。

      (二)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范围内的赋权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承接;原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城阳区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承接。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赋权是我市全面推进功能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赋权部门和承接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二)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由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备案;同时,要做好城阳区自然资源部门与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的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相关事项的调整要及时向社会公告。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要切实做好赋权事项的承接工作,尽快熟悉各项业务流程,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行使审批管理权限。

      (三)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要做好相关赋权事项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通知城阳区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涉及区级经济管理权限的事宜,由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与城阳区政府协商解决。

      (五)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要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做好业务衔接。

      附件

      赋予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权限事项清单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内市级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选址意见书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验线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变更规划条件备案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批前公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3期)市政府文件市政府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3期)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

      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2019年12月25日)

      青政发〔2019〕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深化我市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正确处理好政府、社会、市场的关系,培育康养产业新动能、新业态。充分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做大做强机构养老,逐步提升入住率;强化居家社区养老的基础地位,做实社区平台。到2024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便可及,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家庭照料能力明显提升,政府政策支持下的市场化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基本形成。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养老机构“增质”。加大养老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打造高端养老社区,为有需求的外商客户及我市高收入老人养老打造优质基地,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提升养老机构入住率,到2024年全市养老机构平均入住率提高到70%。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转型”。鼓励支持城市街道及农村镇驻地建设功能齐备的镇(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原有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社区原有的幸福院,转型为镇(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

      ——养老服务市场“增效”。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养老服务的效率、效益、效能全面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充分激发,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稳健运行。

      ——养老服务监管“增能”。持续加大智慧养老的力度、广度,机构养老的服务、消防安全实现信息化、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监管,做到全市一张网。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1.编制《青岛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9-2035年)》以及各区(市)分规划,根据养老服务需求,明确我市未来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将规划成果纳入城市控规。(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养老机构的监管和发展。

      2.加快推进养老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扩大开放。养老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可以开展养老服务,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民政部门要建立与行政审批部门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登记的实时传递接口,及时了解养老机构消防、食品、卫生、防疫等审核手续办理情况,对缺少相关手续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机构按规定申报,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查验,养老机构在相关手续齐备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智慧监管及安全评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并吊销其法人登记证书。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申请登记注册养老机构。2020年6月底前,对存量设施改造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包括原镇敬老院),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而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区(市)政府集中研究处置。(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养老机构实行等级评定。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由等级评定机构根据等级评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对养老机构进行客观、全面的评定,并作出评定等级结论。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四年为一个周期,被认定为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的,管理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欺老虐老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等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撤销原评定等级,追回等级奖励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继续扶持养老机构发展。对新建、改建的养老机构及护理型床位,按规定给予资助。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自理老人和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按规定给予运营补贴;收住本市户籍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老年人的,按规定给予补助;为入住老年人和护理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综合责任保险的,按规定给予补助。统一为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营利型与非营利型养老机构,外商投资与国内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养老机构转方式、调结构、去产能。鼓励品牌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星级养老机构兼并入住率低、效益差、服务质量不高的养老机构,兼并完成并重新装修改造后,被兼并的养老机构未享受建设补助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

      8.保障设施供给。对新建小区,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四同步”机制,按每百户20平方米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参与规划评审验收。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停建、缩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建设管理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老旧小区,可将社区服务场所40%以上的部分用于养老服务,或采取回购、插建、利用闲置资源等多种方式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其中,可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的标准,由区(市)政府进行回购、置换;依托品牌养老机构,实行机构社区居家融合发展组建;整合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助老大食堂、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城市居家社区养老资源,依托较大的场所整合建设。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整合闲置资源,兴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条件。(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须具备服务家庭床位、长短托养、助餐送餐、助洁助浴等基本功能,家庭养老床位主要服务于居家的失能、失智老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设施由区(市)民政部门或街道、社区免费提供,由区(市)民政部门统一招标具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单位资质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运营,3至5年为一个运营周期,按等级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居家失能、失智老人签约提供每日上门套餐服务的,视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按机构养老床位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签约为家庭养老床位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按规定给予适老化改造补贴。对本市户籍的分散供养城乡特困人员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助餐服务时,给予就餐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并依法加强保护。对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不得要求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组织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按程序取得从事长期护理保险资格的,养老组织和医疗组织可以登记为1个法人。(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参照国家标准,制定家庭床位以及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套餐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推广应用全市统一的居家社区养老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全流程、可视化的监管平台,对不按照标准开展服务的企业和组织,停发政府相关补贴。(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居家社区养老示范区(市)创建活动。以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市为引领,选择3至5个具有良好工作基础、有开展试点强烈意愿和相应能力的区(市),开展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区(市)建设。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样板间”建设,为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当样板、树典型。(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政策。

      13.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保障体系。对居住在农村的留守老年人建档立卡,通过家访、巡护、助餐等形式,实时掌握其生活状况和享受养老服务情况。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社工关爱试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社工机构,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开展社工关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整合辖区农村敬老院、幸福院服务资源。相关区(市)要进一步整合镇(街道)敬老院,让特困老年人入住区(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中养老,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依托原有的镇敬老院及其他闲置房屋资源,在镇驻地打造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将村级农村幸福院整合为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站,为辖区老年人尤其是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社会化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

      15.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按一定的规则记录储存服务时间,当其年老需要时可提取时间兑换服务。坚持公益性、互助性、激励性、持续性原则,重点为空巢独居老年人、存有服务时间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记学分等做法。(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大数据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建立鼓励养老护理员从事养老服务有关补贴制度。对与养老护理员签订用工合同、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服务组织,政府给予岗位综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养老机构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上实际工作满5年,按规定给予入职年限补贴;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5个等级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分别给予岗位津贴。每2年组织1次“青岛敬老使者”评选活动,每次20人,评选结果有效期为4年,期间按规定享受市政府津贴。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享受青岛市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等有关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养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本市养老服务组织累积服务时间满3年,并获得初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享受范围。将养老服务护理员作为特别紧缺工种,给予政策倾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8.加强国内外合作。加大力度引进一批国内外优质养老资源,提升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服务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水平。引进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相关产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新业态,建设满足老年人教育、健身、娱乐、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多种需求的老年社区和大型养老综合体。支持中国青岛国际养老博览会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平台作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贸促会、青岛银保监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大力发展老年人用品。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服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展老年人消费市场。(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受老年人补贴、支付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的基本依据。医养结合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承担护理保险的相关服务。(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22.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定期调度各项措施的推进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倾斜力度,到2022年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计划,重点扶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与户籍、医疗、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大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服务标准的培训力度,使基层一线养老护理人员自觉熟悉标准、自觉运用标准,将落实标准化要求作为考核评价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2020年1月20日)

      青政字〔2020〕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政策性文件的决定》(鲁政发〔2018〕31号)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主要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制发时所依据的文件已失效、阶段性任务已完成或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44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同时,对本级、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一步清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持续优化我市企业发展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附件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1.关于建立健全节约能源机构的通知(青政发〔1980〕8号)

      2.关于抓紧做好粮油征购入库工作的通知〔(80)青政发字第160号〕

      3.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工业企业日用工业品自销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1981〕60号)

      4.转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小型无线电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1981〕77号)

      5.关于做好夏粮征购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81〕121号)

      6.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重申利用各种工业废渣不得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青政发〔1981〕251号)

      7.关于加强对县区工业和公社企业管理的试行办法(青政发〔1982〕56号)

      8.批转市粮食局《关于粮食包干计划执行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发〔1982〕126号)

      9.关于成立青岛市工业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评定委员会的通知(青政发〔1982〕140号)

      10.关于工业企业命名更名批准权限的通知(青政发〔1982〕149号)

      11.转发《青岛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调整规划方案》的通知(青政发〔1982〕276号)

      12.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青政发〔1983〕58号)

      13.贯彻省政府《关于做好夏粮征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政发〔1983〕84号)

      14.转发市经委、财委、城乡建委、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企业改革和完善经济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1984〕80号)

      15.批转市粮食局、农业局《关于实行奶料挂钩的报告》(青政发〔1984〕123号)

      16.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意见(青政发〔1984〕146号)

      17.关于纺织工业改革搞活的意见(青政发〔1985〕26号)

      18.关于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85〕155号)

      19.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85〕290号)

      20.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确保完成秋季粮油定购任务的通知(青政发〔1985〕309号)

      21.关于确保完成花生油调市计划的紧急通知(青政发〔1985〕348号)

      22.关于加强对企业管理升级工作领导的通知(青政发〔1986〕61号)

      23.关于调整青岛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青政发〔1986〕109号)

      24.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政发〔1986〕111号)

      25.批转市经济委员会乡镇企业局《关于搞好村办工业企业整顿意见》的通知(青政发〔1986〕121号)

      26.关于认真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86〕124号)

      27.关于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青政发〔1986〕199号)

      28.关于加强小汽车管理的通知(青政发〔1986〕214号)

      29.关于切实搞好城镇粮油供应的紧急通知(青政办发〔1986〕77号)

      30.关于工业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1987〕18号)

      3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青政发〔1987〕59号)

      32.关于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87〕121号)

      33.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加强平价粮油及其制成品销售管理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办发〔1987〕69号)

      34.关于搞好夏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政发〔1988〕129号)

      35.关于成立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通知(青政办发〔1988〕112号)

      36.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通知(青政发〔1989〕68号)

      37.关于在市内五区扩大青岛市细粮票发行和使用范围的通知(青政发〔1989〕280号)

      3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青政发〔1989〕283号)

      39.关于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更名的通知(青政办发〔1989〕62号)

      40.关于重点扶持部分大中型工业企业的通知(青政发〔1990〕12号)

      41.关于压缩行业用平价粮油销售的通知(青政发〔1990〕315号)

      42.关于做好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和秋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1990〕264号)

      43.关于调整安排粮油国家定购任务的通知(青政发〔1991〕91号)

      44.关于认真做好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91〕95号)

      45.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91〕110号)

      46.关于进一步强化经营销售工作促进工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青政发〔1991〕138号)

      47.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91〕237号)

      48.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黄金工业发展的通知(青政发〔1991〕272号)

      49.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91〕276号)

      50.关于我市工业企业兼(合)并若干问题的通知(青政发〔1991〕323号)

      51.关于调整青岛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发〔1991〕4号)

      52.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的通知(青政发〔1992〕19号)

      53.关于成立青岛工业产品交易市场的通知(青政发〔1992〕35号)

      54.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通知(青政发〔1992〕50号)

      55.关于贯彻《山东省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1992〕87号)

      56.关于发布青岛市第一批二次资源、再生资源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通知(青政发〔1993〕116号)

      57.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93〕149号)

      58.关于做好粮食、食油、猪肉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93〕178号)

      59.关于调整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发〔1993〕75号)

      60.关于发放和使用青岛市食油优惠券的通知(青政发〔1994〕55号)

      61.关于下达油料定购任务的通知(青政发〔1994〕134号)

      62.关于成立青岛市能源管理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通知(青政办发〔1995〕36号)

      63.关于启用青岛市能源管理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印章的通知(青政办发〔1995〕75号)

      64.批转市经委关于对企业干部开展工商管理职业资格培训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发〔1996〕86号)

      65.关于调整粮食定购政策的通知(青政发〔1996〕88号)

      66.关于做好我市秋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96〕152号)

      67.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1996〕166号)

      68.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政发〔1997〕34号)

      69.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发〔1997〕148号)

      70.批转青岛市计委、市经委关于加快我市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1998〕40号)

      71.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青政发〔1998〕41号)

      72.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政发〔1998〕116号)

      73.关于成立市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发〔1998〕162号)

      74.关于成立青岛市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发〔1998〕82号)

      75.关于切实保护崂山风景名胜区滨海岸线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的通知(青政发〔1999〕130号)

      76.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0〕108号)

      77.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34号)

      78.关于印发青岛市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36号)

      79.关于认真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规范用地行为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78号)

      80.关于转发《青岛市矿产资质勘查开采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1〕158号)

      81.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2〕29 号)

      82.关于加快市区旧城(村庄)改造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21号)

      83.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专利战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青政发〔2003〕5号)

      84.关于依法理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土地管理体制的通知(青政发〔2003〕62号)

      85.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3〕82号)

      86.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字〔2003〕19号)

      87.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

      88.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23号)

      89.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29号)

      90.关于印发青岛市山石资源保护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44号)

      91.关于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通知(青政发〔2004〕55号)

      92.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1号)

      93.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审计所列问题整改责任分工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21号)

      94.关于进一步清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紧急通知(青政办发〔2004〕23号)

      95.关于加强我市滨海岸线游艇帆船基地码头等涉海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政办发〔2004〕40号)

      96.转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43号)

      97.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意见(青政发〔2005〕63号)

      98.关于巩固和扩大我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17号)

      99.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的意见(青政办发〔2005〕21号)

      100.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6号)

      101.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7号)

      102.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

      103.关于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5〕43号)

      104.关于实施墨水河综合治理一期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5〕29号)

      105.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知(青政办字〔2005〕30号)

      106.关于加快青岛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6〕30号)

      107.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青政发〔2006〕40号)

      108.关于加强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75号)

      109.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84号)

      110.关于成立青岛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91号)

      111.关于转发鲁政办字〔2006〕47号文件加强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79号)

      112.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青政发〔2007〕22号)

      113.关于印发《青岛市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字〔2007〕81号)

      114.关于促进品牌经济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7〕7号)

      115.关于印发青岛市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8号)

      116.关于加强住房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15号)

      117.关于印发《青岛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16号)

      118.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青政办发〔2007〕18号)

      119. 关于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23号)

      120.关于加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清查整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25号)

      121.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

      122.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7〕51号)

      123.关于印发《青岛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54号)

      124.关于铁路沿线周边环境集中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7〕66号)

      125.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改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7〕109号)

      126.关于印发青岛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7〕134号)

      127.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8〕54号)

      128.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3号)

      129.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7号)

      130.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10号)

      131.关于印发《青岛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21号)

      132.关于加快服务业载体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08〕22号)

      133.关于启用全省控制网成果统一全市测绘基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36号)

      134.关于规范企业二三产业剥离经营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08〕49号)

      135.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59号)

      136.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做好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1号)

      137.关于调整青岛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95号)

      138.关于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113号)

      139.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122号)

      140.关于全市车用燃油质量升级的通告(青政发〔2009〕29号)

      141.关于成立青岛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挥部的通知(青政字〔2009〕30号)

      142.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青政字〔2009〕93号)

      143.关于加强市内四区小学生托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107号)

      144.转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青岛市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113号)

      145.关于建立健全青岛市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126号)

      146.关于印发环胶州湾流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140号)

      147.关于聘请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142号)

      148.关于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11号)

      149.关于实施农业五大产业振兴规划的指导意见(青政发〔2010〕17号)

      150.关于支持我市民航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字〔2010〕65号)

      151.关于印发李村河流域污染限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21号)

      152.关于调整完善区市医改工作办公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41号)

      153.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51号)

      154.关于加强青岛市无障碍建设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61号)

      155.关于成立青岛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63号)

      156.关于开展既有民用建筑基本情况普查摸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73号)

      157.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119号)

      158.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160号)

      159.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163号)

      160.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1〕34号)

      161.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青政字〔2011〕1号)

      162.关于市政府投资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的意见(试行)(青政字〔2011〕6号)

      163.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四大基地建设的意见(青政字〔2011〕35号)

      164.关于全面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0号)

      165.关于印发青岛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8号)

      166.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9号)

      167.关于加快培育服务业大企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0号)

      168.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 〔2011〕22号)

      169.关于加快推进青岛市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1〕38号)

      170.关于印发青岛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28号)

      171.关于调整青岛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52号)

      172.关于印发《青岛市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74号)

      173.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84号)

      17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91号)

      175.关于成立青岛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92号)

      176.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青政发〔2012〕9号)

      177.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2〕11号)

      178.关于加快我市品牌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19号)

      179.关于加快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20号)

      180.关于加强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22号)

      181.关于加快我市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青政发〔2012〕27号)

      182.关于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28号)

      183.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31号)

      184.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1号)

      185.关于加快建设山东半岛中日韩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2〕49号)

      186.关于促进外贸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2〕54号)

      187.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55号)

      188.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2〕58号)

      189.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59号)

      190.关于推进建设全市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的通知(青政字〔2012〕32号)

      191.关于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青政字〔2012〕66号)

      192.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调研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13号)

      193.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专利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发〔2012〕14号)

      194.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基地)布局规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2号)

      195.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6号)

      196.关于印发青岛市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建设整体推进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7号)

      197.关于印发青岛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发 〔2012〕36号)

      198.关于印发青岛市普通中小学现代化学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37号)

      199.关于成立青岛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5号)

      200.关于调整青岛市落实CEPA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8号)

      201.关于调整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等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3号)

      202.关于成立青岛市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22号)

      203.关于调整青岛口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28号)

      204.关于印发全力推进青岛市孵化器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31号)

      205.关于成立青岛市中山路欧陆风情区改造指挥部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33号)

      206.关于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36号)

      207.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37号)

      208.关于建设“千万平”总部商务区和特色商务区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2〕40号)

      209.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青岛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48号)

      210.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2〕54号)

      211.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56号)

      212.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提升我市与日韩经贸合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63号)

      213.关于印发《“食安青岛”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65号)

      214.关于成立青岛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68号)

      215.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旅游休闲度假及会展设施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74号)

      216.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卫生项目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80号)

      217.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文化项目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81号)

      218.关于成立青岛市推进水利现代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82号)

      219.关于印发前海旅游环境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87号)

      220.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软件产业园区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3号)

      221.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03号)

      222.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土地扶持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09号)

      223.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物流园区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15号)

      224.关于成立青岛市宽带普及提速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19号)

      225.关于聘请青岛市第二批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社会监督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20号)

      226.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31号)

      227.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外宣传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37号)

      228.关于调整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39号)

      229.关于成立青岛航空公司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46号)

      230.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教育项目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47号)

      231.关于成立青岛市工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4号)

      232.关于成立青岛市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7号)

      233.转发市气象局《关于推进率先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3号)

      234.关于成立青岛市国家船舶出口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4号)

      235.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

      236.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级园区平台促进县域工业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72号)

      237.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78号)

      238.关于公布首届青岛市乡村之星名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80号)

      239.关于印发青岛市中介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81号)

      240.关于成立青岛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83号)

      241.关于推广应用数字青岛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86号)

      242.关于实施现代农业十大重点工程的意见(青政发〔2013〕2号)

      243.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

      244.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13〕26号)

      245.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青政字〔2013〕2号)

      246.关于印发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3〕5号)

      247.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青政字〔2013〕19号)

      248.关于继续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政字〔2013〕43号)

      249.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服务业新兴业态的指导意见(青政字〔2013〕61号)

      250.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5号)

      251.转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5号)

      252.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投资人设计招标投标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发〔2013〕29号)

      253.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32号)

      254.关于做好镇(街道)和新型农村社区风貌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5号)

      255.关于调整青岛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7号)

      256.关于成立青岛市国际竹藤组织青岛学院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9号)

      257.关于建立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0号)

      258.关于印发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5号)

      259.关于调整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8号)

      260.关于成立青岛市政府公共工程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34号)

      261.关于成立青岛市地下管线普查与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36号)

      262.关于印发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编制和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45号)

      263.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47号)

      264.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60号)

      265.关于建立青岛市城市管理督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64号)

      266.关于建设视频信息平台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65号)

      267.关于印发青岛市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73号)

      268.关于公布青岛市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职责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76号)

      269.关于成立青岛市市政公用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2号)

      270.转发市畜牧局关于加快发展都市型高端特色现代畜牧业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95号)

      271.转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居民技能教育培训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99号)

      272.关于印发青岛市打击走私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01号)

      273.关于调整青岛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04号)

      274.印发关于贯彻青发〔2013〕6号文件促进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07号)

      275.转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17号)

      276.关于建立青岛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26号)

      277.关于成立青岛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30号)

      278.关于贯彻实施《旅游法》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36号)

      279.关于印发青岛市统筹城乡发展年度综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41号)

      280.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4〕13号)

      281.关于调整财政出资企业监管职责及做实出资人的通知(青政字〔2014〕9号)

      282.关于延续执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14〕40号)

      283.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4〕1号)

      284.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13〕153号文件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清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3号)

      285.关于加快高端中介服务业发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4号)

      286.关于加强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专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02号)

      287.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17号)

      288.关于成立青岛市大气、流域、垃圾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指挥部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26号)

      289.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36号)

      290.关于印发加强农药经营使用监管保障农产品安全议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43号)

      291.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主辅业分离和个体工商户转企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47号)

      292.关于全面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字〔2014〕55号)

      293.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84号)

      294.关于建立青岛市进出口行业诚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87号)

      295.关于印发青岛市畅安舒美公路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92号)

      296.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城市建设提升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101号)

      297.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进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111号)

      298.关于建立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120号)

      299.关于加快海洋休闲旅游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5〕26号)

      300.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青政字〔2015〕100号)

      301.关于印发青岛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号)

      302.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5〕12号)

      303.关于加快新经济形态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25号)

      304.关于加快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5〕34号)

      305.关于加快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号)

      306.关于成立青岛市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2号)

      307.转发市商务局关于促进商贸流通改革创新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9号)

      308.关于公布第二届青岛市乡村之星名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22号)

      309.关于印发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93号)

      310.关于启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00号)

      311.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02号)

      312.关于成立青岛市工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04号)

      313.关于加强创建食品安全城市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16号)

      314.关于建立青岛市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31号)

      315.关于调整黄岛区和红岛经济区购房落户条件的意见(青政字〔2016〕9号)

      316.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6〕22号)

      317.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6〕1号)

      318.关于加快发展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6〕6号)

      319.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14号)

      320.关于印发青岛市标本兼治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30号)

      321.关于印发青岛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5号)

      322.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9号)

      323.转发市农委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农业科技展翅行动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29号)

      324.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与世界500强及全球行业领军企业(机构)合作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4号)

      325.关于建立解决主城区已入住居民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等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45号)

      326.关于印发青岛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49号)

      327.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政务服务”国家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2号)

      328.关于成立青岛市脑科学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64号)

      329.关于印发青岛市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66号)

      330.关于成立青岛欧亚经贸合作产业园区等园区建设领导机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04号)

      331.关于印发青岛欧亚经贸合作产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06号)

      332.关于印发青岛市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7〕55号)

      333.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95号)

      334.关于调整青岛国际标准化论坛筹办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34号)

      335.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55号)

      336.关于做好胶州市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63号)

      337.关于印发青岛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65号)

      338.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86号)

      339.关于成立青岛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98号)

      340.关于公布青岛铁路枢纽建设联合指挥部成员名单的通知(青政字〔2018〕13号)

      341.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 〔2018〕1号)

      342.关于印发青岛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 〔2018〕26号)

      343.关于印发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青岛市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44号)

      344.关于印发青岛市金企对接助推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5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3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3期)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

      (2020年1月20日)

      青政办发〔2020〕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3号)要求,切实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统筹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健全轨道交通综合治理体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强化安全防范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经济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到2025年,运营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推进,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形成法规标准体系健全、规划建设运营有效衔接、运营安全风险总体可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统筹规划建设运营

      1.科学编制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发展方向相匹配、相协调。市政道路、公交配套等市政工程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将“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结合城市发展需求、财政状况等实际,准确把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有机衔接,合理确定制式和建设时序,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

      2.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和相关区(市)政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程序,遵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档案验收、人防验收、特种设备验收、防雷验收、规划验收等工作,在开展初期运营安全评估前出具验收意见。

      3.做好运营衔接和安全评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交接管理,完善交接内容和程序。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确保运营安全和满足服务要求为原则,组织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线路开展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财政部门要保障安全评估经费。

      (二)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1.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做好运营安全各项工作。完善企业层面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对运营全过程、全区域、各管理层级实施安全监控。做好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强化关键设施设备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加快推动我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通信、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施设备产品定型,提升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的安全等级,建立健全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技术规范和检测评估、维修保养等制度。

      3.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及职业准入。轨道交通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维护保障人员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安全背景审查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委托相关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考核评价。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三)强化公共安全防范

      1.加强日常安检防控。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鼓励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站安检互信,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

      2.及时配备和更新安保设施设备。在线路规划、设计和建设阶段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防范的需求,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轨道交通安保技防设施设备。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

      3.加强社会共建共治。构建多方参与的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

      三、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轨道交通行业日常管理开展行政执法和检查,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及演练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共安全防范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轨道交通相关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秩序、侵犯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妨害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的衔接工作。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概算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和公共安全专篇,并在审批(核准)时以书面形式征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意见。

      市应急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做好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车地无线通信频率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使用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府落实属地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及时排查和整治辖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各类风险隐患,配合做好辖区内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及违规处置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积极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更新、设施设备维护和更新改造等可持续安全运营需求,研究制定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将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作为考核因素纳入补贴方案,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轨道交通电价和税费等优惠政策,合理降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成本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充分运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宣传,及时准确发布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为我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年2月3日)

      青政办发〔2020〕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3.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

      8.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9.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0.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11.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2.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完善政策执行

      13.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5.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16.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7.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18.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鼓励消费扶贫的实施意见

      (2019年12月16日)

      青政办字〔2019〕8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5号 ),经市政府同意,以我市扶贫协作的贵州省安顺市、甘肃省陇南市、山东省菏泽市以及本市贫困村、经济薄弱村、经济薄弱镇等贫困地区为重点,结合扶贫工作实际,鼓励开展消费扶贫。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动员社会各界扩大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

      (一)鼓励公共机构广泛参与消费扶贫。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金融机构、学校、医院、驻青部队等集团消费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扩大对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引导机关事业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从2020年起,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原则,预留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扶贫协作地农副产品。各级工会使用工会经费采购会员集体福利和夏送清凉、冬送温暖慰问品等,应优先采购扶贫协作地产品。鼓励各级群团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到贫困地区开展活动。建立有效动员机制,创新爱心消费扶贫模式,鼓励党员干部带头“以购代捐”,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市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劳务输入消费扶贫。同等条件下,鼓励公共机构优先从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聘用工勤人员,优先从聘用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物业公司购买服务。进一步完善东西部地区劳务精准对接机制,搭建平台,鼓励各类企业多方式发布面向贫困地区的招聘,扩大贫困地区招工规模。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到扶贫协作地投资,建设“卫星工厂”、扶贫车间等,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市扶贫协作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文化旅游消费扶贫。鼓励与扶贫协作地深入开展经贸文化旅游交流活动,共同开发和推广精品旅游线路,鼓励旅游景区提供对等优惠政策。将安顺、陇南纳入职工、劳模、优秀公务员等健康休养目的地和党性教育基地,探索建立航空、铁路旅游专线,引导干部职工到安顺、陇南旅游度假。支持陇南、安顺办好“一带一路”啤酒节,鼓励扶贫协作地组织参加青岛国际啤酒节、市民节等文化旅游活动。积极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相关主题活动。(市直机关工委、市扶贫协作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贸促会、市总工会,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结对帮扶。在实现东西部扶贫协作县级层面结对全覆盖的基础上,推动结对帮扶向镇、村延伸,将消费扶贫纳入扶贫协作框架,帮助扶贫协作地产品进入青岛市场。区(市)、镇(街道)、社区要与结对帮扶单位主动对接,联合举办形式多样的农副产品促销活动,推动扶贫协作地农副产品进社区,鼓励居民自发认购。将消费扶贫纳入“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鼓励结对企业主动购买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市扶贫协作办,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市工商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流通和销售渠道

      (一)推广电商营销和商超直采直销。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发展“电商+合作社+农户”产销模式,通过线上线下销售相结合,拓宽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渠道。用好微商、自媒体等新业态,探索“社交电商+消费扶贫”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销售终端集中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设立消费扶贫专区或专柜。支持大型商超与贫困地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农超对接”产销关系,提升带贫益贫效应。(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特色展示体验和专题展会展销。每个区(市)至少设置1处扶贫协作地特色产品体验馆。鼓励在城区繁华地带设置扶贫协作地特色产品专卖店,在宾馆饭店、民航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游客集散中心等窗口单位经营场所开设贫困地区特色产品销售专区。利用中国(青岛)国际食品博览会、中国(青岛)国际品牌农产品博览会、亚洲农业与食品产业博览会(青岛)等大型展会平台,设立消费扶贫专题展销区;办好“陇南名优农副产品展卖周”“安顺名优农副产品青岛年货大集”等展销推介活动。在国家扶贫日期间,开展消费扶贫系列活动,组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集中展销。(市扶贫协作办,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总工会、市贸促会、市供销社,各区、市政府按职责负责)

      (三)发展订单农业,扩大外贸出口。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建立种养殖基地和加工基地,发展“龙头企业+基地+农户”订单农业。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与扶贫协作地共同组建消费扶贫企业,发展“实体+仓储+配送+电商”全链条规模化经营。我市企业在扶贫协作地投资的,将给予财政和银行信贷支持。发挥我市国际贸易口岸城市开放优势,建立多方合作机制,将扶贫协作地农副产品推向海外市场。放大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政策效应,在安顺、陇南建设跨境电商孵化基地,不断扩大农副产品外销规模。(市扶贫协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市贸促会、市供销社,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多方式多渠道解决滞销难题。探索建立贫困地区农产品滞销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跟踪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信息,加强市场行情研究分析,当出现滞销预警时,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集中采购滞销农产品。依托粮食、肉类等政府储备制度,遵循就近、经济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农产品纳入政府收储体系。鼓励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贫困地区建设农产品收储基地,通过签订订单、设点收购、上门服务等方式,搞好粮食收储服务。(市扶贫协作办,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流通服务,打造特色品牌。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集配中心建设,鼓励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贸流通企业与贫困地区合作社、贫困户开展定制型产销对接活动。以供应链建设为重点,鼓励贫困地区因地制宜新建或改建一批产地仓、气调库、冷藏冷冻保鲜库等设施,推动农产品冷链运输、低温配送、冷链销售等上下游有效衔接,降低消费扶贫企业的运营成本。支持扶贫协作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检验检测与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确保进入青岛市场的农副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鼓励支持我市相关单位和企业与扶贫协作地合力打造扶贫产品品牌,共享共用共推,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市扶贫协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一)加强统筹和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消费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其纳入年度脱贫攻坚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计划,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跟踪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市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信息统计。完善消费扶贫台账,重点统计购买建档立卡贫困村(经济薄弱村)、贫困户和带贫成效突出企业、合作社的农副产品相关数据。建立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消费扶贫数据库,加强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数据统计工作。从2020年起,定期统计和通报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情况。(市扶贫协作办,市统计局、市供销社,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和新媒体开展多种形式宣传,集中推介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邀请知名人士参与代言活动,推出一批消费扶贫公益广告。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消费扶贫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工作成效和先进典型,对表现突出单位和个人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和激励。(市委宣传部、市扶贫协作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便民举措的通知

      (2020年2月7日)

      青政办字〔2020〕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努力减少人员聚集,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便捷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便民服务举措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治方面

      (一)开展互联网诊疗。全市35家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市民和发热患者可登陆“慧医APP”或“健康青岛”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问诊咨询。

      (二)设置发热门诊咨询电话。全市设置发热门诊的35家医疗机构开展24小时免费咨询服务(详见附件1),针对有发热、咳嗽、全身无力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相关或类似症状,提供在线咨询。

      (三)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开通24小时免费心理援助热线(0532—85669120),提供与疫情相关的心理援助工作。

      二、交通管理方面

      (四)开展交管业务网上办。办理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免检标志及驾驶证换证、补证、延期等车管业务,可通过“交管12123”APP或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直接在网上办理。

      (五)延长驾驶证换证、机动车检验等期限。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期办理驾驶证审验换证、机动车检验的,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办理。疫情防控期间,确有生产生活需求或疫情防控人员,以及物资运输保障等应急需求需驾车出行的,对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和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等情形,将不予处罚。

      三、生活服务方面

      (六)创新快递服务模式。推广定点收寄、定点投递、预约投递、智能快件箱投递等模式,确保准确安全不见面投递。通过邮政投递的,可在邮政EMS公众号下单实现“线上办、快递送、不见面”,也可以通过11183进行电话预约服务;通过顺丰快递的,可拨打95338进行电话预约服务。

      (七)加强公用事业保障。可通过青岛能源集团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线上办理供气、供热、公用事业收费等(其中供气服务10项、供热服务9项、公用事业收费服务4项),96556热线24小时接听、受理诉求。

      (八)开展网上招聘服务。在青岛人才网(网址:http://rc.qingdao .gov.cn/)开设青岛“招聘e站”人才供需对接平台,进一步畅通优化线上网络招聘渠道,解决疫情防控期间求职者找工作难和企业用工难问题。

      (九)优化公积金业务办理。单位和个人公积金业务已实现全程网办的,可参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官网—便民指引”登录网上营业厅办理。若急需到现场办理业务的,可提前与各管理处营业大厅电话联系沟通(详见附件2),按照工作人员的安排错峰办理业务,同时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将业务办理所需影像材料传至管理处办理相关业务。

      (十)简化居住证办理。境内来青人员如需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可通过微信关注“山东微警务”和“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网址:http://www.jzz.gov.cn),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完成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申领。

      (十一)户籍业务实行延期办理服务。对疫情防控期间未办结的各项户政业务,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其中持有的注有办理期限的“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在疫情防控期间过期的,有效期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后。

      (十二)预约代办生育登记。需办理生育登记证明的,可联系村(居)卫生计生专干,通过手机或网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卫生计生专干预约代办;也可直接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生育登记办理机构联系,网上传输相关证明材料,网上办理。

      (十三)开通线上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全市文化场馆开展线上展览、线上讲座活动(市文化馆网址:http://www.qdqzysg.com) ,青岛市博物馆开展VR虚拟展馆、高清三维文物、微展览、微博展等线上展览服务(市博物馆网址:http://www.qingdaomuseum.com)。疫情防控期间,青岛市图书馆开展数字资源线上服务,免费向读者开放学术论文下载权限(市图书馆网址:http://www.qdlib.net)。

      四、行政服务方面

      (十四)开展线上政务服务。加快推行“网上办,不见面”政务服务模式,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爱山东”和“青岛政务通”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办理途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

      (十五)开展预约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如无紧要事项尽量延期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办理业务,或通过网上申报、证照快递的方式办理业务。如确需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办理的,可在工作日时间提前拨打电话(0532—85916444)咨询预约,在约定时间到指定窗口办理。

      (十六)强化帮办代办服务。对个别未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可在工作日时间拨打咨询电话(0532—85916444)预约后,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和群众需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便民措施,努力为市民生活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

      附件:1.青岛市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咨询电话

      2.青岛市公积金各管理处联系方式附件1

      青岛市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咨询电话

      1.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市南院区)0532-82911204

      2.青岛市市立医院(东院区)0532-88905677

      3.山东青岛中西医结合医院18661695527

      4.青岛市第九人民医院0532-87072770

      5.青岛市市南区人民医院0532-68855825

      6.青岛山大齐鲁医院0532-96599

      7.青岛市市立医院0532-82789235

      8.青岛市中心医院0532-84961699

      9.青岛市中医医院0532-83773693

      10.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17669628973

      11.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0532-87627413

      12.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0532-89076072

      13.青岛市胸科医院0532-84826558

      14.青岛市李沧区中心医院0532-66085562

      15.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崂山院区)0532-82913291

      16.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4001999120

      17.青岛市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0532-87811365

      18.青岛市红岛人民医院0532-68019140

      19.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西海岸院区) 0532-82918155

      20.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0532-86116512

      21.青岛市黄岛区中心医院0532-86895715

      22.青岛市黄岛区中医医院0532-86852750

      23.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0532-88192136

      24.青岛市黄岛区区立医院0532-85162007

      25.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民医院0532-58762853

      26.青岛市即墨区人民医院0532-88518584

      27.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0532-88555086

      28.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0532-58775270

      29.胶州市人民医院0532-58656103

      30.平度市人民医院0532-88120120

      31.平度市中医医院0532-87360060

      32.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0532-58825229

      33.莱西市人民医院0532-81878133

      34.莱西市市立医院0532-66898568

      35.莱西市中医医院0532-55652001转8021附件2

      青岛市公积金各管理处联系方式

      市南管理处

      地址:市南区山东路2号乙(青岛市政府西南面)

      电话:83096771,83896742

      邮箱:qdgjjsnglc@163.com

      市北管理处

      地址: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敦化路与连云港路路口)

      电话:66753023,66012050

      邮箱:qdgjjsbglc@163.com

      李沧管理处

      地址: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利客来购物中心对面)

      电话:68698288,68698117

      邮箱:qdgjjlcglc@163.com

      崂山管理处

      地址: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海尔路与银川东路交叉口东北角,海尔路人才市场南侧)

      电话:88893091,88898286

      邮箱:qdgjjlsglc@163.com

      城阳管理处

      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办公楼东面城阳区政府、西边城阳区公安局、下边是工商银行和沃尔玛超市)

      电话:87866195,87869117

      邮箱:qdgjjcyglc@163.com

      黄岛第一营业大厅

      地址: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悦海大厦(泽润金融广场东侧)

      电话:86894176,68975909

      邮箱:qdgjjhdyt@163.com

      黄岛第二营业大厅

      地址: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黄岛区双珠路与易通路交叉口)

      电话:85173281,85173285

      邮箱:qdgjjhdglc2@163.com

      即墨管理处

      地址: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3楼

      电话:88577079,88576881

      邮箱:qdgjjjmglc@163.com

      胶州管理处

      地址: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新城区利群对面)

      电话:82232927,82232925

      邮箱:qdgjjjzglc@163.com

      平度管理处

      地址: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平度农行和天柱山度假村旧址之间)

      电话:88338379,88338377

      邮箱:qdgjjpdglc@163.com

      莱西管理处

      地址:莱西市长岛路156号交通银行3楼

      电话:81876605,81876650

      邮箱:qdgjjlxglc@163.com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3期)人事机构人事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3期)

      近期市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020年1月14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任命:

      焦明伟为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局长。

      免去:

      苟团年的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局长职务;

      张希田的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

      刘卫国的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局长职务;

      陈立新的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职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