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21、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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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21、22期
  • 总期刊数 总418期
  • 成文日期 2020-12-15
  • 发布日期 2020-12-15
  •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弘扬工匠精神打造工匠之城的意见

      (2020年11月11日)

      青政字〔2020〕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激发工匠人才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弘扬工匠精神、打造工匠之城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围绕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生态发展环境,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打造品牌之都、工匠之城,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聚焦工业互联网向下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向上承载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紧盯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对技能人才提出的新需求,破除制约工匠人才成长发展的制度束缚,高站位、高标准谋划,使服务管理举措覆盖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使用、服务全链条,着力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技能人才队伍。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奖励激励体系,增强工匠人才职业荣耀

      1.进一步提高工匠人才政治待遇。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到群团组织挂职、兼职制度,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加强对技能人才的党性教育,提高技能人才参政议政能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

      2.加大培育和选树力度。充分发挥工匠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每年选树命名10─20名“青岛大工匠”和40─80名“青岛工匠”,分别给予每人8万元和2万元奖励。以培育一流创新企业、集聚一流创新人才、产出一流创新成果、形成一流创新机制为目标,每年开展一次全员创新企业评选,对每家全员创新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资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区、市政府)

      3.汇聚行业、产业力量共同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搭建技能人才学习交流平台、培养合作平台、资源共享平台,依托企业、院校建设行业产业工匠之家,整体提升行业参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搭建工作支撑平台,夯实基础支持体系

      4.鼓励企业搭建工匠人才聚集平台。支持第三方投建集技能人才市场需求对接、技术工人学习进修、技能技术咨询服务、技能技术贡献积分管理、工匠人才信用管理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开放、共享的青岛工匠大数据平台,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对技能人才的管理和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

      5.构建技能人才工作支撑平台。构建职业技能开发、技能人才评鉴指导、技能技术咨询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发展工作体系。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每年建设10个技师工作站、20个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10个青创先锋工作室。(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区、市政府)

      6.创建技能人才发展平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技能人才中介服务,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技能技术攻关项目,加速技术攻关成果向商品转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建工匠人才创业园区、工匠文化博物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

      7.厚植工匠文化底蕴。组织评选技能人才形象大使,分层次、分产业选树工匠典型。举办以技能领军人才名字命名的冠名班、冠名学院,开展工匠人才进学校、进社区活动,进一步增强工匠人才社会认同度。推动有条件的区(市)和企业,打造一批工匠街、工匠路、工匠墙、工匠园。设计和推介传统技艺旅游路线,提升工匠文化社会影响力。探索设立青岛技能节、青岛工匠日,举办集体拜师仪式、绝技绝活交流展示、技能大师作品展等庆祝活动,进一步提升“技能青岛”品牌的美誉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总工会,各区、市政府)

      (三)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

      8.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贡献大者多得”分配原则,支持工匠人才凭借技能提高经济收入。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实行技能岗位工资价位发布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确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

      9.强化技能要素的参与度。鼓励企业设立针对技术工人的岗位津贴、技能津贴、带徒补贴,建立津(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重点探索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各区、市政府)

      10.发挥好国有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率先探索推行关键技术技能岗位持股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

      11.发挥好技能领军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企业对获得市首席技师、市劳动模范及以上称号的技能领军人才,参照中高级管理人员落实经济待遇。允许采取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方式,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经济待遇。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各区、市政府)

      (四)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畅通工匠人才发展通道

      12.破除技工院校毕业生身份限制。在应征入伍、参加公务员招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享有与相当层次学历人才同等机会,畅通技工院校学生职业发展“立交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征兵办,各区、市政府)

      13.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渠道。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落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比照认定制度,推进技能人才与学历人才融合培养,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

      14.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改革。完善就业准入、用人评估和激励表彰三类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健全主体多元、手段多元、方式多元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坚持共通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建立一般技能人才和特殊技能人才两线并行评价机制。坚持以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推行差别化评价。创新评价方式,探索建立权威专家认证、薪酬认证、业绩认证、绝技绝活认证体系。按照权限下放、重心下移原则,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放管服改革。探索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立职业技能国际化认证衔接支持体系,加快国内外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聚集青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各区、市政府)

      (五)优化服务保障体系,破除工匠人才留青瓶颈

      15.实施技能人才安居计划。优先落实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的住房保障。允许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把弘扬工匠精神、打造工匠之城作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热点难点堵点问题,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与相关部门和各区(市)的协同性。加大典型选树力度,进一步弘扬劳模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加强监督督促,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

      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0年11月19日)

      青政字〔2020〕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10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范围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可实施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资金;

      (二)对国有企业注资资金;

      (三)可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运作的专项资金;

      (四)中央、省下达我市可以实行股权投资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投资领域

      聚焦15个攻势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956”产业体系,重点投向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

      三、运作方式

      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对国有企业注资外,其他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1家国有投融资公司作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工作。

      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管理机构,通过参与定向增发、协议入股、发起设立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投资管理。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除市及区(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定注资和对政策性投融资主体的出资外,其他出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50%,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待达到投资年限或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时,通过股权转让、上市交易等方式实施退出。股权退出资金中的原始出资部分继续作为管理机构资本金滚动使用,由财政部门结合下年度股权投资预算,统筹安排。

      四、实施主体

      股权投资由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股权投资资金预算额度确定、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开展管理机构遴选、考核、评价等工作,不参与股权投资项目申报、审核、遴选和验收等工作。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管理机构履行持股权利、风险防控等职责,负责股权投资运作管理及退出工作,按照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并可根据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

      五、实施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股权投资计划。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关领域产业政策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预算额度等,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确定股权投资计划,推送给管理机构。

      (二)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管理机构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股权投资计划,对相关企业和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意向谈判,形成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建议书,并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股权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被投资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风险点和防控措施、被投资企业价值测算和市场前景分析等;入股建议书应当包括拟投资金额、股权占比、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退出方案以及跟投计划等。

      (三)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参股方式、价格、比例和退出方案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将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注入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根据签订的投资协议进行出资。

      六、收益分配

      对被投资企业可视其所属领域、发展阶段、项目提前退出时间以及项目风险等,在收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让利,具体在股权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股权投资取得的分红(股利)收入作为管理机构投资收益;股权退出净收益(扣除分红和原始出资后)按照2∶8的比例进行分配,20%作为管理机构的投资收益,80%作为下年度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出资资金管理。

      七、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配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各级各部门已经出台的支持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奖励、贴息、无偿补助等财政政策,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扶持方式作出调整,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今后新出台支持产业和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凡适宜股权投资的,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运作。市财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容错容损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创新制度供给,合理调整产业扶持政策,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八、其他事项

      政府引导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对国有企业注资管理工作,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具体操作细则。各区(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具体措施。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青岛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11月24日)

      青政字〔2020〕31号

      即墨区、平度市、莱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2019年12月,我市即墨区、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一区两市”)获批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试点。为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根据《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为目标,以实施乡村振兴攻势和突破平度莱西攻势为抓手,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城中村改造合作平台,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整体谋划。树立城乡一盘棋理念,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突破土地、户籍、资本、生态等体制机制弊端,为乡村振兴提供制度支撑。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一区两市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稳妥把握改革时序、节奏和步骤,尊重基层首创精神,以镇(街道)为着力点,分类施策、梯次推进,试点先行、久久为功,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改革路径和城乡融合发展模式。

      坚持农民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守住底线。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守住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守住美丽乡村,守住乡村文化根脉,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各类政治经济社会风险。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初步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初步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和城中村改造合作平台,城乡人口迁徙更加有序,城乡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到2025年,基本建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城中村改造合作平台和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功能更加齐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改革措施。

      二、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夯实产业载体

      坚持土地规模化、组织企业化、技术现代化、经营市场化、服务专业化,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乡村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建立跨区域产业功能区协同共建机制,促进城乡生产要素跨界流动和高效配置。

      (一)统筹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布局。

      1.沿青潍、青烟交通走廊布局六个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依托龙泉、蓝村、南村、新河、姜山、望城等经济强镇(街道),规划建设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推进工业集群化、集群园区化、园区社区化、社区城镇化,打造人口过10万、产值过百亿、财政收入过10亿的新市镇,建设青岛都市圈联结城乡的重要节点。规划龙泉─姜山新能源汽车国际招商产业园、南村智能家电国际招商产业园,开展“标准地”改革试点,推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等方式,健全“要素跟着项目走”综合保障机制,加快集聚世界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打造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高端产业集聚区。国家重点支持的重大生产力项目优先在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布局。允许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四个不突破”要求,对城乡融合发展重点项目“一事一议”,先行启动规划建设,探索建立规划建设协调共进机制和绿色通道,适当放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制,允许村集体自行或参股建设租赁性住房。一区两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用地指标向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倾斜。编制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沿沽河生态中轴——大泽山大青山生态屏障布局产业协同发展特色镇。发挥大小沽河生态涵养功能,规划建设移风店、段泊岚、灵山、日庄、夏格庄、店埠、云山等高效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特色镇,建设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发展乡村旅游业,打造“新六产”样板区。推进仁兆、古岘、旧店、院上、马连庄、河头店等园艺农业特色镇建设,培育优质蔬菜、水果、苗木等园艺农业产业园和专业化基地。全面保护大泽山─大青山生态屏障,规划建设大泽山、店子、南墅等生态旅游特色镇,打造一批田园综合体。依托特色镇加强产业导入、要素配置和服务功能提升,培育若干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聚而拢”、机制“新而活”的国家、省级特色小镇。给予国家、省级特色小镇“点状供地”、混合用地、建筑复合利用等政策,统筹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配套水平,打造城乡融合发展重要载体、集聚特色产业的创新创业生态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产业功能区协同共建机制。

      1.创新产业功能区组织管理机制。面向一区两市省级开发区、高新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功能区与行政区“两剥离”,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剥离给属地政府承担,将开发运营职能剥离给市场主体承担。厘清区(市)部门与功能区、街道与村(社区)权责边界,赋予功能区经济发展、规划实施、要素保障、项目审批等自主权,形成功能区主责产业发展、街道主责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村(社区)主责动员群众和提供便民服务的职能分工,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专业高效”的功能区发展管理机制。支持莱西姜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功能区、平度南村智能家电产业功能区率先探索功能区开发模式。(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产业功能区运营机制和服务供给体系。探索产业功能区综合开发运营模式创新,推行“国有企业+专业性企业”合作开发模式,采取“整体开发建设、内部封闭运行”方式运营。统筹生产圈和生活圈,坚持“一个产业功能区就是若干新型城市社区”理念,将产业社区打造成为产城一体的城市公共空间,精准布局建设差异化标准厂房、专业楼宇、新型基础设施等生产配套设施,抓好高品质科创空间和一平方公里核心区建设,建成一批创新功能性平台;合理配置人才公寓、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稳妥推进“村改居”,加快建设与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相适应的生态产业居住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工商资本投资激励机制。对符合市级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标准的,给予政策奖补;对批准创建的省级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产业园,参照省级奖补标准执行。通过农机补贴等措施,支持建设产地预冷、分拣包装、仓储保险等设施。支持多镇联合发展农业主导产业,积极引进重点项目落户种植规模20万亩以上的主导产业区,促进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开展国家、省、市、区(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四级联创。(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形成城乡统一市场

      健全城乡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深化以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注入动力,大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一)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制度。

      1.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坚持规划引领、用途管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用于工业、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用途。科学规划农村各类集体土地用途,合理确定各类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入市管理制度。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探索统一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健全一、二级土地市场体系。竞争性交易环节纳入土地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价值评估体系。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中介进行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逐步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制定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地价体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把握入市规模。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实施总量控制,实现分期分批、时序可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

      1.明确入市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产权明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探索多元化入市途径。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块坐落、四至、权属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分类明确入市途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采取就地入市、异地调整入市等多种方式。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将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明确多种有偿使用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均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交易。对入市土地面积在5亩以下或者零星分散等特殊情况,经村集体讨论同意并报经区(市)政府批准,探索采取协议方式交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创新入市模式。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入市制度,对于小块零散、利用效率不高、但与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供地相关的土地,以收购或托管方式进行整合清理,整理后统一入市。土地使用者在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在使用期限内可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等方式再次交易。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合理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

      1.完善入市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保障农民利益原则,统筹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纳入区(市)地方预算管理。在试验期内青岛市级财政不参与调节金分成,调节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收益集体和个人分配指导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确再转让收益分配形式。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以转让、互换、赠与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余额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应主要作为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比例计提公积金或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公益性支出。(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方式。

      1.探索灵活用地模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合理确定首段年期和分段年期安排,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可申请续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同类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探索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融合项目“标准地”改革,以土地产出为导向,按照规范化、透明化流程,以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盘活土地;推动土地标准出让、标准施建、标准监管等,缩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开工周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探索点状供地和混合用地。允许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一定比例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依法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探索多样化复合利用土地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多元化复合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组织将城中村、城边村,以及产业园区、重点开发区周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探索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合作开展乡村低效闲散土地综合整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提升城乡资源要素配置效率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以保障农民宅基地、农村承包地、集体股权合法权益为前提,探索建立农村权益自愿有偿转让退出机制,有效释放农村土地价值。

      (一)夯实农村产权制度基础。

      1.完成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摸底调查和登记颁证,加快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等资源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进城落户农民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备案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享受迁户前全部权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完善农村不动产、集体资产登记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加快与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和房屋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拓展交易范围和功能,探索开展农村产权转让退出服务。在一区两市建立覆盖镇(街道)的农村不动产登记窗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1.深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总结推广平度省级试点经验,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探索建立宅基地资格权与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衔接机制,将在原地无法享受宅基地资格权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户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引导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定统一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程序,鼓励进城落户农民、随子女入城老人、常年闲置危房所有者等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尊重农民意愿,有序推进村庄布局优化调整。探索采取农村居民点集中安置、镇区住房安置、城区住房安置、货币补偿等多元化安置补偿方式,鼓励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收储制度,鼓励利用存量宅基地发展多种经营活动。(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等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利用收回的宅基地。积极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推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市域内流转。鼓励村集体和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农村承包地及集体股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1.探索承包地退出利用方式。制定统一的农村承包地经营权退出程序,探索建立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退出补偿联动机制,鼓励农村集体以外的市场主体承接经营退出的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主统一经营农户自愿退出的承包地,也可通过租赁、托管、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鼓励村集体通过小并大、零拼整的方式,将农户退出的承包地集中连片后,统一对外出租。(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农村承包地有序流转。鼓励农户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鼓励村集体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代理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社会工商资本牵头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土地整理,推进土地托管,探索土地信托。引导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村,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实现农民增收。(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探索集体资产股权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实现形式,制定统一的集体股权退出办法,规范实施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转让、赠与、继承等行为。集体资产股权退出后,退出成员永久丧失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收益分配权利。对成员自愿退出的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组织章程规定,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纳入集体股或量化到本组织成员。(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权益退出的农民利益。

      1.严禁各类权益关联强制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各自独立,农户可自愿选择退出“三权”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保障路径。制定农村权益退出管理办法,合理设定各类权益补偿标准,或采用政府购买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服务的方式,开展农民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价值评估认定工作。健全权益保障机制,按规定保障退出农户参加并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搭建城中村改造合作平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

      探索在政府引导下工商资本与农民集体合作共赢模式,统筹推进城中村改造,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健全集体经济持续发展长效机制,补齐全市高质量发展短板。

      (一)统筹规划城中村改造。

      1.加强规划。按照“多村整合、整体策划、连片改造、分步实施”的思路,统筹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系统有序推进一区两市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按照一定比例用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建设市政设施。鼓励打破村庄界限,实施集中规划建设和人员安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政策支持。鼓励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城中村改造,对资金难以平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以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为原则合理确定容积率、适当调整配建保障房政策,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打捆开发等方式统筹平衡,或在镇(街道)调剂土地平衡。镇(街道)内难以平衡的,在区(市)范围内调剂解决。鼓励采取土地功能混合利用模式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多种形式改造模式。

      1.实施灵活多样改造形式。对具备整体拆除重建条件、具有改造必要的城中村实施全面改造,促进城中村改造片区与城市周边区域有机融合。对不具备全面改造条件的城中村,通过局部拆建、加建扩建、功能改变、整治修缮、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增加公共空间与配套设施,提升空间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探索多元合作改造模式。鼓励区(市)搭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城中村改造平台单独进行,或联合社会工商资本成立合资公司,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和安置房屋建设。鼓励在政府引导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城中村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自主实施城中村改造,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市场主体进行城中村改造。完善社会资本参与城中村改造土地熟化运作机制和办法,适当增加社会资金投资回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壮大城中村改造后的集体经济。在保障城中村村民优先安置和资金平衡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留足经济发展用地,建设专业市场、标准厂房、商业门面、仓储中心,增加经营性资产。搭建集体经济平台,鼓励村集体以合资联营、投资入股和就业参与等方式,与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机构参与村级园区建设改造和运营,引进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商贸、旅游等服务业,充分吸纳周边村民就近就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城乡绿色发展

      以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为主线,健全生态价值实现制度体系、评估应用体系,探索城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路径,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发展。

      (一)夯实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基础。

      1.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核算机制,核算自然资源提供的生态产品实物量及其生态服务功能量,明确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探索编制一区两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推进自然保护地、河流湖泊等水流、海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探索将集体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折算转算为企业、合作社股权,实现资源变资产、农民变股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有偿使用制度。支持一区两市分别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海洋发展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生态环境考核制度。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用经济和环境双指标综合评价区域发展质量。建立生态环境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生态产品市场化机制。

      1.建立产品交易体系。建立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制度。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发挥资源产出指标、使用强度指标及安全标准等标杆作用,促进资源公平出让、高效利用。培育生态保护修复和治理的专业机构,建立生态资源专业化运营平台,促进生态价值可持续转化。完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监管体系,建立企业正面清单和信用评价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水务管理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绿色金融创新。支持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开发绿色信贷产品。鼓励绿色债券融资,建立绿色项目和绿色企业认定评价办法及项目库,推动绿色资产证券化。支持金融机构探索生态产品抵押和质押贷款等绿色金融业务,推进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业务,探索开展节能环保、清洁能源企业的收费权质押融资创新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市级和区(市)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对重要水源地、森林、湿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粮食主产区进行补偿。探索政府购买生态产品服务机制,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构建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赋予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的社会投资主体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完善大气环境和流域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奖补机制。(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具有生态价值的产业发展新路径。

      1.夯实产业发展基底。以大沽河为生态中轴,以北部大泽山、马山、大青山为陆地生态屏障,以水系和道路两网为自然骨架,构建轴屏相连、血脉相通的生态体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严格保护南北胶莱河、墨水河、小沽河、桃源河等重要河道,保护修复河口湿地,实施森林提质增效,系统治理山水林田湖草。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管理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生态农业。发展绿色种植、绿色养殖等高效生态循环农业,高质量建设平度南、莱西沽河流域、莱西南─即墨北粮食高产高效生产功能区、北部山区优质果品生产基地、大沽河流域沿岸绿色蔬菜生产基地。推广绿色优质、特色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实现特色产品“生态溢价”。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功能互补和深度融合,发展“经济+社会+生态”复合型农业。(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展生态适应型工业。加快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发展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和生物天然气等节能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引进大型生态高科技公司,发展绿色食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绿色超低能耗建筑等产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发展生态商旅文产业。依托自然风光、农耕文化、乡村节庆和名优农产品等特色资源禀赋,发展渔家风情、山林山岳、滨水生态、温泉养生、田园农耕、历史民俗等乡村旅游产品。建设一批具有时尚美学、文化体验、智慧智能特色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培育“商业+旅游+文化”多元化消费场景。(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城乡人口迁徙制度,促进人口自由流动

      完善户籍政策体系,建立城乡人口双向自由流动机制,增强人口承载能力,全面激发城乡发展活力,实现人口流动与空间结构优化、产业经济地理重塑相统一。

      (一)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

      1.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限制。取消购房落户面积限制,在青岛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商品住宅)的本市户籍农业转移人口,迁移落户不受条件限制;在青岛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商品住宅)的外地户籍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取消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群落户限制,实行更加宽松的赋分落户政策。全面放开一区两市落户限制。(市公安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制定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提高城市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的积极性。对有利于促进农业人口转移的技能培训予以补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乡村振兴人才激励机制。

      1.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加入机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合伙人”制度引进新知青、艺术家、跨界精英和创新创业团队,开展深度合作,鼓励申报各级人才工程。支持一区两市根据人员的农村居住时间与创业创新情况,以合资、合作、投资入股等方式引进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人才返乡入乡创业保障机制。鼓励原籍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外出农民工及经商人员等群体回乡创业兴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保障其参与乡村自治、住房使用、土地流转经营等相关权益。实施“雁归工程”,建立在外能人信息库,鼓励青岛籍知名人士等柔性回乡。在一区两市建设人才公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乡村人才“引育用留”机制。坚持“三好三强”标准,加大从机关干部、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农村致富能手、专业大户、返乡高中以上毕业生、镇(街道)临时工作人员等群体中选拔村党组织书记力度。推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向乡村医生、教师倾斜。(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城市人才入乡合作交流机制。支持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在职或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建立义务教育学段教师农村学校服务期制度。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挂职、兼职和离职创新创业制度,鼓励其通过兼职方式为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提供增值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健全乡村金融服务体系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盘活农村“沉睡”资产,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使金融成为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的催化剂和源头活水。

      (一)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

      1.完善服务平台。支持一区两市设立“农贷通”平台,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平台建设与应用,发挥市场中介作用,提升平台资金汇集、产融对接、信用建设、上市辅导、保险推广、农村双创等功能。依托“金企通”平台,推动企业与金融机构无缝衔接。充分利用人民银行融资服务平台,加大涉农企业和农户融资需求征集和信息发布力度,提高银企对接效率,精准支持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产品。鼓励农商行和村镇银行回归本源,支持中小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支持开展大泽山葡萄、马家沟芹菜、马连庄甜瓜、白庙芋头等国家地理标志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加强金融服务下沉,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及休闲农业经营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用评定结果在信贷业务中的应用,赋予额度递增的信用贷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融资。

      1.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发展专业农村产权评估机构。探索和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集体林权等抵质押融资,推进已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资本市场同地同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政银保担”合作机制。支持一区两市设立农村产权抵押风险补偿基金,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推动农业信贷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完善担保费用补助、担保业务奖补等制度,健全风险缓释补偿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风险监测预警,严控高风险偏好行为,切实做好前瞻预警纠偏。及时纠正农村地区银行网点或服务点重复建设、信贷产品过度同质化竞争及授信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强化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案件风险等银行业机构风险防控,密切关注农险领域风险。(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青岛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城乡融合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一区两市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重大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做好指导服务。一区两市要建立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

      (二)加强政策集成。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支持,推动城乡要素融合、服务融合、设施融合、产业融合等领域创新政策试点。有关部门要围绕人口、土地、资金和产权等试点任务,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给予一区两市事权匹配的政策创新和探索空间。一区两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三)加强项目支撑。建立城乡融合发展重点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畅通项目服务“绿色通道”。鼓励发行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和利用国家、省城乡融合发展基金,支持城乡融合发展典型项目建设。

      (四)加强督导评估。建立试验区监测评估机制,实行动态监测、督导调度和年度评估。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并加以宣传推广,条件成熟时形成制度,巩固改革成果。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

      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0年12月14日)

      青政字〔2020〕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行动方案

      为加大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力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壮大消费新动能,加快将青岛建设成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构筑对外开放高质量发展新优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88号)和市委、市政府“六保三促”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高品位打造、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经营、优质化服务”理念,引入“科学规划、活力时尚、智慧高端、集聚业态、凸显特色”五大动力源,改造提升一批以各类资源集聚、文化底蕴深厚、特色鲜明突出、商业模式先进、环境舒适便捷、知名度美誉度高为主要特色的商业步行(特色)街,在聚集人气、提升活力、扩大消费、赋能发展等方面形成强力带动作用,成为彰显城市形象魅力的“金名片”,为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到2022年主要实现以下目标:

      1.产业贡献度。全市商业步行街总营业额累计增长20%以上,年客流量平均达到5000万人以上,街区经营主体效益良好,年度盈利比例达到80%以上,街区吸纳就业能力强,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就业贡献100人以上。商贸业增加值、税收贡献稳步提高。

      2.品牌集聚度。国内外高端知名品牌、品牌企业、品牌项目集聚度稳中有升,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至少1条街区达到国家级示范步行街标准;4条以上街区达到山东省示范步行街标准;各区(市)至少1条街区达到青岛市示范步行(特色)街标准。打响具有青岛特色的新品牌20个、老字号30个以上。

      3.商业创新度。市级以上示范步行街均建成智慧商圈,能够高效提供智能停车、智慧导购、精准营销、移动支付等智慧服务。

      4.消费满意度。通过问卷和网络调查,消费者对全市商业步行街管理、服务和营商环境满意度均达到90%以上。

      二、实施六大行动

      (一)高起点规划定位行动。

      1.编制街区改造提升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各区(市)政府根据区域发展情况,明确改造提升的重点商业步行(特色)街和发展定位,与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和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相衔接,与街区历史文化、特色风貌有机结合,科学制定街区改造提升总体规划方案。对标国内一流,凸显本区域特色,力求“一街一特色、一街一模式”,结合业态布局、街区规模、城市景观、市政交通、夜间经济、综合防灾等要求,对街区的空间布局、经营特色、生态景观、配套设施、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科学定位和详细规定。2020年年底前,形成一个总体规划和街区环境、业态布局、交通网络等若干配套规划的“1+N”改造提升规划体系,为促进文化、旅游、商务各类资源统筹协同发展打好基础。

      2.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步行街新地标。对标日本东京银座、香港铜锣湾,重点支持中山路传承历史文化建筑和商业繁荣相对集中的优势,引入多元业态、优化消费环境,重塑中山路百年老街繁荣,使其成为青岛里院与国际商贸文化交融体验的目的地。对标悉尼达令港,实施浮山湾商圈改造升级计划,优化配套功能和商业业态,打造国际级时尚品牌集中地、活力时尚潮流聚集地、夜间经济体验地和中高端消费目的地。支持香港中路以海洋文化、奥运文化、上合文化为特色,以奥帆中心街区为亮点,将浮山湾商圈建设成国际时尚高端品牌商圈、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国际会客厅。对标新加坡乌节路、韩国明洞大街,支持台东步行街与啤酒文化街区连通协同,将台东商圈建设成独具青岛啤酒特色的市井文化商圈,力争到2022年,达到全国示范商业步行街的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大数据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政府

      (二)高标准提升改造行动。

      1.街区环境优化提升工程。开展街区环境专项治理,推进商旅文联动,以商承文、以文促旅、以旅兴商,在倡导现代建筑艺术,打造商业地标的同时,结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延续和强化原有优秀建筑风格和文脉特征,以文化拉动商业繁荣、提升街区品位,形成独具特色、整体协调的街区风貌。组织开展“地面立面”“广告牌匾”“灯光亮化”“环境卫生”“景观绿化”“背街小巷”“导视系统”“服务设施”“街景小品”“外语标识”等10项整治提升活动,采用节能、减排、环保的新工艺、新材料对街区建筑风貌、景观环境、公厕等配套设施、天桥地道、人行步道引导标识、景观小品等进行全面优化设计和改造,完善无障碍系统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突出亲和力,体现人性化,营造更具文化体验性、消费舒适性、现代多元性,丰富活泼、愉悦时尚的空间环境。

      2.交通路网优化提升工程。优化处理好步行街与交通网络的关系,科学规划街区现有路网和交通设施,合理布局周边公交站点、出租车及旅游大巴停靠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地下停车场,引导城市轨道交通、公交线网与步行街有机衔接。规划建设公共开放空间、立体停车设施,改造提升周边道路慢行交通系统,完善文化旅游导向标识,积极创造条件拓展步行空间,构建地面与空中、地下一体的立体步行体系,方便客流集散疏运。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政府

      (三)高品位优化业态行动。

      1.积极推动业态创新。制定街区业态准入标准,调整配置适应顾客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新变化的业态,布局体验式、互动式服务业态,发展满足品质生活、社交创意、时尚潮流、文化品味、数字科技、城市慢生活等消费需求的新兴业态,从同质化、低端化、单一化向差异化、品质化、多元化发展。

      2.提升传统业态。实施零售业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引导实体商业综合体、商贸企业调整和优化商品品类,丰富娱乐、影院、健身、美容美体、儿童游乐、健康美食、教育培训等体验式业态,推动向“商品+服务”转型。推动传统餐饮住宿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培育绿色饭店、智慧餐厅、无人餐厅等新的餐饮模式,促进文旅与食宿融合,推行智能订单、刷脸支付等,提升消费体验。

      3.繁荣夜经济业态。围绕打造“青岛购物”品牌,推动“国际范、琴岛味、时尚潮”夜生活聚集区建设,形成“购物休闲、特色餐饮、文体娱乐、演艺体验、观光旅游”五位一体的夜间经济模式,促进美食名吃、演艺、体验娱乐、文化休闲等多元化的夜间消费业态发展,引导24小时便利店、娱乐场所等服务类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和营业时间,推出一批富有本地特色的夜间消费活动项目,建设便利服务型夜经济集聚区,繁荣和发展夜间经济。

      4.规范发展“户外经济”。鼓励对步行街户外空间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增加商品外摆、延长营业时间,加强治安防范和规范管理,将街区打造成为全时段消费载体。商业步行(特色)街区管理单位应在不污染环境、不侵扰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依托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工程,突出特色、精心筹划,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大力营造商业氛围,形成聚集效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政府

      (四)高层次彰显品牌特色行动。

      1.引进汇聚国际时尚品牌。把握年轻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对时尚产品、新兴产品、概念产品的消费需求,发挥步行街品牌集聚优势,推进名品、名店、名街联动,提升青岛对全国乃至全球最新产品的集聚功能。引导商业企业建立买手培训制度,拓展国际采购业务能力。积极引进国际时尚品牌,大力发展“首店经济”,鼓励品牌企业在商业步行(特色)街开设旗舰店、首店、新品首发,引领消费潮流。加快建设德国街、韩国街、日本街等域外风情特色街,使步行街成为时尚化、国际化“城市会客厅”。重点商业步行街汇聚国内外知名品牌达到200个以上。

      2.集聚发展特色餐饮品牌。挖掘青岛地方名吃和风味小吃,弘扬青岛特色餐饮。加大“大众最喜爱的20道青岛菜”推介力度,推动青岛特色小吃产业化经营。在餐饮机构、时尚元素、城市综合体、年轻人群体相对比较聚集的街区,引进国际知名餐厅、酒吧等品牌业态。同时,大力推进大众化、多元化餐饮聚集区建设,营造各种文化交融、充满活力的市民生活和市井生活氛围。

      3.集聚提升本土老字号品牌。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引导老字号品牌集中进驻商业街区聚集发展,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名店、名宴、名菜、名点、名小吃等海味美食名片,推动“老字号”焕发活力创新发展。鼓励青岛农品、“三品一标”等特色农产品进街消费,加大包装设计和策划推广力度,提升品牌价值和市场美誉度。加强高品质工业品推广,在电动汽车、家电、服装家纺、家居产品、工艺美术品等优势行业领域,集聚一批知名品牌产品进驻商业街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政府

      (五)高水平打造智慧街区行动。

      1.智慧街区改造提升工程。加快推进5G智慧街区建设,应用5G技术,会同有技术实力的骨干企业实施“5G+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区头雁工程”,在重点街区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结合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导购促销、重大活动等信息服务平台及街区经营情况和消费分析大数据管理平台。通过APP、公众号、小程序等,为消费者提供精准导购、积分促销、移动支付、停车出行等智能服务,完成街区智慧管理、智慧停车、智慧交通、智慧消防、智慧厕所等系统建设,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等先进技术,进一步提升街道的网格化管理水平,开展运行安全监测、客源监测和消费行为分析,引导商户科学调整经营策略。利用人工智能、3D技术、仿真技术、多屏互动技术等,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可视化的通信、沟通、协作、分享、存储等功能,将街区客流信息、资源数据等通过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关联,实现治理与运行模式智慧化。

      2.打造智慧街区网红打卡地。积极引进专业品牌策划公司和自主直播平台,通过改造提升街区打造网红打卡地。充分利用线上直播等服务新方式,为商业步行(特色)街品牌赋能,结合文化底蕴、地域风俗、传统节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特色活动,开辟社交娱乐体验式新商业。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大数据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

      (六)高效率管理运营行动。

      1.规范街区管理运营。推动组建商业步行(特色)街商会、联盟等街区商户自律组织,探索政府指导、行业组织协调管理的共同治理模式。

      2.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城市管理、交通秩序、住建环保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维护街区正常经营秩序,推进诚信建设,规范商家经营行为,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打造放心消费示范街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和消费体验。综合运用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评比、信息发布、舆论监督等方式,营造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3.全方位做好配套服务。制定街区各项安全保障方案和风险评估机制,提供高效安全的服务支持。科学制定并落实步行街区疫情防控方案,优化居民消费环境,提高市政交通覆盖率,提升街区消费安全度。

      4.建立定期分析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活力时尚街区管理制度,定期对经营商户、业态结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指导业态调整和升级。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制,统筹协调。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商业步行(特色)街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市、区、街”三级联动机制。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通过因地制宜建立“商业步行(特色)街改造提升区(市)长、街长”“步行街改造提升咨询委员会”“步行街联盟”等形式,落实责任,积极开展步行街业态培育、优化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二)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先行先试。按照省步行街改造提升奖补标准,对入选省级以上试点街区所在的区(市)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补。积极争取将我市步行街改造提升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范围。用足用活国家、省、市“双招双引”、小微企业“双创”和新兴产业发展等扶持政策。鼓励各区(市)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统筹运用专项债、投资基金、信贷、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通过对基础设施的完善、配套、提升、改造,从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土地支持、生活服务、人才吸引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政策扶持。鼓励各区(市)将街区照明亮化接入市政用电网络,按规定给予业户用水用电用气和租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商务部与中国银行战略合作协议,推动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步行街改造提升量身打造融资方案、开发特色消费贷款等,加大支持力度。深化落实“放管服”,对引进大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优先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市政府

      (三)落实工作责任,实施目标考核。市商业步行(特色)街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依据商务部《高品位步行街评价指标》,定期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培育步行街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向步行街管理机构反馈。各步行街区管理单位,要主动做好街区工作动态、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四)实施定向招商,狠抓龙头引进。发挥青岛整体招商平台作用,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实施龙头企业和优秀运营团队引进计划,加大“双招双引”力度,推动一批重大项目落地,按照“一企一策”给予综合支持。建立商业步行街重点项目库,细化建设、新开工、储备三张项目清单,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五)加大宣传推广,营造浓厚氛围。以台东步行街入选国家级商业步行街试点为契机,举行仪式,全面启动全市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行动。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附件:1.青岛市商业步行(特色)街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岛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重点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

      附件1

      青岛市商业步行(特色)街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赵豪志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薛庆国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员:王清春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刚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苏满市商务局局长

      卞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红兵市财政局局长

      周科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杰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广键市公安局副局长

      姜德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杨钊贤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虎成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潘思晓市应急局局长

      朱铁一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苏建防市通信管理局局长

      崔卫东市大数据局局长

      由翠玉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高健市南区区长

      张永国市北区区长

      张友玉李沧区区长

      王锋崂山区代区长

      周安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主任、黄岛区区长

      解宏劲城阳区区长

      张元升即墨区区长

      毕维准胶州市市长

      赵兴绩平度市市长

      王清源莱西市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推进工作,李苏满兼任办公室主任。[ZP(]附件2

      青岛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重点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

      序号目标任务具体任务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完成时限1234高水平完成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1+N”规划体系编制完成街区改造提升规划方案。各区、市政府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国家级2020年12月

      省级2021年2月

      市级2021年3月编制完成街区环境、业态布局、交通网络、智慧街区等改造提升方案。各区、市政府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大数据局国家级2020年12月

      省级2021年2月

      市级2021年3月启动台东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建设,完成《加快台东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方案》,加快启动项目建设,加大街区环境改善提升、业态品质提升。市北区政府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1月启动中山路步行街改造提升建设。市南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2020年12月567街区环境优化提升工程

      启动“地面立面”“广告牌匾”“灯光亮化”“环境卫生”“景观绿化”“背街小巷”“导视系统”“服务设施”“街景小品”“外语标识”等10项街区环境治理行动,对商业步行街进行全面优化、亮化、美化,着重提升品质和内涵。完成街区主街地面铺装或修缮、立体绿化美化、街区公厕、天桥地道、引导标识、休闲椅凳、无障碍通行设施的改造升级。各区、市政府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国家级2021年3月

      省级2021年6月

      市级2021年9月区(市)启动至少1处步行街导向系统示范建设。各区、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级2021年3月

      省级2021年6月

      市级2021年9月开展商业步行街艺术植入营造创意空间活动,每条步行街设置至少1处标志性公共艺术景观,结合设施功能设置景观小品若干处。各区、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级2021年3月

      省级2021年6月

      市级2021年9月891011优化交通路网整治提升工程加强商业步行街配套停车设施建设,实现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1个停车位,改善市民、游客逛街停车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国家级2021年6月

      省级2021年9月

      市级2021年12月制定商业步行街交通调流方案,科学规划街区交通路网,优化商业步行街周边交通组织,提升步行街通行流畅度,方便客流集散疏运。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国家级2021年3月

      省级2021年6月

      市级2021年9月启动改造提升周边道路慢行交通系统,积极创造条件拓展步行空间,构建地面与空中、地下一体的立体步行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国家级2021年3月

      省级2021年6月

      市级2021年9月合理布局周边公交站点、出租车停靠点、非机动车临时停靠点,每区(市)优化改善至少1处商业步行街交通路网。各区、市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级2021年3月

      省级2021年6月

      市级2021年9月121314积极推动业态创新制定街区业态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政府国家级2021年1月

      省级2021年2月

      市级2021年3月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对街区商业业态结构现状、权重比例进行全面调查并出具专题咨询报告,梳理同质化、低端化、单一化矛盾症结,调整配置适应顾客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新变化的业态,促进差异化、品质化、多元化发展。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政府国家级2021年1月

      省级2021年3月

      市级2021年6月试点布局体验式、互动式服务业态,发展满足品质生活、社交创意、时尚潮流、文化品味、数字科技、城市慢生活等消费需求的新兴业态,国家级不少于10处试点、省级不少于6处试点、市级不少于4处试点。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政府2022年11月151617181920提升传统业态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或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国家级不少于2处,省市级不少于1处。若干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含)以上的独立门店或专柜,国家级不少于50处,省级不少于30处,市级不少于20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的品牌旗舰店、总店或展示服务中心,国家级不少于15处,省级不少于10处,市级不少于5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中华老字号、地方老字号、地方特色美食、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等门店,国家级不少于8处,省级不少于6处,市级不少于2处。国家级新建或改造不少于5处综合体、省级新建或改造不少于3处综合体、市级新建或改造不少于1处综合体。全部门店需实现电子支付,各商业网点在主要地图导航软件上有准确的地址信息。各区、市政府各区、市政府各区、市政府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政府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11月2022年11月2022年11月2022年11月2022年11月国家级2021年3月

      省级2021年6月

      市级2022年6月2122繁荣夜经济业态街区进一步完善夜间道路照明,设置夜间游览线路指示灯牌,主要地标需设置主题性景观灯照明,各类照明设施故障率不高于10%。国家级每季度举办一次夜间主题活动、每500米范围内设置一家24小时便利店,省级每半年举办一次夜间主题活动、每1公里范围内设置一家24小时便利店,市级每年举办一次夜间主题活动、街区内设置一家24小时便利店。各区、市政府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政府国家级2021年6月

      省级2021年10月

      市级2022年11月2021年11月2324规范发展“户外经济”街区内划定明确的户外经济发展区域点位,制定专门的户外经济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区、市政府定期举办室外主题活动。国家级每年举办3次以上,省级每年举办2次以上,市级每年举办1次以上。各区、市政府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国家级2021年1月

      省级2021年2月

      市级2021年3月2022年11月2526引进汇聚国际时尚品牌发挥步行街品牌集聚优势,建立名品、名店、首店、旗舰店等的引进培育机制,国家和省级汇聚国内外知名品牌达到200个以上。市商务局加快建设德国街、韩国街、日本街等域外风情特色“城市会客厅”。各区、市政府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2022年11月2022年11月2728集聚发展特色餐饮品牌弘扬青岛特色,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地方名吃、风味小吃赛事推介和媒体宣传活动。市商务局青岛餐饮协会,各区、市政府2022年11月积极引进国际知名餐厅、酒吧,促进国际餐饮文化交融,提升街区影响力。市商务局青岛餐饮协会,各区、市政府2021年11月29集聚提升本土老字号品牌支持引导青岛餐饮、工业品、农产品“老字号”品牌进街区聚集发展。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青岛餐饮协会,各区、市政府2022年11月30313233智慧街区改造提升工程完成街区视频中心建设,完成智慧导航和人流监控系统配套建设并投入使用。各区、市政府市大数据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国家级2021年6月

      省级2021年11月

      市级2022年11月加快推进5G智慧街区建设,实现街区5G网络全覆盖。会同市骨干企业推进实施“5G+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区头雁工程”。争取2020年推进建设奥帆基地等3个智能商圈,市级以上示范街区完成智能商圈建设。各区、市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大数据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国家级2021年11月

      省级2022年6月

      市级2022年11月加大智慧化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实现街区无线网络全覆盖。各区、市政府市大数据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国家级2021年6月

      省级2021年9月

      市级2021年11月通过APP、公众号、小程序等,完善精准导购、积分促销、移动支付、停车出行等智能服务,推出街区内通用的自有品牌移动应用。各区、市政府市大数据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国家级2021年6月

      省级2021年11月

      市级2022年11月34打造智慧街区网红打卡地国家级每月开展特色主题网络直播活动,省级每季度开展特色主题网络直播活动,市级半年度开展特色主题网络直播活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大数据局、市商务局2022年11月3536规范街区管理运营组建管理运营组织,明确商业步行(特色)街区运营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能,在街区醒目地点公布管理监督电话。各区、市政府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局国家级2021年1月

      省级2021年2月

      市级2021年3月探索共同治理模式,建立街区商户委员会,在街区醒目地点公布管理咨询电话。各区、市政府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各区、市政府国家级2021年3月

      省级2021年6月

      市级2021年9月3738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积极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指导商户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投诉处理率达100%。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各区、市政府2021年6月2022年11月3940全方位做好配套服务定期组织整体性的街区全域消防应急演练,国家级每季度不少于1次,省级每半年不少于1次,市级每年度不少于1次。杜绝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各区、市政府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11月2022年11月4142建立定期分析评估制度通过网络问卷,调查消费者对街区各项满意度,国家级达到90%(含)以上,省级达到80%(含)以上,市级达到70%(含)以上。青岛市层面按年度组织示范步行街全面评估,评估成绩纳入各区(市)年度考核成绩。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2022年11月2022年11月[ZP)]QDCR-2020-0020006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1、22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1、22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10月26日)

      青政办发〔2020〕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建设用地范围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系统谋划、蓝绿融合、蓄排统筹、水城共融、人水和谐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生态优先,提升水的综合利用水平,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系统,增强城市韧性(防灾减灾能力)。

      第四条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控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计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权限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环节和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落实海绵城市管控要求;指导各区(市)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相关规划。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核实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七条市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加强雨水排放管理和再生循环利用;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排水、防洪、防涝、节水等专业规划;牵头组织开展城市内涝风险点调查排查、治理方案制定并监督实施;牵头建立河湖水体长效管理机制,监督落实水环境、水生态治理要求。各级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以及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环节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职责权限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管理、园林和林业等部门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

      第十条市园林和林业、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园林绿化工程(含绿地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监督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水功能区划定、流域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市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大数据、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区(市)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相关监督工作;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计划,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海绵城市建设持续有序推进。

      第十四条鼓励创新海绵城市建设运营模式,以市场化为方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维和重点流域系统化治理。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管理、园林和林业部门和各区政府编制青岛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按规划管理权限,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本级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各部门应当按“多规合一”要求,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关内容融入生态保护、水资源、河湖水系、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专业规划。

      第十七条各区(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辖区、片区海绵城市详细规划,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并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结合本辖区内的城市排水、防洪、防涝等专业规划,编制辖区海绵城市系统化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土地划拨、出让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应当落实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降低,因规划调整、地质等客观条件影响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所在区(市)海绵城市主管部门意见,在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降低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不需办理规划“两证一书”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征求所在区(市)海绵城市主管部门意见,确定相关建设要求和指标。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城市专篇,在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及规模,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指标、内容及规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规范、导则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海绵城市专篇和自评价表,明确工程措施及规模,评估实施效果,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应当包含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并承诺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海绵设施内容,设计内容应当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海绵城市内容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重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海绵城市建设不作要求:

      (一)文物和风貌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事设施等特殊工程。

      (二)不涉及室外、地面工程的旧建筑物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第三章建设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

      第二十六条海绵设施应当根据降雨特点、地形坡度、用地类型、开发强度、土壤渗透性、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整体效果最优原则,选择“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收集、净化、利用雨水。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断接雨落管,老旧小区改造应当统筹解决积水内涝、雨污水管网混错接等问题。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做好竖向设计,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协调,整体提高防洪排涝能力,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应当与雨水渗透、滞蓄、净化设施相衔接,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河道、湖泊、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水系生态岸线,采用生态护岸护坡,避免“裁弯取直”和过度“硬化、渠化”。

      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管理、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加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批准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办理相应的质监、安监、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会同相关部门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和雨水污水设施及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办理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管控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方案、设计和施工应当保持一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将海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内容,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海绵城市相关验收技术导则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写明实施情况,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海绵设施验收监督管理。

      第四章运营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海绵设施移交后应当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所在区(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理养护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由该设施权属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相关技术规范,各区(市)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细则。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鼓励采取市场化模式、信息化手段进行运维。

      第三十二条各区(市)水务、排水、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对海绵设施和配套监测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五章考核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市级海绵城市监测评估体系,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整合环境保护、城市排水等信息,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落实,以及项目进度、运行监测、效果评估等加强综合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各级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利用多种方式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知识,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深入人心。加强对从事海绵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人员技术培训,培养本土化海绵城市建设人才队伍。鼓励、支持社会企业围绕海绵城市建设开展创新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六条将海绵城市建设落实情况作为人居环境、绿色城市、绿色建筑、城市节水以及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等奖项推荐评选的重要指标。对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建立完善海绵城市考评机制,将参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服务、运行维护、技术咨询等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纳入考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QDCR-2020-0020007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

      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0年12月14日)

      青政办发〔2020〕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得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缴土地收益价款,住房性质保持不变。

      二、取得条件

      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其购房人可申请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经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

      (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

      (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共同申请人签署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书;

      3.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数据共享情况,对提交资料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该房屋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金额、收款银行账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

      (三)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后,持通知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换发普通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通知书同时作废。

      经济适用住房变为完全产权房后需上市交易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不再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四、土地收益价款缴纳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内(含)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项目预(销)售许可满5年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后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申请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市场评估价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下限的标准测算确定。每套住房的具体市场评估价格由申请人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查询。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五、适用范围和组织实施

      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我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业务纳入系统管理,达到信息共享、服务便捷和统计精准,实现“一次办好”。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11月17日)

      青政办字〔2020〕10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冰雪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1月25日印发的《青岛市城市冰雪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6〕1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城市冰雪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强化城市冰雪灾害应急处置的统一组织和指挥,统筹做好城市清雪除冰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冰雪灾害对城市生产、生活的影响,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雪灾气象等级》《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城市冰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规范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

      1.5风险评估

      根据我市城市冰雪灾害特点及历年城市冰雪灾害发生情况分析,冬季因寒潮、降雨、降温及其他因素,城市冰雪灾害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及公共场所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1)青岛市为沿海城市,年平均气温较高,冬季气温较低,遇寒流时,城市冰雪灾害发生的概率增大,城市冰雪灾害易造成道路结冰,加之部分道路坡度较大,导致市区车辆在道路、桥梁上行驶安全性明显降低,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加,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道路交通受阻,也会造成物流等运输中断,影响城市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2)因积雪、结冰过厚,易造成公交站亭、建筑工棚及危旧房屋倒塌、电线电缆中断,影响企业、市民正常生产、生活。

      (3)青岛市公共广场较多,夜间降雪如果不能快速清除,将不利于市民的正常活动,冰雪融化可能造成广场结冰,市民在公共场所易发生滑倒伤人事件。

      (4)城市冰雪灾害发生后,如果不能及时清除房屋及高空物体上的积雪,将形成冰凌,一旦冰凌掉落,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其他次生灾害。

      (5)由于昼夜温差较大,城市冰雪灾害发生后,会形成冰融现象,出现结冰路面覆盖积雪的情况,车辆行驶时易发生滑移失控事故。

      (6)在清雪除冰过程中,使用融雪剂不当,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

      1.6事件分级

      按照城市冰雪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城市冰雪灾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城市冰雪灾害、较大城市冰雪灾害、重大城市冰雪灾害和特别重大城市冰雪灾害4个级别。

      1.6.1一般城市冰雪灾害:24小时内出现降雪及道路局部结冰情况,对城市交通、社会经济秩序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般影响的;因城市冰雪灾害,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3小时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6小时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

      1.6.2较大城市冰雪灾害:24小时降雪量2.5毫米以下及出现道路局部结冰情况,对城市交通、社会经济秩序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因城市冰雪灾害,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6.3重大城市冰雪灾害:24小时降雪量2.5至5毫米及出现道路结冰情况,对城市公共安全、交通、社会经济秩序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带来严重影响的;因城市冰雪灾害,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1.6.4特别重大城市冰雪灾害:24小时降雪量5毫米以上及出现大面积道路结冰,对城市公共安全、交通、社会经济秩序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带来极其严重危害或影响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城市冰雪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资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市红十字会、青岛地铁集团、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青岛城运控股集团、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中国联通青岛分公司、山东移动青岛分公司、中国电信青岛分公司、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城市冰雪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城市冰雪灾害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城市冰雪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对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城市冰雪灾害,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根据城市冰雪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城市冰雪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城市冰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城市冰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冰雪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事发地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城市冰雪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冰雪灾害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志愿者参与城市清雪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冰雪灾害网络舆情监控、分析研判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与正面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市应急局:负责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应急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指导协调冰雪灾害应急救援,综合研判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调度全市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与省部级专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冰雪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根据受灾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有关救灾捐赠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本地生产企业做好重要防护物资的生产调度。

      市教育局:指导、督促各区(市)教体局、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冰雪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及责任区内的清雪工作;根据冰雪灾害避险需要,制定应急方案,按规定下达学校停课通知。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做好冰雪灾害情况下道路交通的指挥疏导、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置工作,保障清雪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市财政局:负责冰雪灾害市级应急资金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做好降雪期间城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施工范围内积雪清除及抢险工作;配合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进行危旧房屋排查及受灾房屋抢修建设。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清雪除冰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督导检查工作;督促燃气、供热行业做好气热的供应工作;负责城市防雪所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督导各区(市)、各单位及时清理雪后垃圾杂物,尽快恢复城市环境;协调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指令。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督促做好城市公共供水、市政排水运行的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协调处置职责范围内古力冒溢问题。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公路、高速公路管养单位组建清雪保畅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职责范围内公路、高速公路清雪保畅通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调控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督促市区医疗机构做好责任区内的清雪除冰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冰雪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因冰雪灾害滞留的游客实施救援。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经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直企业做好责任区内的清雪除冰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遇有冰雪灾害时,协调驻青部队参与城市清雪除冰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督促做好降雪期间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积雪清除和损坏树木抢险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降水天气实况、短时临近预报以及相关气象分析资料。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冰雪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青岛银保监局:负责协调保险机构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普及卫生救护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参加现场救护;开展募捐救助工作;组织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服务。

      青岛地铁集团: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地铁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区内的冰雪天气防护工作,及时妥善处置施工现场的施工渣土,确保不影响冰雪天气防护安全,保证地铁施工范围内各类市政设施正常运转。按市政府要求提供应急运力保障。

      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城市主干道等清雪除冰工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调度,做好其他区域清雪除冰工作;承担市直属应急抢险队伍的职责。

      青岛城运控股集团:负责降雪期间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做好本单位故障车辆的拖移以及应急交通运输车辆的调配工作;负责长途客运交通运行安全保障工作;做好滞留旅客的应急疏散、转移工作;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机场区域的清雪除冰工作;做好滞留旅客的应急疏散、转移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降雪期间的城市供电保障工作,及时抢修供电设施,制定应对冰雪灾害天气的城市供电应急方案和措施。

      中国联通青岛分公司、山东移动青岛分公司、中国电信青岛分公司:负责各区(市)通信线路、设施的检查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紧急情况下通讯畅通。

      各区(市)政府:负责所辖区域清雪工作的组织、指挥和监督检查,落实相关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清雪工作及应急保障资金;组织、监督辖区各单位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做好清雪工作;做好冰雪灾害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善后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城市冰雪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做好本辖区清雪工作应急演练。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区(市)、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城市冰雪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城市冰雪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历年城市冰雪灾害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城市冰雪灾害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城市冰雪灾害要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系统城市冰雪灾害防范、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监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气象局、各区(市)政府配合,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充分利用卫星、气象站等现有城市冰雪灾害监测途径进行监测,加强城市冰雪灾害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城市冰雪灾害的监测能力。

      气象部门统一发布城市冰雪灾害监测实况信息,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与应急、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卫生健康、通信、供电等部门的城市冰雪灾害监测联动机制;建设城市冰雪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城市冰雪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城市冰雪灾害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四级):气象预报预计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降雪及道路局部结冰情况,将对城市交通、社会经济秩序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般影响的;因城市冰雪灾害原因,可能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城市冰雪灾害的。

      黄色预警(三级):气象预报预计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降雪量2.5毫米以下及道路局部结冰情况,将对城市交通、社会经济秩序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因城市冰雪灾害原因,可能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城市冰雪灾害的。

      橙色预警(二级):气象预报预计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降雪量2.5至5毫米及道路结冰或积雪情况,将对城市公共安全、交通、社会经济秩序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因城市冰雪灾害原因,可能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城市冰雪灾害的。

      红色预警(一级):气象预报预计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降雪量5毫米以上,并伴有大风降温,将出现大面积严重的道路结冰或积雪情况,对城市公共安全、交通、社会经济秩序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极其严重危害或威胁的;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城市冰雪灾害的。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4.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在岗值班,各相关单位落实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密切关注灾害变化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微博、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各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融雪除冰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清雪人员、机械、物料三落实工作;气象及相关责任部门随时关注、监测灾害变化,根据灾害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升响应等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在岗带班,相关值班人员到岗值班;加强对城市冰雪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城市冰雪灾害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根据灾害变化情况,及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城市冰雪灾害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各自的清雪工具、机械、物料等做好清雪除冰工作;指令市级清雪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准备工作;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发布橙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在岗带班,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相关人员确保通讯畅通;各区(市)政府积极发动社会群众参与清雪除冰工作;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各级清雪除冰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积雪,确保各区(市)市政设施和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行。

      发布红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岗带班,响应范围为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岗带班,各级清雪除冰单位有关人员在岗值班,并确保通讯畅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派遣工作组,指导、督查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成员单位及时做好城市冰雪灾害应急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部门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城市冰雪灾害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城市冰雪灾害发生、发展、损失等情况,并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时限和程序:城市冰雪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对于核报的信息,也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严禁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城市冰雪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后分别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2879534。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城市冰雪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度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6.2分级响应

      一般城市冰雪灾害: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地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并配合处置。

      较大城市冰雪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地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城市冰雪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成员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城市冰雪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一般城市冰雪灾害: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城市冰雪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城市冰雪灾害: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城市冰雪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重大城市冰雪灾害: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城市冰雪灾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城市冰雪灾害,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青岛城运控股集团、青岛供电公司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调度清雪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治安交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冰雪灾害现场警戒,依法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环境保护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清雪除冰工作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区(市)政府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赶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工作,网络信息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保障善后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处置所需交通工具、通信、电力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以及其他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做好城市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害评估、保险理赔、灾后救助安置等工作。

      专家组:现场指挥部根据抢险工作需要,由城市冰雪灾害应急处置专家和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5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城市冰雪灾害处置措施: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做好辖区内人行道及其他道路的清雪工作,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做好清雪工作;连续降雪时,根据城市冰雪灾害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保证不影响道路交通。公交营运线路融雪时间由青岛城运控股集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当气温降至摄氏零度以下、降雪量不大、仅有少量积雪时,事发地区(市)市政、园林、环卫部门等专业融雪作业队伍应及时到位,组织抢险人员,采用“扫雪和融雪相结合,以扫雪为主”的作业方式,首先清除道路上的大部分积雪,然后撒少量融雪剂来防止道路冻结;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城市冰雪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较大城市冰雪灾害处置措施,在采取一般城市冰雪灾害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各专业除雪作业队伍要做到雪中与雪后清雪融雪并举,保证及时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高架道路、桥梁、人行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公交线路集中的道路、坡度较大的道路、市区公共场所等重点位置进行清雪、融雪、除冰作业;相关部门组织做好现场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清雪除冰提供条件;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出现现场混乱局面。

      重大城市冰雪灾害处置措施,在采取较大城市冰雪灾害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现场进行处置;全程跟踪城市冰雪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事发地城市冰雪灾害信息向其他区(市)通报;对于持续出现的大面积的降雪灾害,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应优先确保快速路、主干路车辆的正常通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青岛地铁集团、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等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结合现场需要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设备、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卫生健康部门应做好现场伤员紧急医疗救护准备工作。

      特别重大城市冰雪灾害处置措施,在采取重大城市冰雪灾害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结合城市冰雪灾害危害程度,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研究决定,通知有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6.6扩大响应

      如果城市冰雪灾害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城市冰雪灾害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城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度程序等工作。各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度程序等,确保灾害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城市冰雪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微博、微信等向社会发布防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积雪清理和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分析论证,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

      城市冰雪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城市冰雪灾害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城市冰雪灾害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城市冰雪灾害事件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城市冰雪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城市冰雪灾害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市应急局统筹城市冰雪灾害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灾群众安置,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救助。

      8.3保险理赔

      城市冰雪灾害发生后,青岛银保监局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查勘、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城市冰雪灾害的影响、处置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城市冰雪灾害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由气象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气象监测队伍,依托应急和消防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应急专业处置队伍;协调青岛市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等相关单位组建的应急突击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和志愿者队伍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处置队伍。

      9.2应急物资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冰雪灾害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融雪剂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调配;每次降雪之后,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消耗情况迅速提出补充计划,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安排补给。其他区(市)和相关部门融雪剂可以自行组织采购。融雪剂宜选用环保型融雪剂。

      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各区(市)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9.3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需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9.4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城市冰雪灾害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青岛支队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6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协助做好现场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9.7技术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城市冰雪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9.8生活保障

      事发地区(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应急处置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9经费保障

      处置城市冰雪灾害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市、区(市)政府事权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冰雪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城市冰雪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鼓励企业、个人积极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提升自身风险保障及应对城市冰雪灾害的能力。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制定有针对性的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城市冰雪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11月23日)

      青政办字〔2020〕10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青岛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荒山绿化攻坚行动。对全市现有宜林荒山、疏林地实施造林,及时修复火烧迹地。对缺株断带、灾损和退化沿海基干林带进行补植、更新修复。对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贫瘠荒山实施封山育林、留苗养树,逐步恢复林草植被。到2022年,消灭市域范围内宜林荒山、疏林地;到2025年,完成25度以上坡耕地、重点水源保护区15—25度坡地、严重沙化土地、重要水源地、严重污染土地的绿化。(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市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道路、水系绿化攻坚行动。推进全市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绿化,按照宜绿则绿的原则,以高速铁路为重点、普速客运线为辅,建设简洁、规整、序列感强的绿化景观带。统筹实施河流两岸、水库和湖泊周边区域植树绿化,构建林水相依、河清岸绿的水系生态体系。到2022年,现有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用地范围内绿化全部达到公路铁路绿化标准,完善省管理的大型河道绿化,宜绿化地绿化率达到90%以上;到2025年,完成新建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绿化覆盖率达到95%,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72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宜绿化地绿化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济南铁路局青岛站)

      (三)森林提质攻坚行动。以城区山头和浮山、崂山、大泽山、大小珠山为重点,对我市现有生态公益林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通过间伐、补植、树种更换等措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促进森林发挥生态功能,构建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争取利用20年时间,全市林木蓄积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到2022年,完成森林质量精准提升10万亩;到2025年,完成森林质量精准提升23万亩。(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

      (四)绿地品质提升攻坚行动。推进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街角游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建设,提升公园设施质量和服务功能,满足群众休闲、健身、文化需求。编制完善城市绿道专项规划,大力推进城市、郊野绿道建设集中行动,建设具有完善功能的精品绿道。到2022年,启动建设口袋公园150处,建设绿道390公里,改造郊野山头公园67处,建设浮山环山绿道,在解决用地、坟头处置等问题基础上,建成浮山郊野公园;到2025年,启动建设口袋公园250处,建设绿道500公里,建成区内山头全部达到郊野山头公园建设标准。(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立体绿化攻坚行动。积极推进城市屋顶绿化,全面实施墙体(山体)垂直绿化,提倡开展市政设施立体绿化,研究探索建筑立面绿化。到2022年,全面完成拆墙透绿,屋顶条件适宜的新建公共建筑实施屋顶绿化比例达到100%,城区裸露破损山体实现绿化全覆盖;到2025年,新建城市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全部实施立体绿化。(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城区增绿攻坚行动。多种形式扩增城区绿地,结合旧城改造、违建拆除科学预留绿化用地。将城区内国有苗圃规划建设为城市公园,为市民提供更多的绿化休闲空间。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和园林绿化养护示范路、达标路创建活动。到2022年,全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7.5%(县级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稳定在16平方米以上(县级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平方米以上),评选园林式居住区(单位)60个,创建示范路40条,达标路200条;到2025年,全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县级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7%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稳定在16平方米以上(县级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评选园林式居住区(单位)100个,创建示范路70条,达标路300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七)乡村绿化攻坚行动。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森林村镇,鼓励有条件的建制镇积极申报省级园林城镇,组织莱西市、平度市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县级市)。到2022年,全市省级森林乡镇达到20个,省级森林村居达到180个;到2025年,全市省级森林乡镇达到35个,省级森林村居达到270个。(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全民义务植树尽责攻坚行动。以“让植树成为青岛人的时尚”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推广各类纪念林建设,推进绿地共建共享活动,全民参与,建设绿色校园、绿色营区、绿色厂区、花园社区等。出台青岛市绿地(林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明确城市绿地、公益林、古树名木、行道树认建认养的原则、程序、责任和义务,坚持产权不变更,以出资或投工投劳形式认建认养和冠名。鼓励市民就近认养家庭周边树木、绿地,广泛调动单位、企业参与护绿、管绿的积极性,建设一批市级、区(市)级义务植树(养护)基地,提升市民义务植树尽责知晓率、支持率。到2022年,建成各类纪念林20处以上,新建义务植树基地30处,每年组织各类义务植树活动20次以上;到2025年,建成各类纪念林50处以上,每个区(市)新建义务植树基地不少于10处,每个区(市)每年组织各类义务植树活动10次以上。(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

      (九)森林保护攻坚行动。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崂山、大小珠山和大泽山三大山系水网上山,形成较为完备的水灭火体系。统筹推进全市统一的森林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推进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建设,提升快速通达、林火阻隔能力。加强市、区(市)、镇(街道)三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确保全市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5‰内,努力实现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目标,坚决防范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强化森林有害生物防控,以疫木除治为核心推进松材线虫病疫区综合治理,使全市疫木发生量明显下降。到2022年,松材线虫病病死树比2020年下降50%以上,病死树率控制在0.5‰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90%以上;到2025年,松材线虫病病死树比2020年下降80%以上,病死树率比例控制在0.2‰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92%以上。(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

      (十)林业产业发展攻坚行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带动、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科技支撑的发展思路,以双招双引、示范带动为突破口,突出抓好特色经济林、花卉苗木、森林康养和林下经济的培育发展。开办青岛园艺市集,搭建电子商务平台,推广“互联网+”模式,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开展经济林品牌创建等品牌评定申报工作,评定林业各类特色品牌。依托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大力培育生态文化产业,打造生态文明教育基地,逐步发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打造森林生态旅游精品路线。到2022年,引进不少于10个树木品种,评定林业各类特色品牌不少于20个,培育重点龙头企业不少于5家,建设森林旅游精品路线不少于6条;到2025年,引进不少于25个树木品种,评定林业各类特色品牌不少于50个,培育重点龙头企业不少于10家,建设森林旅游精品路线不少于10条。(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

      (十一)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攻坚行动。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编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到2022年,完成自然保护体系总体规划,并开展勘界立标工作,制定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和监督制度,初步建立科学完整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

      (十二)绿化科技攻坚行动。建设园林和林业科研科普基地,发展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科研中心,打造招才引智、聚集人才的生态科技平台。开展瘠薄荒山、盐碱滩涂等困难地造林技术研究,推进珍贵树种、优良乡土树种和名优经济树种推广应用,加快园林和林业地方标准编制、修编工作,推进园林和林业工程标准化管理。完善市域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站点布局,加强对重要森林资源的动态观测。完善园林和林业监管平台,将“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生态红线、城市绿线等纳入监管平台,实现动态监管。到2022年,新增5处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站,重要森林、湿地定位观测覆盖率达到60%;到2025年,重要森林、湿地定位观测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市林木优良品种推广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落实造林绿化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造林绿化用地,把国土绿化用地落实到山头地块,重点将25度以上坡耕地、重点水源保护区15—25度坡地、严重沙化土地、重要水源地、严重污染的土地等用于造林绿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

      (二)落实财政奖补机制。各区(市)要将年度国土绿化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符合条件的森林城市、森林乡镇、森林村居,以及荒山绿化工程、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奖励,具体奖补办法由市园林和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积极鼓励各区(市)开展特色林业保险,参照省级标准,对各区(市)按照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50%—60%给予奖补,单一险种奖补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税费减免政策。对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林产品,以及通过提供林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林木育种育苗、抚育管理和规模造林活动,灌溉、产品初加工、农机作业等服务业,以及林产品采集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四)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支持国土绿化相关产业发展,将有股权融资需求的项目纳入基金投资项目库向基金机构推介。基金投资的国土绿化产业项目,引导基金按规定让渡增值收益。鼓励各区(市)在国家储备林建设、林业旅游休闲康养服务等领域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对社会资本参与“四荒”植树绿化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补办法由市园林和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

      (五)完善社会参与机制。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联建联营、绿化冠名、捐资造林、股份合作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对承包荒山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且实现荒山绿化的经营者,给予3%的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权,在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或预留。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对依托森林、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的景区,提取政府门票收入的10%用于生态效益补偿。支持各区(市)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将重点生态区位的商品林调整为公益林。(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全域绿化行动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实行挂图作战和闭环管理,确保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宣传部门要把全域绿化纳入公益宣传范畴,加强宣传引领,提高全民植绿、爱绿、护绿意识。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在规划布局、立项审批等方面积极支持国土绿化生态项目建设,协调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营造防护林。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绿化奖补机制,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通道绿化、水系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把绿化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

      (三)全面落实林长制。发挥各级林长作用,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资源保护发展机制。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对破坏森林资源、毁坏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惩处,切实保护造林绿化成果。(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公安局)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全域绿化行动进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区(市)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能按期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确保全域绿化行动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12月1日)

      青政办字〔2020〕1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20日印发的《青岛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7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动物疫情能力,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生产及公共卫生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或社会公共卫生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防治,科学防控。

      1.5 风险评估

      我市已建成胶东半岛免疫无口蹄疫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动物防疫工作有效保障了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内商品加大流通、国际贸易剧增、人员交往密切,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增加;非洲猪瘟病毒已在国内根植,形成现实威胁;环境中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不断变异,动物疫病防治难度增加;布鲁氏菌病等未净化的动物疫病呈局部散发态势。

      1.6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6.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区(市)发生。

      (2)非洲猪瘟在我市发生,且在21日内,包含我省有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区(市)暴发流行。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6.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2个以上、5个以下区(市)发生疫情,或1个区(市)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10个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2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我市发生,且在21日内,包含我省有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包含我省的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5个以上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5个以上区(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6.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市连片发生疫情;或者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区、市)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含我省有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省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人感染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6.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及周边4个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或省内2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发生人感染病例,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 应急指挥机制

      2.1 市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海关、民航青岛安全监管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站,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调整。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突发动物疫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畜牧兽医局给予支持;对突发动物疫情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应急预备队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趋势,建议或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组织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市)政府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并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及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疫情防控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市)政府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青岛海关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预备队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消毒等工作,做好疫区(点)的封锁及其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监督指导对疫区(点)内畜禽的扑杀、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加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防疫情传入和传播。

      (3)经费物资保障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站、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保障防控工作所需资金和物资,保证免疫、疫情监测、扑杀、消毒等防控工作经费和物资;及时协调、拨付紧急防疫储备金和扑杀补偿金。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突发事件现场警戒,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5)专家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由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疫情应对措施和响应级别调整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对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区(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加强网络舆情的监督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2.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农业农村部门和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家农业农村部门和省政府授权发布的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网上舆论引导; 加强属地新闻网站和网络媒体平台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谋划和布局安排,组织开展重要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和调控。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支持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防控技术研究。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动物疫情动态和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强网络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治安管理案件;依法查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以及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等犯罪案件。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动物防疫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市级经费的筹集分配,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疫情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及食用鸽的行为,以及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交易活畜禽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物资的运输;与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做好市际防堵和违法违规调运查处工作,做好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对疫区实施封锁时,配合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在各道路出入口设置动物防疫临时检查站,禁止易感动物出入疫区,禁止易感动物产品运出。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开辟辖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拟订年度动物强制免疫和疫病监测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核定、免疫效果监测,督促动物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及养殖、免疫档案;牵头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对强制扑杀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野外巡护,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期间生猪产品的市场供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做好疫区内人员防护相关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以及与染疫动物和疑似患病人员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组织开展人群疫情监测工作,并及时与农业农村部门互通疫情情况;确定定点救治医院,组织开展培训和人被感染时的紧急医疗救治。

      市应急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指导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社会捐助款物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关闭规定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单位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并指导区(市)相关工作;依法对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制定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

      青岛银保监局:负责依法监管承保公司开展畜牧业保险业务,保护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青岛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打击走私畜禽及其产品,监督进境运输工具防疫消毒及其泔水、动植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民航青岛安全监管局:按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胶东半岛无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和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协调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照和动物疫病检测报告查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灭原、来自疫区航班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站及青岛市辖区相关铁路车站:按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胶东半岛无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规定,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铁路运输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照和动物疫病监测报告查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灭原等工作;保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组织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验,按规定做好车辆消毒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区(市)政府:完善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组建应急预备队,组织开展动物疫情应急演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测

      3.1 预防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周边地区的疫情状况,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动物疫病检测结果,在全市部署强化补免、消毒灭原、落实家禽养殖封闭管理和加强疫病监测等防控措施。

      3.2 监测

      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园林和林业、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3 预测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测。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隐患进行预测分析,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动物疫情及早预防和预警。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根据省畜牧兽医局通报,在我市周边地区个别县(区、市)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动物疫病呈点状发生;本市有2个区(市)出现食品流通环节的生猪产品或进入的生猪运输车辆被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点数达到5个以上,预测动物疫情对我市有较大影响。

      黄色预警:预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可能在我市1个区(市)发生;本市有3个区(市)在食品流通环节的生猪产品或进入的生猪运输车辆被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点数达到10个以上;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区(市)可能暴发流行;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预测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将要发生。

      橙色预警:预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在我市2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3个以上;口蹄疫可能在我市2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猪瘟、新城疫可能在我市5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人畜共患病可能在我市5个以上区(市)暴发流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本市有5个以上区(市)在食品流通环节的生猪产品或进入的生猪运输车辆被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点数达到20个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即将临近。

      红色预警:预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在我市5个以上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或相邻地区10个以下县(区、市)可能发生疫情;口蹄疫可能在我市5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者出现新的口蹄疫亚型引发的疫情;可能在我市所有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非洲猪瘟疫病传入我市并呈点状发生;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可能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并呈点状发生;人畜共患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市或者感染到人;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2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橙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由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请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者农业农村部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由预警发生地指挥部按规定向市、区(市)政府报告。

      4.3 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责任明确、物资和人员到位、联络畅通;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控应急常识、发布应对提示。

      4.3.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蓝色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疫情信息监控、收集,疫病防控技术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封闭式管理的督查,对养殖场(户)、屠宰场(点)、交易市场、候鸟栖息地等进行消毒;检查、调集所需应急防疫物资和设备。

      4.3.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黄色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派出疫病防控技术人员、专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在岗在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进行疫情处置。

      4.3.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在岗在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进行疫情处置。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报告主体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辖区内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海关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等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5.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报所在地区(市)政府,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市政府,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以及按照规定应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定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5.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6999660。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区(市)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会商。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做好处置工作。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6.2 分级响应

      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突发动物疫情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可报请上级政府负责应对。

      (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应急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处置。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应急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

      (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提请省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应急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提请国家、省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应急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 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Ⅵ级):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区(市)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6.4 应急处置措施

      6.4.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处置措施

      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区(市)动物防疫、卫生应急等专业队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应委派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4.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处置措施

      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如下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或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

      (2)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采取措施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范围涉及跨地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过境的,由市政府及时提请省政府决定。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禁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性道路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7)组织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如下措施:

      (1)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诊断确认。

      (2)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畜牧兽医局和农业农村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青岛海关负责组织实施如下措施:

      (1)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2)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3)发现动物疫情或者疑似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如下措施:

      (1)组织指导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组织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3)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5)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如下措施:

      (1)监督疫区内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的扑杀,动物尸体、粪污等无害化处理,疫点及其周边环境的消毒灭原工作。

      (2)指导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员执行疫区临时性道路检查站的监督检查任务。

      6.4.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处置措施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除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省畜牧兽医局报告疫情,迅速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突发动物疫情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疫情应对处置建议和意见;督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诊断技术和处置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必要时,建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6.4.4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

      应根据疫情发生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交易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输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港口、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6.4.5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突发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6.5 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6 扩大响应

      当动物疫情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防控能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 社会动员

      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区(市)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防控知识、发布防控应对温馨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同做好处置工作。

      6.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者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7.1 信息发布原则

      依法管理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引导人民群众在充分了解动物疫情危害性的基础上,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7.2 信息发布管理

      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管理。

      全市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的组织、协调下,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3 舆情应对

      在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下,密切关注和随时掌控涉及突发动物疫情的各类舆情信息和发展动向,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消除人民群众的恐慌心理,引导安全消费。

      8 后期处理

      8.1 总结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和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8.2 灾害补偿

      按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政府规定执行。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补偿工作。

      8.3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8.4 应急救助

      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应急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8.5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对种畜禽和商品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市场销售等环节开展定期监测,掌握畜禽生产能力、市场运行等情况,分析产业走势,科学评估疫情对畜禽产品供应的影响,及时发布、指导生产。畜禽生产能力出现较大幅度下滑时,启动实施产业救助政策,有效稳定生产。

      9 应急保障

      市、区(市)政府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9.1应急队伍保障

      市和区(市)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9.2 物资保障

      市和区(市)政府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扑杀器械和其他用品等。

      9.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和区(市)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协调通信、无线频率管理等单位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保障。

      9.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保障工作。市和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9.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9.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9.7 技术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委员会。市、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由国家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9.8 经费保障

      市和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市和区(市)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我市规定的新增支出追加程序办理。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经费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 宣传

      市和区(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10.2 培训

      市和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

      10.3 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每年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或培训,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确保各部门在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实现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规范化、程序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动物疫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2 附则

      12.1 预案制定

      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 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关于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2.4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养殖场(村)或其他相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年12月14日)

      青政办字〔2020〕1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开展培训活动。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市)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市)设立培训点,需经所在区(市)教育部门批准。营利性培训机构跨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区(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批;跨区(市)分支机构由培训机构总部所在区(市)和分支机构所在区(市)教育部门共同监管,以分支机构所在区(市)教育部门监管为主。校外培训机构主动申请终止办学的,由其审批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办理注销登记;被行政处罚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实施处罚的教育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函告审批部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二、规范培训行为

      (一)细化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须向所在区(市)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每天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二)践行诚实守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确保培训内容与宣传内容相一致。大力推行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三)加强财务资产管理。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适时建立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名单公布制度,教育部门定期在网站公布纳入资金监管范畴的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如实申报纳税;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出具。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区、市政府)

      三、规范学校办学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坚决禁止公办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在职教师不得从事课外有偿补课,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宣传。加强家校共育,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利用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家长宣讲有关培训机构的政策要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四、加强监督监管

      (一)健全监管机制。区(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统筹管理,要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日常监督制度。教育部门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等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食品安全等监管工作;公安、应急、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安全、消防、卫生条件保障等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在政府网站公布已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适时更新。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中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

      (三)严肃督导问责。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情况作为教育督导重要评估内容,评估结果列入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区(市)及相关责任人将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区(市),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2020年12月15日)

      青政办字〔2020〕1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48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规范和整治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打造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严格管理责任,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联动协调,构建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的长效监管机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

      (一)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相关政策的组织实施,统筹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

      (二)市民政局要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组织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严格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指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在年度报告、换届备案、随机抽查等工作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依托行政机关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市财政局要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开具。

      (五)市审计局要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审计监督。

      (六)市税务局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涉税收入监管,确保依法纳税。

      (七)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落实管理责任,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杜绝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按时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任务,坚决防止虚假脱钩。

      (八)各区、市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加强对本区域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指导。

      (九)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努力为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助力企业减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工作落实,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任务要求和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组织做好本区域、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抽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已加入市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的行业协会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自查自纠,合理设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一)开展自查整改。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开展收费情况自查自纠,暂不能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2020年12月23日前,组织各行业协会商会完成2019年及2020年1-9月的收费情况自查并填报表格(见附件1、2),在“信用中国”网站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情况进行公示。

      (二)强化抽查检查。2020年12月30日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完成本领域全市性行业协会填报表格的汇总工作,形成自查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2020年12月─2021年2月,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行业协会商会自查情况,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总结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治、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健全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畅通“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违法违规案例,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

      2021年2月20日前,各区(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本区域、本领域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形成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赵东,电话:85911411,电子邮箱fgwjgc@qd.shandong.cn ;市民政局联系人:王如茂,电话:85795537,电子邮箱qdsshzzglj@qd.shandong.cn;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肖宝贵,电话:85730752,电子邮箱qdjgjdjc@163.com)

      附件:1.自查整改情况表

      2.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表附件1

      自查整改情况表

      填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分类内容自查情况会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是否有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利用“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并收取会费、阻碍退会、只收费不服务或重复收费、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会费标准是否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经营

      服务性

      活动是否有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等收费活动、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开展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否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法定

      职责

      或政府

      委托

      事项是否有未经批准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继续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是否因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的事项违规收费、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公开接受政府委托或授权的事项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政府拨付经费等评比

      达标

      表彰

      活动是否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否在《全省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中;是否超出规定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是否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过程透明;是否向评选对象收费或变相收费、违规冠以“中国”“全国”“国际”“山东省”“全省”或其他类似字样职业

      能力

      评价

      活动是否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使用“中国”“全国”“山东省”“全省”“职业资格”“人员资格”等字样或国旗、国徽标志;按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是否收取除考试、鉴定费外的其他费用其他是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信用中国”网站及协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及依据和服务内容等信息;是否有强制市场主体为协会赞助、捐赠及收费项目多、标准高、使用不透明问题[ZP(]附件2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表

      填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序

      号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

      (元)减免情况2019年2020年2019年收费金额

      (万元)2020年1-9月

      收费金额(万元)备注1234……填表说明:

      收费依据: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者自主确定。

      收费项目: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实际名称填写,如:会费、信息咨询费、代理服务费等。

      收费性质:包括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接受捐赠。

      减免情况: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或协会主动减免的收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和减免金额。[ZP)]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1、22期)人事机构人事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1、22期)近期市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020年10月31日,市政府决定,免去:

      冯寿青的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2020年11月18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任命:

      张军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锦玉为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2020年11月30日,市政府决定,免去:

      覃川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

      王志强的青岛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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