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8、19期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第18、19期
  • 总期刊数 总416期
  • 成文日期 2020-10-15
  • 发布日期 2020-10-15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79号

      《青岛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8月30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2020年9月11日

      青岛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动物源性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合法养殖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以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市场,以及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三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处理应急体系,将活禽交易管理作为疫情防控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

      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活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全过程防疫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商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逐步推行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

      鼓励活禽生产加工企业、电商平台、合作社等发展禽类产品网络交易和直销经营。

      第六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禽类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禽类消费习惯。

      第七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活禽交易市场,禁止从事活禽交易: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禁止设置活禽交易市场的区域外,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划,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有活禽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促进市场提升改造。

      第九条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活禽交易实行追溯制度。活禽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活禽交易市场查验、使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活禽交易市场实行定期休市制度。活禽交易市场可以轮流休市或者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将休市日期在经营场所公示。休市期间,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场地、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对动物疫病的监测评估情况,依法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范围和时限,依法向社会公告。

      暂停活禽交易期间,活禽交易市场和观赏禽类经营场所应当停止活禽交易。

      第十二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活禽交易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进行监测。活禽交易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者出现可疑临床症状的,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在活禽交易和宰杀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防疫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出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症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说明从业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以活禽交易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群,进行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情况监测。

      第十四条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内从事活禽交易的,责令改正,对活禽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内为活禽交易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罚,在城市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决定;在农村集贸市场及农村其他场所的,由镇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活禽交易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80号

      《青岛市农业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8月30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2020年9月18日

      青岛市农业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废弃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所产生的废弃物总称,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病死畜禽、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蔬菜尾菜等。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等。

      第三条农业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使用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利用和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工作纳入农业发展、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减少和控制农业废弃物的产生。

      第六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布局,建立网格化回收体系。

      各区(市)可以委托回收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的集中贮存和运输。

      第七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药包装物进行回收,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明确各自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权利、责任。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回收网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数量、日期、去向等信息。

      第八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将其使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给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回收网点,不得随意丢弃。

      第九条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的,由政府委托的回收服务机构负责回收,交由专业处置机构集中处置,回收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十条肥料和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对有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收集回收后,鼓励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对无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由使用者负责收集整理,清运至回收网点或者生活垃圾回收点。

      第十一条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使用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缴回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做好回收再利用厂区和周边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集体系,明确运营单位和相关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按规定建设粪污贮存、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粪污进行综合利用。

      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粪污,对畜禽粪污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六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的管控,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鼓励使用农作物秸秆精细还田和打捆收割机械,推进农作物秸秆直接离田、精细还田。

      支持发展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的饲料、肥料、燃料、食用菌生产以及编织等加工业,支持利用农作物秸秆发展生物质能源,实现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尾菜的回收、处置方式,采取措施引导蔬菜种植基地、农业园区等配套建设堆肥设施生产有机肥,实现资源化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渠道、水库等区域随意堆放、丢弃蔬菜尾菜。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业废弃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农用设施生产单位、农业废弃物处置单位和利用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动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技术进步。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生产废弃物管理项目的信贷投放。

      第二十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再生产品。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优先采购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再生产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渠道、水库等区域随意堆放、丢弃蔬菜尾菜造成水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河道、渠道、水库内随意堆放、丢弃蔬菜尾菜阻碍行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其他行政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8、19期)市政府文件市政府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8、19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传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0年9月20日)

      青政发〔2020〕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传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做大、做强传统产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借力“世界工业互联网之都”建设和“十五个攻势”实施,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传统产业有效供给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全市统筹与区域特色相结合、本土培育与招商引资相结合,通过实施工业互联网赋能、科技研发创新驱动、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要素资源倾斜配置等措施,推动纺织服装服饰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精制茶制造业、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娱乐用品制造业等7个传统产业向现代制造转变,为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22年,7个传统产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进展,作为我市工业经济重要基础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基本实现“三个转变,五个提升”。

      ——生产制造向智能化个性化转变。全产业链工业互联网赋能转型基本完成,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模式广泛应用,智能化制造、柔性化制造水平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

      ——产品供给向品牌化高端化转变。从以贴牌生产为主向以生产自主品牌为主转变,青啤集团、即发集团、明月海藻集团等龙头企业继续保持国内同行业第一方阵地位,并新增10个全国知名品牌。

      ——产业生态向特色化时尚化转变。海洋特色、老字号特色等优势更加突出,科技赋能、设计赋能推动传统产业时尚化水平全方位提升,产业链条更加完善,发展生态更加优化。

      ——产业规模取得较大提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新增5家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企业,培育3个产值100亿元以上的特色产业基地。

      ——创新能力取得较大提升。新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2个,新建公共科技创新平台6个,新增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15家,新增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10家。

      ——品牌影响力取得较大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区域名牌,新增全国单项冠军企业5家,新培育“青岛金花”品牌20个。

      ——生产效率取得较大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均完成工业互联网转型升级,劳动生产率比2019年平均提高20%。

      ——集约水平取得较大提升。新培育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3个,新认定市级重点工业产业集聚区1个,各产业形成配套比较完善的产业链。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全产业链工业互联网赋能。

      1.培育传统产业工业互联网生态。借助海尔卡奥斯跨行业跨领域国际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我市传统产业企业与全国工业互联网知名平台、服务商加强对接合作,通过开展工业互联网诊断咨询、改造升级,免费为200家企业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传统企业找准升级方向;推广酷特云蓝C2M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平台、雪达D2M全球化批量生产定制平台、前丰帽艺细胞单元生产等工业互联网制造模式,引导具备条件的骨干企业建立个性化定制平台;支持3000家中小企业上云用平台,构建传统产业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发展生态。对符合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的工业互联网升级项目,给予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支持。

      2.推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技术的赋能应用。打造针织、服装、家纺、家具、制鞋、制帽、体育器械、食品、酒及饮料等一批传统产业的AI深度应用场景,选树一批智能制造标杆和试点示范项目,推动600家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和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建设,加快实施全产业链工业互联网改造升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

      (二)强化企业创新研发能力。

      3.加大技术创新体系及平台建设,推动传统产业向技术、设计、时尚、品牌转型。加快建设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共同体等创新载体,提升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能力和水平;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发挥青岛科技大学的山东省聚合物新材料创新创业共同体、中国海洋大学的山东省海洋食品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青岛大学的青岛市纤维及纺织品工程重点实验室等驻青高校公共创新平台作用,依托海尔卡奥斯等龙头企业打造“工业互联网+”创新服务平台,推动中科院“仿生合成橡胶”和“高端轴承自主可控制造”C类先导专项落地青岛,推动“世界工业互联网之都”建设。瞄准各产业前沿技术和高端产品开发,带动传统产业全面提升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推动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支持即发集团二氧化碳超临界无水染色技术、源海新材料新型海藻纤维、海丽雅航海航天特种缆绳和功能性纺织品研发、琅琊台集团海洋生态白酒创新和特医食品、明月海藻集团海藻纤维、万福集团猪肝脱毒等核心技术和产品不断突破提升,向产业化纵深发展。

      4.提升传统产品工业设计水平。积极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鼓励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合作,促进我市传统产品升级换代,特别是老酒、假发制品、贝雕、海洋食品等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支持其生产企业在传承传统工艺的基础上,开发提升新工艺新产品,形成有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青岛特色产品新族群。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提升企业市场营销能力。

      5.深化“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提高“青岛制造”影响力和品牌竞争能力。创新品牌宣传推广方式,深入开展“品牌之都·工匠之城”宣传活动,通过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加强品牌宣传,利用举办国际啤酒节、电影节、帆船赛等重大节会活动的时机,增设青岛传统产品专区、专柜、专栏进行推广,提升青岛制造美誉度。讲好“金花故事”,支持青啤、崂山矿泉水、即发、青食、即墨老酒等一批老字号领军品牌不断提升市场影响力;推动雪达、酷特、九联、万福、明月海藻、琅琊台、恒尼、英派斯、喜燕、良木、一木等有影响力的区域品牌加速崛起,打造“青岛金花”新族群;培育凤凰印染、柏兰、聚大洋、英吉多、品品好、前丰帽艺、白雪、众地家纺等新兴品牌迅速成长;鼓励小微企业注册商标、创建品牌,打造更多传统产业名品。

      6.引导企业创新营销模式,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通过加强与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合作,继续办好“青岛品牌日”;设立青岛工业品牌“云展馆”,探索建设“青岛名品之窗”;鼓励相关区(市)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建设传统特色产品街、集成店或体验区,组织企业进行地产品推介、销售;鼓励企业通过网店直销、网红带货、抖音短视频促销等新营销模式,培育“网红”产品,争取实现线上销售年均增长20%,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从目前的平均不到5%增长到15%;支持打造即墨家具博览中心网红直播基地、纺织谷“买手节”、海凡易美环球集货链商等垂直电商体验平台。

      7.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产业展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继续支持办好国际家具展、工艺美术博览会、纺织博览会等,每年在我市组织举办全球采购商大会;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的优势,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上合组织国家市场;鼓励行业协会及会展机构积极争取国家、省行业性展览会展销会在我市举办;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行业展会。在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市场开拓计划项目的展会上,全市性制造业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产品展销、供需对接等开拓市场活动,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参展制造业企业按参加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贸促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四)提升产业集聚发展水平。

      8.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打造特色产业集群。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等区(市)在现有特色产业集聚基础上,重点围绕针织、童装、海洋食品、酒饮料、食品制造、皮鞋、家具、体育器械、制帽、家纺用品等产业,加强发展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本地特色传统产业集群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国内外行业头部企业、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核心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做好平台建设和土地资金配套服务,倾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鼓励青啤集团、即发集团、明月海藻集团等龙头企业加强战略研究和产业链布局,发挥好在产业集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

      9.加强平台建设,为传统产业发展提供支撑。支持纺织服装、食品、工艺美术、皮革、家具等行业协会发挥好沟通信息、促进协作、推动特色产业集聚发展的作用;完善提升青岛国际时装周平台,将其打造成为推动服装工业发展、促进时尚设计产业向高端化、国际化、市场化迈进的重要载体;优化东方时尚中心、纺织谷、北服时尚产业园、国际服装产业城、中纺城、家具博览中心、皮革研究院等园区平台服务功能,提升传统产业承载力和影响力。

      10.抓好重点项目落地落实。围绕7个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加强总投资100亿元的20个重点项目的谋划、实施和调度,大力推进青岛啤酒平度智慧产业示范园100万千升啤酒扩建项目、即发青岛时尚产业创新中心项目、正大食品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明月海藻健康智慧生活综合体项目、英派斯体育产业园项目等一批对行业水平提升作用明显、对产业布局发展影响深远的重点龙头项目,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确保按期建成投产。

      11.加大“双招双引”力度。在招商引资方面,立足本地产业资源优势,瞄准各有关行业的国际知名企业和国内优秀领军企业,依托商会、驻华机构、协会等交流平台,积极开展网上招商、小分队招商、以商招商。食品制造业、酒饮料精制茶制造业重点引进法国达能、美国亿滋国际、巴西JBS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等,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重点引进英国Dorothy Perkins(多萝西·帕金斯)、法国迪奥、意大利范思哲、宁波申洲针织等,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娱乐用品制造业重点引进德国阿迪达斯、意大利B&B Italia、美国高仕、福建舒华股份等国内外行业知名龙头企业。在招才引智方面,建立产业和人才部门联动机制,实行“双招双引”一体推进,聚焦重点项目实施需求,提供人才定制招聘服务,实施“岗位+政策”配套招才,支持企业加大领军人才引进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

      (五)高效配置要素资源。

      12.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按照“资源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整合土地资源支持7个传统产业优质企业发展,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项目提高利用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高层厂房,推动企业提高生产要素利用率;鼓励实施“标准地”出让,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推行“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探索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措施,激励和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13.创新产融对接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重点传统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转贷费率不高于每日0.05%。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重点传统产业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担保服务的,给予一定补助。积极引进重点传统产业领域创投风投机构,对投资本地重点传统产业实体企业股权的,按投资总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给予奖励。

      14.加强人才支持服务。发挥青岛“招聘e站”人才对接系统作用,举办线上线下专场招聘会,大力引进传统产业急需的技术工人和高端人才。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适时调整紧缺专业和职业(工种)目录,引导社会培训资源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传统制造业领军企业与技工院校合作办学,双方共同制定培训方案、设计培训课程、考核培训结果,促进产业与人才融合发展。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奖补。聚焦助力传统制造业企业提高产品研发创新能力,支持企业申建博士后工作站,对申建成功的按规定给予奖补。

      15.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发挥领军企业在产业链协同创新中的头雁效应,支持7个传统产业优势企业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以资产为纽带,以产品为桥梁开展产业并购;激发市场活力,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质资源,快速扩大各行业龙头企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鼓励中小微企业“依大靠强”进入龙头企业产业链,借助龙头企业资金、品牌和影响力实现超速发展。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基金参与行业并购重组。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和各区(市)政府组成的青岛市推动传统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具体工作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抓好对7个传统产业的协调服务、监督指导。建立年度评估机制,每年组织对全市传统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传统产业年度发展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二)加强政策扶持。统筹技改综合奖补、“机器换人”、工业互联网等各项支持实体经济、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向7个传统产业倾斜。每年根据各区(市)7个传统产业的工业增加值GDP贡献、地方财政贡献、劳动生产率等3类指标,对各区(市)发展传统产业工作进行评估排名,对排名前6位的区(市)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优化发展环境。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及时总结推动传统产业发展工作的先进理念、有效经验和创新模式,挖掘企业、协会典型标杆,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加强宣传推动,形成全市上下共同推动传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青岛市推动传统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附件

      青岛市推动传统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长:耿涛副市长

      副组长:夏正启市政府副秘书长

      卞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成员:李振军市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

      宋长虹市科技局二级巡视员

      冯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级领导干部

      鞠立果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传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潘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王孝芝市商务局副局长

      朱江市国资委副主任

      毕见清市市场监管局副局级领导干部

      张德祥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杨伟伟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刘晓倩市民营经济局副局长

      李洪刚市贸促会副会长

      辛民志市南区副区长

      仉元明市北区副区长

      刘学辉李沧区副区长

      刘大川崂山区副区长

      隋斌黄岛区副区长

      石德武城阳区副区长

      鞠朝友即墨区副区长

      刘明县胶州市副市长

      徐君平度市副市长

      吴法先莱西市政府党组成员

      纪晓龙青岛自贸片区(前湾保税港区)管委副主任

      王震青岛高新区管委副主任

      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冯伟兼任办公室主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

      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2020年9月18日)

      青政发〔2020〕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要求,市政府制定了不能下放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附后)。清单之外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落实。

      市政府办公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2020年10月底前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其他批次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视工作需要择时确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赋权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市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对“两区”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制定政策和标准,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两区”要切实做好赋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赋权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附件: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ZP(]附件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

      不能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部门名称事项类型事项名称“两区”不能行使的原因1市委机要保密局行政许可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查涉及国家安全2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许可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涉及意识形态安全3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许可民族、宗教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前审查—全市性民族、宗教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前审查涉及意识形态安全4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许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对全市性宗教团体、市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审批涉及意识形态安全5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许可开展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审批—对市、县(市、区)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进行审批涉及意识形态安全6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许可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涉及意识形态安全7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涉及国家安全8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外国人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审批涉及国家安全9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涉及国家安全10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补发涉及国家安全11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涉及国家安全12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涉及国家安全13市公安局行政许可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审批涉及公共安全14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涉及公共安全15市公安局行政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涉及公共安全16市公安局行政许可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涉及公共安全17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公务用枪持枪许可涉及公共安全18市公安局行政许可配备公务用枪许可涉及公共安全19市公安局行政许可民用枪持枪许可涉及公共安全20市公安局行政许可枪支(弹药)运输许可涉及公共安全21市公安局行政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涉及公共安全22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保安公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审批涉及公共安全23市公安局行政许可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涉及公共安全24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涉及公共安全25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许可涉及公共安全26市公安局行政许可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涉及公共安全27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涉及公共安全28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涉及公共安全29市公安局行政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涉及公共安全30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射击竞技体育枪支(弹药)携运许可涉及公共安全31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保安员证核发涉及公共安全32市公安局行政确认对出境入境证件真伪的认定涉及国家安全33市公安局其他行政权力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涉及公共安全34市公安局其他行政权力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涉及公共安全35市公安局其他行政权力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域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备案涉及公共安全36市财政局其他行政权力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涉及生态安全3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地图审核审批—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涉及国家安全3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涉及国家安全3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行政权力土地开发复垦及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审核验收涉及生态安全40市交通运输局其他行政权力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暂停或部分暂停线路运营、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进行备案涉及公共安全41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生猪屠宰许可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42市海洋发展局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审核涉及生态安全43市海洋发展局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涉及生态安全44市海洋发展局行政确认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涉及公共安全45市海洋发展局其他行政权力海域使用预审涉及生态安全46市海洋发展局其他行政权力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涉及生态安全47市海洋发展局其他行政权力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涉及公共安全48市园林和林业局其他行政权力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的审批涉及生态安全49市园林和林业局其他行政权力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涉及生态安全50市商务局行政许可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涉及国家安全51市商务局行政许可石墨类临时管制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涉及国家安全52市商务局行政许可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涉及公共安全53市文化和旅游局其他行政权力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等的备案涉及意识形态安全54市文化和旅游局其他行政权力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的备案涉及意识形态安全55市文化和旅游局其他行政权力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涉及意识形态安全56市文化和旅游局其他行政权力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涉及意识形态安全57市文化和旅游局其他行政权力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年度核验涉及意识形态安全58市文化和旅游局其他行政权力报纸休刊或终止出版活动备案涉及意识形态安全59市文化和旅游局其他行政权力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出版号外的备案涉及意识形态安全60市文化和旅游局其他行政权力报纸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涉及意识形态安全61市文化和旅游局其他行政权力文化类社会组织年审的初审涉及意识形态安全62市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含煤矿)、丙级资质认可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63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确认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医师资格认定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64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确认尸检机构认定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65市卫生健康委其他行政权力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检测机构及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与产前诊断机构合作备案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66市卫生健康委其他行政权力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67市卫生健康委其他行政权力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68市退役军人局行政确认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涉及国家安全69市应急局其他行政权力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方案、竣工验收的审查和备案涉及公共安全70市应急局其他行政权力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中止或者终止运行、撤销或者迁移的批准和备案涉及公共安全71市应急局其他行政权力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登记备案涉及公共安全72市应急局其他行政权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方案认定涉及公共安全73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涉及意识形态安全74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数字、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涉及意识形态安全75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涉及意识形态安全76市行政审批局行政确认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涉及公共安全77市行政审批局其他行政权力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项目审批(审核)—1.赴国外开展除杂技外的文化交流项目,出访人数在80人以内,展品数量在120件以内的审批;2.赴港澳开展除杂技外的文化交流项目,出访人数在20人以内,展品数量在80件以内的审批。涉及意识形态安全[ZP)]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聘任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2020年9月9日)

      青政字〔2020〕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青办发〔2017〕33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聘任王志乐等27名同志为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3年,自2020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名单如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一、专家学者

      王志乐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王国华上海海事大学教授

      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曦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刘剑文北京大学教授

      刘惠荣中国海洋大学教授

      孙法柏山东科技大学教授

      李卫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陈卫佐清华大学教授

      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周长军山东大学教授

      姜思源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基地合作部主任

      贺小勇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柴方胜中共青岛市委党校教授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蔡颖雯青岛大学教授

      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二、执业律师

      王天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宇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芳龙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旭修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巧良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志国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海燕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纯永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超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8、19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8、19期)QDCR-2020-002000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7月28日)

      青政办发〔2020〕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5日印发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5〕1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我市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便民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专业机构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行管理。救助基金统一设在市级。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市联席会议成员。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实行年会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应当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协调小组,协助做好救助基金垫付、追偿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承担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制定救助基金配套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从相关专业机构中择优确定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委托相关机构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对受托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和合同约定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考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核实,并报市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负责落实救助基金财政补助;负责向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拨付救助基金;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并对全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青岛银保监局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缴纳救助基金,监督保险公司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协助申请人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医疗抢救费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

      市中级法院负责指导各区(市)法院受理、审理、执行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追偿诉讼案件。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各区(市)司法局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受理调解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追偿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案件。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按照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具体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提取比例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五)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七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按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费中提取资金,经市级保险公司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额转入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各级公安部门应当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进行单独统计核算,并上缴各级国库。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年未缴纳交强险罚没收入安排预算资金,于本年初将资金划拨至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条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工作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从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向救助基金专用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垫付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殡葬服务机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救助网点申请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

      第十二条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丧葬费垫付最高限额为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第十四条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相关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备;

      (三)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是否合理;

      (四)抢救费用缴纳情况、肇事车辆保险情况等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款划入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决定不予垫付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垫付理由,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解决。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专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在审核垫付申请时,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及人员核实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二)依法追偿垫付款;

      (三)市联席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

      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在各区(市)设立救助网点,向社会公布救助网点电话、地址和垫付申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等信息。

      第十八条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的服务费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由市财政局在市公安局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因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使用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案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应协助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按照应负赔偿责任赔付受害人赔偿款时,应先行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调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应根据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申请和举证,先行确认赔偿义务人是否已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是否核销,相关核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有关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报送市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移交相关档案,剩余救助基金缴回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青岛银保监局进行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对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妨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贪污、挪用救助基金或者追偿款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的、按照青岛市惠民殡葬政策减免后,殡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等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青岛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市)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0年9月9日)

      青政办发〔2020〕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委深改委和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

      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健康青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8号)要求,现就我市市与区(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方案如下:

      一、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项目,由中央、市与区(市)共同分担,改革后中央分担比例由40%调整为30%。

      (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中央、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三类。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2项内容以及部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中央、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市与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照3∶7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市与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平度、莱西两市按照市与区(市)5∶5分担,其他区(市)按照市与区(市)4∶6分担。

      2.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原青岛市市级组织实施、市与区(市)共同组织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原青岛市市级组织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原青岛市与区(市)共同组织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即惠民医疗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平度、莱西两市按照市与区(市)5∶5分担,其他区(市)按照市与区(市)4∶6分担。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中央、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市与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与区(市)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按照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原则,以前年度市级对区(市)补助保持不变。今后年度我市调整标准部分,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资金对区(市)予以补助,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中央、省、市与各区按5∶5分担;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除中央、省级补助外,市级财政不再另行补助。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区(市)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对区(市)转移支付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项目,明确为中央、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市级财政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其他卫生健康事务、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中央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和区(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区(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市级财政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规定给予补助。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由中央、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对区(市)转移支付资金。区(市)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其他卫生健康事务。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明确为中央、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市与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对区(市)转移支付资金。

      6.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或区(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其他未列事项。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且需委托区(市)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区(市)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要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市级统筹促进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市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7〕26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标准一致,各区(市)不得自行扩大政策范围或提高保障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明确权责,各司其职。强化全市统筹协调管理,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作为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级的组织协调和对区(市)的指导督促工作。区(市)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并按照改革要求修订相关制度规定,推进各项改革顺利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市)要加强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和自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附件: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ZP(]附件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财政事权事项主要内容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一、中央、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一)公共卫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项内容,以及健康素养促进、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农村妇女补服叶酸、提供避孕药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事业费等部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央、市与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0%,剩余资金由市与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平度、莱西两市,按照市与区(市)5∶5分担,其他区(市),按照市与区(市)4∶6分担。(二)医疗保障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包括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按照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原则,以前年度市级对区(市)补助保持不变。今后年度我市调整标准部分,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资金对区(市)予以补助,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市(含中央、省)与各区按5∶5分担;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除中央、省级补助外,市级财政不再另行补助。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区(市)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对区(市)转移支付资金。(三)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中央、市与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承担30%,剩余资金由市与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平度、莱西两市,按照市与区(市)5∶5分担,其他区(市),按照市与区(市)4∶6分担。(四)能力建设1.卫生健康能力提升(根据国家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包括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项目。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确定。2.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确定。3.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包括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确定。二、市级财政事权(一)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服务1.重点疾病监测与防控包括重点传染病综合防控、儿童免疫规划综合管理、慢病监测与防控、口腔疾病监测与防控、精神疾病监测与防控、疾病控制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项目。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2.公共卫生监测与评价包括消毒与医院感染监测、学生健康及危害因素监测、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评估、环境危害健康因素监测、放射卫生监测等项目。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一)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服务3.重点传染病防治包括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结核病患者费用减免等项目。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4.公共卫生机构业务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血站、急救中心、综合监督执法局等机构的业务运行。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服务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等项目。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三)能力建设1.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专业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专科建设等项目。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三)能力建设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市级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及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口腔疾病防治项目管理、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医改工作等。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4.其他卫生健康项目包括承担公共卫生职能和任务的医院政策性亏损补助、支农、支边、医疗保健、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航空医疗救援运行、医养结合示范市创建等项目。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5.市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市级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三、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服务惠民医疗包括市级确定实施的农村妇女两癌筛查、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口腔疾病预防、扩大儿童免疫规划、 高危孕妇基因检测和产前诊断、60岁以上低保老人安装义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查体、院前急救运行等项目。市与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比例分担。其中:平度、莱西两市,按照市与区(市)5∶5分担,其他区(市),按照市与区(市)4∶6分担。四、区(市)财政事权能力建设1.区(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地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地方所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地方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能力建设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地方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及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化建设等。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4.其他卫生健康项目包括地方承担公共卫生职能和任务的医院政策性亏损补助、支农、支边、医疗保健、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等项目。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5.区(市)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区(市)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ZP)]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

      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9月11日)

      青政办发〔2020〕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3号)要求,统筹推进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按照“保护优先、集约利用,市场配置、政府监管,物权法定、平等保护,依法改革、试点先行”的原则,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促进自然资源集约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构建运行高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2020年,基本构建起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到2025年,全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完成第三次国土调查,确保数据成果真实准确可靠。上报调查成果,并通过省级、国家级核查,形成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建立市级数据库管理系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2020年年底前完成)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实施方案,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以及自然资源自身变化及人类活动引起的变化情况;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库,对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进行集成管理,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分析评价调查监测数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任务)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总结试点经验,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评价制度,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统计局负责;长期任务)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和工业用地绩效调查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长期任务)

      推进实景三维青岛建设,优化陆海统一、二三维一体的现代测绘基准体系,构建统一、精准、权威的三维空间基准,建设实景三维模型底图,提供多源化、多尺度、多视角、可量测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

      (二)厘清自然资源资产分类清单和权责清单。依托自然资源调查成果,梳理全市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制定自然资源资产分类清单,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组织实施市级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2024年年底前完成)

      (三)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以不动产登记成果和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逐步实现对自然保护地、水流、海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边界,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统一管理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逐步实现全覆盖)

      (四)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管控。根据国家“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成,加快建立市级“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健全国土用途管制制度,强化对自然资源产权权能的保护和变化的管控,突出对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脆弱带等重点区域自然资源产权的特殊保护。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坚持自然资源保护优先,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明确国土空间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总体目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加强陆海统筹,配合完成海岸线修测,编制海岸带专项规划,强化自然岸线、海岸带管控。(市海洋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年底前完成)健全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林长制体系,强化森林资源重点保护。(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2020年年底前完成)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做好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查和分析评估,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妥善处理区域交叉重叠、保护资源分割等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后,科学编制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明确区域内自然保护地的规模、类型和空间布局,设定发展目标和方向。(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年底前完成)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任务)

      (五)推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多种实现形式。探索建立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衔接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任务)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摸底调查和登记发证,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和存量宅基地有偿退出,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一户多宅”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完善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任务)

      (六)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有序流转。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推行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秩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2020年年底前完成)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鼓励农户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村集体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代理服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试点。(市海洋发展局负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

      (七)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市级和区(市)级政府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加大对生态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任务)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金征收比例和分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建立完善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按照矿业权审批权限,规范矿业权全面竞争性出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规定。(市海洋发展局负责;长期任务)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明确水资源所有权和权利主体,将海水淡化纳入水资源范畴统一管理。(市水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任务)

      (八)加强生态修复和合理补偿。编制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长期任务)做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和修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任务)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任务)落实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任务)

      (九)加强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和司法协同。对各区(市)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区(市)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管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共同责任,理顺相关执法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警示约谈,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适时公布我市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任务)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任务)

      (十)建立管理考核评价和信用管理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任务)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库、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实现与园林和林业、农业农村、海洋发展、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强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年底前完成)建立衔接事前、事中、事后的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并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对土地市场的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认定后,对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十一)完善政策法规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订进展情况,及时启动我市相关领域制度建设。推动研究制定我市自然保护地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水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相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强化部门协同。区(市)政府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对辖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负总责,要结合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各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部门要在做好本部门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区(市)工作指导和统筹调度,各区(市)要及时向各项工作牵头部门报告辖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各区(市)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三)积极推进试点。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自然资源资产负债、宅基地“三权分置”等方面研究,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理论支撑,探索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制度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试点工作,强化试点工作协调统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成果。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宣传自然资源资产改革重要意义、基本思路和重点任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附件:青岛市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青岛市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薛庆国市委常委、副市长

      召集人:王振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姜德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员:刘凯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广键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书剑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重春市财政局副巡视员

      吴衍秋市生态环境局副巡视员

      刘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博彤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贺如泓市水务管理局副局长

      张永昌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逄胜波市海洋发展局副局长

      吴显烨市园林和林业局副局长

      于春涛市统计局党组成员

      张艳市大数据局副局长

      杨钢锐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

      张伟市南区副区长

      刘新学市北区副区长

      刘学辉李沧区副区长

      吕恒良崂山区副区长

      管学锋黄岛区副区长

      李明钢城阳区副区长

      鞠朝友即墨区副区长

      孙震胶州市副市长

      纪明涛平度市副市长

      徐一冰莱西市副市长

      蒲洪强青岛高新区管委副主任

      纪晓龙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德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健全完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工作机制的通知

      (2020年7月27日)

      青政办字〔2020〕7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当前我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健全完善欠薪案件化解、信息化监管、执法检查、信用奖惩、普法宣传、部门联动等工作机制,增强用人单位知法守法自觉性和农民工群体依法维权意识,及时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妥善处置欠薪案件,进一步形成根治欠薪整体合力,确保不发生因政府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因欠薪引发极端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等,努力实现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最终实现根治欠薪总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欠薪陈案化解机制。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推行有奖举报,实行“一案多查”,将欠薪问题发现在当地、受理在当地、处理化解在当地。《条例》实行前发生的尚未解决到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陈案,全面受理,不受管辖时限、范围等限制。相关部门应公开举报投诉窗口地址、电话、网站等,依法接受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推行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强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工程项目,要全面查清拖欠农民工工资基本事实、责任主体、工程建设管理违法情况、落实保障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等,防止发生新的欠薪案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信访局,各区、市政府)

      (二)建立信息化平台监管机制。持续加大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推广应用力度,实行实时在线监管。按照“省级统一建设、分级属地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全市所有符合要求的新建和在建工程项目纳入省监管平台管理,形成信息化手段下政府部门监管引导、用工单位自觉规范行为的良好格局。通过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农民工、银行等各方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实现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预警信息处置等各项制度在线运行,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预警预测和统计分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区、市政府)

      (三)健全专项执法检查机制。依托省监管平台,以排查欠薪隐患为目标,开展根治欠薪攻坚行动和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检查工程建设领域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强化对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源头预防。加强部门和区(市)联动,推进联合执法。重点检查各类在建工程项目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审批监管、资金落实和工程款按期结算情况,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及时发现和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依法纠正、处罚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

      (四)完善社会信用奖惩机制。依法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将企业守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实行分类监管。定期评选劳动保障诚信守法示范单位,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纳入守法诚信示范单位评选,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对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对应当清出青岛建设市场的坚决清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

      (五)强化普法宣传机制。实施普法宣传责任制,提升专题宣传力度,强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知法守法自觉性和农民工群体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的意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结合《条例》专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地铁、公交移动电视等渠道,进一步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营造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强大声势和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各区、市政府)

      (六)优化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规范农民工欠薪案件办理流程,实行重大复杂农民工欠薪案件联合办理,建立部门联动处置案件运行规则,形成高效、便捷、有序的工作格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公安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党委、政府的执政形象。各级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谋划,充分发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和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成立根治欠薪攻坚专班,着重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案件督办化解和省监管平台推广应用工作。

      (二)统筹协调推进,狠抓工作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市)及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部门监管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层层传导压力,把根治欠薪工作落到实处。完善联席会议组织领导、成员单位分工负责的组织运行机制,形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局面。

      (三)强化责任担当,严肃督导问责。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加大考核督导工作力度,定期通报,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区(市)政府的考核。健全问责制度,对农民工欠薪案件持续高发、解决不力的区(市)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机制创新深化流程再造

      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8月10日)

      青政办字〔2020〕7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加快机制创新深化流程再造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加快机制创新深化流程再造

      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根据《山东省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服务办事群众和市场主体为中心,以办成“一整件事”为导向,以企业经营周期为考量,加快机制创新,深化“政府侧”流程再造,将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事多流程”,整合为“一链一流程”,将一个行业多张许可证信息以一个二维码的形式加载到行业综合许可证上,实现“一证准营、一码亮证”,提升集成化服务效能。

      (二)基本原则。

      1.创新机制,再造流程。优化事项链条,重构业务流程,简化内部环节,对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关联事项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积极推动串联审批变并联审批,实现全过程、全链条服务。

      2.许可不变,效力集成。“一业一证”不取消现有行政许可事项,不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只是对现有行政许可的物理集成。

      3.重点先行,动态管理。对行业目录清单实行分批纳入、动态管理,先行选取与群众、企业关联度高、办件量大的行业组织推行,根据实际情况拓展深化,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

      二、实施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一业一证”改革。选取办件频率高、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的事项,分批分步组织实施。

      三、改革任务

      通过再造行业管理架构、审批流程、审批导引方式、行业审批条件、许可审核程序,实现“一次告知、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同核查、一网联动、一证准营”。

      (一)“一次告知”。由牵头部门组织梳理“一业一证”行业目录,形成许可全覆盖、标准更明晰的“一张清单”。组织关联办理部门梳理适用范围、涉及事项、实施依据、许可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要素,编制行业综合许可工作规范。绘制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理流程图,实现“一次告知”。(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一套材料”。按照共用信息共享应用、个性信息单独填报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梳理整合申报材料,整合行业全部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和文书,统一材料规范和文书样本,实现许可申请“一套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产业政策外,推行承诺制容缺受理,申报所需法定材料由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并获取。(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一窗受理”。在市、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一业一证”窗口,配置服务专员,统一负责业务现场咨询、申请受理、材料流转、业务协调、证照发放、档案存放等工作,由各级行政审批局统一调度管理。(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一同核查”。市、区(市)两级分别建立联合踏勘机制,需要现场核查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统筹组织,市、区(市)联动,多部门联合,实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一网联动”。推进“一业一证”平台建设,对跨部门、跨层级相关事项进行线上流程优化和整合再造,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实现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和无缝对接,通过线下倒逼线上促进网络互联互通,推动各类业务系统特别是垂直管理部门的专有业务系统接入综合管理平台,在业务受理、办理、结果反馈等各环节实现综合受理、统一分发、数据共享和协同服务。(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一证准营”。行业综合许可证采用全省统一样式,相关行政许可信息通过二维码的形式加载到行业综合许可证上,同时一并发放法定许可证,方便市场主体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对行业综合许可证予以认可,并加强推广应用。(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公布“一业一证”改革指导目录清单,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分批推进。按照省标准制发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省试点行业和区(市)全覆盖。

      (二)推进平台建设。开展“一业一证”平台建设,2020年8月底前开辟网上办理模块,实行网上办理,发放电子证件。

      (三)动态调整范围。在省“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目录的基础上,结合需求动态调整“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将行业范围延伸到海洋产业,办理主体扩展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年办件量少的行业或因改革调整、取消许可的事项不再推行。

      五、办证流程

      按照申请人自愿申报的原则,线上线下同步推进,构建“线上申报后台直审、线下申报一窗受理,受审分离、分类审批、一窗出证”的工作模式。

      (一)提报申请。

      1.线上申报。申请人在山东政务服务网选择申请办理行业和事项,按照系统提示提交上传相关信息材料后,自动进入后台核验和审批程序。

      2.窗口申报。申请人通过市、区(市)政务服务中心“一业一证”窗口一次性提交一套申请材料,提交后分类流转至后台审批。

      (二)后台审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材料分发到各相关审批部门,进入审批程序。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承诺时限予以核准;对提交上传相关信息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系统反馈给申请人或当场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统一出证。市、区(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将具体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应救济方式告知办理“一业一证”的市场主体,统一颁发和送达相关证书,并公布查询渠道。行业综合许可证所载明的单项行政许可发生变更、延续、失效、撤回、撤销、注销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或函告该行业综合许可证颁发部门,由市、区(市)行政审批局同步对该行业综合许可证上加载的相应行政许可信息进行变更或删除,并及时为持证人免费换发新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各级政府抓总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推进机制,提出有针对性的推进方案。在实施中要做到办证流程、申报系统、数据源、结果证件样式统一。市、区(市)行政审批局应统一规范、协调管理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工作,制作“零基础”标准化模板。推动联办部门和联办事项入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行政审批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和许可结果负责,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负责。市、区(市)财政部门要为加强平台建设和政务信息数据共享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三)注重档案归集。“一业一证”改革不改变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边界,不影响有关档案材料的归集、整理和存档。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共享材料、过程文书、结构性数据的备份和存档工作,确保各审批事项档案材料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通过网络、大厅咨询台、窗口海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引导,让群众、企业清楚“一业一证”改革可办事项、咨询方式、办理地点、办证流程。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疗保障基金

      安全的实施意见

      (2020年8月27日)

      青政办字〔2020〕8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86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监管体制机制,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和水平,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目标

      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源头防范,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加大医疗服务乱象和医疗价格违法整治力度,全面规范医疗服务和医药经营秩序,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权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医保监管执法力度。规范医保执法检查,除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专项整治、网络监测、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外,医保领域日常监管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根据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确保监管效果。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对实施欺诈骗保行为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处理。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准入管理,合理规划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区域布局,推进服务协议分类管理,将民营医疗机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医保支付标准纳入服务协议,健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公示和退出机制,增强服务协议约束力。强化医保经办日常审核和稽核检查,健全医保基金财务会计、内控管理等制度,加强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服务协议约定追究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责任,根据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强化医护人员管理、考核,切实把好医保基金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医保基金监管中发现的涉及联合监管、政策制定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推动医保基金监管形成闭环运行机制。(市医保局负责)

      (二)强化医药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医药卫生行业的审批、监管职责。要积极探索开展医药卫生领域联合执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防止重复检查、执法扰民。加强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技术、医师执业资质等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健全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诊疗服务的内部管理,加强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及医疗器械、大型医用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经营服务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力度整治和规范医疗乱象,严肃查处不合理诊查、过度治疗等违规行为,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要促进临床效果好、成本低的新技术在诊疗服务项目中的运用,对于临床效果差、成本高的旧技术应及时予以停用。对欺诈骗保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执业医护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价格违法行为以及与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相关的违法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在查办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专业技术检验鉴定。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缴涉案资金;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对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将案件退回或移交同级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案件中的涉黑涉恶人员和背后“保护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医保信用评价体系。出台医保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作用,及时归集、公示、共享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师药师、参保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推动建立医保基金监管信用记录制度、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管理规定和联合惩戒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对医保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联合惩戒。(市医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五)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能依法对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税务、发票、财务会计制度信息的管理,督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医药行业企业涉税举报案件管理和查处力度,依法查处税务、发票和财务会计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建立青岛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各区、市要将打击欺诈骗保、整治医疗乱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主导,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医保、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参加的打击欺诈骗保协作机制。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制度、执法队伍和信息系统建设,保障执法所需装备经费,切实提高医保基金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欺诈骗保重大案件的查办督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市医保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执法保障体系。加强医保领域行政执法证件考试、申领、审核和信息维护管理,推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医保执法行为。加快建设医保智能监控信息系统,根据欺诈骗保行为特点变化,不断完善监控规则,细化监控指标,健全智能监控知识库,促进智能监控提质增效。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协助医保基金监管和监督检查。(市医保局牵头,市司法局配合)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发挥医保社会监督员作用,广泛征集欺诈骗保行为线索,提高人民群众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积极性。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政策宣传解读,增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行业组织自律,提高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自律意识。持续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发挥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医保基金使用政策,报道打击欺诈骗保好经验、好做法,公开曝光欺诈骗保典型案例,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医保局负责)

      (四)强化责任追溯及执纪问责。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中公职人员的监督。对因医药机构、药品耗材和医疗器械准入审批、医保协议签订和内控稽核,以及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服务行为、医保基金使用等失职渎职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青岛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青岛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集人:栾新副市长

      副召集人:于冬泉市政府副秘书长

      姜水清市医保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成员:刘凯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荆会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镭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宝玲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王雷市审计局副局级领导干部

      柏建超市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

      张可功市医保局副局长

      王军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任洪礼市税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张可功兼任办公室主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区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2020年9月5日)

      青政办字〔2020〕8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和我市推进国企改革攻势加强依法监管工作的要求,为促进形成国有资产管理“大格局、一盘棋”,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推进国企改革攻势作战方案攻坚任务,进一步完善区(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夯实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提升国有经济运营质量和效益,发挥国有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履职。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依法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2.集中优化配置。以增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能力为宗旨,以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率为目标,以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为导向,进一步拓宽监管范围,着力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现国有资产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优化配置。

      3.逐级指导监督。按照各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建立“大格局、一盘棋”的要求,逐级落实监督指导工作职能,各区(市)政府为责任主体,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理清与行业主管部门关系,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根据区(市)政府授权,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区(市)政府负责,定期向区(市)政府报告工作,接受市国资委指导监督。

      (二)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重大投资、改制重组、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统一、规范和全覆盖。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抽查。

      (三)进一步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贯彻落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改革要求,按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做好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市国资委要对2020年度各区(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改革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立健全覆盖区域内全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计体系,优化工作组织,夯实统计基础,认真组织验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四)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增强企业活力、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目标,统筹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等改革举措,推动本区域国有企业加快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根据企业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的变化,研究界定监管企业的功能定位,深入探索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的途径和方式,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活力。

      (五)推动投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发展。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投融资平台监管体制,依法保障投融资平台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推进投融资平台向公司化、实体化、市场化转型发展,在融资贷款、项目运营等方面实现规范化运作。指导投融资平台通过积极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拓展投融资平台筹资渠道。

      (六)建立完善市场化考核机制。加强对区(市)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建立完善以效益质量为导向的市场化考核机制,发挥考核的监管功能和激励约束作用,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要突出资本回报,引导企业把盈利放在首位;突出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做强实业;突出重大任务落实,将落实国家、省和市重大决策部署,承担重大工作任务情况纳入考核。考核要与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挂钩,与依法合规经营、社会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挂钩,考核结果要与负责人薪酬挂钩。

      (七)进一步推动企业强化管理防控风险。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集团管控和资源配置能力,强化资金集中管理、财务信息化和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财务管控水平。加强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综合评估企业债务风险和偿债能力,对于资金困难的企业要提前督导统筹,防范债务违约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重点关注投融资平台公司风险防范问题,实行政府性项目与自营性项目分类管理,加强对其经营模式、治理结构、融资规模和偿债能力的跟踪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区(市)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进度,扎实推进国资监管工作。完善统一监管工作体系,统筹资源形成合力,围绕增强企业“造血”功能,减轻区(市)财政资金压力,支持推动区(市)投融资平台公司向市场化转型发展,对接市属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加强合作。市属企业要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功能区建设,合作推进功能区“管委会+公司”运营模式,汇聚资源共同服务区域经济。不断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对区(市)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和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提升企业效益质量,推动国有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规范指导。加强工作交流和信息共享,搭建交流沟通平台,建立健全上下协调、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工作体系。市国资委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制度,加强调研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强化国资系统交流学习,构建统一的国资监管信息化体系,建立完善区(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督导考核机制。

      (三)坚持规划引领。各区(市)要加强调度,将本区域“十四五”国资规划编制工作做深做细。通过规划编制,全面对接融入全国国资系统“三级国资规划体系”和全市“十四五”国资规划,共同构建机构职能上下贯通、法规制度协同一致、行权履职规范统一、改革发展统筹有序、系统合力明显增强的国资监管大格局,更加有效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四)建立报告制度。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本区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变动情况,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及变动情况,所出资企业的月度、年度财务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广电·青岛5G高新视频实验园区

      推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9月7日)

      青政办字〔2020〕8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国广电·青岛5G高新视频实验园区推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广电·青岛5G高新视频实验园区

      推进建设实施方案

      中国广电·青岛5G高新视频实验园区作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山东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共建的重点产业园区,是加快推动广播电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青岛国际时尚城建设的重要平台。为加快推进园区建设,加速产业集聚发展,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按照“政府主导、省部共建、企业运营、内容为核、标准引领”的原则,以影视工业化体系为依托,以高新视频内容制作和应用创新研发为核心,加快构建全产业链生态圈,促企业聚集、做实产业,注重提升企业数量、头部企业培育、产业规模、税收收入、企业实际投资,打造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国家级5G高新视频内容创新与应用示范区。

      (二)建设目标。2020年,园区建成运营、推出应用产品,形成高新视频产业链企业集聚态势;2021年,构建链条、规模推广应用,形成相对完整的高新视频产业链,在全省开展高新视频规模化应用;2022年,实现“端到端”全产业链发展,累计引进部委和行业重点实验室8个、签约入驻企业300家,力争3年内园区高新视频产业规模达到200亿元、高新视频内容制作能力达到300小时/年,建成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高新视频产业示范区。

      二、主要任务

      (一)集聚引领产业。定位全球产业链谋划布局高新视频产业生态,重点打造五大产业板块,促进产业集群化、链条化发展。

      1.高新视频内容产品创新。突出沉浸式视频、互动视频、VR、云游戏四大主攻方向,引进内容制作分发、技术研发创新、垂直行业应用等企业机构,加快推进具有示范性的高新视频内容产品标准制定和成果规模化转化。(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会同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技局、市广播电视台,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山东广电网络青岛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高新视频云平台建设。推动高新视频一体化数据中心建设,建成影视工业化全流程体系的云制作平台和高新视频工业互联网平台,构建“5G高新视频智慧云”平台体系。(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山东广电网络青岛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高新视频软硬件设备研发生产。汇聚高新视频软硬件产业研发资源,与智能家电、新型显示等制造基地联动发展,推进高新视频设备、终端产品和关键器件的研发与规模化生产。(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海信集团、山东广电网络青岛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高新视频应用集成创新。加强与青岛4K超高清电视频道建设联动协作,创新推出多样态高新视频应用示范场景,积极参与推动建立高新视频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应用集成创新和产业规范化发展。(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山东广电网络青岛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5.内容监测与数字版权服务完善。推进基于云平台架构的监测监管和版权交易保护体系建设,加快建设智慧广电内容监测安全、舆情分析及综合评价和高新视频版权交易三大平台。(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会同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双招双引”。聚焦招大引强、招新引优、招群引链,瞄准产业链头部企业、技术团队,强化专业招商和社会化招商,“一对一”精准招商,重点引入行业资源整合能力强的平台公司,每年引进高新视频企业50家以上、国家“千人计划”“泰山学者”等专业人才5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智慧园区。引入专业企业提供智慧园区运营服务,形成“8+5”产业支撑平台体系(八大运营服务平台、五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示范性数字园区。(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山东广电网络青岛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多功能杆、柱、桩等新型智能感知设施,推进传输网络光纤化、云化和智能化升级改造,实现园区周边5G网络设施全覆盖。(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山东广电网络青岛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协同创新发展。构建开放式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推动成立由政府、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组成的园区产业发展理事会,率先发起设立全国5G高新视频产业联盟。(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广播电视台,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山东广电网络青岛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广品牌运营。在青岛国际影视博览会设立5G高新视频专题展示推介板块,争取国家广电总局支持打造5G高新视频产业国际性展示交流平台,推动“中国5G高新视频产业高地在青岛”成为世界共识。(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广播电视台,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依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等多种政策叠加优势,争取国家广电总局面向自贸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复制推广到园区。(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商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促进高新视频产品国际经贸交流和技术合作,支持园区依托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推动发展高新视频领域保税业务。(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同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青岛海关、青岛边防检查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推动三方共建。推动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山东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三方战略合作备忘录,建立三方会商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年度重点任务清单。(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山东广电网络青岛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成立园区推进建设工作专班,推动组建以中国广电为主导的园区产业运营集团。(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引导。争取国家广电总局支持园区建立先行先试政策体系、产业标准和数据发布制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5G、超高清视频等产业政策,逐步形成园区专项扶持政策体系,推动设立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整合全市相关政策资源、产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人才高地。制定出台5G高新视频人才落户园区的扶持政策,加快高层次研发人才、产业技术人才引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打造猎头产业集群,构建面向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5G高新视频产业创新创业高端平台。(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和人才培养,设立5G高新视频产业研究院和专家智库,推动高等院校、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促进成果研发和转化。(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同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中国广电·青岛5G高新视频实验园区推进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附件

      中国广电·青岛5G高新视频实验园区

      推进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长:孙立杰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孙永红市委常委,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书记、 黄岛区委书记

      朱培吉副市长

      耿涛副市长

      周安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主任、黄岛区区长

      成员:赵发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青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纪金亮市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

      姜林市教育局副局长

      宋长虹市科技局副局长

      卢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杜云烟市直企业监事会主席

      刘传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潘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建军市招商促进中心主任

      辛龙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杨伟伟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刘吉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丁继恕黄岛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隋斌黄岛区副区长

      刘鲁强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芝涛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英宗山东广电网络青岛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专班办公室设在青岛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刘鲁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智慧社区、智慧街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0年9月14日)

      青政办字〔2020〕8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社区、街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智慧社区、智慧街区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打造“设施智能、服务便捷、治理精细、环境宜居”的智慧社区为目标,以居民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以“互联网+”为创新引擎,着力构建保障有力的智慧社区基础设施、便捷开放的智慧社区服务体系、安全高效的智慧社区治理体系、特色鲜明的智慧街区建设体系,推动智慧社区、智慧街区建设模式创新。

      (二)建设目标。2020年,智慧社区、智慧街区示范建设稳步推进,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至少各建成3个智慧社区、1个智慧街区示范点;城阳区至少建成5个智慧社区、2个智慧街区示范点;其他区(市)至少建成2个智慧社区、1个智慧街区示范点;逐步扩大示范范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经验和模式。

      到2021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30%的社区建成智慧社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40%的社区建成智慧社区,完成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市级、县级试点智慧社区建设任务。

      到2022年,智慧社区、智慧街区建设全面推进,全市40%的城市社区建成智慧社区、具备条件的主要城市街区基本建成智慧街区,青岛市智慧社区、智慧街区建设成为山东省样板,在全国达到领先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部署智慧社区基础设施

      1.完善社区基础网络建设。推进社区宽带、无线网络建设,提升社区光纤覆盖率和传输速度。加快社区内4G、5G等无线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公共区域类型,实现无线按需覆盖,高清数字电视网络接入能力全覆盖,提高数字电视、网络电视、IPTV互动电视入户率。(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青岛分公司、中国联通青岛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青岛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青岛分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台,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社区物联网建设应用。推动物联网技术在社区建设各领域的深度应用,扩大传感终端、传感网络等在社区的建设使用,鼓励社区使用充电桩、电梯控制,温湿度监测和水、电、气、暖智能终端等物联网服务。(各区、市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青岛能源集团、青岛水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推动建立智慧社区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建设社区智能运营展示中心。利用社区平台汇聚的数据,实现社区数字化运营管理。为社区配备信息显示屏等服务终端,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和载体。推广、普及智能照明设备,进一步提升路灯、景观灯等的节能率。(各区、市政府,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提升智慧社区服务水平

      1.提高党建和政务服务能力。通过信息化手段辅助党务管理,打通党员与社区居民的服务交流通道。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社区延伸,推进社区信息服务平台综合性集成,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综合窗口,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通过信息化手段提供水、电、气、暖等统一的便捷查询缴费入口,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事业缴费和查询服务。(各区、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发展网上便民服务,逐步提高社区超市、便利店等在线网购业务接入率。发展社区居民智慧化通行和停车服务,通过面部识别或扫码支付等实现居民通行全程自助,提供社区智能化出入管理、停车引导等服务。(各区、市政府,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生活保障措施。提升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建立社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发展社区门诊在线服务和基层社区远程医疗服务。通过智能终端为居家老人提供远程看护、紧急支援等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保姆、保洁等家政服务在线预约业务,推动家政服务咨询、投诉等业务接入统一服务热线。(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拓展精准特色服务。发展针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社区特色服务,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平台,提供跨区域结算、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管理等服务。加强社区退役军人信息化服务,推动信息采集管理,为拥军优属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市残联、市退役军人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提高智慧社区治理能力

      1.推动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坚持集约统筹,市、区(市)两级已经建设的信息系统,社区原则上不再建设,加快推进分散化的应用系统向市、区(市)级系统整合。统一信息系统建设、接口、数据等相关标准,整合信息采集入口,打破数据壁垒,推动实现纵向、横向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各区、市政府,市大数据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网格化管理和应用。建设市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按需推进区(市)级平台建设。推动社区网格化数字管理,提升社区网格事务处理能力和解决速度,完善集人、地、物、组织于一体的网格化社区管理与服务模式,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和精细化程度,实现社区管理无盲点、全覆盖。(各区、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安全管理。推进智慧安防社(小)区建设,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社区安防能力和质量,加强安防、民防管理。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实现门禁及各类业务APP的实人认证服务,推广“一码通”社区应用,加强数字化管理。进一步提升社区环境数字化监测能力和警民联动安全治理服务覆盖率。(各区、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特色化智慧街区建设

      1.升级街区服务设施。推进街区设施智能化升级,建设智能绿化系统,实现智能浇灌,提高非传统水源使用效率。建设基于时间、人员的可控智能照明设备,推广具备智能识别功能的垃圾分类、智能杆等设备。建设完善低能耗、友好型、智能化街区基础设施。(各区、市政府,市园林和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街区生活体验。鼓励通过AR、互动投影、特色景观照明等为市民提供沉浸式的交互体验,提供智能化的不停留、非接触式出入认证、反向寻车等服务,鼓励街区停车位共享。发展街区融媒,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党建、政务服务信息的智能推送,多渠道发布街区图书馆、科普讲座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提升街区物质、文化生活体验。(各区、市政府负责)

      3.发展特色街区服务。运用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结合街区发展方向和地域特点,发展智慧餐饮、自动化配送、无人驾驶、智能导引、智能共享设施等特色服务,不断提升市民生活体验,增强信息化带来的获得感。(各区、市政府负责)

      4.加强街区公共安全管控。提升街区安防及报警能力,对人群聚集、徘徊滞留等异常情况实时报警并与公安部门快速联动,实现自动、精准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智慧消防”建设,对消防设施、车道等进行集中监测,智能发现、预报火情并与消防系统关联。(各区、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智慧社区、智慧街区建设工作由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承担具体建设目标和任务,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查考核。各区(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推进、协调力度,加强工作督导、调度,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掌握智慧社区、智慧街区建设动态,积极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和监督考核。智慧社区、智慧街区评定工作由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各区(市)组织实施。

      (三)确保数据安全。加大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社区居民、社区工作者的信息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推进数据交换共享、增强数据服务的同时,强化数据安全管理、严格数据保护程序,确保数据和系统安全,防止个人信息和工作信息泄露,切实保护居民隐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预防学生溺水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2020年9月16日)

      青政办字〔2020〕8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预防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切实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预防学生溺水长效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和完善政府属地负责、部门各司其职、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二、职责分工

      (一)区、市政府。

      1.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定期研究解决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落实辖区危险水域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及巡查看护所需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2.完善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学校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责任制,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3.指导各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做好预防学生溺水宣传工作;

      4.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到基层检查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情况,对易发生溺水事故的场所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发布水域基本情况和预警信息。

      (二)镇、街道。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各类水域进行全面摸排,准确掌握本辖区内水域基本情况和管理单位(或责任人)情况,及时上报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2.对无使用管理单位的水域,明确村(社区)管理责任;

      3.督促水域管理单位完善安全设施、安全警示牌,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现场管理;

      4.周末、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安排人员对水域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5.积极创造条件,增设游戏室、图书室等适合少年儿童活动的场所,有效做好组织引导,丰富学生放学后和节假日的生活;

      6.充分发挥镇、村干部作用,成立村级救护队,加强协调配合,逐项落实防范措施。

      (三)村、社区。

      1.利用广播、板报、标语、明白纸等形式宣传预防学生溺水的安全知识;

      2.教育引导家长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认真履行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

      3.定期检查水域管理单位预防学生溺水预案、安全监督管理员、安全设施、安全警示牌等落实情况;

      4.对负责管理的水域及时设置安全设施、安全警示牌,配备安全监督管理员,周末、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和对水深0.5米以上的重点水域,督促安全监督管理员落实看护责任;

      5.对留守、单亲、智障、残疾等特殊学生要特别关注,采取一定形式给予关心关爱。

      (四)教育部门。

      1.认真研究分析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情况,查找造成学生溺水事故的问题和原因,制定科学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2.指导学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五)宣传网信部门。

      1.配合做好有关青少年及儿童人身安全的宣传报道工作;

      2.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3.组织新闻媒体、移动通信、电信等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预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开展警示教育,报道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参与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公安部门。

      1.积极配合开展学生溺水事故救援工作,强化涉溺水事故接处警及警力调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施救,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

      2.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控制事故肇事人,做好涉案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加强积水矿坑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宣传、警示和防护工作。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内深基坑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内深基坑、沟槽、水池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立安全警示牌。

      (九)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权属关系,对负责管理的海水浴场等水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管理单位加强安全防护,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水务管理部门。

      1. 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2.负责所管辖大中型水库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人员值班,加强巡查巡防并建立联网监督模式和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劝阻学生私自玩水和游泳行为,并通知学生所在学校、街道或社区等单位,督促家长(监护人)提高安全意识,履行监护责任。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重点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了解安全运行状况,认真查找问题,做到即查即改。

      (十二)文化旅游部门。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规范A级旅游景区涉水区域警示标志,加强旅游景区水域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防范、执勤巡视、紧急救护措施。

      (十三)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做好溺水学生救治工作,确保溺水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抢救。

      (十四)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对接报的较大溺水事件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报送,调度相关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督促正在生产的露天采坑矿山企业落实防溺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十五)红十字会。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预防学生溺水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学生学习和掌握正确的自救、施救常识。

      (十六)水域管理单位(或责任人)。

      1.海水浴场、游泳馆、河湾、水沟、水渠、水塘、水库、矿坑等水域管理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固定、牢固、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2.人员密集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和播音设备,安排专职人员值班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相关安全问题;

      3.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落实救援物资,发生人员溺水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及时开展救援。

      (十七)学校。

      1.建立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网络体系,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预防学生溺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2.校长要与班主任、教师签订预防学生溺水教育责任书,将预防学生溺水教育责任分解到每一位老师;

      3.将预防学生溺水教育纳入安全教育课程计划,针对学生生理、心理特点,通过主题班会、宣传栏、专题报告、案例警示等方式,深入开展以“珍爱生命、远离危险”为主题的预防溺水专题教育;

      4.上好“三堂安全课”,即全体教职员工参加的安全部署课、全体学生参加的安全教育课、全体家长参加的安全提醒课,强化教职员工责任意识、学生安全意识、家长监护意识;

      5.开设游泳课程,加强学生游泳技能培训,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

      6.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召开家长会以及家长群、手机短信等形式,提醒并指导学生家长做好孩子安全监护,增强家长特别是外出务工家长的安全意识和监护责任意识,督促家长密切配合学校,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共同做好放学后、周末和节假日期间学生的安全工作;

      7.建立留守、单亲、智障、残疾等特殊学生台账,做出关心关爱工作计划,明确要求;

      8.提前安排好假期教师家访活动计划,明确家访内容,对留守、单亲、智障、残疾等特殊学生增加家访次数。

      (十八)班主任、教师。

      1.把预防学生溺水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到班级和每个学生,强化对未按时到校学生的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上学放学、周末、节假日提醒制度;

      2.在寒暑假前进行专题安全警示教育,明确要求学生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和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擅自下水施救、学会基本的自护自救方法等,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远离危险水域;

      3.加强学生防溺水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基本自护、自救和逃生能力,教育学生发现他人溺水时,不盲目下水施救,及时向成人呼救、打110电话报警求救;

      4.开展假期中家访活动,对学生安全提出要求,督促家长履行好监护责任,防止孩子发生安全事故;对留守、单亲、智障、残疾等特殊学生要增加家访次数。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宣传、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岛市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通报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研究预防学生溺水工作具体措施,形成联防联动机制。

      (二)加强重点时期管理。每年6月、7月、8月,是学生溺水事故高发时期,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预防学生溺水网络体系建立情况的督查。学校要建立教师包干学生制度,安排教师经常与所负责的学生及监护人沟通,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及时了解学生情况,保证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落实到位;要根据学生居住情况,成立学生自我管理督促小组,做到相互提醒、自我管理约束,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报告。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认真梳理,主动作为,确保预防学生溺水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督查检查。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制不落实、防护设施和警示标牌不完善的,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导致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落实而发生学生溺水死亡事件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宣传教育不到位而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校长或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重点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防护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不及时,迟报、漏报、瞒报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水域管理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查处。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失职、渎职造成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事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8、19期)近期市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020年9月18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任命:

      潘思晓为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免去:

      王锋的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张建刚的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职务。

      2020年9月30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赵发海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

      王清春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贺未泓挂职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时间一年);

      颜丙峰、梁仕杰为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思峰为青岛市招生考试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赵双龙挂职青岛市扶贫协作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时间一年);

      乔国华、吴述臻为青岛市信访局信访督查专员(试用期一年)。

      免去:

      孙继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职务;

      邓力的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职务;

      王清春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王孝芝的青岛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王好东的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