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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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17期
  • 总期刊数 总415期
  • 成文日期 2020-09-15
  • 发布日期 2020-09-15
  •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0年8月21日)

      青政字〔2020〕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进一步深化制度创新、加快实施流程再造,市政府编制了《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全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精简、统一、效能、便民”为原则,以相对统一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统筹调整划转人员力量、明晰审管职责边界、优化审批服务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审批服务信息支撑、强化行业支持指导培训等为重点,统筹协调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不断深化,着力构建系统完善、科学规范、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审批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并公布各区(市)事项划转清单。各区(市)要参照《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清单》,按照市、区(市)两级相对统一的原则,编制本级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划转清单,报市政府审核备案,以区(市)政府名义公布,同时抄送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局和市有关部门;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和省有关部门。清单公布后,应保持划转事项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报市政府审核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于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8月31日前)

      (二)明晰审批监管部门职责边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结合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管实施机制的意见》(青政办发〔2019〕6号),编制完善审批、监管部门职责边界清单,依法界定行政审批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确保审批监管工作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完成时限:8月31日前)

      (三)统筹调整划转编制及人员力量。市、区(市)两级要结合事项划转清单和工作实际,在对行政审批局人员编制配备情况评估的基础上,统筹调配行政审批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力量,实现职能、编制、人员相匹配。对新增划转事项后工作任务较重的,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从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该业务的人员中择优划转人员,确保划转事项有效承接、有序运行。涉及重大调整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提交本级党委、政府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完成时限:9月30日前)

      (四)优化审批服务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审批监管工作会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与行政审批局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进一步规范审管衔接备忘录,逐项载明审管职责边界、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技术支撑办理等内容。优化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建立完善审管信息互动平台,明确推送对象、内容、时限等。优化技术支撑保障机制,对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以及组织听证论证等办理环节,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事项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审批局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以及职责分工、实施程序、完成时限等。(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完成时限:9月30日前)

      (五)加强审批服务信息支撑。按照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部署,打破“信息孤岛”,融合应用数据,实现市自建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联通,推动实体大厅向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延伸,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线下融合通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向行政审批局开放自建系统端口和共享数据,提供用户账号、密钥、审批权限等;使用上级垂直自建系统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上级部门,获取审批业务办理和改革创新所需的系统和数据支持,做好相关技术保障。(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完成时限:9月30日前)

      (六)强化行业支持指导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划转事项实施的监督指导。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区(市)行政审批局的业务监督指导。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发、转发与划转事项相关的文件,要同时发行政审批局;组织相关业务会议、培训等活动,要通知行政审批局参加。涉及国家有关部门终审或者需要省外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或者说明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市政府;完成时限:9月30日前)

      (七)划转清单之外事项进驻大厅。市、区(市)两级向行政审批局划转清单之外的事项,均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其中依申请办理的事项,应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接受行政审批局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基本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市政府;完成时限:9月30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创新完善行政审批体制机制,提高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重要内容。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深化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主体责任,把这项改革作为打造“少高优强”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来抓,推动改革不断深化。

      (二)强化支持保障。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改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阻碍事项和人员编制划转工作,不得要求行政审批局办理的事项加盖原审批部门公章。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要分别牵头做好各项工作,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任务具体做好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完成。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区(市)两级要将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条条干预、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影响改革推进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将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通知》(青政字〔2019〕8号)同时废止。附件

      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行政许可

      及关联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事项编码业务指导部门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3700000104004市发展改革委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行政许可3700000104005市发展改革委3节能审查行政许可3700000104006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导游证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04701市文化和旅游局5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05028市教育局6校车使用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05033市教育局7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05035市教育局8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370000010700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9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行政许可3700000111001市民政局10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行政许可3700000111002市民政局1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行政许可3700000111003市民政局1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1004市民政局13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1005市民政局14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2027市司法局1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2031市司法局16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400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7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400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8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400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9技工学校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400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400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1海域使用权审核行政许可3700000115001市海洋发展局22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行政许可3700000115002市海洋发展局2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5032市园林和林业局2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5033市园林和林业局25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5039市园林和林业局26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5041市园林和林业局27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行政许可3700000115046市园林和林业局2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370000011506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370000011506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0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370000011506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行政许可370000011705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1705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3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705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局3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705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370000011705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705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7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行政许可370000011705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8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706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706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0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行政许可370000011706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1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资格认定行政许可370000011706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2建筑施工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行政许可370000011706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3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17069市水务管理局4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7070市水务管理局45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7071市水务管理局46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707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7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7073市园林和林业局48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行政许可3700000117075市水务管理局49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17076市城市管理局50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17077市城市管理局51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17078市城市管理局52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行政许可3700000117079市城市管理局53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行政许可370000011708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54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7081市水务管理局55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7082市水务管理局56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7083市城市管理局57供热企业停业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7084市城市管理局58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行政许可3700000117085市城市管理局59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7087市城市管理局6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7089市城市管理局6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370000011709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1709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3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709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核行政许可370000011709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5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7099市园林和林业局66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7100市园林和林业局67港口岸线使用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8003市交通运输局68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8005市交通运输局69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8006市交通运输局70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8007市交通运输局71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8008市交通运输局7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8009市交通运输局73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8010市交通运输局7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8011市交通运输局75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8012市交通运输局7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8013市交通运输局77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8014市交通运输局78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8017市交通运输局7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8018市交通运输局80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8024市交通运输局81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8036市交通运输局82取水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9001市水务管理局8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9004市水务管理局84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9005市水务管理局8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行政许可3700000119007市水务管理局86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9010市水务管理局87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行政许可3700000119011市水务管理局88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9014市水务管理局89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9015市水务管理局9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9017市水务管理局91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9022市水务管理局9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0001市农业农村局93动物诊疗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0009市农业农村局94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20018市农业农村局95生猪屠宰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0023市农业农村局96农药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0031市农业农村局97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20067市农业农村局98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0078市农业农村局99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1008市商务局100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行政许可3700000121012市商务局10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行政许可3700000121013市商务局102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22010市文化和旅游局103文物商店设立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2021市文化和旅游局104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2023市文化和旅游局105旅行社设立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2038市文化和旅游局106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行政许可3700000123025市卫生健康委107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3700000123027市卫生健康委108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23029市卫生健康委10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行政许可3700000123030市卫生健康委110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3700000123031市卫生健康委111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行政许可3700000123034市卫生健康委1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含煤矿)、丙级资质认可行政许可3700000123039市卫生健康委11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3040市卫生健康委114医疗广告审查行政许可3700000123041市卫生健康委115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3042市卫生健康委116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3043市卫生健康委11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3044市卫生健康委118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3700000123046市卫生健康委119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3700000123048市卫生健康委120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3700000125014市应急局121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25015市应急局122公司(企业)登记(限内资)行政许可3700000131001市市场监管局123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3700000131005市市场监管局124食品生产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31006市市场监管局125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31007市市场监管局12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行政许可3700000131009市市场监管局127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3700000131010市市场监管局128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3700000131011市市场监管局129计量授权行政许可3700000131012市市场监管局13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3700000131013市市场监管局131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31014市市场监管局132充装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31015市市场监管局13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行政许可3700000131016市市场监管局1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行政许可3700000131017市市场监管局13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0131019市市场监管局136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32001市文化和旅游局137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审核行政许可3700000132006市文化和旅游局138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32017市文化和旅游局139《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32018市文化和旅游局140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32019市文化和旅游局14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32022市文化和旅游局142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32024市文化和旅游局143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32026市文化和旅游局14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33001市体育局14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39020市文化和旅游局146印刷企业设立行政许可3700000139021市文化和旅游局147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39031市文化和旅游局148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44001市侨办149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3700000159001市发展改革委150对在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相关作业、活动的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60006市发展改革委151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72020市市场监管局152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72021市市场监管局15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72022市市场监管局15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72023市市场监管局15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72024市市场监管局156执业药师注册行政许可3700000172025市市场监管局157药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72027市市场监管局15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99019市人防办159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99020市人防办160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99021市人防办161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99022市人防办162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99023市人防办163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99024市人防办164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99025市人防办165电影放映单位设立行政许可3700000199033市文化和旅游局166慈善组织认定行政确认3700000711006市民政局167出境游名单审核行政确认3700000722010市文化和旅游局168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行政确认3700000723010市卫生健康委169股权出质登记行政确认3700000731007市市场监管局170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0700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71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0700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72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11001市民政局173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的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11002市民政局17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11003市民政局175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1400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7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1707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园林和林业局

      市水务管理局17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1709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78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1709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79招标控制价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171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80《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17116市城市管理局18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1711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8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1711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园林和林业局183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1712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84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20021市农业农村局185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21008市商务局186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项目审批(审核)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22054市文化和旅游局187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22068市文化和旅游局188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23033市卫生健康委189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23035市卫生健康委190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23045市卫生健康委191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31062市市场监管局192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31068市市场监管局193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39041市文化和旅游局194药品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72001市市场监管局195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的补发和注销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72025市市场监管局196药品进口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72032市市场监管局197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72039市市场监管局198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72040市市场监管局199出口医疗器械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72042市市场监管局200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72043市市场监管局20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72044市市场监管局20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72045市市场监管局20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99009市人防办204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查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99010市人防办20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99011市人防办20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99013市人防办207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项目登记其他

      行政权力3700001099014市人防办208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公共服务370000201401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9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行政确认3702000704001市发展改革委210城市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意见确定行政确认3702000719001市水务管理局211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登记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0214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12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0214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13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经营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0217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14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0217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15供热合同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17001市城市管理局216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登记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17003市城市管理局217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1702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18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1702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19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证明文件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1704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2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告知性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1705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21用水计划核定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19001市水务管理局222居民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水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19002市水务管理局223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19003市水务管理局224再生水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报批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19004市水务管理局225供水企业对欠费的单位用户停止供水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19005市水务管理局226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十八小时以内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19006市水务管理局227雨水、污水设施及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方案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19007市水务管理局228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其他

      行政权力3702001023003市卫生健康委229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信息查询公共服务3702002031005市市场监管局230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公共服务3702002031006市市场监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2020年8月31日)

      青政字〔2020〕2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基本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统筹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服务能力,解决社会救助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确保合力救助、精准救助、及时救助、公平救助,构建兜底保障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1.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聚焦脱贫攻坚、特殊群体、群众关切,健全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康复救助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为补充的,科学规范、运转高效、保障全面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范围、救助水平、救助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人员、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唇腭裂和脑瘫儿童、重度精神病患者、困难残疾人、“两癌”贫困妇女、困难职工、需急救的身份不明和无力支付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庭、见义勇为死亡(牺牲)人员家庭等困难群体全覆盖。(市委政法委、市扶贫协作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政府救助为主、社会力量救助为辅,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社会救助,拓宽救助渠道。加强社会救助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福利政策制度有效衔接,提升保障质量。(市扶贫协作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开展救助服务。指导各区(市)依托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协理员、驻村(社区)干部、社区网格员等,协助社会救助申请及动态管理;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队伍开展家境调查、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救助服务;探索建立救助对象探访制度,引导党员干部结对帮扶社会救助家庭,实现社会救助家庭帮扶全覆盖。(市扶贫协作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统筹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1.构建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市级要指导基层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区(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整合现有工作力量,成立区(市)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建立“横向到部门、纵向到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与各救助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政策衔接。镇(街道)要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负责各类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将相关工作纳入镇(街道)服务平台一体运行;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配备协理员,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公开公示、信息统计等,做好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救助申请帮办代办,协助做好调查评估等工作。(市扶贫协作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各级要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采取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区(市)要优化配置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编制资源,做到人岗相符;镇(街道)要在现有编制内,充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力量;村(社区)要明确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专职承担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事项,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市扶贫协作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社会救助办理流程,推动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减少审批层级。推行证照核验和告知承诺等方式,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实现社会救助事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提高社会救助审批服务效率和效能。(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

      1.完善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依托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我市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为各级、各有关部门更好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服务支持。市、区(市)有关部门要主动将社会救助纳入平台管理,实现全市所有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信息等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由分散救助向统筹救助转变。充分利用省政务服务网络渠道,实现救助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公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健全工作机制,对社会救助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各相关部门和有关金融管理机构要及时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相关核对信息的查询服务或协调建立查询工作机制。(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税务局、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使用管理社会救助资金

      1.扩大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供给。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扩大并优化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将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分级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社会救助工作开展。认真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税收优惠、资金奖补、费用减免等政策,撬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结构。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逐级制定社会救助财政事权清单,根据救助人数和地方财力状况,分析各类救助项目资金需求和财政支付能力,统筹安排救助资金。授权区(市)统筹管理各类救助资金,盘活存量,合理确定救助重点,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筹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1.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制度,将社会救助政策、项目以及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多渠道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社会救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预防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对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逐级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按规定录入失信记录,归集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青岛),集中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约束和惩戒。(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推动社会救助政策精准高效落地,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制度和资源统筹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等方法,切实解决社会救助中的具体问题。

      (二)狠抓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强化跟踪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全市社会救助整体效能不断提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7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7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年8月5日)

      青政办发〔2020〕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新动能,全力打造核心要素齐全、融合应用引领、产业生态活跃的世界工业互联网之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构建完备的工业互联网生态

      (一)建立“工业赋能”和“未来城市”两张场景清单。依托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精准梳理产业、技术、人才、资金等需求,建立工业互联网改造升级项目库,分行业、分领域建立“工业赋能”动态场景清单;面向5G、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未来城市发展中的应用场景,围绕智能交通、智慧医养、数字文娱、在线教育、智慧物流、智慧社区等领域,按年度建立“未来城市”场景清单,率先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相关项目纳入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

      (二)定期发布场景清单。积极推进场景清单“全市通用、全球共享”模式,列入场景清单的项目优先享受工业互联网相关扶持政策。每季度发布不低于200个“工业赋能”场景和50个“未来城市”场景,持续推进核心技术与场景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

      (三)开展场景示范应用。遴选“工业赋能”场景示范项目,围绕“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对市级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按照市政府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遴选“未来城市”场景示范项目,面向智能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5G、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分别开展年度“十佳场景示范”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十佳场景,按照智能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项目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二、打造国际领先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四)支持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运用股权、债权等方式,对海尔卡奥斯等设立在我市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重点支持,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向平台迁移,全力打造具有全球引领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五)支持行业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在特定领域培育一批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建立青岛市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名录,实施动态管理,面向细分行业和中小企业提供平台服务,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

      (六)支持企业用户上云用平台。对纳入市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名录、年度服务本地企业50家以上且该部分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该部分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补,单个平台服务商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制造业中小企业购买和使用云计算资源及平台服务给予优惠,减轻用户费用负担,引导企业用户上云用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七)开展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将工业互联网项目作为我市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重点支持领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八)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支持中小企业在设计、制造、管理等关键环节,部署推进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方面改造升级,对企业年度内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三、发展全链条的工业互联网体系

      (九)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对我市获批国家立项支持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类项目,按其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的5%,给予项目承担企业一次性奖励,由企业用于奖励核心团队。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参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工作,打造国际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十)支持5G基站建设。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积极支持5G基站建设,免费开放办公场所、公共交通枢纽及大型公共服务区域等公共设施资源。鼓励各区、市对新建并开通运营的5G园区,在基站及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运行用电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

      (十一)培育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梯队。支持各区、市结合当地产业优势,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在青注册法人机构,注册后按支持财源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

      (十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围绕制造业企业安全需求,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模拟仿真、风险评估、漏洞挖掘评估、安全攻防验证等工作。对在我市注册法人机构的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年度运营费用的20%给予补助,政策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引导各类资源向工业互联网集聚

      (十三)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设立工业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建立市级工业互联网重点项目库,探索财政资金“拨改投”改革,对工业互联网重点项目按照不高于被投企业总股本的50%实行股权投资,构建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产业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链”集群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设立工业互联网基金。发挥政府引导基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发起设立100亿元规模的工业互联网基金。发挥中电信5G基金、中航智能制造基金、海创千峰母基金等400亿元基金群的优势,重点投向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平台、解决方案服务商等,促进资本、技术和项目在我市加快集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五)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场景清单中涉及的项目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探索知识产权、数据资产质押等融资方式,创新金融产品。拓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推动金融科技聚集发展,促进数字信息技术在金融服务中的创新应用,大力发展产业数字金融,实现工业互联网发展与产业数字金融创新双轮驱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六)提高关键共性技术供给能力。开展工业互联网共性技术攻关,支持工业互联网领域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参照支持新兴技术领域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扶持政策,建设工业互联网、5G、人工智能等领域综合创新载体。通过股权投资形式,支持综合创新载体有效融合,共建工业互联网科教产融合示范园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七)完善人才体系建设。发挥人才赋能基金作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调查发布工业互联网紧缺人才目录,靶向引进和培养工业互联网人才。出台人才定向支持政策,加快工业互联网人才集聚。支持驻青高校布局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交叉学科,建设工业互联网学院、研究院;鼓励龙头企业围绕工业互联网、5G、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人才实训基地,精准解决场景清单中的人才需求。组建胶东经济圈工业互联网产教联盟,开展工业互联网技能大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业互联网工作机制

      (十八)激发商会协会活力。畅通政府、企业、商会协会沟通渠道,发挥商会协会独特资源优势和平台集聚作用,创新开展跨区域合作、以商招商、对接交流等产业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加强上下联动。各区、市要围绕《青岛市工业互联网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0—2022年)》确定的主要目标、攻坚任务、重点工程,联合项目实施企业、创投风投机构,开展工业互联网改造项目效益评估;要结合辖区实际,优化整合现有政策,探索税收增量、利润增量的收益分配机制,研究出台创新性、差异化的工业互联网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十)强化部门协同。市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以工业互联网为重点,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和资金支持,争创国家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国家级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QDCR-2020-002000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2020年8月20日)

      青政办发〔2020〕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 (含供热配套费92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老式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

      (一)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根据下一年度配套费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情况,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提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配套费实施方案。崂山区、城阳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年度配套费投资计划由其区、市政府或管委编制实施。

      (二)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李沧区黑龙江中路以东区域除外)配套费收入总额中提取15%,作为市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使用。

      三、严格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按规定减免配套费。

      (二)在原址上拆除重建、未改变使用性质且能提供原建筑合规缴费依据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三)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四)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发生变更的,按原缴费标准予以补交或退还配套费差额。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工作。崂山区、城阳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工作由其区、市政府或管委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9日。2020年9月20日前已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但未缴纳的项目,按当时标准执行,若当时标准高于现行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幼儿园配套建设办法由市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另行制定,办法出台前,幼儿园配套建设仍按原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序号减免事项减免依据1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3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5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6对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1989〕济字第86号)7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3〕29号)8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9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鲁财综〔2015〕63号)10符合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QDCR-2020-0020004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青岛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9月1日)

      青政办发〔2020〕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数据开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有关要求,加速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充分挖掘公共数据潜在价值,加快“数字青岛”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开放主体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邮政、通信、水务、电力、燃气、热力、公共交通、铁路等公共事业运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数据使用主体,是指通过下载、调用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共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数据开放主体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数据开放主体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公共数据开放和应用工作应当遵循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统筹管理、分级分类,需求导向、合规应用,安全可控、评价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大数据局为全市公共数据开放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完善和管理维护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确保开放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协调、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相关产业发展;制定相关标准;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各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各数据开放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开放相关工作。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建立数据开放专人专岗管理制度,明确牵头负责的内设机构及人员,并将名单及时提交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条市大数据局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开放主体和数据使用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责任,建立数据存储、传输、使用全过程管理机制,保障公共数据安全。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要求,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或者不当利用。

      数据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和数据使用协议落实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所获取的公共数据安全。

      第二章数据开放和利用

      第七条市大数据局应当结合公共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保护和应用要求等,制定本市公共数据分级分类规范。数据开放主体应当结合行业、区域特点,对具体公共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确定开放类型、开放条件。

      公共数据分为非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无条件开放类3类。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开放,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共数据,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非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可以列入有条件开放类或者无条件开放类;第三方同意开放或数据开放主体认为不开放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列入有条件开放类或者无条件开放类。

      开放条件主要指对数据使用主体的技术管理要求和审核要件。

      数据开放主体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公共数据的开放类型和开放条件。

      第八条数据开放主体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公共数据分级分类规范,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注明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更新频率等,提交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连同数据集,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发布。

      第九条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建立开放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和维护开放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不断扩大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

      第十条对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数据使用主体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以数据下载或接口调用的方式直接获取。

      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公布开放条件。数据使用主体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向数据开放主体提交申请,并说明申请用途、应用场景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数据开放主体对数据使用主体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与其签订数据使用协议,明确数据使用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并按照协议约定通过数据下载、接口访问、数据沙箱等方式开放公共数据。

      第十一条鼓励数据使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所获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

      数据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数据使用协议约定,开展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及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并对不当行为采取限制、取消权限等相应措施。

      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举报违法违规利用公共数据的行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数据开放主体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必要的,应当立即中止开放,同时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数据使用主体认为公共数据开放清单以外的数据应当开放的,可以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提出开放申请,并说明使用目的、数据更新要求等。

      相应的数据开放主体应及时对申请开放数据进行分级分类评估,非开放类数据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不开放理由;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数据使用条件;无条件开放类数据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开放。

      第十三条数据使用主体对获取的公共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反馈,数据开放主体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反馈。

      第三章多元开放

      第十四条构建多元数据生态体系,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依法开放自有数据,促进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多维度开放和融合应用,推动建立合法合规、安全有序的数据交易机制。围绕医疗、交通、安保等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加快相关领域公共数据开放,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十五条结合产业发展现状,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数据服务推荐等方式,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发展,营造良好开放氛围。

      第四章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市、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指标评价体系,对数据开放主体的开放数据质量、调度管理效率、数据支撑能力等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市、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数据开放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数据开放职责,或者在数据开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数据开放主体、开放平台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开放公共数据过程中,因试验探索等原因,且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

      数据使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实施违法行为,获取非法收益、危害公共数据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

      “好差评”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8月26日)

      青政办字〔2020〕8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0号),持续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12月中旬前,全市全面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依托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体系。加快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做到每个办事的企业和群众都能自愿自主真实参与评价,每个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均可评价,每个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和工作人员都接受评价,好评长项继续加强,差评弱项得到整改,促进企业和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广泛评价、政府部门及时改进的良性互动,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二、构建“好差评”评价体系

      (一)评价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评价对象。在线上线下服务大厅、中心、站点、窗口依托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业务系统、热线电话平台、移动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提供各类政务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评价模式。全市统一使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评价结果共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5个评价等级,其中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四)评价渠道。

      1.现场服务“一次一评”。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在服务窗口设置二维码或者评价器,由评价主体进行评价。设置评价器的部门要将评价器接入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

      2.网上服务“一事一评”。市和各区(市)政务服务平台、部门办事服务系统要接入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利用统一“好差评”评价页面,完整采集、实时报送办件数据和评价数据。

      3.社会各界“综合点评”。各级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意见箱、“12345”热线电话、监督平台、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综合性评价。

      4.政府部门“监督查评”。各级各部门开展政务服务调查,应及时了解政策知悉度、办事便利度、服务满意度等情况。适时抽取参与评价的评价主体,开展回访调查,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政务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办件数据归集。按照国家、省“好差评”工作规范,提出我市“好差评”办件数据归集规范和要求,加快建设全市政务服务办件数据归集库。各区(市)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按照规范要求将业务办件数据向全市办件数据库归集。其中,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建立的系统,由市级部门统一组织办件数据归集。各级各部门要确保事项和办件关联准确,办件要素无缺漏。(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8月31日)

      (二)推进统一身份信息互信。“6+1”类依申请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其他类权力、公共服务)办件数据所对应的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用户身份信息互认。(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牵头,各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8月31日)

      (三)设置现场评价设备。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张贴静态二维码,方便评价主体通过“爱山东”APP和“山东一网通办”小程序自主评价。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办事窗口设置评价装置,将其接入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进行现场评价。(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9月30日)

      (四)政务服务平台渠道端接入系统。各部门将业务运行系统所对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渠道端(电脑端、移动服务端和自助服务端)接入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9月30日)

      (五)强化差评整改反馈。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差评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收到差评和投诉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业务办理单位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立行立改;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说明理由,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做好解释说明。核实为误评或恶意评价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纳。核实整改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评价主体反馈,确保差评件件有整改、有反馈。做好差评回访整改情况记录,实名差评回访率要达到100%。“好差评”反映的问题,各承办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整改回应。(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9月30日)

      (六)建立“差评”复核机制。政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认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不属实的,可以申请复核。

      1.驻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复核,由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复核意见,报同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核准,经核实为不属实的,不予采纳,并在评价结果中标注为“不属实”。

      2.非驻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复核,由本单位负责核准,经核实为不属实的,不予采纳,并在评价结果中标注为“不属实”。(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9月30日)

      (七)强化综合分析整改。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跟踪、分析政务服务评价情况,将“好差评”反映的问题作为优化办事流程、动态调整办事指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评价主体反映强烈、“差评”集中的问题,要及时调查,采取措施,督促限期整改,推动问题解决。(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9月30日)

      (八)建立整改问责机制。对服务评价连续排名靠后的工作人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责问责。对评价人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具体信息,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9月30日)

      (九)保障评价数据安全准确。建立“好差评”评价数据安全保障机制,确保评价主体信息保密、安全,统计分析结果自动生成、不可更改。(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

      (十)实施评价结果公开。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数据统一汇聚,评价统一标准。定期公开“好差评”实施结果,通报各部门“好差评”情况,广泛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例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在媒体曝光,推动形成愿评、敢评、评了管用的社会共识。(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

      (十一)健全政务服务奖惩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评价。根据评价主体评价满意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奖惩,并作为年终政务服务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复被差评、投诉,故意刁难甚至打击报复评价主体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及时查处刷“好评”或恶意差评等行为,确保“好差评”结果真实、客观、准确。(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9月30日)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好差评”系统对接工作顺利完成。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指导监督,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好差评”工作,承担核实、整改、反馈、回访、复核职责。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市)“好差评”工作,承担政务服务评价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等职责。

      (二)做好制度衔接。要加强与既有的政务服务满意度测评、绩效评价、营商环境评价、投诉处理、效能监察等相关制度整合衔接,避免重复评价、多头处理。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有针对性、多渠道地开展宣传,提升全社会对“好差评”工作的知晓度、认可度、参与度。

      (四)加强线上线下引导。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青岛站和“青岛政务通”移动端设置专栏,各线下服务窗口要主动引导评价主体对政务服务进行“好差评”。

      (五)重视评价结果运用。将“好差评”评价结果与单位、个人绩效考核挂钩,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和窗口工作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7期)人事任免人事任免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7期)

      近期市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020年8月31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徐树成为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张辉为青岛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

      李天传为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姜海天为青岛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任;

      辛广军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刘高军为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友森为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沙剑林为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隋振华为青岛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赵国磊为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王洵为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列招继亮同志之前);

      徐冰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列高祀章同志之后);

      谭鹏为青岛市体育局副局长(列矫曙光同志之前);

      滕涛为青岛市统计局副局长;

      朱其富为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军为青岛市信访局副局长;

      张建刚为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

      王振海为青岛财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

      臧毅杰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聘期三年)、董事(任期三年);

      张君为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三年)、董事(任期三年);

      蔡宏亮为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三年)、董事(任期三年);

      吕世军、徐惠为青岛财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三年)、董事(任期三年);

      刘继成挂职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时间一年)。

      免去:

      万建忠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毛加栾的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职务;

      宋长虹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职务;

      王镭的青岛市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王振海的青岛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王尧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赵宝玲、杜维平的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柴方利的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臧毅杰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于春涛的青岛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刘和金的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马宗明的青岛市招生考试院院长职务;

      翟朋福的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宣世英的青岛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职务;

      朱国堂的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职务;

      张君的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职务;

      刘高军的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2020年8月31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王锋兼任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局长。

      免去:

      赵燕的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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