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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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14期
  • 总期刊数 总413期
  • 成文日期 2020-07-30
  • 发布日期 2020-07-30
  •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新建道路命名和部分道路

      调整起止点的通告

      (2020年7月22日)

      青政发〔2020〕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决定对城区新建道路予以命名,调整部分道路起止点。现通告如下:

      一、新建道路命名(104条)

      (一)市北区(31条)

      1.桐柏路:西南起大沙路,东北止开封路。

      2.桐柏支路:西南起大沙路,向东北折西北止桐柏路。

      3.德清路:南起湖清路,北止御景新苑小区门口。

      4.修水支路:西南起萍乡路,东北止修水路。

      5.南昌支路:东起青岛金派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门口,西止南昌路。

      6.舞阳支路:东南起许昌路,西北止舞阳路。

      7.方城支路:东南起方城路,西北止唐河路。

      8.新邵路:东起重庆南路,西止长沙路。

      9.保靖路:西南起新邵路,东北止开平路。

      10.辰溪路:东南起保靖路,向西北折西再折西北止周口路。

      11.泸溪路:东起保靖路,向西折西南止长沙路。

      12.辰溪支路:南起泸溪路,北止辰溪路,东临泸溪支路。

      13.泸溪支路:南起泸溪路,北止辰溪路,西临辰溪支路。

      14.镜湖路:东南起合肥路,西北止阳光山色小区西北角。

      15.镜湖支路:东起镜湖路,向西折西北止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公司西北门。

      16.庐江路:东起镜湖路,西止劲松三路。

      17.裕安路:东南起台柳路,向西北折西南止保儿馨都小区北门。

      18.越城路:东起绍兴路,西止吴兴路。

      19.连山路:西南起大连路,东北止黄台路。

      20.湖坪支路:西南起湖坪路,东北止湖溪路。

      21.秀洲路:东起鞍山一路,西止人民路。

      22.青山湖路:东南起青岛水务海润自来水集团水清沟管线管理所北门,西北止四流南路。

      23.宁都路:东南起青岛广台固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门口,西北止重庆南路。

      24.民慧路:西南起海泊河北路,东北止西吴一路。

      25.汉口支路:西南起汉口路,东北止海泊河南路。

      26.大成支路:东起南口路,西止大成路。

      27.乾安路:南起大成支路,向北转东北止海泊河南路。

      28.德惠路:南起海泊河北路,北止敦化路。

      29.高港路:东起江都路,西止镇江路, 北临延吉路。

      30.江都支路:东起江都路,西止镇江路,南临北仲路。

      31.沭阳路:东南起北仲路,西北止高港路。

      (二)崂山区(9条)

      1.海青支路:东南起海口路,向西北折东北止海青路。

      2.新伟路:西南起科苑经八路,向东北转西北止新宏路。

      3.新顺路:东南起新宏路,西北止科苑纬四路。

      4.新平路:东起科苑经六路,西止科苑经五路。

      5.峰平路:东起纵八路,西止玉龙路。

      6.峰顺路:南起九水东路,向南折西转北止圣水路。

      7.顺松路:东起九水东路,西止汉西路。

      8.润松路:东南起九水东路,向西北转西南再转西北止汉西路。

      9.顺润路:南起润松路,北止顺松路。

      (三)黄岛区(40条)

      1.君塔山路:南起蟠龙河路,北止红柳河路。

      2.白河路:东起大巴山路,西止君塔山路。

      3.甘河路:东起朱郭路,西止君塔山路。

      4.沁河路:东起朱郭路,西止马连路。

      5.永定河路:东南起云台山路,西北止茂山路。

      6.雁门山路:西南起蟠龙河路,东北止永定河路。

      7.万松山路:南起山王河路,北止蟠龙河路。

      8.牛脐山路:东起昆仑山北路,向西折北止团结路。

      9.昆嵛山路:南起牛脐山路,北止山王河路。

      10.颍河路:东起龙斗山,西止昆嵛山路。

      11.小清河路:东北起牛脐山路,向西南转西止云台山路。

      12.潭溪山路:西南起抓马山,向东北转西北再转东止牛脐山路。

      13.龙须山路:南起山王河路,北止山龙河路。

      14.杏坛路:东起小清河路,向北转西成环状后止小清河路。

      15.海兰河路:东起江山北路,西止团结路,南临唐王河路。

      16.唐王河路:东起唐王山路,西止团结路。

      17.后河路:东起江山北路,西止团结路,北临唐王河路。

      18.唐王山路:南起唐王河路,北止海兰河路。

      19.图里河路:东起团结路,西止开拓路。

      20.古里河路:东起团结路,西止奋进路。

      21.南楼山路:南起前湾港路,北止南楼山支路。

      22.南楼山支路:东北起图里河路,向西南转西北成半环状止图里河路。

      23.城子山路:南起前湾港路,北止图里河路。

      24.花林河路:东起云台山路,西止石屋山路。

      25.柳条河路:东起云台山路,西止柳花泊路。

      26.石屋山路:南起黄河西路,北止花林河路。

      27.三清山路:南起大通山路,北止淮河西路。

      28.扒山路:南起吴江路,北止五台山路。

      29.芙蓉江四路:东北起锦屏山路,西南止香江路。

      30.雅江路:东起汉江路,向西折北止同江路。

      31.完达山路:东南起长江东路,西北止新港山路。

      32.海霞路:南起风河北路,北止海王路。

      33.海晓路:东起海景路,西止海霞路。

      34.海涛路:南起海晓路,北止海王路。

      35.春熙路:东起海景路,西止凤凰山路。

      36.围子山路:东起大珠山北路,西止青连铁路。

      37.岳峰路:南起琅琊台家园小区西门,北止东岳中路。

      38.腾翔路:南起尧头路,北止泊里二路。

      39.云智路:南起蓝湾慢道,北止东岳东路。

      40.集慧路:东起港兴大道,西止港融路。

      (四)城阳区(24条)

      1.长城一支路:东起春城路,西止长城路。

      2.长城二支路:东起阜城路,西止长城路。

      3.兴阳支路:南起兴阳路,北止长城一支路。

      4.靖城支路:东南起靖城路,西北止阜城路。

      5.中城支路:东起中城路,西止213省道。

      6.康城支路:东起中城路,西止康城路。

      7.春阳一支路:南起明阳路,北止春阳路,东临长城路。

      8.春阳二支路:南起明阳路,北止春阳路,西临中城路。

      9.明阳一支路:南起正阳中路,北止明阳路。

      10.明阳二支路:南起德阳路,北止明阳路。

      11.崇阳支路:南起崇阳路,北止和阳路。

      12.春旺路:东起青特小镇B区东南侧,西止前旺疃社区居民楼西南侧。

      13.中川支路:东起黑龙江北路,西止中川路。

      14.建业路:东起安顺北路,西止双元路。

      15.乐海路:东起怡海路,向西转西南成半环状再转东止怡海路。

      16.元宁路:南起乐海路南段,北止乐海路北段。

      17.银河支路:南起白沙河运动公园,北止银河路。

      18.乐水路:东起王沙路,向西折西北止黑龙江中路。

      19.红霞支路:东起红霞路,西止黑龙江中路。

      20.东和路:南起银河路,北止烟青路。

      21.东和一支路:东起东和路,西止洼里社区。

      22.东和二支路:东起东和路,西止前桃林社区。

      23.东和三支路:东起东和路,西止大明寺路。

      24.海岙路:南起汇海路,北止岙东中路。

      二、调整起止点道路(25条)

      (一)市北区(4条)

      1.宜丰路:起点不变,止点由九江路向西北转北延长至河清路。

      2.桦川四路:起点不变,止点由桦川四路6号向西延长至桦川路5号。

      3.绣惠路:起点不变,止点由普集路向东北延长至孟庄路。

      4.新丰路:起点不变,止点由人民二路向西折北延长至嘉兴路。

      (二)崂山区(1条)

      赤岭路:起点不变,止点由梅岭东路向西北延长至苗岭路。

      (三)黄岛区(15条)

      1.大巴山路:起点由太阳山路调整为茂山路,止点由金钱河路向北延长至岚河路。

      2.泺河路:起点不变,止点由云顶山路向西北延长至牧马山路。

      3.山王河路:起点由康岳路向东调整至山王东社区,止点由牧马山路向西延长至前马连东水库。

      4.牧马山路:起点不变,止点由蟠龙河路向东北延长至永定河路。

      5.岷山路:起点由团结路向南调整至康岳路,止点不变。

      6.紫荆山路:起点由团结路向东南折西南调整至昆仑山北路,止点不变。

      7.金钟山路:起点由昆仑山南路向东南转东调整至峨眉山路,止点不变。

      8.新港山路:起点不变,止点由长江东路向西转西南延长至嘉陵江东路。

      9.泊里一路:起点不变,止点由常河路向西延长至204国道。

      10.泊里三路:起点不变,止点由常河路向西延长至204国道。

      11.志翔路:起点由尧头路向南调整至程家庄,止点由泊里二路向北延长至泊里一路。

      12.董家口路:起点由规划环泊南路向南调整至滨海大道,止点不变。

      13.毛家山路:起点由滨海大道向南调整至蓝湾慢道,止点不变。

      14.学院路:起点由滨海大道向东南调整至毛家山路,止点不变。

      15.学台路:起点由王台东路向东调整至环台东路,止点不变。

      (四)城阳区(5条)

      1.文阳路:起点由春城路向东调整至烟青路,止点由双元路向西延长至正阳西路。

      2.阜城路:起点由兴阳路向西南调整至黑龙江北路,止点不变。

      3.硕阳路:起点由泰城路向东调整至青岛市高级实验中学东门,止点不变。

      4.和阳路:起点由春城路向东调整至宁城路,止点不变。

      5.江城路:起点由文阳路向西南调整至中城路,止点不变。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尽快设置道路标志,编排楼、门牌并规范钉挂。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革调整的通知

      (2020年7月16日)

      青政字〔2020〕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划转至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列市直企业管理。改革调整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务院国资委“双百行动”试点企业,按照国家、省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规定给予支持,由市国资委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办法。

      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确保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4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4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2020年7月16日)

      青政办发〔2020〕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2号),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2020年年底,全市建成353万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到2022年,在划定的粮食功能区基础上,建成400万亩高标准农田,稳定保障300万吨粮食产能;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市高标准农田数量、质量进一步提高,粮食安全保障基础更加坚实。

      二、构建“五统一”建设管理机制

      (一)统一规划布局。摸清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情况,统筹规划目标任务,优化建设布局,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估要求,编制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施区域化整体推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区(市)示范。优先支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国家种子基地、村庄布局调整中整合的耕地、田园综合体、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农业产业园区等建设高标准农田。(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以上区、市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统一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完善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构建农田建设地方标准体系。高标准农田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亩,鼓励在有条件的项目区开展整村整镇、成方连片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考虑建设中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个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涉及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要同步完善用水计量条件。(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一组织实施。落实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建设质量。鼓励对已建项目区进行改造提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一验收考核。建立“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落实机制,结合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要求,规范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对完成任务好的区(市)予以适当政策倾斜支持,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市)进行约谈通报。严格按程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一上图入库。按照全国农田建设“一张图”监管要求,做好数据共享、对接工作,补充完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数据信息,高标准农田全部上图入库,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多元化投资增长机制

      (六)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根据建设任务成本变化等,适时调整投资标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市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加大财政投入,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在债务限额内发行债券,对预算已安排债券资金的项目先行调度库款开展建设,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探索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支持融资担保公司等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所需贷款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使用机制。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核定流程、核定办法,规范开展新增耕地跨区域占补平衡调剂,市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长效化利用保护机制

      (九)落实高标准农田保护制度。及时将建成高标准农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良田粮用,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禁将不达标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排放、倾倒、堆存到农田。对水毁等自然损毁的高标准农田,及时纳入年度建设任务补充修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实施耕地质量保护提升行动。推广水肥一体化等先进实用技术,试点高标准农田堆肥还田培肥地力项目,整村整镇、成方连片推进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和有机肥替代化肥。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实行用地养地相结合,防止地力下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工程管护机制。区(市)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确保建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鼓励区(市)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田建设管护新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强有力组织保障机制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各级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农田建设管理责任制度,抓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监督评价、运营管护及改革创新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新增耕地核定、水资源利用管理等工作。加强风险防控,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用地政策,简化建设程序,鼓励区(市)政府依法批准通过简易程序招投标。加快构建扶持粮食生产政策体系,加大奖励力度,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对农田输配电工程建设、运营给予政策优惠,建立高标准农田灌溉等通电保障长效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基础支撑。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评估等制度办法。加强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配强区(市)、镇(街道)两级工作力量。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科学统筹解决农田灌溉缺水问题。加强工程建设与农机农艺技术的集成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水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家政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7月16日)

      青政办字〔2020〕6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进一步解决我市家政服务业市场供给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管理机制不全等问题,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重点

      (一)强化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鼓励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政府补贴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

      (二)引导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发展。以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共享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支持一批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推动家政示范企业、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三)促进家政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服务、社区照料、病患陪护、残疾人托养、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

      二、支持措施

      (一)强化财税金融支持。

      1.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好提高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等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

      2.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拓展发行专项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运用投资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发展和行业兼并重组。

      (二)完善公共服务政策。

      3.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家政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4.推动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改善。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探索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保障。支持各区(市)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家政从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

      5.畅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水平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支持家政从业人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渠道提升学历层次。

      6.建立家政服务人员上岗服务码制度。通过多种方式,逐步为家政从业人员免费认证“家政服务码”,实行一人一码,实现通过扫码查询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技能情况、工作经历、服务评价及信用记录等,并通过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等信息平台,对登记的家政服务人员信息实时动态监管。

      (三)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7.支持院校增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支持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青岛市技师学院等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将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纳入专业内容。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支持家政示范企业和职业院校积极参与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及大纲、职业培训教材和职业培训包编制和开发工作。支持家政服务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社会力量引进国外优质特色培训机构,培育高端家政管理人才,填补区域空白。

      8.加强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支持家政培训力度,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把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加大筹资力度,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支持家政服务培训。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认定)费补贴。

      9.健全体检服务体系。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岗前体检制度,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体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体检结果作为认证“家政服务码”依据之一。

      10.稳定从业人员输入渠道。在引导满足本市城镇“4050”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家政服务企业与我市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的安顺、陇南、菏泽市劳务输出基地合作办学,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提高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青岛市家政服务业“领跑者”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我市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

      (二)健全家政服务规范和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家政行业协会作用,研究完善符合我市发展现状的家政领域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体系,重点聚焦家政电商、家政教育、家政培训等新业态。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工时,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具体办法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深化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建立家政企业(机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并在全市家政行业推广应用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开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依托“信用青岛”网站、信用类信息平台等,按规定提供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份认证、信誉核查、信用报告等信息。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联合惩戒。开展家政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等级较高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便利服务。

      (四)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加大家政服务业优秀典型宣传力度,将家政从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完善维权服务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实现体面劳动,逐步提升家政从业人员社会地位。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建立第三方认证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督促家政企业开展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进一步畅通“12315”、互联网平台等消费者维权渠道,发挥家政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作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附件:1.青岛市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清单

      2.青岛市家政服务业“领跑者”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ZP(]附件1

      青岛市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重点任务责任部门完成时限1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达到35000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2022年2在青岛技师学院等开设家政服务类相关专业,招生规模不低于100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2022年3建设培育5家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22年4打造2个家政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22年5储备3个家政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2022年6组织至少2所院校和企业引进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2022年7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家政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自2020年12月起,长期开展。8建立特殊人群家政培养培训机制,对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从事家政服务提供支持。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自2020年12月起,长期开展。9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技能提升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自2020年12月起,长期开展。10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继续开展11落实支持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长期开展12组织家政企业和家政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银保监局长期开展13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长期开展14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集体宿舍。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建立职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企业职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期开展15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可减免租赁费用。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期开展16组织开展“百城万村”家政扶贫工作。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妇联、市扶贫协作办继续开展17督促家政企业建立家政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及时归集到全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长期开展18按年度制定完善我市家政服务业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每年19逐步实现统一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认证“家政服务码”,实行一人一码持码上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20年12月20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要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积极向国家推荐纳入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并在积分落户等方面给予照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长期开展[ZP)]附件2

      青岛市家政服务业“领跑者”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薛庆国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万建忠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守国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

      刘吉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王孝芝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岷市教育局总督学

      管恩富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屹卿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信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杜本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华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李宗卫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孙斌市扶贫协作办一级调研员

      周新国市总工会副主席

      张宇团市委副书记

      吕丽艳市妇联副主席

      任希巍市税务局二级巡视员

      林洁青岛银保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徐守国、刘吉彩兼任办公室主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7月16日)

      青政办字〔2020〕67号

      有关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农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整治清零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青岛市农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清零行动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面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实际,决定到今年年底,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整治清零行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聚焦农村改厕、村庄通户道路硬化及私搭乱建、乱堆乱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配建、畜禽散放养整治、农业投入品和生产废弃物回收处置、黑臭水体治理等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措施,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全面开展整治清零行动,打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攻坚战,推动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二、整治清零内容和目标

      (一)农村改厕问题清零。

      清零内容:农村改厕中存在的账实不符、不能用、不好用、设施质量差、破损严重、厕所粪污管护体系不健全、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清零目标:农村改厕账实相符、应改尽改、质量达标,设施器具完好;厕污无渗漏,符合无害化标准;厕所粪污管护体系健全,后续服务到位;国家、省、市检查暗访发现和自查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

      (二)村庄通户道路硬化任务清零。

      清零内容:纳入2020年农村通户道路硬化任务的行政村。

      清零目标:完成2020年通户道路硬化任务,达到“晴天不起土,雨天不踩泥”标准。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区、市政府。

      (三)村庄私搭乱建清零。

      清零内容:有碍村容村貌观瞻、存在安全隐患的及违章建筑,包括砖混结构、彩钢瓦等围挡。

      清零目标:消除私搭乱建。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区、市政府。

      (四)村庄乱堆乱放清零。

      清零内容:村内公共空间,街巷和房前屋后乱堆乱放的草堆、粪堆、土堆等“三大堆”,以及农业生产废弃物等杂物。

      清零目标:村庄公共空间、街巷和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有序。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区、市政府。

      (五)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清零。

      清零内容:村头巷尾、田间道路、山头林地、河道流域、废弃矿坑等区域的各类垃圾堆放点。

      清零目标:未经批准的各类垃圾堆放点全部清除,村内外没有垃圾堆放死角。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有关区、市政府。

      (六)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配建和散放养问题清零。

      清零内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不到位、运转不到位问题,村内畜禽散放养殖问题。

      清零目标: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全部配建、运转正常;村内没有畜禽散放养、到处乱跑现象。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区、市政府。

      (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废弃物整治。

      整治内容: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废旧农膜、农作物秸秆、尾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问题。

      整治目标:农药包装废弃物基本回收,农作物秸秆基本实现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尾菜等废弃物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区、市政府。

      (八)村庄黑臭水体整治。

      整治内容:村庄黑臭水体。

      整治目标:完成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确保村庄内基本没有黑臭水体,污水无乱排乱放、乱泼乱倒。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有关区、市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整治清零行动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攻坚任务来抓,主要领导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狠抓落实,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要组织镇(街道)加强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自觉性和积极性,打一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人民战、阻击战。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压实责任,强化措施,紧盯问题,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依法有序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验收标准、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坚持依法依规,不搞形式主义、劳民伤财,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让农民群众得实惠,增强幸福感和获得感。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集中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强化督导考核。将整治清零行动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要考核内容,采取“半月调度、每月通报、每月督导”等措施,用整治清零倒逼责任落实,及时开展问题通报、排名约谈和函告提醒。相关区(市)要建立问题台账,责任落实到人,逐一清零,逐一销号。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整县验收安排,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强化正向激励措施,采取积分制、道德银行、文明家庭、光荣榜等形式,动员农民群众广泛参与,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对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群众反映问题集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纪依规追究问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7月20日)

      青政办字〔2020〕6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7月17日印发的《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8〕59号)和2015年6月5日印发的《青岛市防台风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4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

      1.5 风险概况

      青岛市濒临黄海,地形以平原、山地和丘陵为主,地势东高西低,南北两侧隆起,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683.7毫米,汛期(6—9月)降水集中,占全年降水量的70%—76%。河流水系分为大沽河、北胶莱河以及沿海诸河流3大水系,共有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41条,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4条,径流季节性较强,夏季洪水暴涨,其他季节多处于断流状态。

      据统计,青岛市水灾主要发生在沿海区域、大沽河沿河两岸中下游及平原低洼区。年均受1个台风影响。资料显示,青岛市干旱灾害多发生在春季、初夏及晚秋季节,干旱发生周期呈现快速缩短趋势。

      受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水资源特点的影响,青岛市防汛主要风险源是台风、风暴潮和局地短时强降雨。主要风险点是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区、胶州市城区及沿海沿河区域,山区的小水库、塘坝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大(小)沽河等河道两岸以及河道入海口区域,海上船舶和作业人员。

      2 组织指挥体制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市防指在市水务管理局下设市城市防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防办”),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含棘洪滩水库、崂山水库)。

      根据防汛需要,市防指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防指总指挥确定,通常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由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通常设立研判组、执行组、保障组等职能组,需要增设其他职能组由现场指挥长决定。

      2.1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防指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委副书记、分管应急的副市长、分管水务管理的副市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管理局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青岛警备区分管负责同志、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任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供销社、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消防救援支队、青岛国际机场集团、青岛国信集团、青岛城运集团、青岛银保监局、市气象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青岛海事局、省调水中心青岛分中心、市通信管理局、市水文局、济南铁路局青岛工务段、中国联通青岛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青岛分公司、中国电信青岛分公司、中石化青岛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91206部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市防指职责

      按照市防指组织框架和职责,构建“一办九组,一会商”的工作模式,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指令;承担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的职能;拟订防汛抗旱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全面掌握防汛抗旱形势,动员部署工作,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组织重要会商和指挥重大抗洪抢险行动。

      2.1.2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及防汛抗旱工程立项审批(政府投资)或核准(自筹资金);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做好教职员工、学生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节水意识,提高其避险自救和互助能力,落实学生防溺水安全责任;做好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担负重要救灾物资生产的市直工业企业进行生产指导;指导市直工业企业等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做好交通保障,确保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车辆畅通。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防汛抗旱实际情况和市级相关部门年度防汛抗旱资金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保障防汛抗旱工作开展,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住房和建设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的维修抢护工作;负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危、破、陋”住房改造工作,做好危房专业鉴定和预警预报等工作;配合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对危病房屋进行摸底排查及受灾房屋的抢修、建设。

      市城市管理局:做好燃气供应、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职责范围内公用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保障城市气、热稳定供应;督促各区做好雨后垃圾清理、清运工作;指导做好户外广告、亮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汛期配合区(市)政府做好城市广场、海水浴场、沿海地段等公共场所人员疏导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权限内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查处重大案件和跨区案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路、公路和协调地方铁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管辖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碍行洪设施;协调道路运输企业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做好城市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防洪工作;指导港口管理单位做好港区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港口基础设施的防浪工作;汛期敦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按市防指指令开通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免收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车辆通行费。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水务工程建设与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区(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所管辖重要河道、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市防指部署,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工程抢险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防洪会商,加强水工程运行管理,做好监测、防范、抢护等工作,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有效管控风险扩大。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报市防指;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组织调配防汛抗旱急用的农业机械;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节水技术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技术指导工作,以及畜牧、病虫害防疫防治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按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调度好浅海、滩涂、养殖船只和渔业船舶的避风、防浪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指导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清除河道行洪区内阻水林木、妨碍通行倒伏树木,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菜篮子”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和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工作,及时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等做好汛期旅游安全宣传和安全防范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措施建议,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市应急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并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中央、省驻青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市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市场流通主体和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对防汛抗旱食品质量监督,保证救灾食品、药品安全。

      市大数据局:负责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安全畅通的电子政务网络保障。

      市供销社:负责指导、协调供销社系统防汛抗旱工作。

      青岛日报社:负责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动态、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汛情、旱情、灾情等。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动态、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汛情、旱情、灾情等。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任务。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负责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协调所需飞机,优先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青岛国信集团:负责胶州湾隧道及相关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优先保障防汛抗旱紧急抢险车辆通行。

      青岛城运集团: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陆运工作,担负汛期运输车辆的值班任务;优先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青岛银保监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预报和预警,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负责风暴潮、海浪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发布工作。

      青岛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风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省调水中心青岛分中心:负责所辖省属胶东调水工程和棘洪滩水库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三大运营商尽快恢复损坏的通信设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通信保障实施情况。

      市水文局:负责全市雨情、水情、墒情等监测、预警预报和其他水文情报工作;按规程发布洪水预警。

      济南铁路局青岛工务段:负责所辖铁路系统及设施的防汛工作;组织检查防汛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代表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参加本地防洪抢险工作;按要求配合做好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中国联通青岛市分公司:负责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联通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抢通恢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中国移动青岛分公司:负责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移动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需要,提供无线调度专用车。

      中国电信青岛分公司:负责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电信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需要,提供无线调度专用车。

      中国石化青岛石化公司: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区域做好防汛工作;做好洪汛引发的火灾爆炸、油品泄漏应急工作。

      中国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库站做好防汛工作;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用油的供应工作。

      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制定防汛抗旱应急供电预案,受客户单位委托,组织实施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大中型水库、河道的照明用电、闸门启闭电源设备的双回路电源供电改造;对灾区责任范围内的供电设施抢修维护,优先保证防汛抗旱用电。

      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胶州湾跨海大桥及其他所属高速公路的防汛安全工作,优先保障防汛抗旱紧急抢险车辆通行。

      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海军相关部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

      水旱灾害发生时,根据市防指统一部署,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和群众转移安置措施的落实。

      2.1.3 市防指组织架构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监测预警组、专业处置组、综合救援组、人员转移和社会动员组、医疗和防疫组、治安警戒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综合保障组等10个工作组。

      市城防办设在市水务管理局,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棘洪滩水库、崂山水库的防汛工作。

      预警发布后,办公室和其他工作组联络员按照防汛部署值守。

      (1)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防指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全面了解掌握防汛抗旱信息,为市防指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组织协调全市防台风工作;承办防汛抗旱工作的统筹协调、公文运转,审核重要文稿,及时向省政府、省防指报送重要工作情况,收集、整理、上报动态信息,做好会议筹备、记录整理、纪要印发等工作,协调市防指各工作组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的业务调度、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价,向市防指报告工作情况等。

      (2)监测预警组。负责提供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按照预案和行业规定报送,依法依规发布,提出应对建议。

      组长单位: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水务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等。

      (3)专业处置组。由各类自然灾害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按照洪水、内涝、风暴潮、地质灾害等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组织调动有关行业队伍和资源,开展巡查防范、处置抢护工作。台风防御由承担市防指办公室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风暴潮防御由承担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的部门按照《青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内涝由市、区(市)城市防汛办公室按照城市防汛防内涝预案组织实施。水库、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工程抢险依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程及专项预案组织实施。海上搜救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专业处置所需物资由相应自然灾害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和统筹调用。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组建市级水务专业处置组,指导水务行业抢险处置队伍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等各类自然灾害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行业市级专业处置组,指导行业抢险处置队伍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等部门每年4月10日前将专业处置组名单报市防指备案。

      组长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海事局。

      (4)综合救援组。根据市防指要求,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调相关领导赴现场并协助开展工作。

      组长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青岛海事局、海军相关部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5)人员转移和社会动员组。负责组织协调人员转移安置,组织灾情调查、损失评估、统计上报、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开展公益宣传、防灾减灾科普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组长单位:各区(市)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红十字会等。

      (6)医疗和防疫组。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

      (7)治安警戒组。负责道路交通管制,根据市防指或现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疏导救灾人员、车辆,实施重点防御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等。

      (8)宣传报道组。负责会同主管部门确定宣传报道口径,组织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协调安排新闻报道、新闻发布会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选树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和引导;做好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及防汛预警、汛情公告、安全提示等信息发布工作。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应急局、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

      (9)专家组。有关部门、防汛重点单位应当建立防汛专家组,负责对灾害处置措施、损失影响和善后恢复等提供咨询、评估和决策建议。市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市防汛专家组,对全市防汛工作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应急局、青岛海事局等部门要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有效应对滑坡泥石流、危房倒塌、道路桥梁损坏、洪水和重要水工程险情、海上船舶事故等极端天气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应急局、青岛海事局等部门每年4月10日前将专家组名单报市防指备案。

      (10)综合保障组。负责调集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物资及供水、电力保障,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和市场供应。

      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等。

      应急抢险救援通讯保障,由市通信管理局牵头,市大数据局、市广播电视台及运营企业(移动、联通和电信公司)组织落实。

      2.2 区(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市)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市)防指”〕,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市)防汛抗旱工作,按照“三定”方案设置防指办事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部门(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

      3 监测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警

      各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针对水旱灾害,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工作。

      预警发布:市级防汛预警由市防指发布,区(市)级防汛预警由区(市)防指发布,市城市防汛预警由市城防办发布;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由市气象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由市水务管理局、市水文局负责;洪水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由市水文局负责,其中,山洪监测、预报预警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雨情由市气象局预报,由市防指办、市水务管理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水工程工情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浪、风暴潮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由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负责;地质灾害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测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城市内涝监测、预警由承担城市防汛抗旱工作的部门负责,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市内涝监测、预警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危房鉴定和预警预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2 预防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以防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水旱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 预警

      4.1 预警发布、变更、解除

      4.1.1 防汛(抗旱)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4.1.2 防汛(抗旱)预警由市防指以文电、预警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短信等形式发布。市防指办公室根据收集、汇总的信息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市防指秘书长会商确定预警级别,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按下列权限签发:

      蓝色预警:市防指秘书长签发;

      黄色预警: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发;

      橙色预警: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红色预警: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4.1.3 防汛(抗旱)预警级别的变更与解除,根据气象部门预警解除和汛情实际情况,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变更、解除的签发程序、权限与发布的相同。预警级别变更后,原级别预警自动解除。

      4.2 防汛预警分级与行动

      4.2.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蓝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接近或达到100毫米;

      (3)市水文局发布洪水预警,预计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高于5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且低于或等于警戒水位;

      (4)预计某条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

      (5)预计某座小(二)型水库即将发生垮坝,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即将出现较大险情;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蓝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向市防指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市气象局、市水文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市水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台风、海浪、风暴潮、洪水监测预报和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向渔业船舶、海上其他船只、海上养殖及海上作业人员发出警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大中型水库及河道水情,加强值班值守和不间断监控巡查,落实预泄预排方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地铁站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设施适时发出警示。

      (3)青岛日报、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及时播报有关信息。

      (4)区(市)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2.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黄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3)市水文局发布洪水预警,预计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4)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数条主要河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即将发生决口;

      (5)预计某座小(一)型水库即将发生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即将出现较大险情;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黄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黄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做好市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准备,必要时派出市级督导组。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预警响应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市气象局、市水文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市水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值班,加密监测,及时发布台风、海浪、风暴潮、洪水监测预报和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组织督导渔业船舶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其他船舶及其作业人员落实防风避风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的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地铁站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采取预防措施。

      (3)青岛日报、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播报有关信息。

      (4)区(市)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2.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橙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3)市水文局发布洪水预警,预计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4)预计数条重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即将发生决口;

      (5)预计数座中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橙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及时调度掌握防汛信息,做好市级应急救援预先调度工作。适时向区(市)派出市级工作组指导防汛工作。向驻青有关部队通报情况。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市气象局、市水文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市水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密监测,及时发布台风、海浪、风暴潮、洪水监测预报和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对可能出现的航线停航、渔业船舶避风、胶州湾跨海大桥交通管制、停业、停课、景区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情况做出应对方案,并向市防指报备。市城市防办协调成员单位、指导区(市)城市防汛机构,做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秩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业规范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对下游可能造成威胁的病险水库降低运行水位。各级应急部门做好救援准备。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做好学校、医院、商场、地铁站等公共场所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御工作。

      (3)青岛日报、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播报有关信息,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

      (4)区(市)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并按预案组织实施。

      (5)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按照预案加强工程调度,加密巡查频次监控运行状态,发现险情及时处置。

      4.2.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红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正面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3)市水文局发布洪水预警,预计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4)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即将发生决口,或数条主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即将发生决口;

      (5)预计某座中型水库即将发生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红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及时调度掌握防汛信息,适时向区(市)派出市级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驻青有关部队通报情况。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级应急响应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市气象局、市水文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市水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密监测,及时发布台风、海浪、风暴潮、洪水监测预报和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要求适时组织有关航线停航、渔业船舶避风、胶州湾跨海大桥关闭、停业、停课、景区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紧急措施。市城市防办协调成员单位、指导区(市)城市防汛机构,做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秩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业规范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落实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险情处置人员和物资。各级应急部门根据本级防指要求开展救援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适时对学校、医院、商场、地铁站等公共场所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做好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御工作,及时修复损毁设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新闻媒体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通报。

      (4)区(市)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5)预警范围涉及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4.3 抗旱预警分级与行动

      4.3.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抗旱蓝色预警:

      (1)0.1≤Ia<0.6;

      (2)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3)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4)其他需要发布抗旱蓝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蓝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加强对旱情监视,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工作指导,落实抗旱责任制;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区(市)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4.3.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抗旱黄色预警:

      (1)0.6≤Ia<1.2;

      (2)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3)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其他需要发布抗旱黄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黄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抗旱调度指导,制定水源统一调配和调度水量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旱情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区(市)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4.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抗旱橙色预警:

      (1)1.2≤Ia<2.1;

      (2)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3)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其他需要发布抗旱橙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橙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工作调度,研究抗旱经费补助办法和开展宣传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适时向区(市)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抗旱工作。通过媒体发布旱情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区(市)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4.3.4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抗旱红色预警:

      (1)2.1≤Ia≤4;

      (2)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以上;

      (3)城市干旱缺水率>30%,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其他需要发布抗旱红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红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工作调度,开辟水源和拟定用水限额措施;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向区(市)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抗旱工作;通过媒体发布旱情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区(市)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5 响应

      5.1 响应启动、变更、终止

      防汛(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4个级别。

      防汛(抗旱)响应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变更、终止的签发程序、权限与预警发布的相同。

      5.2 防汛响应分级与措施

      5.2.1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防汛Ⅳ级响应:

      (1)热带风暴影响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某个区(市)启动Ⅲ级响应,数个区(市)启动Ⅳ级响应;

      (3)某个区(市)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个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某条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6)某座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Ⅳ级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立即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同时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处置规章规定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向涉及的区域、部门(单位)发布警报(通报),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信息;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工程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有效管控风险扩大。

      5.2.2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防汛Ⅲ级响应:

      (1)强热带风暴影响青岛或热带风暴登陆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某个区(市)启动Ⅱ级响应,数个区(市)启动Ⅲ级响应;

      (3)某个区(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个区(市)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某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决口;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6)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Ⅲ级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Ⅳ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2)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防洪方案组织实施洪水防御,加强巡堤查险,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上岗到位;

      (3)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征兆时,水工程设施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先期抢险处置,控制险情,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大沽河干流发生重大险情、水闸垮塌、小(一)型以上水库溃坝应立即向市防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2.3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防汛Ⅱ级响应:

      (1)台风影响青岛或强热带风暴登陆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某个区(市)启动I级响应,数个区(市)启动Ⅱ级响应;

      (3)某个区(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个区(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数条重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决口;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6)数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Ⅱ级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Ⅲ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出警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2)启用本级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工具;

      (3)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先期处置,应首先组织转移受威胁人员,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

      5.2.4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启动防汛I级响应:

      (1)强台风影响青岛或台风、强台风登陆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数个区(市)启动I级响应;

      (3)数个区(市)同时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某条重要河道发生决口,或数条主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决口;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6)某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I级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Ⅱ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向转移人员提供安置场所和食品、饮水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2)必要时向驻青部队或省防指(省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救援。

      5.3 抗旱响应与措施

      5.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抗旱响应:

      (1)数个区(市)发生轻度干旱;

      (2)数个区(市)的城区发生城市轻度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Ⅳ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抗旱责任制,开展抗旱服务活动。

      (2)加强旱情监测,做好预报工作。

      5.3.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抗旱响应:

      (1)数个区(市)发生中度干旱;

      (2)数个区(市)的城区发生城市中度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Ⅲ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Ⅳ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加强水量供求分析,合理组织水源调度。

      (2)加强应急调水和应急小水源建设,统筹引黄水源、当地水源和跨区域调水水量,提高调水综合效益。

      5.3.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抗旱响应:

      (1)数个区(市)发生重度干旱;

      (2)数个区(市)的城区发生城市重度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Ⅱ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Ⅲ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加大经费投入,落实抗旱资金和补助。

      (2)加强节水宣传,推广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等节水技术。

      5.3.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抗旱响应:

      (1)数个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2)数个区(市)的城区发生城市特大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Ⅰ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的主要措施:

      在Ⅱ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开辟水源,推行节水措施。

      (2)统一管理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用水限额措施。

      6 应急处置

      水旱灾害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市防指应派出工作组,加强组织指导工作。

      6.1 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水旱灾害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向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6.2 分级响应

      1.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防汛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地区(市)政府、单位(企业)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应区(市)请求或根据实际情况,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依照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市级响应,组织调度区(市)政府、以及市级相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市级防汛响应,组织调度区(市)政府、以及市级综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启动市级防汛响应,组织调度全市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 指挥调度

      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其中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市防指有关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防指进行调度处置。

      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防指有关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其中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指有关常务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防指进行调度处置。

      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指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或到市防指指挥调度处置。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

      6.4 扩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现有抢险救援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的水旱灾害事件,或事件可能波及到相邻城市,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应向省防指或国家防总请求支援。

      6.5 社会动员

      水旱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电视、报刊、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宣传防汛抗旱知识和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6.6 应急终止

      根据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或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程度,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7信息报告、处置与发布

      7.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报告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2号)规定执行。突发性险情、灾情按照《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行业信息报送依照行业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水旱灾情信息核查、报告由受灾区(市)应急部门负责。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指报告有关初步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核实的信息,也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

      河道、水工程设施遭遇突发险情时,事发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2 信息处置与发布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市防指、区(市)防指要严格按照政府有关信息发布和审批制度办理。需要由市级发布的重大雨情、水情、汛情及灾情等信息,由市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需要由区(市)发布的雨情、水情、汛情及灾情等信息,由区(市)防指审核和发布。

      市防指发布信息内容由市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防指秘书长签批,市防指统一发布。敏感事件、发生较大及以上灾害区(市)重要信息的发布内容,须经市防指事先审核。信息主要通过传真、办公系统、短信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发布。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配合媒体做好典型事迹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8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按照职责组织落实资金、受灾群众救助、转移安置、交通运输、医疗防疫、水、电、油等保障工作。

      8.1 队伍保障

      8.1.1 防汛队伍

      (1)通常由解放军、武警和消防队伍、市民兵应急分队、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组成。水利行业要重视吸收专业施工队伍,发挥其专业技术和大型设备的优势。

      (2)调度按照就近调配、快速行动、有序救援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消防队伍、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的调度。跨区(市)调度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3)凡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援行动确需动用军队的,由市防指向驻军提出请求,进行协调;各区(市)组织的抢险救援行动确需动用军队的,由所在地区(市)防指(政府)直接向当地驻军提出请求,同时向市防指办公室报备。

      8.1.2 抗旱服务组织

      抗旱服务组织是基层开展抗旱活动的群众性合作组织,干旱时期,主要为受旱地区群众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即时咨询等服务。

      8.2 物资保障

      1.健全防汛物料实物储备、社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通常防汛物料由政府实物储备(含部门实物储备)与社会(群众)号料相结合的方式储备。市有关部门应按“三定”要求落实市级物资和仓储场所,各区(市)也应结合防灾减灾建设规划落实本级物资,筹建仓储场所。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调度本级政府储备(含部门实物储备)、依法征调辖区内社会(群众)号料。

      3.紧急情况下,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险情时,确需调度实物储备的,应优先动用本级部门储备。

      8.3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防汛抗旱工作所需经费。抢险救灾补助资金、演练培训等应急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急部门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和监管,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审计部门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8.4 监测预报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快完善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强测报手段,提高预报精度和灾害预警水平,不断提升辅助服务的能力。

      8.5 通信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度应通过应急指挥平台、办公网、在用有线和无线通讯等方式达成。

      应急抢险救援通讯保障,由市通信管理局牵头,市大数据局、市广播电视台及运营企业组织落实。

      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青岛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应播发、刊登防汛抗旱公益信息。

      8.6 人员转移安置保障

      1.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临时转移安置人员工作。转移安置应遵循统一指挥、安全第一、就近安置的原则。

      2.有关单位(部门)应针对易受灾区域,编制人员转移安置预案,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加强日常管理维护。

      3.受灾区(市)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临时转移安置人员的生活救助和灾情核查报告(含临时转移安置人数)工作。

      4.防洪工程开闸泄洪,下游需要人员临时转移避险的,防洪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通知河道、水库下游相关区域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村庄等做好准备,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9 善后工作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依法依规,有序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每年汛期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污染事故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重要河道:指本市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

      10.1.3 主要河道:指本市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

      10.1.4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5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公式:

      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0.1.6 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10.1.7 中度干旱: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10.1.8 重度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10.1.9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以上。

      10.1.10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0.1.11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0.1.12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0.1.13 城市重度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0.1.14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某”指1个(条、座),“数”指2个(条、座)及以上。“城市”指市、区(市)主城区。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评估、解释,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宣传、培训、演练按照市政府关于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市)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10.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服务

      督促惠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2020年7月22日)

      青政办字〔2020〕7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着力打造阳光、诚信、规范、便利政策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聚焦打好15个攻势,推动解决助企惠企政策不完善、不透明、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总结市本级和城阳区、即墨区试点经验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全面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督促惠企政策落实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采购方式,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组建专业化惠企法律服务团队,发挥第三方社会监督作用,监督政策实施、参与政策制定。督促各级各部门跑好政策实施“最先一公里”、突破“中梗阻”、打通“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助企惠企政策落实落地;免费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权益保障等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使企业更有获得感,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提振企业“投资青岛就是投资国家战略”的信心,为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任务:

      (一)政策咨询。设置惠企政策和法律服务热线电话,解答来电咨询、接收情况反映、听取意见建议、接受服务委托,与企业实现“一线通”。主动走访企业和行业商会协会等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梳理企业政策、法律服务需求,有针对性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和法律服务。积极搭建平台,加强与政策制定、兑现部门交流沟通,通过其组织的会议、活动等宣传惠企政策、惠企举措,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解读服务,帮助企业掌握政策、争取政策,指导企业精准、高效获取政策、享受政策。

      (二)政策实施。围绕营商环境打造、诚信体系建设、“双招双引”及“三我”活动开展,以青岛政策通等平台为载体,汇集企业反映的政策不完善、不透明、不到位、不落实等具体问题,及时向政策制定、兑现部门反馈,协调、督促做好政策释明和个案解决工作。加强对企业普遍反映政策问题的研究,找准症结、拿出对策,形成书面意见建议,为修改完善助企惠企政策提供参考。建立政策兑现倒逼机制,对督促惠企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按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政策参与。在涉及惠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制度性文件计划编制、草案起草、咨询论证等过程中,参加由政策制定、兑现部门组织的座谈调研、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建议,增强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必要时,受其委托参与惠企政策制定和实施效果评估。对可能发生的重大、敏感或有较大影响力涉企事件、现象等,自主开展前瞻性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建议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报政府决策参考。

      (四)权益保障。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围绕法人治理、劳动用工、对外投资、市场交易、产权保护等要素为企业进行法治体检,提供专业化合规服务,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廉洁经营,防范生产经营法律风险。因惠企政策制定不完善、政策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等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免费为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咨询服务,引导、鼓励企业依法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和政策实施进行社会监督,并形成书面报告,由司法行政机关向政府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报告、通报。

      三、工作要求

      各区(市)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督促惠企政策落实工作在增强企业获得感、提振投资者信心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好督促惠企政策落实工作。2020年8月底前,市、区(市)两级要全部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督促惠企政策落实工作。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工作实际需要做好律师事务所选聘,避免市、区(市)两级惠企法律服务团队重叠。组建和优化惠企法律服务团队,建立由各专业领域律师参与的惠企法律服务队伍,为工作开展提供坚实人员保障。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制定提供政策咨询、权益保障和参与政策制定等方面的配套制度,规范督促惠企政策落实工作开展。加强对惠企法律服务团队的动员和政策培训,引导其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建立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开展督促惠企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务求工作实效。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各区(市)督促惠企政策落实工作的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责任落到实处。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青岛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督促惠企政策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各政策制定、兑现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主动提高工作协同性,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惠企政策有效实施。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区(市)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顶格协调和统筹调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购买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督促惠企政策落实工作开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要积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短信、“两微一端”等媒介,结合现场咨询、培训讲座、上门服务、开设专栏等形式,推动政策制定、兑现部门做好惠企政策咨询、解读、宣讲、推介工作,加大以案说法力度,打消企业顾虑,提高企业对惠企政策的知晓度和认可度。要注重延伸服务链条,增加服务深度,让“黄金政策”发挥“黄金效应”,以质量和信誉赢得企业认同,不断提升各项督促惠企政策落实举措的影响力、公信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工作成效,有关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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