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1、12期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2020年第11、12期
  • 总期刊数 总411期
  • 成文日期 2020-06-30
  • 发布日期 2020-06-30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6月19日)

      青政办发〔2020〕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在充分推广应用国家和省、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基础上,持续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到2023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体系,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包括区市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基础夯实阶段(2020年年底前)

    1.梳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2020年9月底前)。基层政府要认真对照国务院部门已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参照《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格式参考模板》,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2.优化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2020年11月底前)。基层政府要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构建系统完备、易于操作、运转有效的制度规范体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政府信息动态更新调整机制。加强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定公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工作制度,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运用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方面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规范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会商协作,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予以答复反馈。

    3.加强基层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坚持政府门户网站作为第一公开平台的功能定位,区(市)政府要逐项对照梳理编制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优化政府网站栏目设置,确保目录中所有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要求,区(市)政府门户网站要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部门、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和在线办事入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要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和青岛政策通平台、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借助区(市)融媒体中心优势,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提升政府信息影响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要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二)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6月底前)

    1.落实其他领域标准指引(2022年6月底前)。基层政府在落实好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先行探索其他领域标准建设。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基本实现各领域各环节信息“应公开、尽公开”,并认真抓好落实。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2.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村(居)延伸(2021年11月底前)。基层政府要指导支持村(居)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应对应一致。指导建立完善村(居)公开事项清单,列明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形式等,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探索完善村(居)务公开渠道,加强村(居)务信息公开栏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综合利用信息公开栏、广播、益农信息社、微信群、公众号等群众方便获取的渠道进行公开,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探索在本级政府“政务公开”专栏中开设“村(居)务公开”专栏,以村(居)为单位公开重要信息。

    (三)攻坚验收阶段(到2023年)

    基层政府全面完成国办发〔2019〕54号文件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建成覆盖基层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政务服务全流程的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重点工作亲自部署、检查、督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基层对口部门抓好本领域标准指引的贯彻落实,指导基层政府对涉及本领域事项清单优化调整;基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强化经费保障,精心组织实施,区(市)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区(市)政务公开工作,要加强对镇(街道)和部门的督促指导,统筹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司法、政务服务、大数据等部门和融媒体中心的协调联动机制。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市)要成立明确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队伍,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前期调研和工作实际,选取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城阳区政府、平度市政府和市南区金门路街道办事处等17个镇(街道)作为政务公开示范点。区(市)政府要加强工作交流,充分吸收借鉴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重点打造本区(市)示范点,突出特色和亮点工作,形成辐射和带动效应。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各区(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把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知识技能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公开本领;涉及26个试点领域的市政府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开展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培训工作。

    (三)加强督促落实。2020年,我市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基层政府要加强理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将政务公开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遇到的问题和思考,依托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交流》和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看山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宣传推广。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并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附件:1.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格式参考模板

    2.青岛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示范点名单

     

    附件1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格式参考模板

     



    公开事项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
    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

    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特定
    群体
    主动
    公开

    申请
    公开

    1
    政策
    文件

    教育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市、区)教育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规范性
    文件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各类教育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市、区)教育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各单位可根据26个领域标准目录指引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和领域特点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2


    青岛市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示范点名单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城阳区政府,平度市政府。

    市南区金门路街道办事处,市北区浮山新区街道办事处,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兴华路街道办事处,崂山区金家岭街道办事处、沙子口街道办事处,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南街道办事处、辛安街道办事处,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流亭街道办事处,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北安街道办事处、通济街道办事处,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李哥庄镇政府,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莱西市姜山镇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5月20日)

    青政办字〔2020〕3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31日印发的《青岛市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8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涉及我市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在建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海河坝等市政工程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 风险分类

    (1)施工风险:主要包括物体打击风险、高空坠落风险、坍塌风险、触电风险、机械伤害风险、有毒有害气体风险、交通事故风险等。

    (2)自然环境风险: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3)周边环境风险:主要包括由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引发的市政工程建设现场周边管线、河道、既有建(构)筑物等设施破坏。

    1.6 事件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总工会、区(市)政府等单位的分管领导,青岛供电公司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指导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媒体组织、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协调相关企业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由市级政府承担的所需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理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与调查,并协助做好事件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灾情速报,事件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理;参与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市)开展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的燃气、供热等城市公用运行管线及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输单位,保障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必要情况下,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责任范围内城市公用供水、排水管线及设施的排险、紧急抢修工作;负责防汛、防洪等的监测、预测,可能对市政工程建设造成安全隐患时,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及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市应急局:组织调度所属应急队伍和物资赴现场参加灭火、人员搜救等处置工作;负责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震情、震害等相关信息,为指挥部及时决策提供支持;组织、参与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及时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需求。

    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涉及特种设备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协调工作;负责组织通信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通信畅通;配合企业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情况下相关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正常供电;负责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并保障预案实施过程中所需经费;负责组织做好较大以上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政府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2.4 专家组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应急、卫生、新闻宣传等专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为成员的专家组,负责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并参与预案编制、修订、评审、演练评估及宣教培训等工作。

    3 监测预测

    3.1 风险防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区(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在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市政工程行业相关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双重预防体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各类风险源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并制定管控措施,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源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

    3.2 监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区(市)政府、市气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建立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健全完善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举报、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等多渠道收集、监测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对气象、应急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在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及其他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3.3 预测

    根据历年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监测信息等,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形势进行分析;对于外地已发生的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形势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按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经监测预测和会商研判,下列情况下,视情发布相应预警信息:气象、应急、电力、交通、环境等部门发布相应等级预警信息的;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相应级别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其他有可能引发相应级别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

    4.2 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同时抄报市委、市政府与市应急局。

    橙色、红色预警: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同时抄报市委、市政府与市应急局。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移动通讯、警报器、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3 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区(市)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并视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向社会公布反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

    (5)及时向社会发布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7)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区(市)政府应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在建市政工程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4 预警变更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报告主体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区(市)政府。

    5.2 报告流程

    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5.3 报告主要内容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其负责汇总,分别向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市应急局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715360。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企业处置: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撤离危险环境区域的施工人员、疏散周边无关人员;迅速核实人员伤亡情况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态势进行研判;向属地区(市)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

    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区(市)政府处置:事发地区(市)政府在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区(市)政府应急响应,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与事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事件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将信息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开展抢险救援,并做好人员疏散、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

    6.2 分级响应

    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较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 指挥协调

    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Ⅳ级):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Ⅲ级):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指挥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Ⅱ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 现场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可根据抢险救援实际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青岛供电公司组成。负责组织调用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在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电力等管线产权单位的配合下,结合抢险实际,依托应急、交通等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高效开展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依法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事发企业等单位组成。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调拨、发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受灾群众和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的生活。当保障需要超出区(市)政府能力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用全市在建市政工程应急物资开展保障工作,市相关部门对处置过程中应由市政府承担的经费进行审核、拨付,制定物资分配保障实施方案。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红十字会、事发地区(市)政府配合。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工程监测单位等配合。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

    新闻宣传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事发地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配合。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件责任调查等。

    专家咨询组:根据抢险工作需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类别选调专家组成专家组。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事故现场态势研判,研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和建议,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事发企业、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相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做好事发地水电气管网等市政设施的排查修复,现场专业化清理处置,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6.5 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市公安局应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市公安局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件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事件伤亡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市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市应急局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损坏,各管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危险源监测:根据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

    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受伤害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协调应急部门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提供支持。在营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受伤害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救护、转运伤员:卫生部门应第一时间营救伤员并进行检伤分类、科学救治。

    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发地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造成公共交通运行中断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轨道其他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救援队伍、物资调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牵头,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市级抢险救援队伍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家属接待:发生突发事件的项目参建单位和区(市)政府要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6.6 扩大响应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区域,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 应急联动与社会动员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区(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8 应急结束

    当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得以控制,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经组织专家会商,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 信息发布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7.2 舆情引导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收集网络、媒体等舆论舆情,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8 恢复与重建

    8.1 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 社会救助

    市应急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 总结评估

    事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4 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应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救援队伍、设备物资、应急经费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9.1 队伍保障

    (1)各市政企业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在建市政工程的应急救援工作;当超出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区(市)政府给予支援。

    (2)各区(市)政府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内在建市政工程应急救援工作;当现场救援超出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3)市级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全市在建市政工程应急救援工作;当现场救援超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请市政府给予协调。

    9.2 物资保障

    各区(市)政府、各市政企业应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在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进一步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时,及时调拨至现场使用,组织建立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临时征用各区(市)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9.3 经费保障

    处置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9.4 技术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创新使用大数据技术,充分利用青岛市建设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等大数据平台,及时掌握发生突发事件的在建市政工程相关情况。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广播电视台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 宣教培训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各区(市)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市政行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 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 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 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第八届青岛市首席技师名单的通知

    (2020年5月20日)

    青政办字〔2020〕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根据《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通过逐级推荐选拔、专家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社会公示,经市政府批准,确定第八届青岛市首席技师共95人,管理期为2020年1月-2023年12月。现将名单公布如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涛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车辆电工

    于明星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泵站操作工

    于信标青岛市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形象设计师

    于海滨青岛昊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维修电工

    马兴海军北部战区91697部队柴油机维修工

    王一杰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燃气调压工

    王兆军青岛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道工

    王军青岛国华工艺品有限公司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王阳阳青岛海尔(胶州)空调器有限公司空调器检漏工

    王显其青岛雪达集团有限公司纺织针织染色工

    王振国青岛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装表接电工

    王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电网调度自动化维护工

    牛晓军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冷作钣金工

    邓轲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转炉炼钢工

    石忠宝青岛石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焊工

    卢永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

    匡明如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茶艺师

    任传生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中式烹调师

    刘伟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催化裂化装置操作工

    刘军华青岛市级机关东部管理中心中式烹调师

    刘国磊青岛市技师学院维修电工

    刘明春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卷烟厂烟机设备修理工

    刘泽顺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鞋类设计师

    刘树涛青岛西海岸新区黄海职业学校钳工

    刘起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电动装卸机械司机

    阮万林海军北部战区91197部队空调工

    孙日新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装卸机械电器修理工

    孙长柏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维修电工

    孙玉波青岛鑫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工

    孙正夏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电焊工

    孙庆锋青岛前进船厂船舶钳工

    孙丽伟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电工

    孙秀华青岛市爱心大姐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员

    孙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维修电工

    纪文尚青岛市市南区智源职业培训学校评茶师

    纪婷琪海尔集团公司人力资源本部人力资源高级技师

    杜勇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内燃装卸机械司机

    李元超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

    李以峰青岛洁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洗衣师

    李金明青岛渔夫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中式烹调师

    李学强青岛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农网配电营业工

    李洋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焊工

    李晓鹏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电焊工

    李慧娟青岛经济职业学校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

    杨坊如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电焊工

    杨维方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钢筋工

    位浩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化工总控工

    沙明珠青岛心悦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员

    张立田青岛长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式烹调师

    张永强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电焊工

    张加鹏青岛海尔洗涤电器有限公司洗衣机装配工

    张杰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前港分公司装卸机械电器修理工

    张宝国交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工

    张宗森青岛琅琊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酒酿造工

    张莉莉青岛市技师学院计算机操作员

    张桂凤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中式面点师

    陈兆坤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焊工

    郑蔚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片剂压片工

    孟宁青岛海尔(胶州)空调器有限公司空调器装配工

    赵宇青岛海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焊工

    赵福龙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瓦工

    胡婷青岛市技师学院中式面点师

    逄明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厂啤酒品评员

    逄格灿青岛军民融合学院数控车工

    逄润瑶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中药固体制剂工

    姜石林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车辆钳工

    姜敦桥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洗衣机检测工

    姜燕燕青岛佳麟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中式面点师

    姚保忠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纬编工

    秦立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维修电工

    贾建华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

    倪奉刚青岛荏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焊工

    徐立山青岛海洋技师学院制冷设备维修工

    徐沛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石油金属结构制作工

    徐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三厂啤酒酿造工

    高迎山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气设备安装工

    高清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木工

    郭菲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学检验工

    唐卫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内燃装卸机械修理工

    唐洋帆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制冷设备维修工

    黄凤青岛市手工艺协会刺绣师

    崔建勋莱西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维修电工

    梁斌平度市技师学院数控车工

    葛兴亮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维修电工

    董国强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数控车工

    董建民即墨市热电厂汽轮机运行值班员

    董俊波青岛市技师学院数控车工

    程兵兵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工

    谢丹丹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化工总控工

    路滨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电焊工

    蔡海涛青岛交通职业学校汽车修理工

    薛刚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厂啤酒灌装工

    薛志军山东省青岛第三十中学中式烹调师

    薛蕊青岛黄海学院电工

    魏鉴鹏胶州市利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保健按摩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印章等

    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5月22日)

    青政办字〔2020〕4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开办成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为我市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印章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6月30日起,为我市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一套企业印章(含企业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1枚,材质统一确定为回墨印章),免费提供税务Ukey。

    二、各区(市)政府、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或基于自愿加入前提下的“政银合作”模式,为登记注册住所在辖区内的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一套企业印章。新开办企业可通过青岛市企业开办一体化平台自主选择印章刻制单位和送达方式。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印章刻制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确保免费提供的印章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GA241.9-2000)规定。

    三、在市本级登记注册的企业,选择在市级行政审批大厅申领印章的,所需经费由市行政审批局承担;选择在企业驻地申领印章的,所需经费由驻地区(市)财政承担。

    各区(市)、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通过招标采购程序免费提供印章的,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实行“政银合作”模式的,要在实现普惠的前提下,切实做好实施保障工作。

    四、市公安局要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探索依法依规向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电子印章工作,建设全市统一的印章刻制备案系统和电子印章系统,实现电子印章随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发放。

    五、各区(市)政府、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要通过招标采购等程序,选取印章刻制单位入驻行政审批大厅,确保新开办企业在审批大厅内享受办照、刻章、办税等事项“一窗申请、一窗发放”。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印章等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要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和渠道,让企业和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19—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6月6日)

    青政办字〔2020〕4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

    编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05号)要求,加快编制《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形成指导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为各项开发建设保护活动提供法定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准确把握好城市战略定位、空间格局和要素配置,形成指引城市长远发展的行动纲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实现城市功能完善、产业空间拓展、土地集约利用、市民方便宜居,打造长江以北地区国家纵深开放新的重要战略支点和山东面向世界开放发展的桥头堡,推动形成东西双向互济、陆海内外联动的开放格局,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

    规划范围涵盖我市全部的陆域及海域范围(陆域面积11293平方公里、海域面积12440平方公里)。包括全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全域侧重底线约束和结构管控,中心城区侧重功能布局、设施配套、风貌塑造等。

    (二)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保障生态、资源、环境安全,提高城乡建设用地集约水平,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区域协调、陆海统筹。推进都市圈有序发展,实现区域生态共保、环境共治、设施共建、产业共兴;注重陆海统筹,构建海陆一体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坚持城乡融合,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突出军民融合,推进军地规划衔接。

    以人为本、品质提升。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公共服务供给,完善交通网路和市政基础设施,推进社区生活圈建设,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宜学、宜养城市。

    传承文化、彰显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延续历史文脉,加强历史文化资源和总体风貌管控,突出地域特征、传统特色、时代风貌。

    多方参与、共建共治。统筹协调各区(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社会群体的发展诉求,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共商共谋,形成多方共识的一张蓝图、一本规划,确保规划成果能用、管用、好用。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战略目标。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和海洋强国、军民融合、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等国家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明确城市发展定位,确定近远期国土利用结构调整、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修复等方面的总体目标、管控指标和规划策略,建立可统计、可考核、可监督的规划指标体系。

    (二)开展基础性工作。推进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全面摸清资源本底条件,形成准确的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完成海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做好多情境国土空间开发强度预测;完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和未来风险评估,分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结构布局、空间效益及特征问题,评判气候变化、粮食安全、水安全对空间发展带来的潜在风险,制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优化策略。

    (三)统筹国土空间格局。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依据,科学划定“三区三线”(根据城镇空间、生态空间、农业空间三种类型空间,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和海岸带边界;形成现行空间规划“一致性”处理成果;明确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基本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确定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渔业养殖区面积等约束性指标。

    (四)保护利用自然资源。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明确优化结构、调整布局的重点、方向和时间安排;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优化河湖湿地和水网格局,明确具体管护要求;落实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控制目标和任务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矿产资源开发格局、总量调控目标;统筹海洋、海岛与岸线资源保护利用,制定严格保护、分类管控、合理利用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五)引导城镇发展与乡村振兴。结合现状用地情况和人口集聚趋势,以做优增量、盘活存量为导向,明确全市城镇化发展目标和路径,确定城镇空间结构、规模结构、职能结构,构建适应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流动规律的城镇体系;明确乡村振兴的目标路径,加强农村居民点布局的分类指导,制定乡村人口的空间分布优化策略、乡村社区生活圈构建要求及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六)优化中心城区布局。统筹中心城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确定城市总体风貌定位和特色塑造要求,划定城镇开发密度分区;构建结构完整、分布合理、功能完善的城镇蓝绿网络与公共空间体系;合理预测住房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规模和结构,明确住房建设标准和布局要求;建立全覆盖、多层次、人性化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划定城市更新重点片区,制定城市更新配套政策;提出地下空间利用总体规模、功能布局、竖向分层及分期实施要求;建立“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管控体系,明确具体管控要求。

    (七)构建综合交通体系。制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明确交通资源配置策略和主要规划指标;确定公路、铁路等重要交通走廊布局方案,明确机场、港口、铁路场站等重要交通枢纽选址布局、用地规模和控制要求;坚持“窄马路、密路网”原则,优化路网布局结构,控制好城市轨道、公交场站等建设用地;制定机动车停车差异性分区供给目标和慢行系统布局指引。

    (八)完善市政安全设施。遵循韧性城市建设理念,明确防灾减灾目标、设防标准,确定各类防灾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布局方案,制定危险品存储设施用地布局方案及安全管控要求;提出全域供水干线、电力燃气干管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要求;确定中心城区供水、排水、燃气、垃圾处理等各类设施的建设标准、空间布局和用地规模,明确重大邻避设施控制要求。

    (九)加强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存量更新,有效盘活农村闲散土地、城镇工业用地、老旧小区和城中村等存量低效用地;加强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整体保护与修复,制定海岛、海湾、海岸修复重点工程和海洋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措施;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明确矿产资源综合整治的空间布局、类型和规模;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确定生态修复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

    (十)强化规划传导实施。编制近期行动指引,与“十四五”发展规划衔接,确定近期实施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近期约束指标、管控边界和管控要求;编制分区发展指引和专项规划大纲,加强对区(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传导和约束;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财政、税收、产业、金融等政策;完善增减挂钩、增存挂钩、人地挂钩等保障措施,建立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建设青岛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完成空间规划数据库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与国家级信息平台和其他相关部门信息平台对接,全面实现纵向、横向联通,确保数据共享。

    三、时间安排

    (一)草案编制阶段(2020年6月底前)。推进相关专题研究,确定规划期末城乡人口规模、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情况,优化生态安全格局、农业生产格局、城乡居民点布局及城镇空间布局,完善全域“三条控制线”。

    (二)草案完成阶段(2020年7月—9月)。整合各专项和专题研究成果,完成总体规划草案,按程序进行社会公示、专家评审。

    (三)成果完成阶段(2020年10月—12月)。结合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意见,完成《总体规划》最终成果,按程序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成果报批阶段(2021年1月)。积极与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汇报对接,结合全国和省级国土空间编制进展,履行批复程序。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推进和审议决策。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要负责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具体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任务。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责任分工,细化时间表、任务图,有序、有力、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高水平、高质量完成《总体规划》。

    (二)加强部门协调。结合《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进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压茬推进分区规划、县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专题研究、专项发展大纲编制工作,对《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各单位密切沟通对接,共同编制形成规划成果。

    (三)加强公众参与。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多渠道的公众参与机制,成立专家顾问团队,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确保规划编制广纳民意、集中民智、凝聚共识。

    (四)加强经费和技术保障。组织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甲级土地规划编制资质的多专业、综合性技术团队,承担《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大纲编制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附件:《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专项规划、专题研究、专项发展大纲目录

     


    附件

     


    《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

    专项规划、专题研究、专项发展大纲目录

    一、专项规划

    1.青岛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2.青岛市海岸带和海域空间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3.青岛市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

    二、专题研究

    1.胶州湾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专题研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2.“一带一路”开放格局下青岛区域关系专题研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3.青岛环湾地区城市空间结构优化专题研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4.重大危险源布局与管控专题研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5.人口规模预测和新型城镇化路径专题研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6.青岛都市圈空间发展专题研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7.青岛市城镇开发边界专题研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8.生态红线评估与优化调整专题研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三、专项发展大纲

    1.城市2025、2035年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青岛市海洋经济产业发展目标、门类(市海洋发展局负责)

    3.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发展大纲(市教育局负责)

    4.青岛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发展大纲(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5.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发展大纲(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6.青岛市体育设施专项发展大纲(市体育局负责)

    7.青岛市养老设施专项发展大纲(市民政局负责)

    8.青岛市住房保障专项发展大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9.青岛市商务商业体系专项发展大纲(市商务局负责)

    10.青岛市地下空间利用和人防设施专项规划大纲(市人防办负责)

    各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专题研究、专项发展大纲时间进度和内容深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编制工作统筹调度,协调安排。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

    青政办字〔2020〕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5月27日印发的《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4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规范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山东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处置;科学救援,依法规范。

    1.5风险评估

    随着青岛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快速增长,若监管力量薄弱、管理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使用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易引发爆炸和高温高压介质泄漏等风险:一是大型锅炉、大型压力容器等,虽事故发生概率较低,但事故发生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影响电力供应,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甚至可能导致城市燃气、能源的运输中断,大范围影响居民生活。二是小型锅炉、中小型压力容器,量大面广,若使用单位安全防范不到位、安全意识差,易引发局部爆炸、毁损设施等,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社会恐慌。

    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等机电类特种设备高频次使用,若维护保养不及时,带病运转,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关人、夹人、坠落、人员高空滞留和伤亡,严重的会导致群死群伤,对经济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1.6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1.6.1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6.2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6.3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6.4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青岛供电公司、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及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研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策;组织指挥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新闻报道、舆情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并协调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和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做好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参与或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必要时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伤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开设管辖公路路桥绿色通道。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周边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环境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进行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地企业生产应急抢险物资进行组织调度。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参数。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单位为事故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协助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发挥基层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定期组织分析研判特种设备安全形势,适时收集掌握特种设备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各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

    3.2.1监测范围: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2监测内容: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涉及特种设备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要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提供的应急资源;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情况汇总,对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外地已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形势进行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市)政府根据监测、预测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响应准备,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市政府。

    4.1预警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以下事故或灾害发生时,根据监测、预测分析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会商研判后,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等自然灾害;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灾害和事故。

    4.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黄色预警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以及预警声讯系统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报道;

    (2)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有关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信息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通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1.5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党委、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主管部门报告。

    5.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市应急局报告。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730980。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并向属地政府及当地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信息。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标识,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分级响应

    6.2.1一般事故(Ⅳ级):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配合处置。

    6.2.2较大事故(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3重大事故(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2.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6.3.1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6.3.2较大事故(Ⅲ级):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故等,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3重大事故(Ⅱ级):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和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6.3.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及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的事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6.4.1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6.4.2抢险救援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组成。负责按照预案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6.4.3专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聘请应急、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业领域的专家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故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4.4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转移、安置伤亡人员,并临时解决吃、穿、住、行等问题;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理赔等工作。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6.4.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指导,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市市场监管局等组成。根据指挥部部署,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负责现场媒体记者管理,指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6.4.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负责调拨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

    6.4.7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依法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6.4.8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参加。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6.4.9事故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抢救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若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不属青岛市,则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5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6.5.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6.5.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6.5.3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事故类型,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6.5.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6.5.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5.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将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6.5.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6.5.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6.6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7扩大响应

    如果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事故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有关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8社会动员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防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信息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重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由市委宣传部视情做好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媒体管理,以及协调新闻报道工作。

    7.2舆情引导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结束,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市应急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8.4总结评估

    事故处置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场监管系统组建的特种设备应急抢修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9.2物资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市)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9.3通信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9.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场所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防范。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维护社会稳定。

    9.5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9.6技术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要牵头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9.7后勤保障

    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配合做好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工作人员食宿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9.8财务保障

    处置事故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9.9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沟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常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演练。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政府和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

    青政办字〔2020〕4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7日印发的《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8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处置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信息畅通,高效应对。

    1.5 风险评估

    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复杂,多、小、散、低特点突出,对外依存度高,60%以上的食品依靠外埠供应。我市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外埠食品进入本市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因食品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供应渠道复杂、食品消费需求差异等造成的食品生产经营自身的风险;因农药、废水、污水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添加,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等引起的食品污染风险;生物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等风险。我市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夏秋高温季节(5月至10月),以细菌性食物中毒为主,餐饮服务环节居多,但可追溯到流通、生产以及种养殖环节。存在Ⅳ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发生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概率较低。

    1.6 事故分级及应对

    1.6.1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详见附件)。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6.2分级应对

    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

    (1)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应对。

    (2)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省内跨市行政区域的,请求省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3)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应对,当食品安全事故超出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区(市)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与有关行政区域的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海关等部门领导及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2.1.2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某些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市食安办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承担市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策及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方案的制定及外宣报道口径。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市委统战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配合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等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房屋市政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公共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客运站、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经营者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环境监测;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伤员医疗救治,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猪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调控工作。

    青岛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各工作组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分工协作,有序开展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故涉及的区(市)政府参与。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会同市卫生健康、公安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由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负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新闻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会同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成立检测评估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维护稳定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牵头,加强对事故发生地的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组织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区(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等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采取专业监测、重点监控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评估研判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建立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认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3.2.2预警发布

    (1)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2)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抄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

    (3)预警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5)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区进行通报。

    3.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宣布并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4 信息报送

    4.1 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市市场监管部门(市食安办)要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向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

    (5)经核实的消费者举报或者投诉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4.3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疑似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市)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或举报。

    (5)区(市)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立即向同级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

    (6)事发地区(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报告核查情况。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要及时通报跨行政区域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协调。

    初步判断为一般(Ⅳ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应在区(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于30人以下的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可适当简化报告次数,但不得少于两次(初次报告、总结报告)。对于30人以上的一般(Ⅳ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阶段性进展情况。

    初步判断为较大(Ⅲ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接报后应当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报市政府,并在2小时内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紧急情况下,要边核实、边处置、边报告,可越级上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区(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通报。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应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相关承办部门及单位要及时报告办理情况,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

    4.4 特殊通报

    涉及台、港、澳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市食安办)上报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部门(省食安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规定处置。

    4.5 报告内容及要求

    4.5.1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5.2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5.3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全部调查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先期处置

    5.1.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1.2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迅速赶赴现场核查,并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医疗救治、调查核实等先期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态发展严重程度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市政府先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组织救援和先期处置,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省政府、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工作组的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救治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3 指挥与协调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5.4 应急处置措施

    5.4.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区(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事故进展工作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

    5.4.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事故调查组和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组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专家咨询组研判评估事故发展态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应对措施,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维护稳定组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并及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必要时,启用本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5.4.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处置进展等情况。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5.5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省政府、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发地区(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沟通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同时,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周边相关地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通信联络、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

    5.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6.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6.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故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区(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7.2 社会救助

    区(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协调做好市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同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

    7.3 保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7.4 评估与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报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8 应急保障

    8.1 信息保障

    各级食安办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和及时收集。

    8.2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协助做好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8.3 人员保障

    根据需要,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8.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各级食安办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协助检测机构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 物资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物资,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8.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9 宣传培训与演练

    9.1 宣传培训

    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市)两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2 演习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因地制宜,统一组织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演练一次。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相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10 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备案。

    11.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级别标准
    特别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台港澳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造成或经过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

    安全事故

    (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区(市),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

    安全事故

    (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市)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6月15日)

    青政办字〔2020〕5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9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持续深化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不断扩大平台交易范围,创新交易监管方式,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到2020年年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到2022年年底,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一网通办”,信息“一网公开”,监管“一网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

    1.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动态调整《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2.规范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坚持能不新设就不新设原则,已整合纳入统一平台的公共资源不得从中剥离或自行新设其他平台。鼓励目录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国资委等分工负责)分类制定自然资源、环境权等市场化出让或转让规则,促进公平交易、高效利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分工负责)

    3.开展制度规则清理。启动全市新一轮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工作,根据清理后的制度规则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负责)

    (二)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1.强化平台公共服务定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公共服务定位,着力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2020年年底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达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要求。(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严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及各类交易服务机构、招标(采购)人通过设置在本地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具备当地业绩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2.推进平台电子系统建设。加快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按照交易、服务、监管功能定位分类建设子系统,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制定完善信息系统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严格执行信息系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资委等分工负责)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互认系统。(市行政审批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依托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搭建我市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3.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按照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制定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逐步实现交易服务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一网通办”,加快交易流程再造,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等分工负责)

    4.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各级、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在法定发布媒介、指定发布媒体发布后,要实时交互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要积极拓宽信息公开渠道,2020年6月底前,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实现自助终端全覆盖,积极推动信息公开向移动端延伸。(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5.加强专家资源整合管理。配合省相关部门做好专家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凡列入《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具有满足需要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国家对评标、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等分工负责)

    6.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与应用。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市、区(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每月定期统计报送交易数据,自2020年起,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形成交易数据分析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等分工负责)

    (三)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1.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强化部门协同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机制。(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国资委等分工负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要主动监测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及时转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市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利用,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3.强化电子监管手段。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实现交易信息实时推送、交易数据自动保存,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市行政审批局、市国资委等分工负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三、组织领导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本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督导,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推进整合共享。认真总结推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加强宣传报道。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信息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等分工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0年青岛市政务公开

    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0年6月30日)

    青政办字〔2020〕5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20年青岛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青岛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强化政务公开职能作用,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一、以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为抓手,推进全过程政务公开

    落实《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71号),健全并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和利益相关方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新任务新举措,持续做好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进重要部署执行公开,深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机制,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

     二、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为核心,推进高质量政务公开

    聚焦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信息公开,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发布工作。聚焦“六稳”“六保”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全面阐释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政策举措及其效果,实时发布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等相关政策信息。落实政务舆情回应责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办发〔2020〕10号)规定有序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将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推动全市行政机关依申请办理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以平台建设为支撑,推进全方位政务公开

    全链条加强政务信息管理,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加大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推进力度,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做好专栏建设和内容维护。推动政府公报创新发展,进一步增强政府公报规范性、权威性、时效性。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公开平台作用。加强线下公开场所建设,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持续深化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活动,提高政务公开实效。

    四、以保障机制为基础,推进政务公开全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要继续完善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要抓好教育培训,分级分类做好政务公开培训,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各单位要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及其实施细则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进行“回头看”,逐项对照自查落实情况。

    各单位要对照要点,根据事权划分原则,按照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表,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开,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附件:2020年青岛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表
    [ZP(]附件


    2020年青岛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表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要求
    责任单位
    一、以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为抓手,推进全过程政务公开

     

    1
    2
    3
    4
    决策公开
    制定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并及时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文件,须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需要听证的,按要求召开听证会。
    继续深化会议公开工作,常态化落实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制度,列席和决策事项审议情况向社会公开。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5
    6
    7管理和

    服务公开

    全面梳理编写公布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更新完善权责清单。
    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公开制度,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区(市)政府,市委编办
    各区(市)政府,市司法局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8
    9
    10
    11
    12
    13
    14

    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监管信息公开,向市场主体全面公开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以监管规则和标准的确定性保障市场监管的公正性。
    持续推进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信息公开。
    继续做好全省统一的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实施清单公开工作,做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大厅“一窗受理”、民生服务“一链办理”、重点高频民生事项“掌上办”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定期公开政务服务情况、企业群众评价和差评处理结果。
    做好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优化涉企政务服务、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减税降费、“证照分离”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开办/注销办理流程、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等方面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媒体等同步发布涉企政策,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部门、联系方式、起止时间等信息。各区(市)每季度梳理涉企政策,集中推送辖区企业。
    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规范涉企收费和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发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及时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
    7月底前组织各级各部门梳理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全面推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
    市国资委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区(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
    各区(市)政府,市司法局


    15
    16
    17
    18执行和
    结果公开

    定期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重点公开各类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在政府网站集中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复文,并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
    建立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机制,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二、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为核心,推进高质量政务公开

     

    19
    20
    21聚焦中心
    工作

    在政府网站等公开平台主动公开2020年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的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和落实情况,加大公开监督力度,确保公开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推进多渠道公开“八大发展战略”“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决策部署进展及落实情况。重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等领域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加强释放消费需求潜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弘扬齐鲁文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信息公开工作。
    继续做好脱贫攻坚、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信息公开,助力“三大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

    各有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
    市扶贫协作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

     


    22
    23
    24
    25
    26
    27聚焦重点
    领域

    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持续做好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及优质均衡发展、高考综合改革、民办教育规范发展、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等信息公开。
    做好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公开,加大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力度。
    配合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和医保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公开。
    深化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信息公开。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
    推进健康扶贫、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药品安全、医保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等方面信息公开。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制度。


    各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28疫情防控

    和复工复

    产复学信

    息公开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公开透明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加强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增强和坚定信心。做好疫情防控资金物资来源、分配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各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加大对国家、省、市近期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保供、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复学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开和解读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见效。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公开和公共卫生知识普及,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发布工作。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

     


    29
    30加强政策
    解读回应

    全面阐释“六稳”各项政策举措及其效果,实时发布“六保”等相关政策信息。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着重解读政策的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多用客观事实、客观数据、生动案例,使政策内涵透明,积极开展图表图解、视频动漫等多元化解读,帮助广大群众和市场主体准确把握政策精神。要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及宏观数据解读,正向引导社会预期,减少误读猜疑。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增强敏锐性和预见性,密切跟踪市场对政策的反应,加强舆情监测和研判,落实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置。加强重大突发事件舆情风险源头研判,增强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经济社会发展热点、群众办事堵点痛点,要敢于直面问题,及时发出权威声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推动解决相关问题,防范化解潜在的风险隐患。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31全面推进
    基层政务
    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
    建设按照《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办发〔2020〕10号)规定有序推进,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做好标准目录的编制指导工作。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32
    33
    34

    规范依
    申请公开
    工作


    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注重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对通过当面、邮寄、传真方式提交的申请,要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依申请公开系统,对申请的办理全流程进行备案登记。
    提高协查的准确性、全面性,严防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完善疑难件办理会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提高答复的精准度。积极探索依申请办理的新做法,总结新经验,不断提升工作实效。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以平台建设为支撑,推进全方位政务公开

     

    35
    36
    37
    38


    全链条
    加强政务
    信息管理
    加大政府
    网站集约
    化建设推
    进力度

    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加强信息化手段、新技术的运用,降低政务信息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集中发布平台,并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

    规范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统一设置并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站首页位置展示,及时调整和落实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要求。专栏需涵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部分,页面设计根据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的参考方案进行完善。要做好政府网站重点领域、政策解读、公众参与、建议提案办理、会议公开等专栏建设和内容维护,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多元展现模式。加强政府网站无障碍访问能力建设,提升网站的可感知性、可操作性、可理解性及兼容性。
    完成IPV6升级改造,市政府门户网站全面支持IPV6访问接入。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大数据局

     

    39推进政务
    新媒体
    规范有序
    发展加快政务新媒体的清理整合进度,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明确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以内容建设为基础,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40推动政府
    公报创新
    发展进一步增强政府公报规范性,加快推进政府公报数字化工作,实现创刊以来刊登内容全部入库管理。提高政府公报时效性,缩短出刊周期,优化出刊方式。强化政府公报服务公众的功能,做好政府公报的赠阅发行。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市)政府
    41充分利用
    各级各类
    新闻媒体
    平台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作用,增强政府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42设立政务
    公开专区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并提供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其他有实体大厅的部门
    43加强公众
    参与持续深化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活动。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四、以保障机制为基础,推进政务公开全落实

     


    44
    45
    46
    47
    48
    49

     


    加强组织
    领导

    完善制度
    规范

    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强化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加大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
    要继续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规范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信息公开。
    按照统一格式、法定时限和要求,高质量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发布工作。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明确标注更新日期。编制完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调整更新。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定期审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探索建立详细具体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完善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提升公开水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履行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区(市)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

     


    50
    51
    52
    强化监督
    评价

    要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进行“回头看”,逐项对照自查落实情况。
    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继续依托国家和省、市的政务公开专栏,加大经验交流力度。
    加大政务公开培训力度,分级分类做好政务公开培训,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ZP)]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1、12期)人事机构

    人事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1、12期)

     

    近期市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020年6月10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任命:

    孙继为青岛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卞成为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周科为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宋明杰为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局长;

    李苏满为青岛市商务局局长;

    朱铁一为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免去:

    卞建平的青岛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姜波的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张元升的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于成璞的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赵士玉的青岛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李苏满的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职务。

     

    2020年6月14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刘建军兼任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赵士玉为青岛中德生态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岩曙为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聘期三年);

    孙授宾兼任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任;

    姜林、韩东为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管恩富、荆会平为青岛市公安局副局长;

    华东辉为青岛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吉彩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列王尧同志之后);

    李树伟为青岛市审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泳为青岛市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迟本理、孙一志为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副院长;

    刘富华、李成为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三年)。

    免去:

    管习会的青岛市社会科学院院长,青岛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职务;

    朱铁一的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青岛中德生态园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吴海川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修照的青岛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赵迅的青岛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管恩富的青岛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铨的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高萍的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王宗洲的青岛市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李曙明的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副主任职务;

    尚勇的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周明的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职务;

    董青的青岛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职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