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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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0-01-15
  • 发布日期 2020-01-15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关于修改〈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2月8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2019年12月1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青岛市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第四十条中的“物价”修改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将第七条中的“市物价部门”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城市交通状况、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配置、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出租汽车运力规模预测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条件。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证,或者已经在本市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公安机关协助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驾驶员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以及违法犯罪记录等。”

      六、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或者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七、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物价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删去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青岛市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1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根据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保障运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城市交通状况、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配置、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出租汽车运力规模预测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第七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指导规范。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作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应当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实时传输真实、全面、完整的数据以及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内容。

      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证书;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八)信用承诺书。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提交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的省级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获得相应认定结果。

      前款以外的企业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直接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为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申请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提交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认定结果的时间,不在前述时限范围内。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青岛市、经营期限为8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七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条件。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其名下应当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承诺本人驾驶。

      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制度。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车辆所有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个人承诺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提交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法人登记证及其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承诺书;

      (三)车辆购置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书;

      (五)车辆所有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一致的,提交车辆所有者签署的经营风险知晓声明;

      (六)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载明:经营有效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8年。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终止营运,经营有效期届满,车辆报废、转让,车辆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所有的网约车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第二十三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证,或者已经在本市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第二十四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公安机关协助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驾驶员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以及违法犯罪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后上岗,参加继续教育、诚信考核。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允许在全市范围内经营。超出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络服务平台安全可靠运行,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提供服务的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不得接入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三)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对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和继续教育,定期开展安全运营教育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五)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照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档案,确保提供服务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将提供服务车辆的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保险购买情况,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情况,以及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继续教育等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七)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传输到本市政府监管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

      (八)公布服务质量标准和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按照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九)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十)提供服务前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以及预估价格;

      (十一)可以在车窗规定位置上张贴服务标志,但不得喷涂、张贴、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志,在车辆处于行驶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禁止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禁止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无故取消订单;

      (二)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拆卸、破坏、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以及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时营运;

      (四)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五)不按照明码标价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违规收费;

      (六)巡游揽客,或者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应急疏运任务除外);

      (七)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乘客发现实际提供服务的车牌号码或者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信息不符的,有权拒绝乘坐或者向网约车平台公司举报。

      乘客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对于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的,有权要求退回车费。

      第三十一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宠物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二)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

      (三)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

      (四)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将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提供给他人。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营运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加强营运监管,维护营运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处理乘客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七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八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未按照规定确保提供服务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传输到政府监管平台、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九)违反规定喷涂、张贴、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志的;

      (十)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十一)未履行管理责任,提供服务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被拆卸、破坏、改装或者在无法正常使用时营运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营运管理有关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或者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四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五条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规定的,由网信、公安和通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照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及违规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网约车的强制报废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74号

      《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8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2019年12月20日

      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暖温带森林植被和花岗岩峰丛地貌,具体保护区界以批准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与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自然保护区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自然保护区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条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承担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的界标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立,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毁坏、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围海(河、湖)造田、筑坟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禁止在缓冲区内从事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核心区内迁出原有居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条实验区所在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自然保护区保护要求,确定参观、旅游活动的种类、项目、路线、区域和管理制度。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在实验区内开展或者组织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确定的种类、项目、路线、区域和管理制度进行。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实验区所在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禁止在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法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法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自然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在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备案。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区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毁坏、侵占、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围海(河、湖)造田、筑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确定的参观、旅游活动种类、项目、路线、区域和管理制度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超出确定的种类、项目、路线、区域或者违反管理制度,开展或者组织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害的,由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予以赔偿;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期)市政府文件市政府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9年12月24日)

      青政发〔2019〕3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全面实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工资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二)完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指标,实现工资效益同向联动,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适度增长,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年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30%。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政策调整以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非经营性因素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应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下降幅度,且年降幅不得超过20%。职工工资固定部分原则上只增不减。

      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及所占权重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另行规定。

      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但对于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当年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最高不超过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幅度。

      (三)合理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增减幅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主业处于非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国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一旦确定,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规模性增减人员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一)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国有企业应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实际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其中,对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但对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实行核准制;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但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以实行备案制。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如果近3年工资总额管理规范、未发生工资分配重大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备案制管理。

      对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等人员薪酬,实施中长期激励,其中以现金形式兑现的激励额度,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管理;接受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等新增人员薪酬,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管理。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编制范围、程序,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确定等,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另行规定。

      (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

      (三)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三、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一)完善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二)强化人工成本调控管理。国有企业应逐步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统筹规范所属企业福利保障制度,加强福利项目和费用管理。因经营性因素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因经营性因素导致亏损的,原则上应当缩减福利性项目或降低水平。

      (三)规范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分配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四、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一)明确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同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调控和监督检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所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每年将上年度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完善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建立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等信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有企业官方网站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健全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出资人监管机构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力量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管合力。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扣回违规发放部分,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3日。我市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QDCR-2019-0010001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2019年12月27日)

      青政发〔2019〕33号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8〕38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天水路以南、滨海大道─松岭路以西区域,城阳区墨水河以东、青龙─青新高速以西区域,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核心区,青岛高新区核心建成区、红岛街道、河套街道行政区域。

      其他区(市)政府根据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自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等。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3.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三、管理要求

      (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达标排放的有关规定。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附件:青岛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附件

      青岛市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体制的通知

      (2019年12月31日)

      青政字〔2019〕2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统筹做好世界园艺博览会片区保护和开发工作,实现园区景区与城区融合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将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整建制无偿划转给李沧区政府。自2020年1月1日起,由李沧区政府对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全面负责运营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国有资本收益与预算管理等相关事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完毕。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确保划转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兵役登记的通告

      (2019年12月31日)

      青政字〔2019〕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山东省兵役登记办法》《青岛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现将青岛市兵役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常住户口在本市,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或本人自愿且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的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男性毕业生(以下统称适龄公民),均应登陆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并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持此表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武装部或学校兵役登记站现场确认,同时提交登记表。

      二、首次参加兵役登记或往年已参加兵役登记但未领取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在现场确认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以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办理兵役登记手续并领取兵役登记证;往年已参加兵役登记并已领取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兵役登记证,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三、各镇(街道)、村(居)、高中以上学校应设立兵役登记站,其中各镇(街道)、村(居)集中受理兵役登记的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至6月30日,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集中受理兵役登记的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至3月31日。具体登记时间以各镇(街道)、村(居)、学校兵役登记通知为准。

      四、各区(市)征兵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兵役法规宣传,接受市民咨询。

      五、兵役登记期间,各区(市)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办理预征手续;被批准入伍的大学生,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等优待。

      六、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依法组织或督促适龄公民及时进行网上兵役登记,并按时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提交登记表。在职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视为出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阻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凡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兵役登记或办理兵役登记证年度审核手续的适龄公民,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武装部申请补登并说明原因,所在地武装部对其进行兵役法规教育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拒不参加当年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一律视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12月20日)

      青政办发〔2019〕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结合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按照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任务及相关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不再单独征缴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9.5%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0%缴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基金财务相关制度。及时调整会计核算科目和报表体系,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记录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支出的具体情况。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生育医疗费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有关规定。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进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在我市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时已参保1个月以上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可以与合并实施后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六)明确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符合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下列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参保职工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七)明确相关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退职)人员、1-4级工伤职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符合规定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在职职工的生育医疗费标准执行。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住院分娩按照在职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规定生育的,仍按照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人员生育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牢政策底线,做好风险管控,推动制度顺利实施。市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效果、群众满意度等,及时解决合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制定经办操作规程,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确保新旧制度衔接顺畅、两项保险合并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预期。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 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经办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运行监管。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要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年12月31日)

      青政办发〔2019〕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步伐,推动全市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我市“飞地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意见所称“飞地经济”,是指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双招双引”过程中,各区(市)、经济功能区按照协商一致、互利合作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将本区市、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转出地”)的项目放到其他区市、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转入地”)的重点园区建设,利用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机制,实现共赢的经济模式。

      (一)“飞地经济”项目的种类

      1.跨区(市)新上产业项目。主要指由“转出地”首先洽谈对接,根据项目需求和产业特点,引荐到“转入地”落地建设的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2.跨区(市)合作园区项目。主要指“转入地”在本地划出一定面积土地,与“转出地”共同投资或由“转出地”单独投资开发建设的合作园区。

      3.跨区(市)搬迁产业项目。主要指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主导推动,税务登记在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办理,因实际生产经营由“转出地”整体迁移至“转入地”,按照政策规定需进行税收征管关系调整的企业搬迁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二)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并与“转入地”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相符。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项目。

      2.符合“转入地”园区规划、产业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准入目录和准入标准,包括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规模、税收等。

      3.新上产业项目,须是内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超过500万美元的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由“转入地”确定;同时,承担主体须是在“转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搬迁产业项目,须是搬迁前3个完整会计年度在“转出地”形成的地方级税收(即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下同),年均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足3个年度的按实际纳税时间计算)。合作园区项目,投资不低于5亿元。

      二、合作分担机制

      (一)财税收入分享

      1.对跨区(市)新上产业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合作双方利益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原则上由双方协商决定。对“转入地”为平度市、莱西市的新上产业项目,分享期限自增值税产生之日起,原则上分享期限为10年,“转出地”和“转入地”可按5∶5的比例分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

      2.对跨区(市)合作园区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采取“一园一策”方式,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协商确定分享期限和分享比例。已建成的园区,采取托管方式委托其他区(市)、经济功能区运营的,也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

      3.对政府主导的跨区(市)搬迁产业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56号)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

      (二)经济指标统计

      在政府内部考核时,对于经济指标,原则上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5∶5进行划分,或综合考虑权责关系和出资比例,以及能源消费、污染物排放等资源环境因素,由双方协商划分,仅作专门用途供内部使用。合作双方指标分享期原则上与财税利益分享期一致。“飞地经济”项目常规统计调查按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统计范围均为“四上”口径,由“转入地”统计部门负责统计、核算和发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三)安全环保责任划分

      1.“飞地经济”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按照属地原则由“转入地”承担。(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

      2.“飞地经济”项目节能减排降碳考核指标,按照属地原则由“转入地”按现行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考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三、鼓励政策

      (一)在利益分享期内,新上产业项目或合作园区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收入,在区(市)、经济功能区分成部分可视情返还项目投资方或合作园区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

      (二)“飞地经济”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申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产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

      (三)“飞地经济”项目同等享受“转入地”招商引资以及其他各项优惠政策,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四)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的“飞地经济”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飞地经济”项目涉及的能耗、煤炭消费、产能置换等指标实行全市统筹,优先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将支持平度、莱西“飞地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区(市)综合考核,对成效突出的区(市)予以加分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

      四、项目管理流程

      (一)新上产业项目达成协议后,由“转出地”向市商务局备案;项目建成后,由“转入地”向市各考核责任部门分别报送相关经济指标,各考核责任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将相关经济指标分别计入“转出地”和“转入地”,由市统计局审核通过;项目形成地方级税收后,由“转出地”和“转入地”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共同向市财政局提出税收分享申请,市财政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

      (二)合作园区项目达成协议后,由“转出地”向市商务局备案,工业园区同时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服务业园区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建成后,由“转入地”向市各考核责任部门分别报送相关经济指标,各考核责任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将相关经济指标分别计入“转出地”和“转入地”,由市统计局审核通过;项目形成地方级税收后,由“转出地”和“转入地”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共同向市财政局提出税收分享申请,市财政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

      (三)搬迁产业项目搬迁完成后,由“转入地”向市各考核责任部门分别报送相关经济指标,各考核责任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将相关经济指标分别计入“转出地”和“转入地”,由市统计局审核通过。由“转出地”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税收分享申请,参照青政办字〔2018〕56号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飞地经济”协调推进机制,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飞地经济”协调推进实施工作。

      (二)在本意见印发前,各区(市)、经济功能区已达成合作协议的“飞地经济”项目,继续按原协议规定办理,协议到期后按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2019年12月11日)

      青政办字〔2019〕7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债券资金对稳投资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对市本级和各区(市)纳入存量隐性债务管理的必要在建项目,在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积极支持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与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继续融资,保障重点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当年财力、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财政性资金,优先支持必要的在建项目建设,避免出现烂尾工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场办,各区(市)政府〕

      二、积极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对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道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领域的项目,支持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统筹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

      三、鼓励专项债券项目市场化融资

      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带动作用,对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四、延长专项债券发行期限

      对收费公路、城际交通、水利工程等运营期限较长的项目,积极探索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完善专项债券资金偿还方式,合理制定专项债券融资平衡方案,尊重银行、券商、基金等机构投资意愿,对我市新发行的专项债券,鼓励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减轻专项债券当期支付压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五、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储备推介

      统筹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资金来源、融资总需求及当年需求、项目收益资金预期状况及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等,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库和项目清单。引入专项债券领域专业机构,按照全链条梳理、全流程参与原则,对纳入清单项目的规范性、可行性进行事前专业评估。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财政网等公开专项债券项目清单等信息,加大力度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标准专项债券项目,加快专项债券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

      六、提升专项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

      完善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财政经济信息和政府债务信息的基础上,公开发布专项债券项目详细情况、融资来源、预期收益、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以及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与法律意见书等,回应市场投资者信息披露需求。提升专项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将财政存款、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与地方债认购情况脱钩,杜绝非市场化方式干预专项债券发行定价。强化专项债券发行信用评级,选择全国债券市场有重大影响力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为投资者提供参考。积极向财政部申请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在本市范围内向个人和中小机构发售专项债券,推进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丰富投资群体、拓宽投资渠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

      根据上级下达的全年专项债券额度,提前制定专项债券发行方案,加快推进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对预算拟安排的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专项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全年新增政府专项债券力争当年8月底前发行完毕。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当年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原则上应于2个月内依法依规形成实际支出,尽早发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

      八、建立专项债券管理激励约束机制

      将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与全年专项债券额度挂钩,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较快的区(市)予以倾斜支持;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慢、发行的专项债券资金未能在2个月内形成实际支出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新增政府债务限额下达后1个月内未提报相关发债资料的,市财政局收回已经下达的新增限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用于其他急需资金支持的入库项目。

      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九、稳妥防控债券资金管理风险

      专项债券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谁举债使用谁负责,各级政府对本级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管理,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及项目对应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

      十、强化专项债券管理组织保障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专班,负责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及融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专项债券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事前评审和批准机制,对用专项债券作资本金的项目,统一报市政府研究批准。财政、发展改革、金融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要求,抓紧研究落实相关工作,加强对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项目的跟踪评估,不断提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其中,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对全市专项债券项目进行汇总评审,拟定专项债务限额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研究批准等;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对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发行专项债券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研究制定专项债券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及时提出发行专项债券项目需求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和协调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专项债券发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补短板重大项目和有关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等)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市迁移

      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9年12月14日)

      青政办字〔2019〕7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引导各区(市)加大对市外的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遏制区(市)间争拉税源,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发展环境

      各区(市)要转变思想、积极作为,站在服务全局、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角度,把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对外招商引资作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升发展质量的关键举措,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的着力点,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任何区(市)不得对企业在青岛辖区内正常迁移设置障碍,也不得通过出台各类优惠政策等方式从其他区(市)争拉税源。

      二、规范办理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迁移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变更,不得以区(市)政府不同意企业迁出为由限制企业迁移。对违反规定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或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完善补偿机制

      因企业跨区(市)迁移对迁出区(市)财力造成影响的给予补偿,并由市财政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

      (一)列入老城区企业搬迁计划的企业。对企业纳税地变更前1年缴纳地方税收(含附加,下同)超过200万元的,以纳税地变更前3年企业平均缴纳的地方税收区级分成部分为基数,自纳税地变更当年起5年内对迁出区给予定额补偿。其中,前3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后2年补助资金由迁入区(市)负担。

      (二)其他迁移企业。对企业纳税地变更前1年缴纳地方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以纳税地变更前3年企业平均缴纳的地方税收区(市)级分成部分为基数,自纳税地变更当年起,由迁入区(市)在规定时限内对迁出区(市)给予定额补偿:其中,制造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中属于“制造业”的企业)补偿3年,非制造业企业补偿5年。

      (三)不在引进区(市)落户的企业(“飞地”项目)。由引进区(市)与落户区(市)协商确定财力分配办法,市财政按照双方约定办理财力划转。

      四、调整收入基数

      对符合财力补偿政策标准的企业,自纳税地变更当月起1年内,市财政在每月计算迁出区(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时,将企业上年同期缴纳的地方税收予以剔除,并相应调增迁入区(市)上年同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数。企业上年同期缴纳的地方税收,需由迁出区(市)与迁入区(市)双方确认。

      五、强化监督管理

      对通过出台各类优惠政策等方式从其他区(市)争拉税源的,迁出区(市)政府可书面向市财政局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除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划转财力外,对企业在迁入区(市)缴纳的地方税收,从纳税地变更当年起,由迁入区(市)专项上解,实行市与迁出区(市)5∶5分享。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纳税地变更的,财力补偿政策仍按青政办字〔2018〕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岛市推进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12月27日)

      青政办字〔2019〕8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推进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推进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提升村容村貌,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雨天不踩泥、晴天不起土”的基本标准,结合实际,采用经济实用、群众能接受的多种形式,硬化农村通户道路,基本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问题。到2020年年底,基本实现全市农村通户道路硬化。

      (二)实施范围。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有关区(市)”〕共有行政村5489个,除纳入近三年内搬迁、撤村并居、社区和城区建设规划的村庄,其余5168个行政村全部实施通户道路硬化。有关区(市)政府要科学制定村庄搬迁、撤村并居、社区和城区建设规划,做好农村通户道路建设规划与村庄规划的有效衔接。

      农村通户道路主要包括村内主干道、村内干道和巷道:村内主干道是指将村庄各条道路与村庄入口连接起来的道路(属于农村公路网范围内的村内主干道除外);村内干道是指村内各区域与村主干道的连接道路;巷道是指连接村民住宅与村内主干道、干道的道路。

      (三)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基本实现”的认定比例。除远离村庄的散居户(15户以内)和常年无人居住户外,行政村90%以上住户实现通户道路硬化的认定为“基本实现”,有关区(市)可视情况对经济实力较弱的行政村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80%,并充分听取村级组织意见,明确常年无人居住户认定标准。区(市)实施范围内90%以上行政村实现通户道路硬化的认定为“基本实现”。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区(市)政府是实施农村通户道路硬化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积极参与。要对农村通户道路状况进行深入调查统计,精确掌握通户道路硬化现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建设计划、资金方案、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实行一村一策,逐村确定硬化方式和工程量,建立工作台账。

      (二)实施阶段。

      1.实施进度。主要建设任务为2256个行政村的通户道路硬化(详见附件)。2019年年底前全面启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完成10%的剩余建设任务(按行政村数量,下同);2020年,全面推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实施,6月底前累计完成60%的剩余建设任务;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剩余建设任务,基本实现农村通户道路硬化。

      2.硬化标准及方式。按照《山东省村内道路硬化技术指南》明确的技术要求,合理确定农村通户道路硬化标准和方式。

      (1)村内主干道及村内干道应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路面,并使用足够强度的无机结合料做基层或垫层。有关区(市)应采用“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监理”的规范管理模式实施,具体实施主体由区(市)政府确定。

      (2)巷道应当按照经济实用、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村庄实际,采用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路面,块石、卵石、预制砖、建筑废弃料路面等,有条件的村庄可以采用较高标准,经济条件较弱的村庄可以实施简易硬化。巷道硬化可以由镇(街道)或村级组织牵头,鼓励农民自主选择硬化方式,采用自助和互助的方式施工。

      (3)工程实施过程中要科学确定道路路面标高,做好路面与庭院出入口、排水口及相连道路排水的有机衔接,适当设置纵坡。对近期拟实施绿化、路灯、排水以及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村庄,要与通户道路硬化统筹考虑,科学安排,避免“前建后挖”,造成投资浪费。

      (三)总结阶段。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完成后,有关区(市)政府要组成验收组,对村庄的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内业资料进行逐村验收,评估实施效果,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区(市)验收情况进行核查,2020年12月底前按照省级主管部门部署,组织开展农村通户道路硬化验收工作,全面总结评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政府引导扶持,区(市)政府主导,镇(街道)、村级组织具体实施,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市级依托青岛市乡村振兴生态专班,建立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的协调推进机制,及时解决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推进全市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有关区(市)政府要制定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奖补政策,统筹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自愿出资出劳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进行多种方式的捐资捐助,为农村通户道路硬化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区(市)政府要加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开展道路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和验收,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职责;充分发挥村两委和村民的监督作用,确保建成群众满意工程。

      (四)强化督导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要通过定期督导巡查、第三方机构评估、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区(市)工作进度、资金落实、工程质量、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监督,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五)广泛深入宣传。有关区(市)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两微一端”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对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要求

      有关区(市)在2020年年底基本实现通户道路硬化的基础上,应继续对剩余行政村实施通户道路硬化。崂山区、城阳区应参照本方案确定的相关标准、进度及要求,硬化农村社区通户道路,确保2020年年底基本实现农村社区通户道路硬化。

      附件:有关区(市)通户道路硬化主要建设任务表[ZP(]附件

      有关区(市)通户道路硬化主要建设任务表

      序

      号区(市)行政村

      总数

      (个)纳入近三年内

      搬迁、撤村并

      居、社区和城

      区建设规划的

      行政村数量(个)纳入通户道路

      硬化实施范围

      的行政村数量

      (个)其中已基本

      实现通户道

      路硬化的行

      政村数量

      (个)其中未实

      施通户道

      路硬化的

      行政村数

      量(个)计划实施通户道路硬化行政村数量(个)2019年

      实施通户

      道路硬化

      的行政村

      数量(个)2020年实施通户

      道路硬化的行政

      村数量(个)1青岛西海

      岸新区99787910779131404362即墨区102999930687243150151353胶州市81174737447290217221954平度市17911817733661407123012311075莱西市8614381811870061962557合计548932151682397277122562262030[ZP)]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上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2019年12月31日)

      青政办字〔2019〕8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上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减少股价波动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维护金融稳定,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上市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发挥专项基金作用。统筹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青岛市资本市场基金,重点化解上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青岛市资本市场基金规模为50亿元,首期10亿元,出资为认缴制,市财政出资1.5亿元(占15%);相关区(市)财政合计出资1.5亿元(占15%);市级国有投资平台出资3亿元(占30%),其余由社会资本出资。后期各方按比例出资。按照属地使用原则,基金中各相关区(市)出资主要用于本辖区内企业。基金具体设立及组织形式由相关区(市)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强化担保增信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体作用,对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存在暂时流动性风险的上市企业及其大股东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给予担保和增信支持,缓解企业融资压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

      (三)用好外部资源。积极对接国内银行系、证券系、基金系设立的专项基金,用好外部资源,化解我市上市企业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

      二、建立上市企业风险应对机制

      (四)建立协同行动机制。对出现流动性风险苗头的上市企业及其大股东,各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督导在青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有序处置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对已出现风险的上市企业,强化与交易所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处置,避免出现强制平仓、抽贷、压贷、延贷。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领导下,建立政府、监管部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部门机构协同行动机制,提前介入,确保各方行动一致,共商对策,稳健审慎做好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支持上市企业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青岛证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五)建立合力应对机制。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国有投融资平台主体作用,对存在较大风险的上市企业及其大股东,组织有需求的企业,通过发行纾困债券等形式,采用直接借款、受让股票质押债权、股权收购等方法,为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企业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

      三、强化保障措施

      (六)强化组织领导。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上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证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及有关区(市)政府依职责推进有关工作。

      (七)建立月调度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风险监测台账,实时动态掌握上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情况。每月末,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股票市场变动等综合情况,对我市上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情况进行会商研判,督促企业做好风险应对预案,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出应对措施,及时做好上市企业融资问题的预警、化解和帮扶。

      (八)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府对扶持实体企业发展的政策解读,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增强实体企业信心,营造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帆船事业和“帆船之都”

      品牌发展十年规划(2019-2028年)的通知

      (2020年1月3日)

      青政办字〔2020〕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帆船事业和“帆船之都”品牌发展十年规划(2019-2028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组织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帆船之都”品牌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办好一次会,搞活一座城”和“更加注重经略海洋”的重要指示,实现“中国帆船运动的领头羊、亚洲帆船运动领军城市、世界著名的‘帆船之都’”的目标定位和建设“国际时尚城”的重要举措。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意义,长远谋划,立足实际,扎实推进帆船赛事节庆活动举办、帆船推广普及、帆船国际交流、城市品牌宣传推介、帆船产业融合等各项工作,确保我市帆船运动和帆船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

      二、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各项任务落实,每年将《规划》执行情况报市体育局。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从长期发展远景认识当前形势,找差距、抓落实,凝心聚力、积极作为,围绕“帆船之都”城市品牌建设这一重大任务,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市体育局负责做好“帆船之都”品牌建设工作的监督。

      三、《青岛市帆船事业和“帆船之都”品牌发展十年规划(2019-2028年)》由市体育局负责印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年1月6日)

      青政办字〔2020〕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支持我市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4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要素资源供给

      (一)强化数据资源供给。开展数据大会战,依托全市统一政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空间地理和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分批建设主题数据库和通用业务数据库,健全一体化政务信息资源体系,为数字青岛发展提供政务数据支撑。创新政务数据服务企业新思维,探求政府、企业、社会多方数据资源融合应用新模式,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数据整合和应用。支持数据交易中心发展,建立健全数据产品评估、定价、交易等机制,不断优化数据流转服务。(市大数据局负责)

      (二)优化升级基础设施。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全面升级数字基础设施,每年安排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名录的信息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区、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放路灯、监控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源,用于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在规划、用地、环评、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数据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面向产业集群的工业企业内网建设,建设一批产业集聚度高、智能化应用好、区域带动力强的智慧产业集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降低用电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各类数据中心、灾备中心、超算中心、通信基站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贯彻执行国家、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转供电基站,优先安排直供电改造。高新技术产业用户全部纳入电力市场交易准入范围,不受电压等级、用电量限制。简化优化电力接入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园区、企业和各类基础设施的电力接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数据中心集约化、节能化建设,对符合规划布局,服务全省乃至全国的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通过各级财政奖补等方式将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65元降至0.33元左右。(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建设用地。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名录的数字经济发展项目,优先保障其建设用地。对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数字技术企业所需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底价,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可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二、集聚数字经济人才

      (五)多层次培养人才。支持数字技术相关专业博士后培养,为来青在站博士后发放生活及住房补贴,对出站(基地)留青、来青工作的人才给予安家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数字技术专业发展,依托“在青高校服务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工程”,对遴选出紧扣青岛需求的重点学科,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市教育局负责)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才申报国家、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留学项目及到国外访学研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高质量引进人才。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事业单位采取柔性引进方式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给予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大对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和团队引进的支持,对全职引进、自主培养的全职在青“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给予配套支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全职引进顶尖人才、“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等优秀人才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补,对引进相应称号专家主持的研发团队、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人才激励。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其他国家和省重点人才工程。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的数字专业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灵活分配方式,所需绩效工资额度可额外核定追加入绩效工资总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优先支持数字技术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根据离岸人才引进使用质量和规模,经评审认定,分级给予4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补贴。(市科技局负责)

      三、激发数字经济活力

      (八)激励企业创新投入。对主持或参与制定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主导制定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以及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的,每项给予50万元奖补。对获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数字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数字技术企业给予奖补。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并符合有关条件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企业按研发投入给予奖补。(市科技局负责)

      (九)支持创新平台建设。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平台类项目的,按国拨资金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鼓励科技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制定出台创新券实施细则,对符合创新券条件的数字技术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检测、实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青岛市科技创新券相关管理办法予以奖补。(市科技局负责)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开放计量实验室。(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领域创新产品申报山东省政府首购创新产品目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培育数字经济生态

      (十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入选“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于优势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并被认定为青岛市隐形冠军、山东省瞪羚企业、山东省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和300万元奖补;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奖补,省级政策调整的,我市相应调整。(市民营经济局负责)

      (十二)鼓励招大引强。对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技术企业,以及数字经济领域来青投资外商企业给予奖补。对数字经济领域新设项目和增资项目给予奖补。(市商务局负责)

      (十三)引导产业集聚发展。积极培育优势突出、辐射带动性强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强的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对具备一定资源等优势、辐射带动潜力较大的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入驻数字经济园区的数字技术企业,由所在区(市)政府对其办公用房和厂房给予不低于3年的房租补贴。(各区、市政府负责)促进数字经济合作交流,对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数字经济交流类展会给予补助。(市贸促会负责)

      五、加大项目扶持力度

      (十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重点领域项目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专项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区(市)对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政策。(各区、市政府负责)

      (十五)加大税费优惠力度。根据山东省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数字技术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税务局负责)引导各区(市)加快落实国家和省降费政策,进一步降低数字技术企业制度性成本。(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技术、数据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大数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筛选适合基金股权投资的数字技术项目,优先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项目储备。(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市)结合实际设立区域性基金。(各区、市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基金,投资数据信息行业领域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其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扣除政府性出资后,按照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十七)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优先面向数字技术企业推进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业务。积极推进“银税互动”,助力诚信纳税企业获得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应用科技金融投(保)贷融资模式,促进无抵质押担保条件的小微数字技术企业获得低成本贷款。(市科技局,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人才贷”有关规定条件的高层次数字技术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由试点银行给予最高1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额度,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支持银行机构在数字经济集聚区加大特色化、专营化机构建设力度,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研发股债联动融资产品。(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融资担保公司降低数字技术企业担保费收取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最高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市民营经济局负责)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期)人事机构人事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期)

      近期市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019年12月31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刘吉为青岛市广播电视台台长,青岛广电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

      苟团年为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

      齐建国为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

      张军华为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三年);

      于志军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三年);

      高玉贞、邱岳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三年);

      徐晓彬为青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三年);

      郑娟为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刘瑞金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列张会佐之前);

      刘晓倩为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王智福的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

      丛培科的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

      齐建国的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编辑职务;

      蔡晓鸣的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贾福宁的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职务。

      2019年12月31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李虎成为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姜水清为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王海春为青岛市民政局副局长;

      杜本好为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正局级,列李典龙之前);

      刘波为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洪刚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岛市分会(青岛国际商会)副会长;

      孙明明为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

      孙成新为青岛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

      马青为青岛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丹为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陈立新的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

      杜本好的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王东岳的青岛市扶贫协作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李洪刚的青岛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青岛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陈虹的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副局级领导干部职务;

      张传增的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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