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9、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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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9年第9、10期
  • 总期刊数 总393期
  • 成文日期 2019-05-30
  • 发布日期 2019-05-30
  •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2019年4月26日)

      青政发〔2019〕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和《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1.降低用工和进出口成本。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现行费率基础上降低50%,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严格执行口岸政府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2.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对一次性裁减50人以上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举办专场招聘会,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3.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3年内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三险”扩大到“五险”。

      4.培育新业态扩大就业。支持创建市级家庭服务云平台,加强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提升项目。鼓励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协会等中介机构作用,支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以上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补助。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5.促进环境升级。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继续每年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奖补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完善贷款激励机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凭信用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按规定贴息。

      6.构筑发展高地。鼓励市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支持建设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根据创业孵化效果继续给予最长3年的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7.落实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从2019年起,取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时限要求。遴选一批小微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训练营,市、区(市)财政给予补助。

      8.支持各类群体创业。鼓励在青高校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必修课,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创建一批农村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举办创业大赛、创业展博会等活动。对评选的“双招双引优秀创业项目”“青岛市创业明星”“青岛市大学生创业之星”,市级奖励标准提高到10万元。

      三、强化培训提升就业

      9.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打造工匠之城。推动学科专业与“956”产业体系精准对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

      10.加强企业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市)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支持,补助金额由各区(市)确定;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将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纳入补贴范围。

      11.面向失业人员开展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个月,补贴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聚焦重点群体促进就业

      12.鼓励大学生就业创业。将大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政策范围扩大至在青高校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发挥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知名高校引领作用。对“海鸥行动”优秀创业项目在我市落地的,由市财政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指导补贴。

      13.加强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开展登记失业人员和新增解聘人员就业专项指导,市、区(市)给予一定补助。2019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我市失业保险金2倍,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14.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我市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青就业,按每介绍就业成功1人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5.做好台港澳人员就业工作。符合条件的在青台港澳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完善公共服务助推就业

      16.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民共享。推行“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模式,2019年年底前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全市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关联业务实现一链办理。

      17.强化企业用工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用工招聘、人员培训、代理代办等服务。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以及用工量3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300人以上的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区(市)设立就业人才服务专员,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18.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监控,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六、落实责任保障就业

      19.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各区(市)政府要建立综合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区(市)的就业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口岸办,市总工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海关、青岛银保监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

      20.强化基础投入建设。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加强就业扶贫与劳务对接合作,完善就业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支持智慧型公共就业载体建设,开展就业创业宣传和典型遴选,支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业务提升培训,实施公益性招聘活动,开展创业孵化载体评估认定奖补,打造就业创业培训网络平台,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21.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就业创业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围,对骗取、虚报、冒领就业创业资金的,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22.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制定实施就业创业政策,以及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过程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的,纳入容错情形,让干部“能作为、敢作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25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9年5月10日)

      青政发〔2019〕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投风投发展环境,促进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加快在我市聚集发展,将我市打造成创投风投中心城市,推进科技引领城建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政发〔2018〕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一)大力培育创投风投市场主体。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大学基金等相关主体发起和参与设立创投风投机构。促进金融机构和专业规范的财富管理机构与创投风投机构紧密互动、合作发展。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或设立创投风投机构。积极培育设立母基金。

      (二)积极引进创投风投机构。面向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平台作用,建立招商跟踪对接机制,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品牌机构。

      (三)加大对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对在我市注册,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且认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下同)的创投风投机构,在其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后,按照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对本政策出台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的,对新增实缴资金按照上述政策给予奖励;对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含按照上述政策已获得奖励金额)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创投风投机构并且在我市有实际运营机构和常驻办公人员的,由落户地区(市)政府提供办公场所。

      二、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

      (四)完善创投风投与项目对接路演常态化机制。搭建多种形式、经常性的路演对接平台,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创业企业、科研院所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开放企业资源和项目资源,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企业信息共享。支持创投风投机构早投资、多投资于各科技专项、科研基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引进青岛以外科研项目在我市孵化落地。

      (五)发挥好我市重点平台作用。支持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青岛资本市场服务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开展丰富多彩的路演对接活动,鼓励我市企业参加路演,吸引青岛以外项目来我市路演。建立国际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跟踪对接机制,实现“创投风投+创新创业”协同互动。鼓励各区(市)、青岛高新区、蓝色硅谷等建设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

      (六)加大对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设上限。

      三、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七)降低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比例。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由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降低为1.1倍。

      (八)放宽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的企业,均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

      1.直接投资我市企业的;

      2.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已有企业的;

      3.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4.为我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5.为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我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6.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的。

      (九)允许专项子基金突破投资比例限制。允许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母基金,直接围绕重点项目设立专项子基金,不再受“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的限制。

      (十)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的基金份额。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在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转让给社会出资人的,社会出资人可以以引导基金的原始出资额购买。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该项政策需满足“基金份额转让时,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要求。

      (十一)设立科创母基金。政府主导发起设立青岛市科技创新母基金,聚焦硬科技,对标科创板,重点支持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及高端科技产业化项目培育。

      (十二)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风投机构清算退出时,该创投风投机构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利)的,引导基金对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投资对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或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经认定的,可加大让利幅度,直至全部让给创投风投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

      四、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投风投

      (十三)推动国有企业参与创投风投发展。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积极对创投风投机构进行出资或发起设立创投风投机构。鼓励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内部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和创投风投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放宽新设立创投风投机构的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允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0%。

      五、拓宽创投风投募资和退出渠道

      (十四)促进创投风投机构募资多元化。支持创投风投机构通过债券、信托、保险资金等渠道募资。鼓励创投风投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新模式。

      (十五)拓宽创投风投机构退出渠道和方式。鼓励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支持各类主体组建设立并购基金。发挥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和青岛财富产品交易中心平台作用,依法合规建设创投风投项目转让交易平台,建立完善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六、建设创投风投孵化器

      (十六)搭建创投风投孵化平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入市场化机构,设立创投风投孵化器,用市场化方式搭建创投风投孵化平台。

      (十七)培育创投风投机构合伙人。引导带动我市企业学习和参与创投风投,培育本地创投风投合格投资人,壮大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队伍,促进创投风投赋能实体产业。

      (十八)为创投风投机构提供募、投、管、退全链条服务。通过线下资本实战训练营、线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立优质企业项目库。为创投风投机构投资项目提供专业投后管理服务,帮助实现多轮融资,提高融资效率。为创投风投投资项目提供资本市场资源、并购基金、投资人对接等服务,促进投资高效有序退出。

      七、吸引和培养创投风投专业人才

      (十九)加大创投风投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通过创投风投行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投风投机构等加强创投风投专业人才培养,开展多种方式教育培训,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特别是科研人才从事创投风投。开展党政机关干部与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人才挂职交流。

      (二十)加大对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奖励扶持。对经认定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按照其贡献给予奖励,按规定给予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待遇,对其在生活、创业、科技项目对接等方面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参加山东省、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及金融之星评选。

      八、推动创投风投行业双向开放

      (二十一)有序推动创投风投双向开放。完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QDLP)工作办法,畅通资金流动渠道,优化审核流程,积极争取试点额度,促进跨境创投风投机构落户我市。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面向创投风投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精准招商工作,鼓励境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加强创新合作。

      九、形成市、区(市)发展创投风投合力

      (二十二)统筹市、区(市)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将在我市注册的创投风投机构产生的税收市级分享部分,全部拨付创投风投机构所在区(市),由其统筹用于扶持创投风投机构发展和高端人才奖励。

      (二十三)鼓励区(市)打造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区。建设全球(青岛)创投风投中心大厦,打造面向全球的创投风投聚集地和项目路演中心。发挥市级创业投资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整合相关资源,促进创投风投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市)打造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区。

      十、营造优质的市场化、法治化环境

      (二十四)完善市场化服务体系。建立创投风投行业发展联盟,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支持创投风投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创投风投机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服务。建立完善青岛市创投风投行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

      (二十五)优化法治化服务体系。企业登记部门与创投风投行业备案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放宽创投风投机构市场准入,为创投风投机构落户和发展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建立监管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研究推动创投风投行业发展等重大问题。金融、财政、市场监管、公安、证监、银保监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区(市)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重点打击以创投风投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和诈骗等行为。发挥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用,提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有效发挥第三方力量完善数据统计及风险防控机制,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9日。本通知所涉及的政策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年5月16日)

      青政发〔2019〕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服务业创新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服务业发展新动能,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服务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我市服务业发展以提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努力构建优质高效、充满活力、竞争力强的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国家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业中心城市。到2021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8%左右,市场主体达到140万户,年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元企业超过15家。

      二、重点发展十大产业

      (一)现代金融。引进各类金融企业总部、专业子公司和创新型机构,争取设立法人保险、证券、期货、公募基金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有序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本土企业跨境融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等试点业务规模。深化保险资金投资运用,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鼓励投资基金以股权、债券、夹层投资等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争每年新增5家左右上市公司。

      (二)现代物流。积极争取放开国际船舶运输、船舶管理企业外资股比限制,支持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集装箱站场和堆场业务,扩大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增开国际集装箱直达航线。加快胶东国际机场转场运营,争取设立空港综合保税区。推进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工程,增加国际班列开行班次。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供应链物流。

      (三)精品旅游。支持国际邮轮港与邮轮运营商、旅行社深度合作。争创国家级智慧旅游试点景区和省级智慧旅行社。用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争取外国人邮轮入境15天免签政策。

      (四)商务服务。发展会计、法律、咨询评估、总部管理、人力资源、会展、广告等行业,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商务服务体系。引进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建设青岛国际人力资源产业园,培育发展人才寻访、素质测评、薪酬管理等新业态。高水平打造一批国际知名会展活动。

      (五)健康养老。支持中外合资合作办医,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高端医疗领域。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发展精准医疗、健康咨询等新业态。深化国家医养结合试点,促进养老服务业连锁化、产业化发展。推动建设青岛运动医学健康管理中心。

      (六)信息服务。支持发展高端应用软件,创建中国软件名城。加快部署5G商用网络,争取设立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支持建设面向行业应用的专业大数据服务平台,推动数据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

      (七)科技服务。发展研究开发、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行业,开展科技成果集成熟化试点,建立多层次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支配权。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强市。

      (八)文化创意。拓展影视产业链,办好青岛影博会、青岛国际版权交易会等活动。开展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做大创意设计、数字传媒、动漫游戏等产业。举办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培育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品牌设计企业。

      (九)教育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集聚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进康复大学建设,筹建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支持在青高校“双一流”建设。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

      (十)商贸服务。围绕港口航运引进更多世界和全国性贸易企业注册落户。发展第三方电商平台,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公共海外仓和境外展示中心。发展休闲度假主题酒店和特色民宿,提升餐饮业品质。鼓励发展新零售,建设时尚消费聚集区,争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三、推动产业创新融合

      (十一)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获批国家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建设一批专业交易平台,培育平台经济品牌企业,对省新认定的服务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奖补。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探索完善共享模式,鼓励市新旧动能转换母(子)基金投资共享经济领域。鼓励发展体验经济,对新引进的重大体验经济项目(法人企业),“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十二)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进服务业与农业、制造业及服务业不同领域之间深度融合。对企业承担国家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50%、最高给予1000万元配套支持。

      四、壮大产业发展载体

      (十三)建设服务业集聚区。引导区(市)和经济功能区明确服务业主导产业,实现差异化发展。制定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考核办法,研究建立“亩均效益”激励机制。鼓励中心城区提升发展楼宇经济。鼓励各区(市)创建市级重点服务业集聚区,最高给予5000万元奖补。对省新认定的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特色小镇,参照省级奖补标准,结合我市政策给予奖补。

      (十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推进“个转企、小升规、分转子”,对当年新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入选省“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的领军企业,参照省级奖补标准,结合我市政策给予奖补。鼓励企业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十五)推进服务业项目建设。开展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每年滚动推进百个服务业重点项目,在生产要素方面给予支持。对入选省“雁阵型”产业集群,市财政参照省级奖补标准,奖补产业集群所在区(市)政府,统筹用于集群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品牌宣传推广等。

      五、增强产业发展动力

      (十六)深入推进改革。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进国有服务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行业体制机制改革。积极申建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提升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水平。

      (十七)强化人才支撑。突出“高精尖缺”,持续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深入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引进培育一批服务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十八)优化金融支持。落实企业直接融资奖补政策,健全服务业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服务业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扩大“金企通”融资服务平台推广运用。

      (十九)突出土地保障。对城区老工业区综合改造项目,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或原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照地块所在区域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二十)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准入政策,取消无法律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先照后证”。建立服务业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行政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

      (二十一)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作用,完善服务业推进专班机制,将服务业主要指标纳入全市综合考核。各区(市)、服务业重点行业牵头部门要按照任务项目化、目标可考核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抓好推进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黄岛区泊里镇胶州市李哥庄镇政府

      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事项的通知

      (2019年5月9日)

      青政字〔2019〕13号

      黄岛区人民政府、胶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商河县玉皇庙镇等10个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9〕43号)、《关于济南市章丘区刁镇等20个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9〕29号)要求,现将由黄岛区泊里镇政府、胶州市李哥庄镇政府在其镇域范围内集中行使的县级政府部门部分行政许可权事项予以公布。其他权力事项由黄岛区政府、胶州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分别委托泊里镇政府、李哥庄镇政府行使。

      黄岛区政府、胶州市政府要分别落实好省政府批复的《黄岛区泊里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胶州市李哥庄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制定衔接落实方案, 做好权力事项划转交接和清单调整工作,指导泊里镇、李哥庄镇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权力交接平稳、运行有序。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黄岛区泊里镇、胶州市李哥庄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探索创新,加强政策指导。[ZP(]

      黄岛区泊里镇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事项目录

      (共37项)

      序号权限名称领域权限类别实施依据1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投资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投资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3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投资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市政行政许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6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市政行政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7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行政许可《城市绿化条例》《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8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市政行政许可《城市绿化条例》《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9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城管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0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城管行政许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农村公路)交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12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农村公路)交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13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乡道、村道)交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14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除外的农村公路)交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15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农村公路)交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1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卫健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17再生育审批卫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8设立娱乐场所审批文化行政许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文物行政许可《文物保护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公司(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21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3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4个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5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6食品经营许可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7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8户外广告设置审核城管行政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9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市政行政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30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连续停止供水十八小时以上审批市政行政许可《城市供水条例》《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31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市政行政许可《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3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国土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33临时用地审批国土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5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核)规划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3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ZP)][ZP(]

      胶州市李哥庄镇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事项目录

      (共47项)

      序号权限名称领域权限类别实施依据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农业行政许可《种子法》2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续展、增驾农业行政许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3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农业行政许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农业行政许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农业行政许可《种子法》《山东省森林种子苗木管理条例》6木材运输证核发农业行政许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7林业植物检疫农业行政许可《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8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农业行政许可《野生动物保护法》《陆地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9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审批农业行政许可《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0森林防火期内用火审批(审核)农业行政许可《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1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卫计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2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卫计行政许可《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可卫计行政许可《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4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教育行政许可《民办教育促进法》15取水许可水利行政许可《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1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行政许可《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17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水利行政许可《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18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堰审核水利行政许可《防洪法》19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水利行政许可《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水利行政许可《城市供水条例》《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利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议》22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文化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3设立娱乐场所审批文化行政许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4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文化行政许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5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文化行政许可《电影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6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城建行政许可《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7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城建行政许可《城市绿化条例》《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8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城建行政许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9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城建行政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30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城建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3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建行政许可《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和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2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城建行政许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3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城建行政许可《建筑法》34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民用建筑类)城建行政许可《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3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城建行政许可《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3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城建行政许可《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37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城建行政许可《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38人防工程拆除审批城建行政许可《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39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城建行政许可《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40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城建行政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41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城建行政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城建行政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43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城建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4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发改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4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46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7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ZP)]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9、10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9、10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

      高中阶段教育高质量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9年5月7日)

      青政办字〔2019〕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中阶段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32号),结合实际,现就推动我市高中阶段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发展思路和工作目标

      坚持遵守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及社会发展规律,尊重学生和家长合理需求的原则,围绕挖掘潜力、扩大供给、改革创新、多元选择、提高质量、适合发展等,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多选择机会、更合适的发展方向和更高教育质量。到2020年,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到2025年,构建起完善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综合高中、特色高中相结合的高中阶段办学模式,建成一批各具特色、吸引力强的优质学校,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二、着重实施“四大工程”

      (一)实施普通高中扩优工程。做好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有计划、分步骤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建设,保障普通高中学位供给。改善现有普通高中学校特别是市区学校办学条件,充分挖掘办学潜力,科学设定招生规模。推动优质普通高中学校通过名校办分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方式支持薄弱高中和新建高中提升办学质量。培育一批办学水平高、教育质量好、社会声誉佳的教育集团,带动全市普通高中优质均衡发展。到2020年,至少建立2个优质普通高中教育集团。

      (二)实施职业高中提升工程。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以“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三二连读”和五年制贯通培养为纽带,推进中、高等职业教育一体化办学。加强职业高中文化课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加大职业高中“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力度。鼓励和引导更多职业高中学生参加春季高考,提高春季高考录取率。加快实施市区职业高中整合搬迁重建,争取到2025年,市区职业高中全部达到山东省职业高中合格标准或规范化标准。

      (三)实施综合高中推进工程。出台综合高中建设方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机会。综合高中学生入学时注册普通高中学籍,主要学习普通高中课程,高一结束后,学生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需要,重新选择普通高中教育或者职业高中教育。到2020年,全市重点建设10所综合高中。

      (四)实施特色高中创建工程。出台特色高中建设方案,打造一批具有明显学科优势、系统完整学科课程体系、高水平教师队伍及丰富文化内涵的特色高中,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到2020年,重点打造10所人文、科技、艺术、外语、体育、海洋、国际教育等特色高中。到2025年,全市特色高中达到20所。

      三、加强统筹,完善政策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中阶段教育,教育部门要积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组织协调、过程指导和督导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要全面落实教师配置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高中阶段教育改革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支持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的价格监管和收费指导。财政部门要健全经费投入机制,支持改善办学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推进技工学校发展,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教师补充、工资待遇等方面支持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学校用地时应征求同级教育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组织规划核实,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鲁政办字〔2018〕32号文件要求,切实落实相关任务和措施,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对高中阶段教育的满意度。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

      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9年5月19日)

      青政办字〔2019〕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切实提升行业服务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 建立科学的准入退出和信用评价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规范范围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的,车辆由个人出资、客运出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车辆所有者(以下称车主)具有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的既有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称车辆)。

      三、规范内容

      (一)明确车辆产权和经营权

      1.车辆产权属车主。原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纠纷的,企业应当主动会同车主申请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的所有人变更为车主。对车辆产权有争议的,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收回原特许给企业的经营权,特许给车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车主发放经营权证明,使用期限为8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此经营权使用期限内,车辆产权发生变更的,车主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经营权变更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经营权证明登记在新车主名下,变更后使用期限为该车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收回原特许给企业的经营权后,给予企业一定补偿,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职权变更企业经营许可,企业与车主原管理服务合同作废。

      (二)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

      车主可以成立企业法人,以企业法人名义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需符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条件。车辆产权相关证件、经营权证明、道路运输证登记在车主注册的法人企业名下。鼓励车主通过股份制、收购等方式集约化经营,提高抗风险能力。

      车主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不以企业法人名义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其车辆产权相关证件、经营权证明、道路运输证登记在车主个人名下,车主应当选择与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合作经营,双方自主选择,平等协商权利义务,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权发生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道路运输证。

      (三)规范经营行为

      企业、车主、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取得经营许可的车主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管理等工作。合作经营的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服务等管理服务活动,车主、驾驶员应当按时参加;对存在安全隐患及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的车辆,可以对车主和驾驶员采取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等措施。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完善以提升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单车考核标准,形成企业、车主、驾驶员三方考核体系,严格考核程序,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行业诚信体系。

      建立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及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依法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期限届满收回,拟继续从事经营的车主,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紧密协作,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做好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相关工作。

      (二)开展政策宣讲。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以现有企业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使企业、车主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制定并公开办事流程,印制相关证件,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确保顺利实施。相关证件自6月1日起开始办理。公安、交通运输、审批、税务等部门应当开通绿色通道便捷办理。企业、车主应当依法平等协商、相互配合,原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纠纷,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强化行业监管。加快推进《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升级信息化监管平台,取消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推广服务监督卡应用,普及安装使用车载智能终端。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五)引导行业自律。鼓励协会推动行业规模化、组织化经营;提倡行业协会、企业、车主自发成立或参加具有一定规模的安全风险保障基金,增强风险抵抗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文件中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人事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9、10期)

      近期市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019年3月31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周安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正厅级,试用期一年)。

      2019年4月29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田晓琴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时间一年)。

      免去:

      张宏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2019年4月29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官杰为青岛蓝谷管理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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