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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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9年第3、4期
  • 总期刊数 总390期
  • 成文日期 2019-02-28
  • 发布日期 2019-02-28
  •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

      改善人民生活方面10件实事的通知

      (2019年1月29日)

      青政发〔2019〕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决定,2019年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10件实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城乡就业创业,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政策性扶持创业1.5万人,技能提升3万人

      (一)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二)完成政策性扶持创业1.5万人、技能提升3万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二、提升教育服务水平,开工建设幼儿园60所,新建中小学标准化食堂100所,开展小学生课后校内托管基本服务,实施幸福家庭教育辅导服务工程

      (三)按照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开工建设(新建、改扩建)幼儿园60所,新增学位约1.2万个。(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四)以农村中小学为重点,新建标准化食堂100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五)自2019年春季起,在全市小学按需开展课后校内托管基本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六)实施幸福家庭教育辅导服务工程,培训家庭教育指导师200名,创建示范家长学校和示范社区父母学堂各100所,举办家庭教育公益讲座200场;建立11处婚姻家庭辅导中心,开展幸福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妇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明办,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三、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启动棚户区改造2.8万套(户),完成住房保障6000套(户),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工程500万平方米,改造农村危房489户

      (七)启动棚户区改造2.8万套(户),提升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八)继续扩大货币补贴范围,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租赁补贴收入线标准调整至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36元;通过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实施住房保障6000套(户),其中实物保障1000套,新增租赁补贴5000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九)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工程5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各区、市政府)

      (十)为农村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体改造危房489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黄岛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

      四、保障出行安全顺畅,实施交通微循环和交通设施提升工程,为全市8000余辆公交车安装驾驶区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十一)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实施微循环调流25处、重点路口交通组织优化35处,新增改造信号设施140处,升级改造过路管道及配套设施120处;对杭州路、长沙路等17条道路车行道隔离护栏进行全面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政府)

      (十二)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为全市8000余辆公交车安装驾驶区护围和一键报警装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青岛公交集团、交运集团,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青岛蓝谷管理局)

      五、强化医疗卫生保障,新建院前急救站20处,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和保障待遇,完成应急救护证书培训2万人

      (十三)依托现有医疗机构新建院前急救站20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城阳区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十四)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和保障待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十五)以乡村、社区、学校、养老院、商场等区域和楼宇物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为重点,完成“第一响应人”应急救护证书培训2万人。(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六、优化城市市容环境,推动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厕所革命”

      (十六)推动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体系建设;实现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区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十七)推进“厕所革命”,市区新增、改造公厕120座,增设如厕专用临时停车位300个,具备条件的200座公厕实行24小时开放。(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政府)

      七、推动实现乡村振兴,创建美丽乡村示范村100个,完成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培训2万人

      (十八)创建美丽乡村示范村100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

      (十九)完成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培训2万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黄岛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

      八、做好养老济困助残,为1.5万名失能失智困难老年人提供照护需求评估服务,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提升工程,为不少于4000辆公交车安装公交导盲系统

      (二十)建立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标准和流程,开发评估管理系统,为1.5万名失能失智困难老年人提供评估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二十一)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提升工程,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全市现有238家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智慧监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二十二)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公交线路及部分延伸线路为重点,为不少于4000辆公交车安装“叨叨巴士”公交导盲系统。(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海信集团、交运集团、青岛公交集团,各区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九、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定性定量检测65000批次,创建星级农贸市场不少于40处

      (二十三)开展食品安全定性定量检测65000批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二十四)继续推进星级农贸市场创建不少于40处,鼓励升级改造农贸市场参与星级评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局,各区政府)

      十、推进文化体育惠民,继续开展文化消费促进活动,设置共享智慧书屋和书亭100处,建设健身场地100处

      (二十五)建设文化消费公共服务平台,继续开展文化消费促进活动,通过政府补贴、专属折扣、积分奖励等形式,对看电影、看书、看演出和参与文化艺术培训及体验等活动的市民给予最高50%总额不超过500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二十六)在市区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场所设置共享智慧书屋和书亭100处,其中书屋10处、书亭90处。(责任单位:青岛出版集团、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青岛地铁集团、青岛国际机场集团,各区政府)

      (二十七)建设健身场地100处,其中笼式足球场和多功能运动场80处、体育公园2处、儿童健身乐园18处。(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将办好10件实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际行动和重要举措,列入本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业务职能目标。要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完善组织有力、协调有序、运转高效、措施到位的推进落实机制,认真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和完成时限。主要责任单位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统筹抓好项目实施推进,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各区(市)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共同推动项目早日落地见效,不断补齐民生短板,增进民生福祉。

      为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强化推进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将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服务保障,严格督查考评,确保10件实事全面完成。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年1月18日)

      青政发〔2019〕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鼓励我市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思想引领,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好党组织负责人。民办学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住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作用,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同步成立党的组织。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发展规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四个自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材、教师队伍、教学体系建设,优选经依法审定的思想政治课和德育课教材,保证足够的教学时间;按要求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管理等工作,制定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培训计划;推进课程体系和教育教学创新,增强专业课育人功能。(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体制机制

      (三)实施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鼓励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办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举办满足特色化、多样化需求的中外合作幼儿园、高中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等形式,参与对现有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根据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完善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社会力量设立教育投资公司,搭建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组建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搭建教育投资运作实体平台,通过合理运用部分财政性资金、设立投资性资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七)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多元化公共财政资助体系,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资金要纳入预算,明确扶持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并向社会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市)可根据情况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民办学校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应当将土地收回后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征地过程中,统筹安排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对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依法以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供应,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给予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适当优惠,并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利用原有建筑转型升级,原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利用原有建筑兴办教育服务业的,可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原为划拨用地的,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及房屋登记用途;涉及原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及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民办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内,依法自主招生。各级各相关部门不得对民办学校根据已批准招生简章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改进管理水平,提升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家规定的政策,依法设置、调整专业,并分别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教育部门批准审定后,民办学校可引进、使用境外课程和教材。(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十二)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专业资格、资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保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民办学校应当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有计划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探索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依法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应当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和办学行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开齐开足国家课程,按照有关要求安排组织好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学生身心发展健康,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明文件。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督导、督察制度,定时向社会发布年检和督导结果。(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配齐配足学校周边公共安全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转。民办学校选址、校舍建筑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应当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标准配置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部门要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市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服务与管理

      (十八)改进政府管理方式。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定期研究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重要问题。区(市)政府要设置专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区域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统一管理。积极推进民办学校“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学校相关审批事项“一次办好”,提高服务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探索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监护人)、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民办教育发展责任,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筹备组〕,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积极推动建立市、区(市)、街道(镇)三级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市教育局会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通知

      (2019年1月10日)

      青政字〔2019〕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截至2017年,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等指标仍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为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尽快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自2016年我市启动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工作。2018年8月,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首次明确了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达标期限。

      一、现状及面临形势

      (一)大气污染防治成效及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1.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逐步完善。成立由市长任主任的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及国土资源开发等10个专业委员会,形成统一决策、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成立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指挥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布置调度;每年制定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专项方案,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初步形成;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政策,充分调动区(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性。

      燃煤污染治理成效显著。组织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到2017年年底累计淘汰燃煤锅炉3953台;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17年年底累计完成230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自2016年开展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在未集中供热、供气区域推广使用兰炭、洁净型煤等优质清洁煤炭替代民用高污染散煤。

      城市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组织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建筑工地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测装置;城区主干道机械化保洁率100%,次干道90%以上,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提升。淘汰全部黄标车;通过视频远程监控,强化机动车环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完成12套船舶岸电系统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以集装箱轮胎吊等港口作业机械为重点,实施“油改电”,港作船舶和运输车辆实施“油改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初见成效。近五年累计完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314个,每年组织石化和重点有机化工行业企业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油烟噪声治理专项行动和汽修行业废气治理工作。

      “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效显著。深入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截至2017年年底,2473家“散乱污”企业完成整治。

      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能力进一步提升。修改完善《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具备5-7天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采取重点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停止土石方作业、加强洒水抑尘和禁止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等措施,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2.环境空气质量现状。2015年-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年均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PM2.5、PM10年均浓度逐年改善,但仍未达到二级标准要求;2017年全市PM2.5、PM10、二氧化硫年均值分别为37微克/立方米、76微克/立方米、14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改善17.8%、10.6%、30.0%,为近年来最好水平。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逐年上升,2017年达到172微克/立方米,首次超过二级标准。

      2015-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根据2017年大气污染源清单,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移动源、扬尘源、农业源等11个源类,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为3.76万吨、13.24万吨、6.61万吨和13.46万吨。在全市各源类污染物排放量中,移动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最大,占比分别为68.2%、83.0%;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最大,占比为43.1%;扬尘源颗粒物排放量最大,占比为49.1%。由各源类污染物排放量可以看出,随着工业源治理不断深入,移动源带来的污染不容忽视。

      1.二氧化硫。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3.76万吨,主要来自移动源、固定燃烧源,分别占68.2%、26.3%。移动源中船舶二氧化硫排放量最大,占60.8%,其中位居前两位的是集装箱船、渔船,分别占船舶排放量的47.8%、13.4%;其次为农业机械,占32.7%;其他非道路移动源排放占6.5%。固定燃烧源二氧化硫排放量最大的是民用商用散煤,占固定燃烧源的51.2%;其次为电力供热行业,占30.3%。

      2.氮氧化物。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3.24万吨,主要来自移动源、固定燃烧源,分别占83.0%、12.7%。移动源中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最大,占移动源的57.5%,其中位居前两位的是重型载货汽车和轻型载货汽车,分别占机动车排放量的53.2%、15.5%;其次为船舶,占21.3%;其他非道路移动源占21.2%。固定燃烧源氮氧化物排放量最大的是电力供热行业,占固定燃烧源的49.1%;其次为制造业,占38.5%。

      3.颗粒物。全市颗粒物排放总量为6.61万吨,主要来自扬尘源、工艺过程源,分别占49.1%、24.7%。扬尘源中道路扬尘排放量最大,占58.1%;其次为施工扬尘和堆场扬尘,分别占22.6%、19.3%。

      4.挥发性有机物。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13.46万吨,主要来自工艺过程源、天然源、移动源、溶剂使用源等,分别占23.0%、19.5%、18.9%、10.2%。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5.8万吨,占43.1%,其中排放占比较高的行业依次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包装印刷业、金属制品业、铁路船舶制造业、制鞋业、汽车制造业等。

      (三)环境空气质量达标面临形势。

      1.产业、能源和运输结构仍不尽合理。产业结构偏重,产业布局不尽合理。能源结构中,煤炭和石油比重偏高,煤炭消费总量较高,节能减排压力较大;受气源供应不足、调峰调谷能力不够等制约,天然气消费比重增加缓慢。运输结构不尽合理,公路运输占比较大,铁路、海铁联运比例较低,港口集疏运体系有待提升,多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方面存在网络不优、衔接不畅、枢纽不强等问题,多式联运政策标准相对滞后。

      2.复合型大气环境污染持续。在城市化过程中,我市大气污染特征已由煤烟型污染转变为受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综合影响的复合型污染。在传统煤烟型污染依然存在情况下,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船舶进出港数量的持续增加,以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为特征的机动车、船舶排放污染,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了更大不确定性,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更为艰巨。

      3.臭氧浓度逐年升高。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臭氧浓度升高情况。2017年,我市臭氧超标天数为50天,主要集中在4-9月,最大值出现在6月,臭氧成为除颗粒物以外,影响空气质量的另一主要污染物。由于臭氧是在一定气象条件下生成的二次污染物,受气象条件影响明显,污染控制难度较大。

      4.区域传输污染增加了环境改善的困难。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全国性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秋冬季节空气污染相对较重,周边城市大气污染物积累扩散过程对我市影响明显。

      5.实现颗粒物稳定达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017年,全市PM2.5、PM10年均浓度接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限值。但由于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仍相对较大,且受不利气象条件、采暖以及区域污染输送等不确定因素影响,环境空气质量随时面临反弹风险,确保目标年稳定达标具有一定难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美丽青岛建设战略部署,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探索新型城市化道路,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规划适应时间和范围。2017年为规划基准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规划范围为青岛市全市域。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全市PM2.5和PM10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较2017年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1%以上。青岛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目标

      序号环境质量指标2017年

      现状值2020年

      目标值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1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微克/立方米)14稳定达标602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微克/立方米)33持续改善403PM2.5年均浓度(微克/立方米)3735354PM10年均浓度(微克/立方米)7670705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微克/立方米)172持续改善1606一氧化碳 24小时平均浓度(微克/立方米)1300持续改善40007空气质量优良率(%)80.080.1——

      三、空气质量目标可达性分析

      (一)2020年大气环境形势预测。

      1.能源消费预测。全市能源消费主要以原煤为主,其次为原油和天然气等,从能源消费结构变化趋势来看,煤炭消耗所占比重逐年降低,石油、天然气消耗所占比重增加较快,可再生能源利用从无到有快速发展。根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全市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和石油消费比重,向以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转变,煤炭消费总量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

      2.重点产业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市加快产业转型步伐,构筑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服务经济为主导、现代农业为基础的新型产业体系,推动经济持续保持高位运行态势。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超过第二产业,最终消费贡献率超过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增速高于工业平均增速,经济发展朝向质量更好、结构更优转变。“十三五”期间,第三产业比重进一步提升。目前,我市共有14个省级以上开发区、6个新增工业功能区,形成石油化工、汽车机车、家电电子、船舶海工、机械制造、纺织服装、食品饮料等主导产业和配套产业链,聚集一批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大企业和知名品牌。钢铁、石化行业产能不再扩大,建材行业维持现有产能。

      3.机动车保有量预测。2017年,全市汽车保有量为264万辆。预计到2020年,全市汽车保有量约320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占比约10%。

      (二)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预测。根据“十三五”期间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重点考虑新增机动车带来的污染物排放量。2020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比2017年增加56万辆,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13400吨,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4460吨,新增PM10排放量480吨,新增PM2.5排放量384吨。

      (三)污染物削减排放量预测。通过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及其他城市面源开展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对比2017年,2020年可实现二氧化硫减排量16494.2吨(现有排放量37566吨,削减43.9%),氮氧化物减排量20363.6吨(现有排放量132367吨,削减15.4%),颗粒物减排量14217.7吨(现有排放量66086吨,削减21.5%),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24198.2吨(现有排放量134617吨,削减18%)。2020年青岛市大气污染物削减量预测

      行业二氧化硫

      (吨)氮氧化物

      (吨)挥发性有机物

      (吨)PM10

      (吨)PM2.5

      (吨)主要减排措施工业源3203.46427.317413.85956.02532.2提标改造,专项治理等移动源—机动车1361.410213.41840.7644.5578.9淘汰国二及以下柴油货车,油品提升,尾气深度治理等移动源—船舶11673.83511.7141.01245.0881.3船舶更新,推行岸电等扬尘源——————4869.61120.0强化城市扬尘治理城市面源255.6211.24802.71502.6843.0加强城市面源治理合计16494.220363.624198.214217.75955.4备注:由于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核算体系尚未建立,表格中数据为初步估算数据。

      (四)空气质量目标可达性。根据污染物新增量和减排量,综合考虑省内其他市落实《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减排量,采用中尺度气象模型和多尺度空气质量模型(WRF-CMAQ)进行预测分析,在气象条件与近年相当的情况下,2020年全市PM2.5和PM10年均浓度分别为32微克/立方米、65微克/立方米,相比基准年2017年分别削减了13.5%、14.5%,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空气质量优良率超过80.1%,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和一氧化碳24小时平均浓度较2017年持续改善。

      四、能源结构调整与清洁化利用

      按照控增量、减存量、提效率的系统治理思路,进一步加大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力度,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逐年下降,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逐年提升。

      (一)发展清洁能源。

      1.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根据全省统一规划,合理确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项目,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规范有序发展。积极落实新能源发电政策措施,大力推进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到202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150万千瓦左右。

      2.大力提升天然气供给能力。抓好天然气产供储体系建设,加大中石化、中石油管输天然气供应量,建设应急调峰储备气源,做好清洁取暖相关的天然气主干管网、LNG接收站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道天然气供应体系逐步完善,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实施气化青岛工程,除偏远山区、海岛外,基本实现全市天然气“镇镇通”。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城乡结合部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3.大力调整能源布局。优化油气资源输入保障,科学布局原油、液化天然气(LNG)等接卸设施。按照区域生物质产出类型,在不影响植被和生态保护前提下,科学布局生物质发电项目。增强区域电网调峰能力,统筹推进“煤改电”输变电工程建设,鼓励电网企业加强与地方政府衔接,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协调推进“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统筹规划“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

      4.大力推进清洁能源采暖。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源点。鼓励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企业参与集中供热的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能,在符合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要求前提下,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在有资源条件地区,积极开展燃煤供热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优先支持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二)严控燃煤总量。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按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范围之内。

      1.推进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2018年年底前,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平板玻璃等行业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2.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全市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中心城区内不得新、扩建传统燃煤集中供热项目,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化工园区外,全市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项目,确需建设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市政府研究。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非石化能源发电和外输电满足。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

      3.加快淘汰落后燃煤机组。落实省分解下达我市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以及违法违规建设的火电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允许交易或置换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并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

      (三)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1.提高煤炭质量。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积极推广使用洗选后燃煤,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硫份、灰份超出规定限值的劣质煤炭。推广高效煤粉、水煤浆等洁净煤技术,科学布局水煤浆及煤粉制备中心。鼓励火电等高耗煤行业采用高热值煤炭,减少低热值煤炭使用量。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对照山东省民用煤炭质量标准,对煤炭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分类管控,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流通领域民用煤炭质量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取缔无照经营散煤网点,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严格控制劣质煤炭进入消费市场。

      2.继续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根据《青岛市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以优先镇或城乡结合部为单元整体推进。在有资源条件地区,优先支持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对暂不具备清洁采暖条件区域,推广使用兰炭、洁净型煤等优质清洁煤炭替代民用高污染散煤,大力推动“洁净型煤+节能环保炉具”模式,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清洁取暖规划确定目标任务。

      (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水平,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着力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加强重点工业行业提标改造,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较2015年降低20%以上,电力、钢铁、建材、石油石化、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改造。提高电煤利用比例,电煤(含热电联产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国家、省有关要求。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替代规模达到30亿度以上。

      2.积极推进节能建筑。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五、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坚持“堵疏结合,以疏为主”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严格环境准入,强力推进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化解和违法违规产能清理,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优化空间布局,努力增加绿色新动能。

      (一)严格环境准入。2019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规范准入条件,产业准入门槛更加严格。

      1.严格项目准入制度。坚持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原则,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增为刚性约束,新增“两高”行业项目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要求,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新项目投产同时,被整合替代老项目必须停产。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优化高耗能行业布局,原则上严禁钢铁、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须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2.实施重点高排放行业工业企业季节性错峰生产。组织制定错峰生产调控方案,明确行业、企业清单及调控时段;其中的绿色标杆企业,免予实施错峰生产。

      3.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治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按照“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将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鲁经信产〔2017〕481号)等要求,通过“上大压小”、等量置换等措施,努力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推动钢铁、炼油、焦化、轮胎、化肥、氯碱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

      1.依法清理违法违规产能。加大已淘汰落后产能监管力度,采取“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等措施,严防已淘汰和化解的落后和过剩产能异地复产。坚决依法依规关停用地、工商登记条件和行政许可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以改造达标的企业,逾期改造未达标的依法关停。

      2.加快绿色动能建设。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传统行业绿色动能改造,积极发展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培育一批节能环保领域的骨干龙头企业和高端产品,推动产业扩规增容、提质增效、集聚发展。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

      (三)优化产业及空间布局。充分发挥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明确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开发强度和管控措施,对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加快推进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路径模式,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在市、区(市)层面精准落地。加快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多规合一”试点。按照 “三线一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布局。正在实施但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同步修订规划内容。

      1.优化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结构布局。遵循产业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将钢铁、炼油、化肥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作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和突破口,着力破除瓶颈制约,努力实现高耗能行业布局优化和质量提升,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老城区企业搬迁规划,积极推进重化污染企业搬迁工作,2020年前完成搬迁任务。

      2.优化城市建设布局。基于大气传输路径、污染源分布等情况,构建城市通风系统,避免建设过密过高建筑物,增加冷空气生成区、近郊林地和内城绿地建设,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

      3.实施空间植树增绿。加大绿地建设,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完成新增、更新和低效林提升改造39.4万亩。

      六、运输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通过压缩公路货物运输量、提升公路运输效率,实施公路运输绿色化改造。提高铁路货运能力,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着力控制移动源污染。

      (一)加强运输网络建设。

      1.提升铁路货运能力。完善“四纵四横”货运网络,提升路网既有通道运输能力和质量,推进普速干线通道瓶颈路段及关键环节建设。以青连铁路、董家口疏港铁路、青岛西站扩能改造等为重点,提高港口铁路集疏运能力。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2020年年底前,力争建成中信青岛特钢、前湾港集装箱南港区铁路集装箱场站等铁路专用线工程,满足企业“公转铁”运输需求。支持其他支线铁路、疏港铁路及企业专用线建设,解决铁路运输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2.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港口等,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重点建设董家口港区铁路物流园,实现港口、园区有效对接,完善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青岛多式联运中心建设。持续发展中韩陆海联运甩挂运输,深化“一带一路”跨境集装箱海铁联运示范工程,提升运输组织效率,增加海铁联运集装箱占港口箱重的比例,降低运输成本,减少污染排放。

      3.提升公路运输效率。利用“互联网+”高效物流等业态创新方式,促进供需匹配,逐步降低货车空驶率。培养壮大现代物流运输主干企业,提升整体治理或换代的规模化效益。加快推进城市集约货运配送,优化城市货运和快递配送体系,在城市周边布局建设公共货运场站或快件分拨中心,完善城市主要商业区、校园、社区等末端配送节点设施,引导企业发展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集约化组织方式。

      (二)减少公路运输量。大幅提升青岛港水路、铁路集疏港货运比例,减少柴油货车集疏港运量。2018年年底前,青岛前湾港区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19年年底前,青岛董家口港区煤炭集港改由清洁能源汽车、铁路或水路运输;2020年年底前,青岛前湾港区矿石和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青岛董家口港区矿石和焦炭等大宗货物清洁能源汽车及铁路集疏港运量占比达到35%以上。

      1.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到2020年,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运输或管道运输。加快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推动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

      2.压减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量。到2020年,主要炼化企业、港口和成品油消费区域的原油和成品油主要采用管道、铁路、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运输。

      (三)实施运输绿色化改造。推广青岛港绿色交通试点、示范工程。落实国家、省对新能源汽车产销量指标要求,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新能源、天然气(CNG/LNG)等节能环保运输工具,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公交、环卫、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年底前,中心城区在保留必要燃油公交车进行应急保障的基础上,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力争全市各级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提升工程,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城市通行提供便利;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桩)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城际快充网络。到2020年,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数量达到省下达目标要求。

      七、实施多污染源协同治理

      (一)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定核发时间表,到2020年,全面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推行企业自行申报排污情况、自行承诺排污真实性、自行监测、自行管理、自行公开信息、自行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排污企业持证排污监管力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提高抽查比例,并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超总量排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二)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

      1.深化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管理,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相应时段排放标准要求,督促控制区内企业按照各阶段的排放标准限值和区域功能实施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

      2.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组织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技术导则,2019年年底前,完成企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治理工作任务。

      3.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源清单调查,全面掌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三年规划,落实《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标准,组织石化和重点有机化工企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开展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开展餐饮油烟、干洗、汽修喷涂、装饰、装修等生活消费领域溶剂使用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调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和治理效果的监管和信息公开管理。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第三方治理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治理效果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建立数据信息追溯制度,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委托第三方分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措施及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提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到2020年,实现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30%。

      4.加强窑炉专项整治。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将工业炉窑治理纳入环保督查重点任务,严格落实工业窑炉整治技术规范要求和在线监控管理要求,未列入核查名单或整治不达标的,纳入关停取缔名单,严防已关停取缔的生产线死灰复燃。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全部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快推进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5.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治理。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加强烧结、工业炉窑、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行业中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

      6.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全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年底前,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环境部门联网。推进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系统。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

      (三)提高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

      1.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落实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政策,加快高排放、高污染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治理,完成省下达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不达标排放车辆,采取前处理或后处理等技术手段降低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推动车辆节能降耗、达标排放。对采取后处理技术(DFP)手段的,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强化对已吊销道路运输证柴油货车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2.强化货物运输在用车执法检查。建立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卡口,开展高频次联合执法检查。建立重型柴油车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青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

      3.推进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加快建设遥感监测系统,覆盖柴油货车主要通行通道。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和系统平台,实现与国家、省联网,利用机动车遥感监测、车辆远程在线监控以及道路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对柴油货车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实时监控。

      4.强化车用柴油、燃气和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以及炼油厂、加油(气)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油(气)质量专项检查,实现加油站、成品油仓储和批发企业油品质量监督检测年度全覆盖,对制售不合格油气的,依法从严从快处罚。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查处取缔黑加油(气)站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生产、销售车用尿素、车用柴油质量监督检验,到2020年质量监督检验覆盖率达到100%。建立在用油品溯源机制,强化物流通道、施工工地、港口等重点区域油品使用环节的质量检查,对使用不达标车用柴油(燃气)和尿素的,根据购油(气)发票和油品示踪剂追究销售者责任。将添加不合格尿素和油品、屏蔽和修改环保监控参数、屡罚屡犯的货车车主和司机,纳入不良信用体系。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汽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汽油。落实柴油货车限行措施,加强高污染、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区管理。

      5.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监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6.减少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运输。组织钢铁、建材、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及港口、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重污染天气期间,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原则上禁止上路行驶。

      7.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排放控制。严格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依法严格管控货运船舶和渔船冒黑烟问题,加大“黑烟”船舶治理力度,提高淘汰更新比例。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国家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开展港作船、工程船舶、流动机械、码头加注设施清洁能源应用试点工作。加快港区作业机械电气化建设,推进港口内拖车、装卸设备“油改气”或“油改电”, 2019年1月1日起,港口新增岸吊、场吊、牵引车全部使用电能或清洁能源;2020年年底前,港口作业的岸吊、场吊全部改用电能或清洁能源。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年年底前,青岛港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实现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

      8.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9年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工作,禁止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低排放控制区内入场作业。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推进在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将管辖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试行在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明确使用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倒逼企业淘汰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尾气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产权、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四)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1.加强城市扬尘管理。严格落实《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扬尘污染防治各项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作为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严格审批。实施降尘月通报,各区(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健全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和制度,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2.提升建设施工扬尘防治水平。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式部品部件及成熟技术体系。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扬尘管控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动态清单,对扬尘管控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城市轨道交通及市政道路施工工地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拆迁(拆除)工地要实施湿法作业,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扬尘管理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2020年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具备条件的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率达到70%以上,即墨区和胶州、平度、莱西市建成区具备条件的道路达到60%以上。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工作,2020年各区(市)100条主次干道达到深度保洁标准。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属地管理职责,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车辆密闭率达到95%以上。加大渣土运输车辆执法管控力度,规范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尝试开展道路积尘负荷走航检测等先进路面积尘实时监控技术,提高道路扬尘精细化管理水平。

      4.开展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开展物料堆场扬尘集中专项整治,对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渣土、煤炭、沙石、垃圾等场所,采取洒水、覆盖、绿化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规范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到2020年年底前,全市物流堆场全面实施顶部覆盖,大宗干散货码头粉尘防治综合改造达到90%以上,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100%,喷淋设施覆盖率100%,电厂、港口大型煤堆、料堆安装视频监控。

      5.推进城市绿地系统建设。依托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总体规划,以重要道路干线、河道干支流为骨架,以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等为重要节点,规划建设有效阻隔居住区与生产区等不同功能区的绿色隔离带或屏障,构建“点、线、面”有机结合的绿色基础设施网络。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加强绿荫广场、小区、停车场、林荫路建设,最大程度增绿扩绿,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线、主要水系两侧、城镇周边为重点,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与效益;加快荒山荒滩荒地、未利用土地、沙化地、道路两侧的造林绿化,对老化、退化和低效林分步进行改造提升,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功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五)加强城乡面源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城市面源污染。强化餐饮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划定禁止烧烤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落实《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明确禁放限放区域和时间,加强烟花爆竹燃放执法监管。

      2.加强秸秆禁烧工作。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以疏为主、堵疏结合”工作机制,农业部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源头控制,努力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环境部门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区(市)政府落实属地主体责任,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3.强化农业氨排放控制。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快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应用,减少氨挥发排放。

      4.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完成整治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2020年大中型绿色矿山比例力争达到80%;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区(市)政府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八、完善管理机制与政策,提升监测及预警能力

      (一)创新环境管理机制。

      1.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快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将环境问题解决在一线。组织制定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污染源清单,将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纳入监管体系,建设网格化环境监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成效。

      2.加强污染源执法监管。提高区(市)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大气污染管控任务重的地区将环保机构延伸到镇(街道)。开展综合环境执法,切实加大秋冬季环境执法监管力度,采取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重点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机动车、工业炉窑及火电、供热、钢铁、石化等废气污染源的执法;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协调联动,健全公安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公安环保联合办案和移交协作制度,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3.建立企业信贷与环境信用评定关联机制。实施金融机构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信息共享,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拓宽节能减排技改项目贷款渠道,抬高“两高一资”行业贷款门槛,实现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与贷款关联。

      (二)健全环境管理政策措施。

      1.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重大项目及淘汰企业补贴,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机制,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2.发挥生态补偿制度激励作用。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强化大气环境治理改善激励措施,提升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政策的激励作用。

      3.深入推进环境经济政策实施。完善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环境保护项目投资,鼓励第三方参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重点污染企业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4.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对高耗能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

      5.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引导专业化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节能服务产业。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三)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成涵盖镇(街道)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直联。开展臭氧及前体物组分监测,建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网络,利用雷达、挥发性有机物走航、卫星等先进监测手段开展污染源排查。增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超级站的臭氧激光雷达、风温廓线雷达、重金属监测仪、单颗粒飞行质谱监测能力,成为满足辖区大气污染监测科研及管理需要的国内一流超级站。

      2.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和综合分析能力。加强监测及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推进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监测成果的常态化应用。继续完善青岛市空气质量监测与综合分析平台,探索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动态评估与管理系统。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督,落实“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建立重点排放源监测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机制。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工作平台。建立城市空气质量精细化预报体系,完善氮氧化物、臭氧、PM2.5、PM10预报和综合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部门工作的无缝对接。完善空气污染预警机制,建立预警判研体系和预警信息传输体系,及时预警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长期预报准确率。

      2.将应急污染物减排目标落实到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清单中,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并每年更新,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企业、工地、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及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压实各级各部门应急工作职责,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区(市)应急协同,同步启动应急响应,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解责任。环境部门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责任。各区(市)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直相关单位要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把落实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政策措施放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保障规划措施的落地。充分发挥市环委会工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的议事协调作用,落实各职能部门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的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科技支撑,推进专业治污。常态化开展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编制,完成分类分行业及网格化源清单库建设,开展减排措施效果评估,为精细化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持续推进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研究工作,探索开展基于模型和观测的环境空气臭氧污染成因与来源解析技术研究,开展在线来源解析技术、预报预警、污染溯源和评估等研究,加强超级站研究性监测,开展重金属、PM2.5全成分、NOy、气象风扩散和温廓线监测,加强臭氧污染前体物、光化学指示剂及生成机理的研究性监测,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氨排放与控制等技术研究,摸清臭氧及颗粒物的污染成因,为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提供科技支撑。

      (三)推进信息公开,倡导群防群治。建立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构建大气污染防治全民行动大格局。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机制,增强信息公开实效性、权威性,主动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发布全市空气质量状况;每月公布各区(市)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和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倡导低碳出行、健康出行、文明出行,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

      (四)开展定期评估,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效果评估,根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核算污染物实际减排量,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实际改善效果,结合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平台,分析各项减排措施的实施效果,为下一步有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治理明确方向,并在规划终期对各区(市)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评估。每年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评价考核,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区(市)政府绩效管理评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1月12日)

      青政字〔2019〕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政府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政府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有效形式,是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话协商。推进政府协商,对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协商民主贯穿政府履行职能全过程,认真倾听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各方面关切,更加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广泛汇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主要内容

      重点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和决策有效实施加强政府协商。

      (一)政府立法协商。坚持“开门立法”原则,对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在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立法后评估等过程中,通过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书面征求意见、立法调研、论证会、座谈会、列席和旁听、立法听证、公布法规草案等多种形式,与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进行公开、广泛的协商;对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要进行专题协商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二)行政决策协商。坚持并不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政府工作规则,认真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法定程序,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等文件要求,根据需要邀请市监委,青岛警备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公众代表等列席政府决策会议,确保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重点事项协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事项、重大工程以及市政府重点工作,吸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定期就重大事项、重点改革事项在决策前、决策中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教育、环保、治安、养老、物业等基层民生事务的,通过开展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居民论坛等形式,通报政府的有关计划、政策,听取居民意见建议,加强沟通交流,形成广泛共识。

      (四)政府预算协商。推进预算协商和预算民主,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通过搭建民主恳谈、征询恳谈、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网上互动等协商平台,强化协商、对话、恳谈、互动机制,让公众广泛参与政府年度预算方案协商讨论,加强公众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绩效的监督,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三、主要形式

      (一)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充分激发公众、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采取听证会、电话访谈、网络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提高公众参与的广度、深度和力度,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专家咨询论证。重大决策事项、专业事项、重大课题等,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决策的执行条件等专业性、技术性等问题进行专题咨询、论证、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三)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党外人士意见。认真落实市政府领导联系代表委员制度,认真负责地办理代表委员的有关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认真落实市政府部门对口联系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党外人士意见制度,坚持聘请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作为政府工作特约监督员。支持人大政协视察检查、调研议政、专题协商活动。完善“二次办理、三方面复、第三方评估”的建议提案办理机制和“双互动”工作法,不断提高建议提案落实率和代表委员满意度。

      (四)特殊利益群体沟通。涉及特殊利益群体的,在政策制定的各个环节、政策执行和日常工作过程中,注重听取意见建议,稳妥出台政策,加强政策解释说明,及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日常工作协商。认真落实市政府向市委汇报、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工作制度,加强政府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区(市)政府、驻青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协商。有效推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行风在线、网络在线问政、市办实事、机关开放日、网络直通车、市长信箱、政务服务热线等,加强政民互动协商,解决好群众关切问题。

      四、组织保障

      (一)实行协商事项清单管理。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协商的专业性、广泛性、针对性。要明确协商的范围和内容,每年3月底前制定当年政府协商年度计划目录,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对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求党外人士意见事项目录等,按要求发布并向社会公示。

      (二)完善协商机制。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依法、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为多元主体参与政府协商创造条件。创新公众参与模式,完善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进一步规范听证机制,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联系机制,畅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知情参政渠道,推动政府协商更加有的放矢。完善协商议题遴选、协商主体构成、协商程序运行、协商成果运用机制,促进协商机制与政府行政的各个环节密切衔接。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政府协商的主要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有序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网络协商的作用,加强社情民意调查和数据分析,促进线上协商与线下协商有序对接,拓展政府协商的广度和深度。

      (三)健全保障措施。进一步丰富政府协商载体,树立优良的协商作风,努力营造良好的协商环境,保障政府协商高效运行。加强政府协商法制化建设,促进政府协商民主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加强政府智库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充分发挥智库在资政建言、对策研究、舆论引导、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加强公务员协商能力建设,增强各级干部协商意识和本领。加强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的融合,用创新思维激发政府协商的活力。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4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4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办理细则的通知

      (2019年2月20日)

      青政办发〔2019〕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办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程序和形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和区(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处理的议案,简称“议转建”)。

      本细则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和各党派、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人),按照规定程序和形式,向同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及其部门和区(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政府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对于改进政府工作,推动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起着重要作用。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各区、市政府要对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抓好督办落实,确保按时办结答复。

      第四条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是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分管领导应具体组织部署办理工作,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并参加面复;具体责任人员应熟悉办理业务,保证承办质量和效率。办公室(综合处)负责统一协调调度本地区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五条收集和分类。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会议期间,由大会组织专人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等工作,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第六条交办。由交办机关按职能和规定程序交相关单位办理。

      (一)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二)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建议,由会议工作机构审查后交办;在闭会期间所提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审查后交办。市政协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按职能交办。

      “议转建”和组织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呈市政府领导阅示后转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书面提出调整建议和依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办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的原则,认真、主动、高效、务实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一)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做到办结率100%,对提出建议、提案的住青全国、省、市代表、委员见面率达到100%。

      (二)建议提案的办理方式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会同办理。只由1个单位办理的为单独办理;由2个或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别办理;由2个或以上单位共同承办,其中1个为主办单位、其他为会办单位的为会同办理。

      (三)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向建议代表或提案人反馈进展情况;属于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如实向建议代表或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其中对属于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同时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反映。

      (四)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第一时间确认签收,认真清点登记,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逐件分析研究,提出办理方案,明确人员分工、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

      (五)主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面复。对所提问题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难以按期办结的建议提案,应向交办机关提出申请,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要向建议代表或提案人说明情况。对经交办机关确认需迅速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理完毕。

      (六)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要加强协商沟通。会办单位要主动担当、积极配合,自收到建议提案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供给主办单位;对需续复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要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按时将会办意见提供给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要牵头协商,取得共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的,由主办单位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七)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实行“双互动工作法”。主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后第一时间与建议代表或提案人沟通联系,准确理解提出背景和意愿要求;在办理过程中邀请建议代表或提案人参与座谈、调研、考察等办理活动;在办理完成后由单位领导带队当面回复建议代表或提案人。同时,交办机关与承办单位也要经常互动交流,形成办理合力。

      第八条答复。正式答复必须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并通过面复形式送达代表或委员,做到面复率100%。

      (一)承办单位要对照建议提案原文内容,做好书面答复意见的审核工作。着重审核所提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行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简明流畅等。书面答复意见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

      (二)答复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负责答复的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具体办理情况;答复时应当有的放矢、实事求是,针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逐条答复,力戒答非所问、泛泛空谈;同时应当虚心听取、详细记录、认真对待建议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

      (三)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会办单位一起答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

      (四)承办单位不得让所属部门和下属单位答复建议代表、提案人。

      (五)对个人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当答复其本人。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当答复领衔代表、委员,并商领衔代表、委员转复其他代表、委员;或商领衔代表、委员同意后集中答复代表、委员。对界别、小组或联组提出的提案,应当答复召集人。对组织提案,应当答复提案单位。

      (六)办理结果分为A、B、C三个类别,并在答复件的右上角标明。“A”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说明了情况的;“B”表示所提问题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计划,并明确答复建议代表或提案人办理时限的;“C”表示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

      (七)对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将答复或协办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答复或报送。

      (八)对市政协组织提案,承办单位应在当面征求提案人意见后,按规定时限将答复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正式行文答复。

      (九)对于上一年列入计划转入第二年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及时与建议代表、提案人沟通。对于解决落实的,要重新履行答复程序。

      第九条续办。承办单位正式答复建议代表、提案人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续复续办:

      (一)承办单位正式答复后,建议代表、提案人所提问题仍在继续落实之中的,承办单位应在落实完毕后,将办理结果向建议代表、提案人续复。如落实所需时间较长,则在落实过程中,将进展情况或阶段性结果向建议代表、提案人续复。如不能兑现的,则应当及时续复,并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二)面复过程中,建议代表、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或要求续复的,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办理,并在1个月内再作答复。

      (三)面复过程中,建议代表、提案人又提出相关问题,所提问题未超出原建议、提案内容范围,且当时没有给予答复的,应当在研究办理后再行答复。

      (四)经第三方(专家)评估,确定须重点推进、继续办理和列入调研计划范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二次办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检查。承办单位要重视做好自查并配合做好交办机关的督促检查工作。

      (一)到规定的办理期限前,承办单位应当主动组织自查,抓紧办理遗漏事项,提高办理质量,确保按期面复。

      (二)承办单位要在每年第三季度对承办的建议、提案进行全面复查,主要检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了原因、说明了理由,对建议代表、提案人不满意或要求续办续复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了重新办理。

      (三)承办单位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对办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总结。每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于11月底前将《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总结表》(见附件)报市政府办公厅,并视情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归档。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完毕的建议提案原文、领导批示、工作方案、答复意见等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三章办理制度

      第十三条承办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实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处(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要严格办理程序,在建议提案的接收、登记、分办、承办、督办、见面、答复、落实、总结、奖惩、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对办理进度、办结率、见面率、面复率、满意率进行量化测评,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督促检查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定期采取电话联系、下发督办催办通知书、编发办理工作通报、现场检查、召开专题会等形式,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领导包案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将选择一批代表委员集中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切、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且具有可行性的建议提案,作为市政府领导包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挂牌督办,由有关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重点督办和市政府领导包案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办理,加强跟踪督导,促进落地落实,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三方面复”制度。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领导重点督办的建议提案,市长包案的建议提案,部分“议转建”和组织提案、部分“回娘家”建议提案及部分重点难点建议提案实施“三方面复”。承办单位在办理基本结束后,提出面复安排,由承办单位(承办方)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监督方)、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方)三方共同面复建议代表或提案人。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退回重办。

      第十七条第三方(专家)评估制度。每年在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提供不满意及要求续办续复建议提案目录后1个月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第三方评估专家组,对全年政府系统承办的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对答复后的不满意及要求续办续复建议提案和近几年来建议代表、提案人反复提出的建议提案进行评估,提出办理建议,形成第三方(专家)评估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并作为“二次办理”的交办依据。

      第十八条“二次办理”制度。对第三方(专家)评估确定的需重点关注、继续办理和列入调研计划的建议提案,实行“二次办理”。承办单位要将“二次办理”建议提案纳入部门重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提出重新办理的指导意见,承办处室负责人要与建议代表或提案人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制订和落实改进工作的措施,积极邀请建议代表或提案人参与办理过程,并再次面复。经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十九条培训例会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每年组织召开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上年办理工作,对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各承办单位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办理任务,落实办理责任,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安全保密与信息公开制度。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安全保密与结果公开工作。

      (一)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严禁发生失泄密事件。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二)对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对单独办理或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单独办理单位和主办单位是公开的主体; 对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各办理单位是公开的主体。原则上答复意见应在面复后1个月内,在市政府及部门网站上主动公开。

      第二十一条综合考核制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核体系,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全市政府系统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各承办单位应杜绝下列情况:

      (一)无法定依据不服从交办机关交办意见;

      (二)未按期办复或未按规定续办续复,且未经交办机关批准同意;

      (三)答复意见内容缺乏针对性、无具体有效措施;

      (四)会办单位不积极配合,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提供会办意见或不按照主办单位要求研究办理措施、参加面复;

      (五)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素材。

      各承办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对办理建议提案的责任处(科)室和承办人员进行表扬或批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全国、省人大代表视察建议,市人代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市政府领导走访、召开座谈会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日常通过市政府领导联系服务网络平台、手机短信、信函等形式向市政府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的办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应按照本细则和《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岛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措施。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细则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总结表

      案

      号标题见面

      次数答复

      方式是否

      办结所提意见

      是否落实对建议

      提案的评价备注注:1.如没有面复请附页说明情况。

      2.代表委员所提意见如没有落实或全部落实,请附页说明情况。

      3.对建议提案的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如有详细评价,可附页说明。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的通知

      (2019年1月22日)

      青政办字〔2019〕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市政府机构简称,避免交流和公文往来时出现机构简称不一致的现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61号)精神,参照省政府机构简称,结合我市实际,对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进行了修订和明确。现印发给你们,请注意准确使用。

      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公安局市公安局青岛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青岛市司法局市司法局青岛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园林和林业局青岛市商务局市商务局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局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局青岛市审计局市审计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外办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青岛市体育局市体育局青岛市统计局市统计局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局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市信访局市信访局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大数据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行政审批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民营经济局二、在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牌子的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市口岸办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市新旧动能办青岛市外国专家局市外专局青岛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市国防科工办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青岛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局青岛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青岛市文物局市文物局青岛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中医药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办青岛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电政办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办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青岛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

      专项规划纲要(2018—2035年)的通知

      (2019年1月24日)

      青政办字〔2019〕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纲要(2018—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组织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纲要》的重要性,通过组织实施《规划纲要》,构建科学合理、层级清晰的农贸市场体系,建立标准化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市民满足感、幸福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规划纲要》为指导,确立农贸市场城市基础性公共设施地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升级改造力度,全面完成《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快编制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从全市层面整体统筹各类农贸市场的空间配置,研究制定公益性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升级改造等扶持政策。按照“高品质、精细化、便利性”的原则,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智慧微菜场建设标准。充分发挥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职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优化农贸市场治理体系,切实提升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水平。

      《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纲要(2018—2035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印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2017—2035年)的通知

      (2019年2月7日)

      青政办字〔2019〕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组织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性,把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宜居水平。

      二、各区(市)政府要在控规落地、市政用地选址、建筑物同步建设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推进机制,确保《规划》落实到位。

      三、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积极推进《规划》实施,共同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巩固和提升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水平。

      四、《青岛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5年)》由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印发。

      人事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4期)近期市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019年1月17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任命:

      姜波为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哲为青岛市民政局局长;

      万振东为青岛市司法局局长;

      胡义瑛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姜德志为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杨钊贤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勇为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希田为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于成璞为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局长;

      由翠玉为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苟团年为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局长;

      韩守信为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局长;

      赵士玉为青岛市商务局局长;

      李苏满为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隋振华为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张建刚为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马卫刚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张杰为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车景华为青岛市体育局局长;

      刘卫国为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刘庆武为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李令建为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

      王泽旭为青岛市信访局局长;

      崔卫东为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局长;

      陈立新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高善武为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局长。

      免去:

      曹勇的青岛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曹仁收的青岛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纪敏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马卫刚的青岛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纪高尚的青岛市体育局局长职务;

      杨长军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原任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青岛市规划局局长、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青岛市农业委员会主任、青岛市水利局局长、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青岛市林业局局长、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青岛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青岛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职务,随机构改革自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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