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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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期刊数 总402期
  • 成文日期 2019-12-15
  • 发布日期 2019-12-16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71号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5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2019年11月30日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市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实施工作。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政府规章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第六条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每年第一季度由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八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十条决策事项建议的提出:

      (一)市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可以直接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部门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三)各区(市)政府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或者通过市政府相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五)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前款建议提出后,由市政府研究论证决定是否启动。

      第十一条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充分研究决策事项的可行性条件,运用数据资料论证,进行合理分析评估,并对决策实施后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及时发现潜在的决策风险。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需要先期了解公众意愿的,可以采取征询意见等形式了解诉求。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必要时可以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

      第一节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意见的提交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以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草案等材料提前3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二节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时,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的书面论证意见,应当署名、盖章。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市政府作出决策。

      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风险评估,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应评尽评、综合评估、风险可控为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量。

      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下列风险点进行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过激敏感等事件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生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存在影响生产安全因素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负面评价、恶意炒作舆论的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提请决策、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以及不提请决策的建议。市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四章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并经合法性初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请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策。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请决策。

      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三)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四)专家论证结论及其意见研究采纳情况说明;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学者的法律意见;

      (七)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提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退回,或者要求限期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三十条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第三十一条市司法行政机关从以下方面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调查研究、考察;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学者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三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决策草案名称;

      (二)是否符合法定职责权限、履行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

      (四)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是否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五)对存在合法性问题、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

      (六)合法性审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市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厅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章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实施效果,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实施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市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四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围绕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率、进展状态、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中的社会公众评价;

      (四)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五)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六)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七)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八)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四十五条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六章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督导,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向市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意见或者建议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加强对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在决策制定、实施和监督中有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各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72号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8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2019年12月5日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循环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餐厨废弃物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废弃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和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建立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监督考核办法,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

      财政、市场监管、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七条垃圾分类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经费投入。

      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九条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中优先使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应用。

      第二章分类投放

      第十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确定分类标识、投放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对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实施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实行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生活垃圾等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各自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农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

      (三)村(社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其单位为责任人;

      (四)村(社区)范围内的集贸市场、商场商铺、餐饮服务等,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责任人。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

      (二)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和方式;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

      (四)及时制止破坏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

      (五)按照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社区)建立村(社区)保洁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配置保洁员(垃圾分拣员)。保洁员(垃圾分拣员)负责环卫保洁和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工作,督促村(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村(社区)保洁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巡查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第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园林修剪作业产生的枯树、枝条、树叶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牲畜粪便、炉渣煤灰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八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可回收物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等部门制定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

      村内垃圾收集容器、分类收集车、收集房等设施设备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街转运、区(市)处置。

      村民委员会负责将本村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容器收集至本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从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运输至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第二十二条人口密集、交通便利村(社区)的生活垃圾,可以运输至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置场所或者转运站集中处置。

      不具备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条件的镇、村(社区),可以结合实际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在镇、村(社区)投资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就地就近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配备设备和人员;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三)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运输工具应当清晰标示承运生活垃圾种类,实行密闭运输;

      (四)按照市、区(市)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条可回收物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进行分类、拆解、回收利用。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至具有资质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

      厨余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处置。

      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并建立管理台账;

      (三)及时处置相关污水、废气、废渣、粉尘以及周边土壤污染,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八条实行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相关区(市)将其生活垃圾运往其他区(市)处置的,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社会参与

      第二十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培养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大型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第三十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美丽乡村、卫生镇村等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鼓励搭建公众参与平台,采用积分兑换、文明评比等方式引导公众自觉开展垃圾分类。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示范活动。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

      第三十一条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三十三条拒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导致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在城市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农村区域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第三十五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场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

      (二)未按照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23期)市政府文件市政府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23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2019年11月29日)

      青政发〔2019〕2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加快推进我市市场监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9年年底前,市场监管领域各级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全面推广应用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

      2020年年底前,市场监管领域各级相关部门实现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

      2022年年底前,基本构建起以风险监管为目标,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智慧监管为支撑,以共治监管为依托的创新性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协同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推广应用省工作平台。市、区(市)负责在本辖区推广应用省工作平台。各级相关部门依托省工作平台,进行部门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大数据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协调解决省工作平台在我市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科学制定抽查计划。市、区(市)统筹制定本级联合抽查年度计划,科学确定抽查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各级相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每年1月底前报同级市场监管局备案,并通过门户网站、公示系统(山东)公开。

      年度抽查计划应当涵盖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三)维护随机抽查“两库”。各级相关部门要根据省级制定的建设标准,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辅助开展。

      (四)建立联合抽查运行机制。市、区(市)组织实施本辖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起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参与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抽查范围、比例、事项、方法、步骤、时间等。按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并按照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抽查工作细则、工作指引组织实施。

      抽查组织形式可采用综合联查、风险分类联查、专项整治联查等,方式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条件的可组织研究开发抽查移动端APP,配备智能移动执法装备,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进智能化建设。

      (五)强化结果公示运用。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结果录入或导入省工作平台。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实现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互认共享。

      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分析利用,探索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和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动态监测能力。探索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对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首次非法律强制处罚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帮促整改的免罚制度。

      (六)开展风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设风险监管智能平台,推进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共治监管等3大工程,充分发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省工作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工作平台对接、互通,实现企业信息、检查数据、公示数据、处罚数据、信用数据等信息实时共享、自动推送、关联处理,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风险监管有效衔接。

      (七)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各级相关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实施检查、处置;对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针对性专项检查。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予以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青岛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名单附后),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其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抓好“双随机、一公开”各项工作。市、区(市)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经费保障,统筹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强化督查考核。

      (二)严格责任落实。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鲁政发〔2019〕10号文关于市场监管领域各级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可以免除行政责任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纪律约束。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培训,提高协同监管能力和水平。司法部门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和换证等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

      青岛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薛庆国市委常委、副市长

      召集人:栾新副市长

      副召集人:万建忠市政府副秘书长

      于冬泉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杰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郑秀敏市委统战部副巡视员

      孙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姜林市教育局副巡视员

      吴绪永市科技局副局长

      卢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赵迅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振竹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镭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振海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志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董如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林丽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巡视员

      马晓晖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

      徐世启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化海市水务管理局副局级领导干部

      张国华市农业农村局二级巡视员

      逄胜波市海洋发展局副局长

      张洪国市园林和林业局副局长

      王孝芝市商务局副局长

      韩大钧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魏仁敏市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

      韩有先市应急局副局长

      毕见清市市场监管局副局级领导干部

      姜文慎市体育局副局长

      王志强市统计局副局长

      赵承桥市人防办副主任

      杨伟伟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张艳市大数据局副局长

      张琳市民营经济局副局长

      王玉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张鹏市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杰兼任。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23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23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9年11月29日)

      青政办发〔2019〕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9号),深化我市“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加强制度创新、推进流程再造,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高效青岛建设攻势,制定以下分工方案:

      一、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持续释放活力和动力

      (一)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持续减权、精准放权,落实“市县同权”。

      1.做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的承接落实。按照省权力事项下放部署,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等与省级部门沟通衔接,及时制定业务手册、办事指南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确保相关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到位、规范运行。(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完成时限〔下同〕:2020年3月)

      2.推进精准同步放权。在承接落实好上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市县同权”,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凡基层有需求且有承接能力的事项,一律下放。根据关联事项“一链办理”工作需求,下放一批让“链条”完整起来的事项,实现全链条办理事项在同一层级办结。(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2020年4月)

      3.推动向经济功能区赋权。根据功能区实际需求,积极推动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和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等的赋权工作。凡功能区有需求且有承接能力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一律依法依规全链条同步下放。分类制定功能区管理机构权责清单。(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委编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5月)

      4.按照国家、省深化交通运输领域简政放权统一部署,简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和申请材料,精简道路货运从业驾驶员培训考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持续清理压减各类变相审批,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事项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并上网运行,实行统一管理、数据同源和动态更新。

      1.按照省统一部署完成变相审批集中清理整治。组织各级各部门集中清理各类变相审批事项,重点针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中的依申请事项,通过自查自纠、检查整改等方式,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整改,压减一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2019年12月)

      2.动态管理权责清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责任主体,提升部门履职尽责水平。(市委编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7月)

      3.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按照省统一部署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规范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础要素和办事指南要素,完善实施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调整。(市政府办公厅、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2019年12月)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贯彻落实国家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

      1.根据国家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管理,严禁各级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组织开展存量文件专项清理,修改、废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落实国家实施竞争政策的有关要求,加快研究制定我市相关实施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2020年5月)

      3.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违反上位法,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审批环节,搞地方或行业保护、增加企业负担等对不同类型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规定。(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水务管理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1月)

      4.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优化、简化、细化现有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开展政府采购。制定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相关工作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市财政局负责,2020年5月)

      (四)落实国务院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部署,积极做好减证后的监管和流程优化工作。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对保留和退出目录的产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压减工作,继续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简化强制性认证管理程序。(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加快实现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避免重复评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9月)

      (五)落实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资质认可管理工作。

      1.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照省有关规定,完成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首批试点企业备案相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

      2.严格落实国家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的改革措施,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资质认可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探索对部分资质资格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4月)

      (六)继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

      按照省统一部署,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启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依法依规推进改革,2020年下半年在全市全面推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9月)

      (七)再造企业开办流程,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

      1.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办。将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申领、印章刻制、涉税办理、社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内容合并为一次申报、两个环节办理,实行“一次登录、一表填报、全量采集”,全面实现全程网办。(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市大数据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3月)

      2.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应用。按照省统一部署,建设印章刻制信息系统,并与公安部印章刻制系统对接,实现刻制印章全程网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中,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市公安局负责电子印章推广;2020年7月)

      3.上线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推动办税智能化,将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再压减10%,9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1月)

      (八)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

      1.积极推进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压缩企业注销时限。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加快业务流转和处理速度,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大幅简化社保、医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青岛海关、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4月)

      2.贯彻落实省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逐步建立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2020年3月)

      3.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按照省有关部署,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完善个人破产配套机制建设,探索建立规范、严谨、具有惩罚性的公民信用体系及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市中级法院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2020年7月)

      (九)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和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85个工作日。

      1.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贯彻落实《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措施,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再造。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从2020年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全面推行“互联网+审批”机制,积极推行网上申报、一链办理。实施全流程网上监管,实现审批数据网上实时共享、审批环节全程跟踪督办及审批时间节点控制,实行“亮灯”管理制度。推行施工图审查、招投标交易、施工许可证核发全过程数字化。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推动“一张蓝图”统筹项目策划生成实施,推进以项目为主导向以规划为统筹的审批模式转变。(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施工图审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负责,“竣工测验合一”改革、“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2020年9月)

      2.推进环评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名录中要求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对未纳入名录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规划环评范围内的项目,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评价内容进行简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1月)

      3.推进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整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同步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减少用地规划相关证照。对现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个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进行整合,实施“一体审查、一次论证、一同发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负责;2019年12月)

      (十)推动“一事全办”和“一业一证”改革。通过流程再造和机制优化,积极推行行政审批主题式服务模式和“一枚印章”管审批,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1.探索“一事全办”审批改革。以办成“一整件事”为标准,推行关联事项“一事全办”主题式服务模式。申请人办理关联事项时,只需到一个窗口,填写一套表单,提交一套材料,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一网式”服务,办结后一个窗口出证,完成“一整件事”的审批服务。(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4月)

      2.探索“一业一证”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和集中审批程序,将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5月)

      3.加快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完善“一事全办”综合管理平台,对跨部门、跨层级关联事项进行线上流程再造,推动各类业务系统接入综合管理平台,在业务受理、办理、结果反馈等各环节实现综合受理、统一分发、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协同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无缝对接。(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7月)

      (十一)治理各种不合理收费,防止非税收入非正常增长、抵消减税降费的政策效果,确保减税降费的目标落实到位。

      1.组织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监督检查。对各区(市)税收收入及非税收入情况开展摸底排查,逐项分析变动情况,对增速异常的收入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坚决纠正违规征收非税收入的行为,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

      2.组织对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查处政府部门将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和行业协会借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已减免停征或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违规收取、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

      3.严格执行政府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降低海洋产权交易服务等涉企服务收费标准,减轻企业交易成本。放开汽车鉴定费、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费、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费、补办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工本费和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月)

      4.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规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定期在口岸现场和口岸管理部门网站更新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引导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明码标价,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加大口岸收费清理力度,整治港口、船公司、物流堆场、货代、船代等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2020年年底前推动单个集装箱进出口成本有效降至400美元以内。清理水路的货运和客运杂费,降低收费标准,2019年12月底前公布收费和处罚事项清单。(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青岛海关、山东港口集团青岛港等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收费。督促指导辖区各商业银行,严格对照“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清理规范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减少融资过程中不必要的附加费用。(青岛银保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

      二、加强事中事后公正监管,努力管出公平和规范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监管规则和标准,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实施公正监管。

      1.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按照法律规定和“三定”规定确定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全覆盖。(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2019年12月)

      2.完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适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月)

      3.修订完善现有的主要监管规则标准。根据上级制定或修订出台的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办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市场等行政执法领域分别制定或修订出台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有关办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尽可能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市司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

      4.对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

      5.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月)

      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2019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配套制度。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按照建成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部署开展有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不低于5%。2020年年底前,市场监管领域实现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监管,特别是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

      1.严格执行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举报人奖励制度等,提高重点监管效能,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1月)

      3.按照省有关部署,协助省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疫苗生产企业检查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开展疫苗生产企业检查,协助上级派驻的检查员做好派驻工作,落实疫苗生产企业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合省业务主管部门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标企业品种的日常监管、产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有关要求,制定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的监管措施,加大联合检查、联合惩戒力度。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市医保局负责;2019年12月)

      (十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大力推进信用监管,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行信用承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让市场主体“守信畅行、失信受限”。

      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3月)

      2.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成功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基础上,深入挖掘各区(市)在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适时在全市复制推广。(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2020年2月)

      3.推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2020年8月)

      4.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加快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7月)

      5.积极做好跨境电商企业认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加强政策宣讲和对企业的信用培育,完善信用管理体系,落实差别化措施,加大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通关监管措施。(青岛海关负责;2020年7月)

      6.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商标抢注和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六)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1.配合完成省级“互联网+监管”系统主体功能建设,加强数据维护和支持,实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联合监管、投诉举报、分析评价、风险预警等系统功能,并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配合升级改造现有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在省级部门自建监管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及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工作完成基础上,依职责用好相关工作平台。(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2月)

      2.探索打造“互联网+风险监管”的“青岛模式”。依托大数据和标准化技术,在与国家、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基础上,探索创新风险监管模式,建设风险监管智能化平台,实施信息归集、流程再造,实现资源共享、自动预警,努力实现风险发现更加及时、监管靶向更加精准、监管能力更加高效、监管手段更加智能的目标。(市市场监管局负责;2020年4月)

      (十七)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监管中总结发现新生事物发展规律,合理处置,客观对待,推动新业态更好更健康发展,优化新业态发展环境。

      1.加快制定出台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

      2.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规范的新兴行业用语。(市行政审批局负责;2020年2月)

      3.落实国家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相关政策,加强政府部门与互联网平台数据共享。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2020年2月)

      4.积极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更好支持新业态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2月)

      三、大力优化政务服务,真正服出便利和品质

      (十八)围绕“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目标,健全“一门”“一窗”办理机制,持续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完善办事服务规范,提升精准政务服务供给能力。

      1.建设一体化的实体办事平台。加快青岛市市民中心建设,推动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一门对外”,打造一体化的实体办事平台。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各级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实现企业和群众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一门式办理”。出台青岛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的建设和管理。(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月)

      2.建立“一门式办理”联动机制。统筹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对短期内无法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要在大厅设置收件窗口,提供办事入口服务。对办理场所有特殊要求或量大面广、不适宜在大厅集中办理的,要在大厅设置办事索引。各级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要建立健全与其他办事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通过展板、电子屏、服务手册等形式布设办事导引图,提供导引服务,帮助办事群众及时找到准确的办事地点。(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2月)

      3.推进“一窗受理”改革。优化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设置,出台全领域无差别“一窗受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健全“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服务机制,实现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统一受理、一次收件、一次录入、自动分发、并行办理、集中出件”。在试点基础上,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推开。探索将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委托给各区(市)收件。(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其中,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委托给区市收件完成时限为2020年6月)

      4.完善窗口办事服务规范。建立健全“窗口无否决权”“好差评”“吐槽找茬”机制以及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政务服务标准、规范、制度。优化“一窗式”办件规则,对不属于本部门事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按照相关办事指南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事项的全部内容。(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2月)

      5.编制政务服务事项“零基础”办事指南。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要求,以“颗粒化”形式编制政务服务事项“零基础”办事指南,消除模糊条款、兜底条款,确保“一次看明白,一次就填对,一次就能收,一次就能批”,让申请人、收件人、审批人三者之间实现“双向一标准”,解决办事指南可操作性不强、群众办事体验不畅等问题。梳理、编制“零基础”办事指南样表、模板2000个以上。(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月)

      6.持续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完善上门服务、无偿帮办代办以及双休日服务、午间服务和延时服务等非工作时间政务服务制度,并形成常态长效机制,确保运转顺畅、符合实际,满足企业和群众不同时段办事需求。不断创新告知承诺制、审管联动、“秒批”、容缺受理、并联办理、联审联办、协同办理等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效能。(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8月)

      7.提升精准政务服务能力。完善“店小二”“保姆式”“管家式”“一对一”服务规范。针对不同政务事项、不同办事需求,提供相适应和匹配的服务方式。建立健全个性化解决问题机制,提升政务服务精准化、专业化水平。(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5月)

      (十九)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整合完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行政许可事项和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更大范围“一网通办”“同城通办”“移动办”“掌上办”,大幅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

      1.建设一体化的网上办事平台。清理整合部门自建办事系统,逐项研究整合方案,实现整合对接。加大对各类网站、公众号、小程序、APP等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网上入口的整合力度。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完善查询咨询、身份认证、网上支付、双向寄递等基础服务功能,打造一体化的网上办事平台,推动各级各部门办事出入口向一体化平台集中,推进事项受理、审查、决定、收费、咨询等全流程在线办理,实现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一站式服务”。(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5月)

      2.推动基层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依托权责清单,对镇(街道)原有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梳理规范,进一步明确可在村(社区)办理、帮办代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在此基础上,以满足办好“群众眼中一件事”为原则,按照最小“颗粒化”标准,梳理基层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乡镇(街道)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开设村(社区)分厅,开展事项流程定制,完善事项网络运行系统,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市政府办公厅、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

      3.建设一体化的自助办事平台。完善综合性自助终端功能,优化各部门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整合社保、医保、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税务等社会民生领域应用业务。依托金融机构服务网络,将自助终端延伸到社区,为群众提供“就近办”“零距离”服务。(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

      4.建设一体化的移动办事平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掌上办”“指尖办”,根据“爱山东”APP整合要求,推动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理。将“青岛政务通”APP(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APP)作为全市移动政务服务总入口,健全工作机制,整合移动端政务服务资源,并做好与“爱山东”APP对接,打造一体化的移动办事平台。2019年12月底前,实现1000项政务服务事项在移动端办理;2020年6月底前,市本级95%的个人政务服务事项和60%的法人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移动端办理。每季度对接入全市统一政务服务APP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组织一次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僵尸APP”。(市大数据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

      5.丰富“电子卡包”应用场景。组织电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等进驻“电子卡包”,推进“电子卡包”在审批、社保、户政、医疗、公积金等便民领域试点应用。(市大数据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5月)

      (二十)大力实施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不断改进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推进法院、编制、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连通。力争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核验、一次办结、随到随办的“一网通办”模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5月)

      2.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对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登记资料查询、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补(换)发、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新建房屋转移登记等事项即时或1小时办结;更正登记、抵押权登记(首次、变更)、符合土地增值税简便计算的存量房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变更)等当日办结。对符合土地增值税简便计算的存量非住宅类房地产买卖,企业间转移登记1小时内办结;通过金融远程平台申请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实现“秒批”。努力达到全市50%以上登记业务“1小时办结”,90%以上“当日办结”的目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

      3.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确保主要业务覆盖率保持100%。全面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引导企业适用“提前申报”通关模式,进一步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数量,加快推行“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和无纸化通关作业。(市口岸办牵头,青岛海关、市交通运输局、青岛银保监局、山东港口集团青岛港、青岛国际机场集团、中铁联集青岛中心站等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5月)

      4.推动医保异地就医备案和联网结算。健全完善异地就医报备方式,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拓宽移动端公共服务渠道,方便参保人掌上操作,2019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异地就医掌上备案。进一步扩大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覆盖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住院能直接结算。积极与公安等部门数据共享,精简备案填报信息和材料。(市医保局负责)

      5.积极做好与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实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自主认证、养老保险待遇测算、社保卡应用状态查询等“一站式”功能。全面取消领取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推广电子社保卡应用,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网办深度,方便群众办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

      6.探索建立统一的现代动产担保系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统一的现代动产担保系统试点,做好相关宣传、培训等工作。力争整合各类动产登记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实现企业担保在一个平台上登记,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实施后台监管。(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9月)

      7.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加大网上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应用力度,增设执收单位业务系统、网站、手机APP、微信等多种缴费通道,解决缴费渠道单一问题。缴费人可以在线上缴款后自动获取电子票据,实现缴费取票“零跑腿”或“最多跑一次”。市级非税项目全部支持第三方支付缴费,电子票据覆盖面不低于1/2。(市财政局负责;2020年6月)

      (二十一)持续推动减证便民,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格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切实解决要求群众提供证明过多、过滥和不统一、不规范问题。

      1.研究制定证明事项信息核查办法,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健全对守信的联合激励机制和对失信的联合惩戒机制。在全市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市司法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

      2.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市司法局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减少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从源头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万能居委会”“社区万能章”等问题。对村(社区)能够如实掌握的居住、政审、申请救助、抚恤、高龄补贴、残疾保障、计划生育婚育、就业扶持、子女助学金等方面情况,可以使用村居(社区)印章出具相关证明。(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

      (二十二)加强政策供给和传导机制建设,畅通政策传递渠道,积极开展政策解读、推送和辅导,方便企业和群众掌握利用,搭建政策服务“中央厨房”。

      1.建立利企便民政策服务平台。开展各类政策解读和宣传辅导,提高利企便民政策的知晓率和可及性。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共享平台,完善“青岛政策通”APP和PC 版功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权威精准、便捷高效、通俗易懂的政策服务。完成青岛政策通平台二期建设,实现政府部门政策信息联动发布,进一步扩大政策信息覆盖范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民营经济局、市大数据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9月)

      2.组织对政府网站全覆盖检查。每季度对政府网站组织一次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政府网站总数的1/4,侧重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从根本上解决网站错链、断链、无效服务等问题,为政策传递提供平台支撑。(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局负责;2020年9月)

      (二十三)持续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和共享,整合政务服务系统用户体系,通过先进信息技术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为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提供支撑和保障。

      1.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打通各部门、各层级、各领域的“信息孤岛”“资源壁垒”“数据烟囱”。在实现“网络通”基础上,推动各类政务信息和公共数据全量归集共享,实现“数据通”,进而努力实现“业务通”,推动数据资源从基础归集向赋能应用转变,加快形成互联互通、互认共享、业务协同的一体化电子政务数据网络体系,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8月)

      2.加快政务服务系统用户体系整合。推动实现各类政务服务系统用户体系与省政务服务平台用户体系对接、整合,推进“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等多种网上身份认证能力融合,实现“一次登录、全网通办”,为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支撑。(市大数据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7月)

      3.开展政务数据的汇聚和共享应用。进一步建设完善人口库、法人库、公共信用数据库、电子证照库等基础数据库。围绕审批办事服务所需材料梳理形成高效青岛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清单并组织实施共享。(市大数据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

      4.行政许可事项探索实行“电子证照”。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施工许可证基础上,深入推动“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评审、网上审批、网上发证、网上办结”的全程电子化模式。(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7月)

      (二十四)大幅压减自来水、电力、燃气、供暖办理时间,提高公用事业单位及医院、银行等服务机构相关政策透明度,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等。

      1.2019年12月底前配合修订完成《山东省城市供水服务规范》《山东省燃气行业服务标准》。2020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性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5月)

      2.探索建立更加合理的转供电环节电价管理制度。根据省统一部署,继续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回头看”行动,对用电量大的转供电单位重点清理,切实降低终端用电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

      3.加快推广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2019年11月底前,将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总时长缩短至5天,试点实行“提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对低压小微企业,供电企业办理环节压减为2个,平均接电时间不超7个工作日。城市规划区低压接入容量扩大至160千伏安、农村扩大至100千伏安,低压小微企业用电由供电企业投资到电能表,实现电力接入“零投资”。2019年12月底前,推广互联网办电渠道,实现多种用电业务“一网通办”“一证办电”“一链审批”。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施配电网可靠性提升工程,年内报装接电不停电接火率达到100%。(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负责)

      4.持续简化气暖报装。对报装环节继续合并、精简,用户参与的环节控制在3个以内。加快流转、减少审批层级,将用气、用热报装环节压减至用户申请、制定(确定)方案、开通3个环节。用气报装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用热报装由23个工作日压缩至12个工作日。(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2020年2月)

      5.持续简化用水报装。申报材料由4项压减为2项,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后,压减为用户申请书1项。供水报装时限从12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2019年11月)

      6.优化电信服务。2019年11月底前,正式提供“携号转网”服务。持续推进降低电信收费,鼓励企业减少套餐数量,简化资费结构,降低流量平均资费水平,确保2019年年底前完成中小企业宽带资费降低15%、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降低20%的降费目标。(市通信管理局负责)

      7.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优化服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解决银行卡解绑和异地注销难、“睡眠卡”收费不透明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快推动解决继承财产支取难问题。(青岛银保监局负责;2019年12月)

      (二十五)大力发展服务业,采用政府和市场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养老、托幼、家政和“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服务,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1.制定出台数字社会建设相关政策规划。推进“互联网+”与教育、健康医疗、养老、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充分发挥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资源作用,创新服务模式,更好惠及人民群众。组织编制《数字青岛发展规划(2019—2022年)》,立足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3个方面,全面提升数字青岛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等市政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4月)

      2.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有序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本土企业跨境融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等试点业务规模。推进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工程,增加“齐鲁号”国际班列开行班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政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8月)

      3.积极开展家政领跑者行动试点城市申报工作,加快推进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业转型升级。(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4月)

      4.组织编制《青岛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技术导则》,结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城市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新建、改造一批便民服务综合体,完善社区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设施,为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场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完成)

      5.制定出台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初步建立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

      6.试点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和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2020年6月)

      7.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养老设施,预控养老设施用地,明确我市未来养老机构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推动养老事业良性发展。编制完成《青岛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9月)

      8.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稽核等机制,加强对护理服务行为和护理费用使用情况监管。(市医保局负责;2020年8月)

      (二十六)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环境,进一步丰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对接平台,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完善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规范担保机构服务收费合理区间,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推动投(保)贷联动业务实现以政策为导向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市科技局牵头,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3月)

      2.实施科技金融特派员计划。开展科技金融特派员训练营活动,建设专业化、体系化、网络化的科技金融特派员队伍,采取上门走访、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挖掘科技企业融资需求,提供科技金融服务。(市科技局牵头,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7月)

      (二十七)制定孵化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通过“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推动孵化器提升服务能级,打造孵化生态网络“升级版”。

      1.拓展孵化平台网络。市区联动支持引进高端服务机构和平台型企业,建设企业孵化加速基地。依托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在细分产业领域建设专业孵化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硬科技创业。建设海外离岸孵化基地和省外异地孵化器,逐步形成“外地预孵化—本地加速孵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模式。与国内已有智能孵化网络平台合作,连接世界各地优秀创新创业资源,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本地孵化器赋能,补足创新创业生态短板。(市科技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5月)

      2.用活科技创新券。出台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等服务,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引导高校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开放资源,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支撑。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监督管理机制,简化服务流程,使创新券兑现便捷易行。(市科技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7月)

      (二十八)大力推动社会管理领域“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调动市场力量增加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简化优化社会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和手续,增强优质公共服务资源辐射效应,改善社会服务。

      1.优化外国人来华相关服务。开放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为在青港澳居民、华侨持用出入境证件办理金融、教育、医疗等社会事务提供便利。(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7月)

      2.建立自学考试服务平台。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报网上办理系统,完成自1984年至今所有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变更的关系梳理、2010年前笔试纸质试卷成绩的信息化和2011年前实践技能成绩的信息化,实现毕业资格自动预判。在线审验考生上传的证书照片,建立完整准确的考生毕业成绩库,实现毕业生登记表的自动生成、电子打印。加快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智能化、一站式服务。(市教育局负责;2020年8月)

      3.推动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属性,制定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服务平台,降低民办学校资金使用风险,确保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等各方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市教育局负责;2020年9月)

      4.简化公民出入境证件办理流程。缩短办证时限,最大限度为境内外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公民办证方面,将复次港澳签注、台湾签注申请的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至最多5个工作日,部分实现立等可取。外国人办证方面,将“办理外国人普通签证补发”和“补发外国人停留证件”的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市公安局负责;2020年6月)

      5.持续优化居住证办理流程。鼓励引导流动人口通过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实现“零跑腿”。流动人口本人申领居住证或补、换领居住证,凡在前期居住登记或首领居住证时已核验居住证明材料的,只要居住地址未变化,均可直接办理。对有证据证明已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或预居住半年以上的,均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对管辖流动人口较多的公安派出所,配备相应制证设备,实行当场制发居住证。实现居住证“网上办”“马上办”“免费办”。(市公安局负责;2019年12月)

      6.实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精准化行动。探索开展“政策找人”服务,在一次性创业补贴等领域,依托大数据技术,主动比对分析符合条件的群体,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入企入户、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主动推送。在此基础上,实施部分政策“零申报”服务,符合条件享受政策的服务对象不需申报,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服务对象银行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2020年6月)

      7.建立社保养老待遇大数据“静默认证”体系平台。通过获取公安、民政、医疗、残联、交通等部门数据,经过大数据平台汇总计算后确认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对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正常发放待遇;对临近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提前通过电话、短信等提醒其及时进行认证;对疑似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予以暂缓发放待遇,实现待遇领取资格“零打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2020年6月)

      8.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理流程。以“档智享”系统为依托,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工作,减少档案流转,实现全市“一个前台、一个后台”的通办目标。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实现库存档案电子化管理,推动档案资源共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2020年3月)

      (二十九)大力推进民生保障领域“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充分利用“互联网+”模式,推出更多“网上办”“自助办”“掌上办”事项,推动线上线下功能互补、融合发展,让更多群众分享优质公共服务,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民生需求。

      1.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行动计划。逐步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医疗机构便民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预约挂号系统,通过电脑、手机、医院自助设备等渠道,完善预约挂号、检验检查结果网上查询等应用。2019年12月底前力争实现主要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2020年3月)

      2.完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构建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引导具备条件的三级医院举办互联网医院,逐步扩大互联网医院覆盖面。用好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服务加强监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2020年5月)

      3.在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中设立医保工作站。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设立医保工作站,提供医保服务大厅所有医保经办业务,让参保人享受“家门口的医保服务”。(市医保局负责;2019年12月)

      4.实现医保业务掌上办。建设“青岛医保”微信公众号,提供医保政策推送、办事进度通知和个人医保业务办理等公共服务。(市医保局负责;2020年5月)

      5.开展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试点。在李沧、崂山、城阳、黄岛等区所辖街道全面试点,在其他区(市)选择1—2个街道(镇)试点。经区(市)政府授权,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批权由区(市)民政部门委托下放到镇(街道)实施,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服务。(市民政局负责;2020年5月)

      6.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工作。取消养老机构行政许可,依法分类做好登记后,实行养老机构即时备案。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申办人只需提交备案书和承诺书,相关信息通过民政信息系统共享获取。在养老机构备案材料齐全时,即收即办,备案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民政部门在收到备案书后,主动上门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抄告相关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负责;2019年12月)

      四、强化责任担当,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三十)推动出台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开展营商环境百项诉求处理行动,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方案,破解一批营商环境痛点难点。

      1.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法规建设,出台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

      2.围绕开办企业、建筑项目报建、不动产登记、用水报装、用气报装、用电报装、获得信贷、纳税、跨境贸易等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方案,分类组织开展营商环境专项提升行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7月)

      3.聚焦青岛市营商环境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梳理分析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制定年度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2月)

      4.持续清理影响优化营商环境的各类文件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滞后“放管服”改革、不符合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持续进行清理,进行相应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9月完成)

      (三十一)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下硬功夫打造好发展软环境,持续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文件中京沪两地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典型经验做法,认真分析研究,按照复制推广和学习借鉴的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做好衔接结合,推动改革举措尽快落地落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4月)

      (三十二)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社会评价制度,让企业和群众评判改革成效,促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力提升。

      1.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对接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配合做好评价工作,推动“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8月)

      2.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平台。建立事项、渠道、部门全覆盖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制定管理办法,搭建评价系统平台,规范评价结果运用,倒逼政府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2019年12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学深圳、赶深圳,全面对标先进,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群众办事的各种障碍、梗阻,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部署、顶格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到位,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细化改革任务,完善落实方案,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如期完成。

      (二)强化监督问效,完善考评机制。建立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总台账,加强督导考核,定期通报情况,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对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加以表扬,对不作为、慢作为、延误改革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发挥好“放管服”改革社会监督员队伍作用,加强政务监督,注重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监督主体配合,增强协同监督成效,提升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三)注重示范引领,发挥带动作用。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试点,加强业务指导,培树改革典型,总结经验做法。要注重推广试点经验,发挥示范引领和以点带面作用,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级各部门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及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和形式广泛宣传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做法和成效,及时发布改革动态,跟进解读政策措施。注重政民沟通互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预期,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改革、理解支持改革、参与配合改革的良好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2019年12月3日)

      青政办发〔2019〕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落实

      (一)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扩大再贷款质押品范围,对民营企业票据、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小微企业票据给予再贴现定向支持,对法人银行机构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含本数)的民营企业和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农地抵押贷款、普惠金融领域贷款等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给予优先支持。在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中提高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考核权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二)加强监管政策落地落实。提高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业务考核分值权重,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放宽为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落实尽职免责的监管要求。推动各金融机构积极下沉经营网点、管理和服务重心,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监管部门要给予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三)便捷提供信贷、降低融资成本。加强考核督导,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精简申请材料,最大程度压缩企业开户时间,提升信贷服务质效。督促银行机构严格执行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条件一致等有关规定。加大对银行机构利率监测力度,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责任单位: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四)完善“金企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整合现有金融平台功能,建立完善“金企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线上发布、线上申请、线上对接、适时查询、数据统计分析、在线咨询服务等功能。(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五)建立金融服务信息支持平台。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整合工商、税务、海关、社保、公积金、水电气等企业信用信息,构建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库,搭建金融服务信息支持平台。(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各有关单位)

      (六)推动民营和小微企业供应链融资。推进政府采购人、核心大企业、公立医院等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凡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或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均可凭借中标通知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融资。发挥核心大企业在供应链融资中的增信枢纽作用,依托青岛财富产品交易中心等平台积极稳妥拓展供应链融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七)推动民营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实施企业精准对接资本市场“五个一”工程,即构建一套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动态数据库、凝聚一支专业投行服务队伍、培训一批地方资本市场工作骨干、扩大一个拟上市企业方阵、培养一批善于运用资本市场的企业家。2019—2021年,争取新增境内外上市民营企业12家以上,新增新三板挂牌民营企业20家以上,新增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民营企业40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证监局)

      (八)促进民营上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针对民营上市企业出现的股权质押风险,采取设立专项扶助基金等政策措施,缓解符合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融资问题。(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青岛证监局)

      (九)建立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机制。民营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笔承销债券超过3000万元(含本数)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增信对应债券发行金额的0.01%给予奖励。对为债券发行提供风险缓释服务的机构,按不超过风险缓释覆盖的债券发行金额的0.1%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千帆企业的支持。对首次投资千帆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20万元。商业银行每新增1家贷款额超过100万元(不含本数)的千帆企业,给予银行1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一)推动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对开展投(保)贷联动业务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其中5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贷款合同上体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按照贷款合同上体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予以补贴。原则上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十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以专利权质押贷款且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最多可获得3年分别为80%、60%、40%的保险费资助,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年度内贴息资助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

      (十三)支持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落实促进创投风投聚集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落户奖励政策,对投资我市实体经济项目的创投风投机构以及在我市落户的创投风投机构的高端人才实施奖励,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打造创投风投聚集区。(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配套政策扶持力度

      (十四)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在考核中增加社会效益、长远效益的权重,放宽盈利考核指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五)完善“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政策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以“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单户累计总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时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年化综合保险费率不超过6%,且贷款对象总融资成本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时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的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其中,贷款本金损失由财政给予30%的补偿,补偿资金可直接冲抵本金损失。保险费用的标准按固定费率1.5%进行补贴。实施超赔风险补偿,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户贷款累计300万元以下的,保险公司赔偿总额超过该部分年度保费收入的150%的部分,由财政承担50%;对单户贷款累计超过3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的,保险公司赔偿总额超过该部分年度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由财政承担20%。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优化资金使用方式。(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六)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流动性融资难题。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对辖内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对落实政策较好的银行机构,按省级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继续发挥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作用,提高使用效益,降低转贷费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七)加强政策宣传推介。各有关部门要在青岛政务网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上公开相关扶持政策并提供联系方式,加大宣传推介力度,让广大民营和小微企业及时知晓相关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各政策实施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

      实施数字青岛发展规划(2019-2022年)的通知

      (2019年11月28日)

      青政办字〔2019〕6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数字青岛发展规划(2019-2022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组织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数字青岛建设是我市贯彻落实数字中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规划》的重要意义,以信息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以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二、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各项任务落实,有关《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每年按要求报市大数据局。在《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打造协同高效的数字政府,培育富有活力的数字经济,构建智慧便民的数字社会。市推进大数据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数字青岛建设工作的考核监督。

      三、《数字青岛发展规划(2019-2022年)》由市大数据局负责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23期)人事机构人事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23期)

      近期市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019年11月28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任命:

      耿涛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9年11月29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尹明琴为青岛市教育局总督学;

      姜海天为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李诗华为青岛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传华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岩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韶伟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

      李汝琦为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

      马晓晖为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王博彤为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

      陈伟为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

      孔大川为青岛市公路事业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郝曙光为青岛市扶贫协作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王伟为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柳广东为青岛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德义为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列刘和金之后)。

      免去:

      林光琳的青岛市教育局总督学职务;

      潘思晓的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张元升的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职务;

      马晓晖的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副巡视员职务;

      刘明辉的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职务。

      2019年11月29日,市政府决定,免去:

      杨长德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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