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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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18期
  • 总期刊数 第399期
  • 成文日期 2019-09-30
  • 发布日期 2019-09-30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8月29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2019年9月1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关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

      决定》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家、省“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等2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一)将“二、基本原则”中第三项修改为:“(三)权责一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平度市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权限负责;平度市对受委托范围内下放权限涉及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的,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二)删去附件《赋予平度市行政管理权限事项清单》第46项“执业药师注册(首次)”、第47项“执业药师注册(变更)”、第48项“执业药师注册(再次)”、第49项“执业药师注册(注销)”。

      (三)将文中的“市政府法制办”修改为“市司法局”。

      二、关于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一)将“三、青岛西海岸新区应当切实做好承接工作”的内容修改为:“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对事项承接部门、单位严格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青岛西海岸新区对受委托范围内的事项负责。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二)删去附件《赋予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管理权限事项清单》第91项“执业药师注册”。

      (三)将文中的“市政府法制办”修改为“市司法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8期)市政府文件市政府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8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

      《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2019年9月20日)

      青政发〔2019〕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市政府决定,延长下列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一、《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青政办发〔2014〕1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9月19日。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9月19日。

      三、《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青政发〔2014〕3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9月1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新建道路命名、部分道路更名、

      调整起止点和注销的通告

      (2019年9月24日)

      青政发〔2019〕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城区新建道路予以命名,部分道路予以更名、调整起止点和注销。现通告如下:

      一、新建道路命名(144条)

      (一)李沧区(23条)

      1.兴文路:东起重庆中路,西止兴国二路。

      2.古交路:东起烟墩山片区规划1号线,西止安顺南路。

      3.兴国东路:东起湖畔雅居小区,西止重庆中路。

      4.原平路:东起平顺路,西止临汾路。

      5.高平路:东起临汾路,西止左云路。

      6.大同路:东起四流中路,折北止沧海路。

      7.耒阳路:南起沔阳路,北止汾阳路。

      8.兴国一路:南起兴国路,向北折西止兴国二路。

      9.上犹路:南起文安东路,北止文安老年公寓东侧。

      10.三水路:东起延川路,西止宜川路。

      11.沁水路:东起铜川路,西止灵川路。

      12.响水路:东北起延川路,折西止宜川路。

      13.洛水路:东起铜川路,折西南止金川路。

      14.泸水路:东起延川路,西止宜川路。

      15.陵水路:东起东李片区规划1号线,西止巨峰路。

      16.惠水支路:东北起惠水路,折西止石牛山路。

      17.芙蓉峰路:南起滨河路,北止中崂路。

      18.崇川路:东南起洛水路,西北止涟水路。

      19.融水路:东起宾川路,西止达川路。

      20.沐川路:东南起广水路,折北止融水路。

      21.柞水路:东起沐川路,西止达川路。

      22.江川路:南起衡水路,北止龙水路。

      23.若水路:东起东川路,西止江川路。

      (二)黄岛区(20条)

      24.玉锦路:东起双凤山路,西止海西三路。

      25.嘉康路:东南起双凤山路,西北止海西二路。

      26.玉溪路:东南起海西一路,西北止海西三路。

      27.海西一路:南起东岳西路,折东北止玉锦路。

      28.海西二路:西南起玉泉路,东北止玉锦路。

      29.海西三路:西南起玉泉路,东北止玉锦路。

      30.芙蓉江一路:东起昆仑山南路,西止香江路。

      31.芙蓉江二路:东起昆仑山南路,西止香江路。

      32.芙蓉江三路:东起锦屏山路,西止香江路。

      33.锦屏山路:南起芙蓉江二路,北止海润检测有限公司。

      34.金钟山路:西南起昆仑山南路,北止望江路。

      35.百花山路:东起萧山路,向西折北止珠江路。

      36.南港山路:南起嘉陵江东路,北止南港小区西北门。

      37.郑戈庄路:东北起胶州湾东路,西止兰东路。

      38.九龙路:南起东岳东路,北止云海路。

      39.松木河路:东起蓝湾慢道,西止昆仑山北路。

      40.长宁河路:东起龙首山路,西止铁峰山路。

      41.安阳河路:东起龙首山路,西止铁峰山路。

      42.铁峰山路:南起清水河路,北止安阳河路。

      43.峰顶山路:南起茂山路南600米处,北止茂山路。

      (三)青岛前湾保税港区(39条)

      44.梅溪路:南起竹溪路,北止菊溪路。

      45.兰溪路:南起竹溪路,北止菊溪路。

      46.竹溪路:东起梅溪路,向西途经嵩峰路转向西南折西北至太行山路,再由太行山路向西南折西北止兰溪路。

      47.菊溪路:东起梅溪路,西止兰溪路。

      48.星湾路:东起太行山路,西止兰溪路。

      49.月湾路:东起梅溪路,西止兰溪路。

      50.鹏湾路:东起竹溪路,西止兰溪路。

      51.漩湾路;东起竹溪路,西止兰溪路。

      52.象湾路:东起竹溪路,西止寿峰路。

      53.鱼湾路:东起竹溪路,西止兰溪路。

      54.寿峰路:南起竹溪路,北止月湾路。

      55.恒峰路:南起鱼湾路,北止菊溪路。

      56.净峰路:南起竹溪路,北止菊溪路。

      57.贺峰路:南起竹溪路,北止菊溪路。

      58.眉峰路:南起漩湾路,北止菊溪路。

      59.玉峰路:南起鹏湾路,北止菊溪路。

      60.嵩峰路:南起竹溪路,北止菊溪路。

      61.岱峰路:南起竹溪路,北止菊溪路。

      62.灵峰路:南起竹溪路,北止月湾路。

      63.恒峰支路:东起恒峰路,西止寿峰路。

      64.寿峰支路:东起寿峰路,西止兰溪路。

      65.兰溪支路:北起鹏湾路,向南折西止兰溪路。

      66.鱼湾支路:南起鱼湾路,北止象湾路。

      67.综保路:南起甜水河路,北止龙门河路。

      68.开放路:东起昆仑山路,西止云台山路。

      69.乐业路:南起开放路,北止龙门河路。

      70.成业路:南起甜水河路,北止龙门河路。

      71.安业路:南起开放路,北止龙门河路。

      72.鸿业路:东起昆仑山路,西止综保路。

      73.创源路:东起东部巡逻路,西止兴开路。

      74.创成路:东起兴智路,西止兴慧路。

      75.振业路:东起兴开路,西止胶澳路。

      76.田海路:东起龙海路,西止胶澳路。

      77.创意路:东起兴慧路,西止兴开路。

      78.骏业路:南起韶海路,北止振业路。

      79.兴开路:南起南部巡逻路,北止北部巡逻路。

      80.兴创路:南起南部巡逻路,北止北部巡逻路。

      81.兴慧路:南起南部巡逻路,北止北部巡逻路。

      82.兴智路:南起东部巡逻路,北止创源路。

      (四)青岛高新区(62条)

      83.淳源路:南起科荟路,向北折西止正源路。

      84.茂源路:南起锦业路,北止科成路。

      85.畅源路:南起泰真路,北止河东路。

      86.焕源路:南起泰鸿路,北止河东路。

      87.丰源路:南起泰真路,北止锦业路。

      88.锦霞路:东起和源路,西止祥源路。

      89.丰茂路:南起丰隆路,向北折东转南止丰隆路。

      90.丰隆路:东起和源路,西止祥源路。

      91.丰蔚路:北起丰隆路,向南折西转北止丰隆路。

      92.丰沛路:东起和源路,西止华贯路。

      93.泰运路:东起和源路,西止祥源路。

      94.泰隆路:东起宝源路,西止祥源路。

      95.泰辰路:东起和源路,西止华东路。

      96.泰通路:东起和源路,西止祥源路。

      97.泰真路:东起和源路,折北止泰通路。

      98.崇德路:南起新民路,北止文弘路。

      99.崇仁路:南起青兰高速公路,北止智力岛路。

      100.崇贤路:南起新民路,北止火炬路。

      101.崇和路:南起新悦路,北止岙东路与广博路交汇处。

      102.崇福路:南起新尚路,北止火炬路。

      103.崇达路:南起海月路,北止火炬路。

      104.崇本路:南起海月路,北止庄顺路。

      105.广茂路:东起华中路,西止竹园路。

      106.文弘路:西南起新悦路,东北止智力岛路。

      107.庄顺路:东起华中路,西止新业路。

      108.清顺路:东起汇智桥路,西止新业路。

      109.新民路:东起岙东路,西止新悦路。

      110.迎鸥路:南起景云路,北止迎鸿路。

      111.迎鹏路:南起景云路,北止迎鸿路。

      112.迎鸿路:南起景云路,向北折西止同顺路。

      113.盐宗路:东起华中路,向西折北止同顺路。

      114.高祥路:南起景云路,向北折东止映涛路。

      115.映月路:南起景云路,北止新悦路。

      116.夙沙路:南起盐宗路,北止新悦路。

      117.谦益路:南起同顺南路,北止登云路。

      118.慕声路:南起景云路,北止同顺路。

      119.闻琴路:南起咸通路,北止咸宁路。

      120.慕惠路:南起景云路,北止高祥路。

      121.映涛路:南起同顺南路,向西折北止新悦路。

      122.漱泉路:东起迎鸿路,西止同顺路。

      123.瞻云路:东起海月路,西止同顺路。

      124.涵景路:东起映涛路,西止迎鹏路。

      125.景云路:东起映涛路,西止同顺路。

      126.登云路:东起华中南路,向西折北止火炬路。

      127.凌云路:东起映涛路,西止同顺路。

      128.咸宁路:东起映涛路,西止岙东南路。

      129.咸康路:东起映涛路,西止岙东南路。

      130.咸通路:东起华中南路,西止岙东南路。

      131.同顺南路:东起华中南路,向西折北止凌云路。

      132.嘉礼路:南起登云路,北止火炬路。

      133.顺礼路:南起润智路,北止锦海路。

      134.尊智路:南起涵海路,北止锦海路。

      135.润智路:南起登云路,北止锦海路。

      136.毓仁路:南起汇海路,北止玉海路。

      137.振和路:南起登云路,北止正阳路。

      138.彰义路:南起慕海路,北止正阳路。

      139.尚信路:南起登云路,北止锦海路。

      140.敦信路:南起登云路,北止锦海路。

      141.歌海路:东起青威高速公路,向西折南止登云路。

      142.慕海路:东起彰义路,向西折北止歌海路。

      143.雪涛路:东起顺礼路,西止嘉礼路。

      144.涵海路:东起丰和路,西止龙海路。

      二、更名道路(5条)

      (一)李沧区(2条)

      1.少山支路更名为东兴路。

      2.新荣路更名为壶关路。

      (二)青岛高新区(3条)

      3.广盛支路更名为兰园路。

      4.火炬支路更名为崇盛路。

      5.新业支路更名为新尚路。

      三、调整起止点道路(12条)

      (一)李沧区(4条)

      1.安顺南路:起点由兴城路延长线调整为遵义路,止点由滨海路调整为唐河路。

      2.长水路:起点由惠水路调整为天水路,止点由天水路调整为松岭路。

      3.双山路:起点不变,止点由九水路调整为玉液泉路。

      4.清泉路:起点由黑龙江中路调整为河南庄规划4号线,止点由双山路调整为青山路。

      (二)青岛高新区(8条)

      5.春阳路:起点不变,止点由G204国道调整为祥茂河东岸。

      6.文溪路:起点由中片区规划20号线调整为岙东路,止点不变。

      7.同顺路:起点不变,止点由新业路调整为凌云路。

      8.安和路:起点由污水处理场调整为登云路,止点由胶州湾高速公路调整为歌海路。

      9.景和路:起点由韶海路调整为登云路,止点由锦海路调整为歌海路。

      10.靖海路:起点由祥和路调整为彰义路,止点由源和路调整为慕海路。

      11.文海路:起点由裕和路调整为彰义路,止点由源和路调整为歌海路。

      12.田海路:起点由红岛街道前阳社区村路调整为华中南路,止点由岙东南路向西延长至河套界。

      四、注销道路(7条)

      李沧区(7条)

      东兴一路、东兴二路、东兴三路、南岭一路、南岭二路、南岭四路、大同北路。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尽快设置道路标志,编排楼、门牌并规范钉挂。

      特此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8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8期)

      QDCR-2019-0020001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9月18日)

      青政办发〔2019〕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更好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3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青厅字〔2018〕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岛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服务一线从事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复合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布局,重点从本市新旧动能转换20大产业领域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最多不超过10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成立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拔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本市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含取得金蓝领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证书),并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上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具有技能特征的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驻青部队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

      按规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在职职工,在聘期内且所聘职业技能岗位与技师或高级技师层次相当的,也可以参加首席技师选拔。

      第七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选拔范围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首席技师选拔:

      (一)在本职业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特长或绝招绝技,创造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工作法或者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生产难题,创造同行业较高生产、销售纪录的;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方面作出较大贡献,产生重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技术部门认定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三)在本市用人单位一线从事技能工作10年以上,在技术攻关、技术推广、带徒传艺、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得到单位或行业奖励,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

      (四)在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6名、全国二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3名、省级二类和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第1名的;

      (五)获得区(市)首席技师、青岛市级以上行业首席技师,中央、省及市直单位(企业)首席技师,或者获得青岛市级以上技术能手、山东省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等称号的;

      (六)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青岛市突出贡献技师、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技能类)、青岛拔尖人才(技能类)、青岛市产业技能领军人才等称号的。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青年技能人才参加首席技师选拔。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区(市)、市直有关单位、市级行业协会、市直企业及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地、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候选人。

      第九条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每年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区(市)、市直有关单位、市级行业协会、市直企业及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结合申报人选日常表现,采取民主推荐、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多种方式,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通过网络报选拔管理办公室。推荐时需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青岛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主要业绩材料(1000字左右;主要撰写从事专业领域、取得的技能荣誉、突出成果、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3.申报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企业自主评价和聘任等相关证明)、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选拔管理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组织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各推荐单位负责材料原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首席技师评审专家小组,进行材料评审,在充分讨论和实名评分基础上,提出首席技师公示考察人选名单。

      (五)公示考察。选拔管理办公室将首席技师公示考察人选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进行现场考察,形成公示和考察情况报告。

      (六)组织审定。选拔管理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材料评审和公示考察综合情况,提出首席技师建议人选,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首席技师评选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一条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年享受市政府津贴15万元(与其他市级优秀人才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津贴按年度发放。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选拔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首席技师服务工作,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采取项目制管理方式,定期组织首席技师进行休假考察疗养和国情研修培训。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每人可以参加一次,所需费用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执行,每次组织服务人员不得超过首席技师参加人员数量的15%。

      (二)每年安排首席技师查体一次,查体标准参照二类保健查体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所在单位对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鼓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对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单位需要、本人自愿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条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发挥技术带头人作用,积极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先进操作法;

      (二)实施名师带徒计划,发挥传帮带作用,为本职业(工种)领域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三)积极参加技术交流、技能演示、技术咨询等公益性活动;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首席技师由选拔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管理。

      (一)市、区(市)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首席技师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首席技师生产生活中实际困难;各区(市)要将首席技师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享受相应待遇;

      (二)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三)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技术技能交流。

      第十八条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区(市)和用人单位对在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工作情况进行中期和末期两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次。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或者不积极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在技术革新、带徒传技等方面成效不明显的,评估等次定为不合格,取消首席技师资格,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所有待遇;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评估等次定为合格,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带头践行工匠精神,在技术革新、带徒传技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在区(市)或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选拔管理办公室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从中确定优秀等次首席技师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齐鲁首席技师评选。

      第十九条在管理期内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首席技师资格,停止相关待遇:

      (一)不再从事获评首席技师时的技能技术工作的;

      (二)不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

      第二十条在管理期内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首席技师资格,停止相关待遇: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履行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资格的;单位负有责任的,同时取消单位当年申报首席技师资格;

      (四)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首席技师岗位变动或发生重大变故的,各区(市)、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区(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市级行业协会及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系统、行业、单位的首席技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组织获得青岛市级以上首席技师资格的技能领军人才开展带薪休假考察和疗养、查体等活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青厅字〔2018〕33号)公布时,仍在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其津贴标准自2018年8月起调整至每人每年15万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岛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8月23日)

      青政办字〔2019〕4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黑臭水体治理,巩固当前整治成效,提升水环境质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年—2020年)》(鲁政办字〔2018〕2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18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的基础上,2019年巩固整治成效,确保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并持续保持在95%以上;到2020年年底,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70%,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努力打造“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

      二、任务分工

      (一)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1成效巩固及排查。进一步巩固已完成的14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全面排查城市及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情况,开展水质监测,判定黑臭等级,编制清单,制定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补齐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短板。推动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标改造,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到2020年年底,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以上,县级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逐步取消临时截污措施。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或进行分散处理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实行入河湖排污口统一编码管理,建立档案;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对非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一律封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格管控工业企业污染。对将未达到处理要求的废水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限期退出。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难以生化降解废水或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所排废水超标或超总量的工业企业,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合理制定并实施河湖防洪除涝清淤疏浚方案,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7强化河湖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时清理处置水体内漂浮物。将打捞养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规范垃圾填埋场、转运站管理,严防垃圾渗滤液直排或溢流入河,严禁垃圾向农村转移。(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开展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排洪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自净功能。(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科学实施生态补水。合理调配水资源。严控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加强对补水水质的监测。(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做好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减少径流污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园林和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根据国家整治专项行动的部署,及时提报河道治理、垃圾清运及有关规划材料。每年组织一次对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示范城市建设。从水环境质量长效稳定提升、北方海滨丘陵型缺水城市水生态建设、“厂—网—河”一体化建设运营、海绵城市和排水监测管控平台建设四个方面,加快创建黑臭水体示范城市。(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对已完成治理的城市黑臭水体开展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4项指标的定期水质监测工作,并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月2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本季度监测数据。(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水防治。

      14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成果,依法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严格控制在适养区内,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将污水集中处理;管网覆盖不到的村庄,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大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完善垃圾处理体系,推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置。2020年年底前,98%以上村庄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要对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通报。

      (二)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城市建成区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

      (三)推行许可证制度。对固定污染源核发排污许可证,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的单位,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持证排污。加强建成区雨水口的监管。

      (四)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业务。

      (五)强化监督管理。对黑臭水体治理相关项目审批提速。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有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建立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技术指导和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

      (六)做好评估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方案实施评估,2021年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评估实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问题整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攻坚战方案的通知

      (2019年9月5日)

      青政办字〔2019〕4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青岛市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解决我市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年底,农业绿色发展明显提升,构建起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农业发展新格局;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彰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阶段性成效;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成效显著,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并将相关要求责任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开展饮用水安全状况的监测、评估,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对不达标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

      (二)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工程,全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实施化肥减量增效工程,严格执行化肥质量标准,扩大配方施肥应用面积,提高配方施肥的精准性,提高化肥利用率。实施有机肥增施替代工程,示范推广绿色高效技术,将有机肥替代化肥、退化土壤治理等技术列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关键技术培训重点内容。推进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1.实施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提升工程。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第三方企业参与专业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坚持堵疏结合,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开展地膜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体系。探索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模式。

      2.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推广清洁养殖工艺,引导生猪、奶牛生产向环境容量大区域转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落实养殖场(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度和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设有排污口的实施排污许可制。

      3.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合理确定养殖空间布局,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改善养殖生态环境,科学使用投入品,统筹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4.实施农用地土壤保护与修复工程。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途径。有关区(市)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污染物超标情况,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划入严格管控类。根据农用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完成国家下达的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指标。

      (四)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1.加大农村垃圾治理力度。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体系,建成配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设备,加强专业化农村保洁队伍建设,健全长效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建立经费筹集、日常管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2.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开展城乡协同治理,统筹改水改厕,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筛选适宜技术模式,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建污水处理设施。

      3.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区(市)及镇(街道)应制定农村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推进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农户付费等制度,建立健全考评、财政补贴等制度,保障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

      (五)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

      2.实施小流域生态清洁工程。强化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建设水土保持林,禁止陡坡开荒种地,已开垦区域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履职尽责,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各区(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二)强化和完善财税与土地保障政策。统筹安排相关渠道资金,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奖补、税收和用地优惠政策,建立稳定的财税和土地保障机制,确保农村污染治理的可持续性。

      (三)完善社会化参与机制。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基层政府购买相关公共服务。稳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规模,探索创新信用互助模式。

      (四)健全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加大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实施网格化监管,鼓励公众监督。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

      (五)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科普活动,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强化村委会在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农民参与的直接受益机制。

      (六)强化监督评估。加强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问责。

      附件:青岛市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方案责任分工表[ZP(]附件

      青岛市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方案责任分工表

      项目工作内容牵头部门责任部门一、重点任务(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1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2020年年底,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区(市)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相关区〔市〕落实,不再列出)2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加强水质自主性监测,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监测。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三同时”制度。市水务管理局

      市卫生健康委加强水质监督性监测,对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1次,并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市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

      市卫生健康委3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整治。对水质不达标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水务管理局(二)调整农业结构1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工程全域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和支持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等新型产品和先进施药器械的推广应用,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严格执行农药禁、限用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和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加强农民用药技术指导。大力推广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技术,开展统配统施、统防统治等专业化技术服务。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较2015年减少1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2实施化肥减量增效工程严格执行化肥质量标准,探索推广高效缓控释肥料、生物肥料等新型产品和先进施肥机械。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和技能,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全市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减少6%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3实施有机肥增施替代工程示范推广化肥机械深施、种肥同播、有机肥替代化肥等绿色高效技术。将有机肥替代化肥、退化土壤治理等技术列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关键技术培训重点内容。积极争取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建设项目。到2020年,商品有机肥施用量增加到22万吨。市农业农村局4推进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到2020年,水肥一体化应用面积增加到8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6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1实施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提升工程到2020年,全市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水处理利用率达到63%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1%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强化秸秆禁烧管控,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加强秸秆禁烧考核;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惩,将秸秆禁烧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公安局努力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开展地膜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推广使用001mm以上标准地膜,加快推进农膜回收综合利用工作。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率,要求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供销社2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及时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引导生猪、奶牛生产向环境容量大区域转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实现源头减量。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和提档升级,到2019年年底,规模畜禽养殖场(区)全部规范化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或委托他人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正常运行,设施配建率提前1年达到100%。市农业农村局严格落实养殖场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度和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严格控制在适养区内,认真执行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排污许可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3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发布《青岛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完善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占用,严禁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制定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鱼菜共生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鼓励在非饮用水水库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有序发展滩涂和浅海贝藻类增养殖,构建立体生态养殖系统,增加渔业碳汇。大力推广微生态制剂、疫苗免疫、生态防控措施,减少水产养殖用兽药投入量。举办科普培训,提升养殖户科学使用投入品意识。逐步推行配合饲料替代冰鲜幼杂鱼行动,严格限制冰鲜杂鱼等直接投喂。市海洋发展局4实施农用地土壤保护与修复工程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园林和林业局及时将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根据农用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以及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园林和林业局(四)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1加大农村垃圾治理力度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区(市)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体系,按照配建标准建成配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设备,加强专业化农村保洁队伍建设,健全城乡环卫一体化长效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到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建立经费筹集、日常管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务管理局2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以(区、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优先整治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村庄。到2020年,55%以上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其中,胶州市80%以上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处理。到2020年,确保完成800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水务管理局

      市农业农村局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到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公共厕所无害化建设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城市、镇(街道)所在区域和园区周边村庄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推广成本低、能耗低、维护少、效率高的污水处理技术,建设经济实用的氧化塘、净化槽、小型人工湿地等无动力或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在农村新型社区、规模较大村庄、城市近郊区等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站。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市水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水实施集中处理,推动有机肥还田,有条件的区(市)建设规模化沼气工程。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水务管理局3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区(市)及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等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严格考核评估。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农户付费制度,健全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组织开展专业化培训,使村民成为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的重要力量。加强经常性排查,对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新建污染治理设施,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五)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区(市)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水务管理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海洋发展局

      市园林和林业局在主要支流及重要湖泊、重要河口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农业面源污染。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园林和林业局严格海域开发利用,在重要海湾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违法占用海域。市海洋发展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园林和林业局2实施小流域生态清洁工程强化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建设水土保持林,禁止陡坡开荒种地,已开垦地区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到2020年,全市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3个,治理面积15平方公里。市水务管理局二、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区(市)要切实把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强化区(市)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镇(街道)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各区(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按照国家行动计划、省攻坚作战方案及本方案目标和任务,以区(市)为单位,重点对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水体控制单元等环境问题突出区域的具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作出规划。各级政府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二)强化和完善财税与土地保障政策各相关区(市)要统筹安排政府涉农资金等用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统筹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倾斜。加大对生态农业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落实国家关于农民施用有机肥市场激励机制相关要求,规模化有机肥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落实国家关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体用地优惠政策,保障用地需求。推进海洋生态环保战略实施,保障海洋牧场建设岸基配套用地需求。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支持农村污水、垃圾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落实国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的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三)完善社会化参与机制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积极谋划筛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市、区(市)政府在项目安排、申报国家示范、落实奖补资金上优先支持,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行。推动基层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村庄规划建设、垃圾收运处理、污水处理、河道管护等公共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发放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依法依规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低息中长期信贷支持。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四)健全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要求,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内容。落实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按照市、区(市)、镇(街道)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和技术装备,保障履职需要。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等技术,充分利用镇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公众监督,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有条件地区可适当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市农业农村局(五)加强宣传教育在农村地区举办“小手拉大手”等中小学生科普教育活动。市教育局开展“健康生活进农村”活动,组织医生专家深入社区、农村,进行义诊和健康知识培训,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市卫生健康委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协助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责任。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市农业农村局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营造全民支持和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市文化和旅游局(六)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每年开展1次评估,终期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本方案为依据,按照省制定的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区(市)为单位进行验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实绩突出的,给予适当激励;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ZP)]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9年9月17日)

      青政办字〔2019〕5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电梯生产质量。加强对电梯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提升制造质量。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要进行指导和监控,并按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生产企业要对其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质保量做好电梯备品备件供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严格执行电梯配置标准。房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电梯依附设施、机房环境、井道、底坑、应急救援通道设置和土建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电梯数量配备、参数、位置、通道、功能布局等设置审查,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电梯招标不局限于低价中标。电梯安装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和运营使用单位要做好电梯安全管理交接,确保不出现安全管理责任盲区。规范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文本,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提升电梯使用管理质量。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电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监督、应急处置等工作,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或零部件,保障电梯使用安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的收支情况。车站、地铁站、机场、客运码头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等设置的公共交通型电梯逐步推行“设备+维保”一体化采购模式,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并协助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电梯维保质量。电梯维保单位要制定维保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等工作,不得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维保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维保业务。落实电梯维保单位24小时值班制度,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鼓励维保单位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电梯实行“网格化”管理、对维保过程视频化管理。依法推进电梯由按时维保向按需维保转变。(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提升电梯检验检测质量。电梯检验机构要配备检验所需的人员、办公场所、车辆、仪器设备等,依法开展电梯检验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适时调整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允许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制定重大活动、会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保障标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强化电梯安全隐患治理。各区(市)要建立“三无电梯”台账,实行挂牌督办。通过运营使用单位自查、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政府购买电梯安全评估服务等形式大力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治理。对无运营使用单位电梯,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落实运营使用单位;对无维保单位电梯,由运营使用单位落实维保单位;对无维修资金电梯,由所有权人成立相应组织,通过业主集资、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政府补贴托底等方式进行解决。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各区、市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区(市)要组织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建立老旧电梯台账,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开展安全评估。2020年年底前,对存量老旧电梯全部进行安全评估。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持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明确依据安全评估结论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资金筹措机制。优化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区、市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电梯应急救援。完善“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运行机制,实现应急指挥、风险监控、统计分析、社会监督、信息发布等功能,并纳入市应急救援体系。推进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要做好市电接入,配合通信运营商开展设备安装等工作。(各区、市政府,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鼓励公众聚集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电梯、住宅电梯投保责任保险。探索“保险+服务”“电梯养老”综合保险模式,推动商业责任保险与电梯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安全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鼓励完善电梯安装、维保人员人身保险品种,提高保险额度。(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机关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电梯质量安全监管。优化“互联网+施工告知”“互联网+使用登记”“互联网+行政许可”“互联网+申报检验”等业务办理,实现网上办理事项全覆盖。开展电梯质量安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等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严肃查处各类电梯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各区、市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电梯安全管理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重点内容,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电梯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机制建设。发挥特种设备协会在行业自律中作用,推动电梯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建立维保单位质量安全评价制度,实时发布评价结果。实施重点检查、政策制约、舆论监督、联合惩戒、依法撤销资质,以及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措施,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要将电梯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列为重点督导检查内容。(各区、市政府负责)

      (二)加强政策保障。市和各区(市)要编制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配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提升基层电梯安全监管能力,保障电梯安全监管需要。加强执法车辆、移动执法等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专项检查、风险监测、应急救援等工作有效开展。(各区、市政府,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机关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电梯安全普法和《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宣传力度,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将电梯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建立电梯安全科普教育基地。持续开展电梯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各区、市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9年9月18日)

      青政办字〔2019〕5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着力构建产业链完善、技术先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壮大整车生产企业

      (一)引进整车生产企业。对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整车项目,及新引进世界500强中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对总投资30亿元以下,新获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备案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整车项目,自正式投资协议签订后3年内实现投产的,对生产乘用车的企业,给予1亿元一次性奖励;对生产商用车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强整车生产企业。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加快达产,每期投资项目年度产能利用率首次达到备案(核准)产能的,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产后,年度产能利用率在80%及以上的,每年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安排给予适当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新车型。对整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公告,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所产新能源汽车底盘列入改装车产品公告的,每发布1个公告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改装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生产的新能源车型入选我市巡游出租车车型目录或符合网约车准入条件的,每个单一新车型(不含扩展车型)给予200万元奖励,用于产品推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强零部件配套

      (四)引进产业链配套。对新成立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对新成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新成立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其他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置、制动能量回收装置等)、燃料电池系统相关辅件、车载储氢系统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创新能力

      (五)支持设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高端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补助,用于支持项目研发、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以及基础建设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科技研发创新。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组织实施填补新能源汽车重大核心关键技术空白的研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汽车电子实验室。建设国内领先的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汽车电子实验室,按照测试、实验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利用测试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本市生产企业,按照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集群发展

      (八)支持本地化配套。支持整车生产企业带动配套生产企业落户,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在项目开票销售后,按照设备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整车生产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广应用

      (九)给予停车便利支持。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给予每日首个2小时免费停车优惠。(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有条件的路外停车场可划定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泊位,以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给予生产企业市场推广补助。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高水平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不超过80%的场地租赁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每年按照用于营运或政府采购车辆销售额的30%、用于非营运车辆销售额的10%,给予青岛及山东地区市场推广补助。政策期内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负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产业生态

      (十一)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智能网联技术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出台支持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购车市民个人车位建设充电桩的指导性文件,整体规划住宅小区、医院、商场超市等公共区域充电桩建设位置。(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我市氢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氢站布局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和加氢站建设指导性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加氢站类型和加氢能力,对加氢站给予一定建设补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和加氢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氢站正式运营后前3年度按照地方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列入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运行的车辆,按照同期国家财政补贴标准1∶1给予地方购置补贴。如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另行制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及技术、市场、产业、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如政策措施中补助、奖励或补贴项目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8期)人事机构人事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8期)

      近期市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019年8月30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隋汝文为青岛市公安局督察长。

      免去:

      闫希军的青岛市公安局督察长职务。

      2019年9月20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任命:

      隋汝文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青岛市公安局局长。

      免去:

      闫希军的青岛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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