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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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9年第14期
  • 总期刊数 总396期
  • 成文日期 2019-07-30
  • 发布日期 2019-07-30
  •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2019年7月15日)

      青政发〔2019〕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山东省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字〔2016〕76号)要求,现决定调整我市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并予以公布。其中,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10项,调整区(市)级行政权力事项19项。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具体衔接方案,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事项不得截留或者变相实施;对于新增(承接)的事项要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主动加强同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搞好相关业务的学习培训,做好相关交接工作;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依法履行对取消事项的后续监管职责和承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本批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强化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衔接落实情况于2019年7月23日前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ZP(]

      调整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部门事项类别事项主项名称子项名称处理决定备注(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4项

      (均为行政许可)1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取消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取消2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取消子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取消该子项3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消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取消4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取消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取消(二)新增行政权力事项6项

      (均为行政许可)1市民政局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冠“山东省”或“山东”的普通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法人登记新增子项属于省民政厅“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事项的部分内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承接省下放。下一步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字〔2019〕8号)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列入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事项中作为子项2市应急局行政许可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增属于省应急厅“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的部分内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承接省委托属于省应急厅“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的部分内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承接省委托属于省应急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项的部分内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承接省委托3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受省委托实施部分)新增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承接省委托。下一步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字〔2019〕8号)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4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新增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承接省委托。下一步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字〔2019〕8号)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5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新增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承接省委托。下一步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字〔2019〕8号)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6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计量授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新增子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承接省委托。下一步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字〔2019〕8号)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专项计量授权(受省委托实施部分)新增子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承接省委托。下一步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字〔2019〕8号)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ZP)][ZP(]

      调整的区(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事项类别事项主项名称子项名称调整意见备注(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5项

      (均为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取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要求省民政厅监督指导市县民政部门或协调指导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取消该事项2行政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取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监督指导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协调指导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取消该事项3行政许可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取消省级事项的同时,监督指导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协调指导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取消该事项4行政许可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取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指导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协调指导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取消该事项5行政许可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取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指导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协调指导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取消该事项(二)新增行政权力事项14项

      (其中行政许可9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1项)1行政确认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各区(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新增该事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市级已有该事项2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各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新增该事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市级已有该事项3行政处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各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新增该事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市级已有该事项4行政处罚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各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新增该事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市级已有该事项5行政许可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各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职责分工新增该事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监督指导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协调指导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增加该事项6行政强制封存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各区(市)人民政府专利主管部门新增该事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主管部门实施。市级已有该事项7行政许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各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职责分工,视承接能力及与省市场监管局沟通衔接情况承接省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市级已有该事项部分内容8行政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各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职责分工,视承接能力及与省市场监管局沟通衔接情况承接省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9行政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各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职责分工,视承接能力及与省市场监管局沟通衔接情况承接省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10行政许可计量授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各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职责分工,视承接能力及与省市场监管局沟通衔接情况承接省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专项计量授权各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职责分工,视承接能力及与省市场监管局沟通衔接情况承接省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市级已有该事项部分内容11行政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省级发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职责分工,视承接能力及与省市场监管局沟通衔接情况承接省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12行政许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各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职责分工,视承接能力及与省市场监管局沟通衔接情况承接省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13行政许可充装许可气瓶充装许可各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职责分工,视承接能力及与省市场监管局沟通衔接情况承接省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各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职责分工,视承接能力及与省市场监管局沟通衔接情况承接省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14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职责分工,视承接能力及与省市场监管局沟通衔接情况承接省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市级已有该事项审查验收各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职责分工,视承接能力及与省市场监管局沟通衔接情况承接省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依法授权各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职责分工,视承接能力及与省市场监管局沟通衔接情况承接省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ZP)]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9年7月28日)

      青政发〔2019〕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6号),全面落实省、市有关会议要求,积极应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努力保持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稳定扩大就业

      (一)全面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加强降低社保费率、缓缴社保费等政策的督导实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等)

      (二)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分类制定危机应对预案。跟踪中美经贸摩擦对就业的影响,及时将受影响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商务局)

      二、稳定金融支撑

      (一)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力争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明确对银行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未超出容忍度标准的银行分支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对银行分支机构免予追责。(责任单位:青岛银保监局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等)

      (二)创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机制,降低设立门槛,加快投资运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三)吸引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青岛市资本市场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纾解民营上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

      (四)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推进年活动,推动政府采购人、核心大企业、公立医院等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会同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五)完善科技金融“投保贷”业务模式,构建创投、贷款联动机制。推动一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局)

      三、稳定外贸发展

      (一)建立中美经贸摩擦对涉美企业影响相关部门信息沟通渠道。对融资规模10亿元以上、存在流动性风险的外贸企业实行台账管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会同青岛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二)开展“外贸政策送万企”活动。对参加统一组织的“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按照不高于展位费实际费用的80%给予补助。对获批省“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的区(市),市财政最高给予800万元奖补。支持符合标准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优先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资质。对评定为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青岛海关、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设立省级“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争取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试点。争取增加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推动二手车出口试点。组织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积极争取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事前登记等货物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资格。(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会同青岛海关)

      (五)积极发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混矿”业务,扩大对日韩混矿转口业务量。发展保税维修业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会同市商务局)

      四、稳定招商引资

      (一)改革市级“双招双引”工作促进机制,建立“招商中心+招商公司”运行模式。建立健全重点招商项目在谈、待建、在建3个项目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

      (二)出台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招商促进办法(试行),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专业化招商公司,支持各类商协会、本地大企业和企业家开展社会化招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会同市民营经济局、市工商联等)

      (三)对引荐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领域新项目(不含房地产),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中介组织或个人,外资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内资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五、稳定有效投资

      (一)完善落实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可视化督导平台,按月调度推进亿元以上在库项目,逐个梳理排查全市重点项目,明确开工时间和每月进度,有关情况在全市通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确保专项债券资金重点用于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研究制定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办法,结合“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调查情况,加快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区、市政府)

      (四)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争取到2019年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5天以内。(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五)高水平编制全市“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大数据局等)

      六、稳定企业预期

      (一)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督促惠企政策落实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等)

      (二)及时足额兑现“个转企”“小升规”等奖励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四上”企业尽早纳入统计。优化完善总部企业奖励扶持措施,鼓励引进、培育总部企业并促进其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三)以“稳地价、稳房价”为目标,制定青岛市“一城一策”试点方案,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促进工业回升

      (一)加强工业重点企业监测分析,对出现产值下降幅度明显、停产等异常情况的,进行“一企一策”定点帮扶。加强对运输量、用电量、订单量等先行指标跟踪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工作预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二)实施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落实技改综合奖补等政策,实施“零增地”审批,保持技改投资快速增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局)

      (三)制定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等新兴产业发展以及支持企业并购整合等一揽子专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按照省下发的急需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白名单”,鼓励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与核心制造企业合作,为产业链上下游工业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八、促进消费升级

      (一)研究制定促进消费升级和市场繁荣攻势行动方案,实施“十大促消费攻坚行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二)对标深圳,研究制定促消费的若干政策,促进社会消费快速增长。(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开展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跟踪分析。认真梳理旅游、会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未纳入统计的企业,努力解决消费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消费在内、统计在外”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九、加强组织保障

      (一)持续开展“进现场、解难题、促发展”活动,完善领导帮包、现场督办等工作机制,争取实现“四上”企业全部走访到位。(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健全“新经济”统计制度,完善各类统计单位和项目纳统机制。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坚决纠正重点领域、重点指标瞒报、漏报行为。(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本通知所涉及的政策措施需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尽快发布实施。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措施如无具体时间规定的,实施期限原则上执行至2021年年底。执行国家、省具体政策的,实施时间与国家、省规定保持一致。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4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4期)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青岛市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

      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措施的通知

      (2019年7月15日)

      青政办字〔2019〕3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

      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工作落实年”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的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83号),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扎实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切实为企业和群众服好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总要求,落实“换位思考、主动服务、有求必应、无需不扰、结果评价”服务理念,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中的“难点、堵点、痛点”,推动“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再提速、再提效,全力实现审批事项最少、政务服务最好、审批服务速度最快的目标,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为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提供动力和保障。

      二、任务举措

      (一)推进政务服务“一窗受理”。

      1.升级“实体一窗”。继续推进“三集中、三到位”,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设置,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市、区(市)两级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普遍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服务。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省全领域无差别“一窗受理”试点工作,统一受理,一次收件,进行一次录入、自动分发、并行办理,2020年全面推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

      2.整合“网上一窗”。推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与山东政务服务网实质性融合,统一网上政务服务入口,为企业和群众获取政策信息、办事创业提供便利。2019年10月底前,实现市政府门户网站平台升级。(市大数据局牵头)

      3.优化“掌上一窗”。加强与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业务系统对接。2019年年底前,根据“爱山东”APP整合要求,协调群众日常所需的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交通出行、市场监管等领域高频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理。推进“青岛政务通”APP建设,组织开展移动端政务服务资源整合,并做好与“爱山东”APP对接。(市大数据局牵头)

      4.做强“热线一窗”。以整合为原则、不整合为例外,完成全市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整合,实现咨询、投诉、求助和建议“12345”一号受理。贯彻落实省级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建立问题和工作推进清单,逐一破解疑难问题。加强热线受理办理工作,主动探索建立与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合作联动机制,加大对公众诉求的媒体监督力度,实现热线接通率、按时办结率、群众满意率三提升。(市政府办公厅牵头)

      5.延伸“基层一窗”。全面加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鼓励依托基层公共服务设施,或与邮政、金融、通信等网点合作等,推动基于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的政务服务入口向基层延伸,让更多企业和群众在“家门口”办理相关事项。(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大数据局等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

      (二)推行主动服务、贴心服务。

      6.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全面推行无偿帮办代办服务,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帮办代办窗口,成立帮办代办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帮办代办协同调度机制。在政务服务窗口推行双休日服务、午间服务和延时服务,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和双休日办理通道。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提高政务大厅设施服务效能,积极推广自助申报一体机,鼓励有条件的区(市)依托政务大厅、银行网点建设“24小时不打烊”自助服务区。(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

      7.强化事前告知服务。2019年11月底前,按照统一标准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指南调整。通过多种渠道,让企业和群众提前了解办事事宜,推行企业和群众办事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提高“一窗”办结事项比率。(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

      8.畅通政策互动渠道。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积极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政策传导机制建设,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辅导,方便企业和群众掌握利用。2019年年底前,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利企便民政策服务平台,搭建政策服务“中央厨房”,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精准服务。(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各部门负责)

      9.打通事项办理链条。以办好群众眼中“一件事”为标准,推动实现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关联事项“一链办理”,变“一事一流程”为“多事一流程”。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时限,巩固提升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领域改革成效。2019年年底前,在推进项目落地、企业注销便利化、证照联办等方面再推出一批高频“一链办理”事项。(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各区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10.加快事项标准化梳理。2019年8月底前,组织各部门按系统梳理规范权责清单,推动实现市和区(市)的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与省基本统一。(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牵头,市直各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

      11.梳理规范实施清单。2019年10月底前,组织各部门按系统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实现同一事项在市、区(市)两级申请材料、办理环节、流程和时限等要素相统一,并调整录入“青岛市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在全市通用审批平台使用。(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各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

      (四)持续减权放权、减证便民。

      12.精准同步放权。承接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市县同权”,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凡基层有需求且有承接能力的事项,一律下放。根据关联事项“一链办理”工作需求,下放一批让“链条”完整起来的事项,实现全链条办理事项在同一层级办结。2019年年底前,组织清理各类变相行政审批事项,对以备案、登记、年检、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

      13.更大力度减证。严格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切实解决要求群众提供证明过多、过滥和不统一、不规范问题。按照《山东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编制完成告知承诺制试点证明事项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等,按程序印发实施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市司法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

      (五)开展中介服务专项治理。

      14.培育壮大中介服务市场。放宽准入条件,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2019年9月底前,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15.依法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严禁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平等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定,完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在清理整治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基础上,修订《青岛市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

      16.做大做强网上中介超市。进一步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功能,健全运行、服务和监管机制。2019年年底前,按照“应进必进”要求,集中推动中介服务进超市,实现“一地入驻、全市通行”。(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

      (六)深入推进公正监管。

      17.实施信用监管。强化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将企业信用纳入信贷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等审批服务程序,推进信用信息与审批服务、监管处罚有效衔接。将告知承诺事项纳入信用监管,对申请人不实承诺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充分依托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做好数据共享和交换。完善信用黑名单制度,公示企业和个人失信记录。2019年年底前,探索建立信用信息穿透制度,将企业失信记录关联至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对企业的所有行政检查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杜绝随意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处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各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

      19.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依托国家统一的“互联网+监管”平台,统筹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抽查,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部署要求,在重点领域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2019年,地方各级政府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次数达到年度总抽查次数10%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

      (七)提升“互联网+”服务能力。

      20.深入推动事项上网。全面推动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等6类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一网办理”。2019年年底前,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不适合网上办理事项外,市、区(市)两级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21.提升核心服务能力。继续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着重提升全省统一事项管理、统一身份认证等关键服务,推动电子公文、电子印章应用,支持企业和群众通过5个“一窗”便捷获取服务。2019年年底前,推出一批 “全市通办”事项,逐步实现“异地可办”“全域通办”。(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

      22.强化基础数据支撑。加大基础数据归集力度,基本完成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宏观经济、空间地理和电子证照6大基础数据库建设。2019年年底前,完成应急管理、社会综治、交通出行、生态环境等主题信息资源库建设。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推进历史数据电子化,建立数据核对反馈机制,提高数据质量,推动深层次广泛应用。(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23.加快既有系统改造。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加快市级部门确需保留业务系统改造,配合做好国家、省级业务系统互联互通。2019年年底前,完成与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有效对接,克服“多头申报”“重复录入”等难题。(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

      (八)完善政务服务评估评价。

      24.落实政务服务“群众评”。健全完善社会评价制度,运用服务评价器、满意度评价表等方式开展政务服务评价,让企业和群众评判改革成效,促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力的提升。2019年年底前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倒逼服务承诺落实。(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

      25.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实施“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对接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配合做好评价工作,抓好营商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树立,引导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人人都是发展环境”的良好氛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

      26.强化政策效果评估。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运用调查问卷、大数据等形式,对政策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2019年年底前,组织开展“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成效专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市、区(市)两级要细化改革施工图、时间表、责任链。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

      (二)加强制度供给,畅通联络机制。坚持立改废与改革有效衔接,及时修订阻碍改革的规章制度,为深化改革扫清制度性障碍。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需要通过立法确认的改革举措和创新成果,按程序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汇总后提出纳入立法计划的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各级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一枚印章管审批”运行机制,厘清行政审批服务局与主管部门的权责边界;市直部门(单位)要完善与区(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沟通联络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各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专题组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开展改革工作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细落地。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要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发掘更多的改革“一招鲜”“土特产”,建立以正向激励为主的政务服务工作管理机制,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

      督促惠企政策落实的实施意见

      (2019年7月19日)

      青政办字〔2019〕3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工作部署和优化企业发展法治环境要求,聚焦影响我市企业发展法治环境的重点、难点、痛点、堵点,破解服务企业政策不完善、不透明、不落实问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督促惠企政策落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办好一次会,搞活一座城”的重要指示,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精兵强将攻山头、典型引路稳阵地,突出市场化意识,树立法治思维,推进各级各部门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服务企业、支持企业,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

      (二)工作目标。通过政府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发挥第三方社会监督作用,上接政府、下联企业,由律师事务所面向企业进行政策的宣传解读、适用咨询、实施监督、效果评价、权益维护,督促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防范经营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努力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坚实法治保障。

      二、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一)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根据中央、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编制完善企业政策服务指南,免费向企业宣传、解读。围绕企业发展与投资、公司法人治理、企业内部管理、企业经营、市场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等要素,向有需求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和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设立服务咨询值班电话,组建专业咨询团队,实行在线值班接话,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实现与企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咨询“一线通”。

      (二)提供权益保障服务。围绕促进企业发展政策落地,根据企业行为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别,协助企业依法享受各级各部门出台的资金激励、技术支持、资本保障、项目承接落地、人才引进等政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合同合法性审查,提供全程“贴身”法律服务。对于因政策制定不完善、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免费为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咨询服务。

      (三)监督政策实施。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信用建设、“双招双引”,对各级各部门涉及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和政策实施进行社会监督。接受企业对各级各部门行政违法、行政不作为、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反映,并向有关监督机关报告。对涉及企业的现行政策文件、政策落地情况和企业发展法治环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督促各级各部门及时清理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双招双引”、减少准入限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等要求不符的政策文件。

      (四)参与政策制定。受各级各部门委托参与政策制定和实施评估、权力清单编制和实施评价。参与涉及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制度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草案起草、文件制定的前评估和后评估,充分听取和汇集企业对有关政策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提出意见建议报告,供各级各部门制定、修改政策时参考,同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涉及企业。

      三、组织实施

      (一)机构选聘。试点阶段实施服务的法律中介机构,从青岛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中以政府采购方式招标确定。招标选聘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包括:政治条件、执业能力、从业声誉、人员结构、执业经历等。通过自愿申报、专家评定等程序,遴选5家优秀律师事务所。

      (二)咨询服务。对5家律师事务所从投资、建设、运营等环节,从可行性研究、产业引导、激励政策、知识产权、财税、投资并购、基金设立、企业上市、公司治理、人力资源、行政服务等若干方面,进行服务领域分工。每个领域,确定2-3家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律师事务所寻求免费咨询服务。

      同时,在市律师协会和受聘律师事务所设立值班电话,由受聘律师事务所安排专人值班,解答来电咨询、接受服务委托、汇集意见建议。

      (三)试点先行。市级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企业作为试点服务对象,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区(市)选取城阳区、即墨区先行试点,参照市级做法开展相关工作。待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后,逐步推开。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督促惠企政策落实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意见有关制度制定、工作部署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试点期间,由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法律中介机构选聘、服务、考核等有关细则,确保取得实效。受聘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本意见规定的职责时,所形成的对涉及企业政策及执行的意见、建议和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政策制定的层级,报市司法局或者区(市)司法局汇集转报。市司法局、区(市)司法局按照层级,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组织实施和对受聘律师事务所的考核。

      (二)经费保障。购买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建立对受聘律师事务所“有进有出”的动态激励考核机制,根据工作绩效决定是否续聘,以及给予经费的奖励或扣减。

      (三)狠抓落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购买法律服务、服务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方评估情况将作为对各级各部门年度法治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各责任单位要针对第三方评估情况限期整改落实,研究分析提出相关处理措施。

      (四)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运用新闻媒体、义务宣讲等多种渠道全面解读相关政策要求,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培育挖掘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企业发展的优质法治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动夜间经济发展的意见

      (2019年7月29日)

      青政办字〔2019〕3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战略部署,进一步营造活跃、安全的夜间生活环境,增强城市活力与亲和力,引导和促进消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市夜间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的经验做法,围绕打造“青岛购物”品牌,推动“国际范、琴岛味、时尚潮”夜生活聚集区建设,形成“购物休闲、特色餐饮、文体娱乐、演艺体验、观光旅游”五位一体的夜间经济模式,繁荣和发展我市夜间经济。

      二、具体任务

      (一)大力改造培育夜间购物街区,推动休闲购物消费。重点培育发展奥帆中心街区等23处夜间购物街区。各区(市)要完善购物街区功能,调整经营结构,提高餐饮、旅游和文化娱乐等经营比重。同时,规范、发展1至2处旅游商品夜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二)大力发展餐饮休闲街区,培育特色餐饮品牌。大力推进建设改造具有中外特色、方便干净、精致温馨的大众化、多元化餐饮聚集区,营造多种文化交融、充满活力的浓厚市井生活气息,并培育发展新的餐饮消费街区。重点培育发展登州路啤酒街等21处餐饮休闲街区。组织各区(市)打造10条以上“酒吧一条街”。集中力量打造2至3处地标性商业聚集区。培育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海味美食名片,加大“大众最喜爱的20道青岛菜”推介力度,持续办好“青岛国际啤酒节”“青岛海鲜美食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贸促会,各区、市政府)

      (三)大力发展文化娱乐业,不断提升城市夜间文化活力。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塑造浸入式文化体验空间。通过灯光、置景、多媒体等渲染手法,依托自然文化景观,辅以AR/VR技术,为游客打造多角度的场景化环境。依托水幕、激光、投影、建筑照明等特效,给观众带来具有震撼性的视觉和听觉享受。

      支持餐饮单位引入现场演艺节目,在全市重点打造培育20家以上主题鲜明的音乐吧,不少于30个专业性强、水准高、人气旺的音乐演出团队;组织开展“青岛夜色美”街头文化艺术汇活动。

      在银行营业网点、咖啡馆等场所建设不少于200处“青图驿站”“啡阅青岛”等微型图书馆和阅读服务点,将公共图书免费配送至市区咖啡馆供顾客现场阅读、借阅。依托现有经营单位,建设20家以上24小时书店。

      鼓励在大型商业综合设施设立涵盖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戏游艺、电子竞技等多种经营业务的城市文化娱乐综合体,适当延长营业时间。(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四)丰富文化旅游产品,全面展示城市时尚气质。支持有关企业整合海上旅游资源,打造“海上夜游青岛”系列产品;开展夜间定向赛,打造大型夜游城市活动。

      依托青岛的山、海、城、景,支持相关企业打造大型山水实景演出项目。增加夜间各类文艺演出的场次和数量,在重点商业街区开展“新青岛、最青春”为主题的演出活动。

      集聚国内外时尚、流行、新奇元素,打造青岛时尚一条街;建设5条以上咖啡街、音乐街、风情街等时尚特色街区。(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

      (五)大力开展夜间体育娱乐活动,引导市民走出家门。采取适当延长闭店、闭馆时间等措施,满足市民健身消费需求。充分利用各区(市)的体育公园等场所,引导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鼓励扶持举办夜间武术、搏击、乒乓球、羽毛球、篮球等赛事。各区(市)做到夜间周周有表演、月月有比赛。(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三、工作措施

      (一)适当区域放宽夜间“外摆位”管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试点在夜间特定时段,允许有条件的餐饮街、酒吧街开展“外摆位”试点。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督导经营主体严格落实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维护和谐社区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二)做好夜市试点工作。对夜市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要指导夜市经营主体制定管理规定,在设施、区域、时段、卫生等相关方面建立统一管理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政府)

      (三)打造全天候步行街区。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至2条对区域路网交通影响不大的支路或街坊路,打造成环境良好、特色突出的全天候步行街区。(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

      (四)实施区域亮化美化。依据规划和规范对夜间经济区域实施亮化提升。倡导经营主体按照规划和规范对建筑和门头牌匾实施亮化。对区域内的非营业性建筑、居民住宅按照建筑风格实施美化亮化。对大型广场实施不同风格的主题亮化。(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五)完善城市夜间公共交通配套。对连接主要购物街区、餐饮街区、旅游景点等的城市公交、地铁线路,适当延长末班车时间。在夜生活集聚区及周边区域增加夜间停车位、出租车候客点、夜班公交线路等。(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鼓励商家延长营业时间。引导商业街区的商场超市、餐饮休闲街区的餐馆、酒吧、娱乐等企业延长夜间营业时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有关商协会)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建立推动夜间经济发展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建立“夜间区(市)长”“夜间片长”“夜间街长”“夜生活首席执行官”制度。由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夜间区(市)长”,统筹协调本区(市)夜间经济发展。“夜间片长”或“夜间街长”担任“夜生活首席执行官”,协助“夜间区(市)长”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加强夜间治安防范和规范管理。加强夜间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夜间经济的规范管理工作,有关执法部门要开通夜间投诉热线,及时受理并解决消费者投诉。(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三)加强对夜间经济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推介。在“e购青岛”APP推出餐饮聚集区专题栏目,推广名店名品和服务。制作餐饮聚集区地图,推送餐饮、旅游、娱乐等方面资讯。针对青年群体,有关部门要充分应用现代媒体营销手段,推出具有青岛特色的网红店、打卡地等新兴消费场所。鼓励商家运用自媒体等形式,增强与消费者互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

      (四)完善促进夜间经济发展政策。各区(市)要制定支持夜间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加大帮办代办力度,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降低夜间经济街区经营主体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各有关部门要从市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税务部门在税收上给予扶持,电力部门要落实夜间峰谷电价政策。(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4期)人事机构人事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4期)近期市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019年7月3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孙杰为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东岳为青岛市扶贫协作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丁安辉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军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陈明东为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

      郭进为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三年);

      贾少谦为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聘期三年);

      邓友成为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聘期三年);

      董韶光为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三年);

      刘学亮为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聘期三年)、董事(任期三年);

      张君为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三年)、董事(任期三年);

      姜乃鹏为青岛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总经理(聘期三年)。

      免去:

      马增信的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职务;

      姜培生的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

      刘甘霖的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职务;

      陈明东的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职务;

      杜秀君的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职务;

      刘学亮的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职务;

      魏成吉的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孙震的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君的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黄港的青岛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艺术总监职务。

      2019年7月24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王泽旭兼任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振东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陶兴成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王春河兼任青岛市公务员局局长;

      毛加栾兼任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王修照兼任青岛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

      宋立春兼任青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吕鹏兼任青岛市外国专家局局长;

      秦青松兼任青岛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任;

      王振竹为青岛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希泮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由翠玉兼任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杜绍波为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祥瑜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

      张杰兼任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杨爱民兼任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李宗卫为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常红为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王振东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窦宗君、牛润之的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冯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侯方敬的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巡视员职务;

      谢华的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副巡视员职务;

      徐健的青岛市商务局副巡视员职务;

      王祥瑜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巡视员职务;

      吴加琪的青岛市统计局副巡视员职务;

      吴大立的青岛市技师学院副院长职务;

      袁震的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建国的青岛海检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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