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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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8年第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73期
  • 成文日期 2018-01-04
  • 发布日期 2018-03-21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34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控制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件灾难应急预案》《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的管道突发事件,是指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政企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5风险评估

      我市行政区域内共有8家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21条管道,其中正在运行管道14条、在建管道5条、停输管道1条、废弃管道1条;管线总长度达1171千米,其中正在运行的管道长度633千米、在建管道长度435千米、停输管道长度46千米、废弃管道长度57千米。

      石油、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可能导致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主要风险包括:

      (1)本体腐蚀风险。我市油气管道面临投运时间久,超期服役的现状。目前,东黄复线已投运达31年,其余石油、成品油管道均已服役15年以上,部分天然气管道投运已达10年。油气管道本体容易因化学腐蚀、金属腐蚀老化和外界环境腐蚀等问题导致失效,继而引发油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件。

      (2)人为损害风险。随着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管道沿线工程建设日益频繁,各类交叉施工数量显著上升,误操作,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或者盗窃管道,或盗窃管道输送、存储、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恐怖袭击等行为,可能引发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件。

      (3)自然灾害风险。因洪水、塌陷、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油气管道断裂、油气大量泄漏或者爆炸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

      1.6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Ⅳ级)、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Ⅲ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6.2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6.3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6.4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青岛保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区(市)政府(包括有关经济功能区管委,下同)等单位分管领导,油气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成员单位汇总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形势,研究解决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督促指导相关区(市)政府和单位做好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敏感的、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值班;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管理与实施;建立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报告;组织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其他与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新闻发布等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及时提供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建立油气管道专家队伍和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专业辅助队伍档案,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选调有关人员为处置决策提供支持;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组织或参与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现场情况依法划定警戒区和实施交通管制;配合有关部门对非现场救援人员实施撤离;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公安消防队伍进行现场救援,制定实施泄漏、爆炸和火灾的处置措施,组织搜救伤员,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负责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突发事件中疏散人员的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负责相关救灾物资调拨;视情组织救灾捐款,管理监督救灾款物使用。

      市财政局: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置所需资金的核算、拨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城乡建设委:督促指导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受损市政道路及时进行抢修恢复;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地一定范围内市政管道资料,制定遭破坏市政管道的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联合气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协助查询相关地质资料,提供相关地质专家信息;指导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受损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

      市城市管理局:协调城市公共供水、排水、供热、城镇燃气等行业企业做好突发事件的配合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遭突发事件破坏的城市公共供水、排水、供热、城镇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应急抢修除外)。

      市交通运输委: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建立管辖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突发事件周边受影响海域区域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对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评估,办理生态损害赔(补)偿事项。

      市商务局:协助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做好生活必需品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治、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储备和紧急调配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市环保局:负责对突发事件周边受影响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对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监督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油气管道周边危化品企业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按要求组织或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负责参与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提供突发事件现场有关气象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实时气象服务保障。

      市总工会:参与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青岛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灾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供电保障工作。

      区(市)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启动区(市)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做好抢险、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现场救助、物资供应,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做好家属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现场救援人员和专家的食宿、交通、通信等后勤保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油气管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做好预防预测、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突发事件抢险救援。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2.4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运行与维护管理、油气储运、安全消防、腐蚀与防护、勘探规划与工程设计、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开展油气管道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次生灾害防范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参与油气管道突发事件调查;参与应急预案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2.5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较大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专业工作组,各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国家或省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时,市现场指挥部接受其领导,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5.1综合协调组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以及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5.2抢险救援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和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管道企业组成。现场抢险救援队伍以公安消防、油气管道专业抢维修队伍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负责组织、指挥抢险队伍救援伤亡人员、灭火、堵漏、排险等;迅速确定突发事件类型、介质种类和数量、危害性、波及范围,征求应急专家组意见,向指挥部提出相应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环境监测、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在突发事件抢险结束后,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

      2.5.3交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现场情况依法划定警戒区和实施交通管制,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配合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维护人员疏散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现场,协助突发事件调查。

      2.5.4后勤保障组

      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器材、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和救援人员运输,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提供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提供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等。

      2.5.5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抢救治疗;及时转移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突发事件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伤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作出伤害程度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记录。

      2.5.6环境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负责,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区(市)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组成。针对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检测报告,及时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在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气、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在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突发事件波及范围内环境状况恢复正常。

      2.5.7信息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区(市)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起草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新闻发布稿件并对外发布;负责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负责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和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2.5.8善后处置组

      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青岛保监局等部门、单位及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组成。负责对损毁建(构)筑物、设施设备进行监测鉴定,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事件伤亡人员治疗和抚恤;对在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按照国家规定对在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场地,提出补偿明细,并给予补偿;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及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由突发事件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

      2.5.9事件调查组

      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等相关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收集现场有关突发事件物证,对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事件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3.监测

      油气管道企业要建立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和队伍,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重点区域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加大重大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巡查力度;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按规定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单位和所在地区(市)政府报告。

      市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区(市)政府要建立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预测体系,健全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确保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市)政府、管道企业对各自辖区及单位内的油气管道保护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制定实施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Ⅳ级),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Ⅲ级),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Ⅱ级),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Ⅰ级),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4.2预警发布

      4.2.1预警发布主体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市)政府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蓝色、黄色预警:区(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橙色、红色预警:区(市)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4.2.2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预警发布形式

      运用人防警报、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站、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定向通知方式。

      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区(市)政府应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关预警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4.3.1蓝色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区(市)政府应立即作出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启动相关预警程序;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油气管道实时监控;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向社会公布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4.3.2黄色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区(市)政府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及时组织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

      4.3.3橙色预警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区(市)政府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组织对重点部位防控,限制使用易受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实时发布现场信息;指令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物资设备全部到位。

      4.3.4红色预警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区(市)政府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指令应急队伍、调运物资设备进入现场或周边适当区域,做好监护和救援工作;组织敏感区域人员撤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4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突发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主体

      突发事件发生企业、区(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是受理信息报告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主体。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企业要向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区(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确认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报告。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较大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及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中涉及敏感群体,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的,突发事件发生企业、接报的区(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立即核实相关信息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3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灾情有可能影响到区域、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5.4接报后的处置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接到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油气管道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设置初始警戒隔离区,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进行先期抢险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区(市)政府应急响应,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与油气管道企业核实事件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将信息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现场侦检、人员搜救、周边警戒、人员疏散、信息发布等工作;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后勤保障等。

      6.2分级响应

      6.2.1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Ⅳ级)

      发生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发生油气管道企业、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油气管道企业、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必要时,根据区(市)政府请求,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市级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6.2.2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Ⅲ级)

      发生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突发事件发生油气管道企业、区(市)政府及管道保护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

      6.2.3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Ⅱ级)

      发生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先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2.4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Ⅰ级)

      发生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先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6.3.1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

      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事件,区(市)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6.3.2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

      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3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

      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6.3.4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实际处置需要,除应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要的措施外,现场还应主要做好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6.4.1现场侦检

      查勘现场周边风险源,如:存在油气聚集的受限空间、地下交叉管道、城市排水系统、暗涵、高压电缆,居民区,高等级公路、铁路或码头,敏感水体或敏感环境等。

      6.4.2管道抢修

      油气管道企业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管道抢维修工程规范进行紧急抢险、抢修。油气管道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时,要切断油气来源,进行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严禁一切火源,防止静电、碰撞、切割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危化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件。

      6.4.3群众疏散

      油气管道企业应设置警示标志,疏散、撤离突发事件现场和周边区域内其他人员,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事件信息,指导群众做好安全防护。

      6.4.4安全警戒

      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现场安全警戒,及时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上级决定或指令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协助油气管道企业根据现场情况控制灾情并对事件现场油气体进行稀释驱散。

      6.4.5人员救护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调集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对受伤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急救、转运。

      6.4.6环境监测

      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突发事件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6.4.7物件转移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现场。

      6.5扩大响应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可能波及更大范围,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6社会动员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要求,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7.1信息发布

      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7.2舆情引导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安排专人收集相关舆论舆情,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6.8应急联动

      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青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驻青部队和武警青岛支队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市、区(市)政府请求,协助、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9区域合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与周边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10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终止应急响应。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事发地区(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重大和特别油气管道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省、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导意见执行。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调拨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7.2保险理赔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青岛保监局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油气管道企业和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7.3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产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群众团体、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救灾捐赠活动。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4总结评估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7.5恢复重建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受灾害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落实。

      8.应急保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受影响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8.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及油气管道企业要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8.2物资保障

      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市城乡建设委、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协调保障。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保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油气管道企业、公安局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市商务局协助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油气管道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8.3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指定日常联络工作人员,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突发事件报告信息。必要时,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市通信管理局给予保障。

      8.4资金保障

      油气管道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区(市)政府建立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为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公益宣传、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习与实施、应急物资储备与维护、奖励等方面提供资金保障。处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8.5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职责,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件现场。

      8.6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和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必要时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及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8.7医疗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医疗专家、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完善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为卫生救援提供医疗保障。

      8.8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标识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9.宣教培训和演练

      9.1宣教培训

      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油气管道企业要制定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材和应急手册,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解读培训、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提高公众的应急处置技能。

      9.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政府要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至少每两年组织1次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沟通。

      各油气管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0.责任和奖惩

      对在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在应急处置中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11.附则

      11.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1.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1.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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