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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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8年第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72期
  • 成文日期 2017-12-29
  • 发布日期 2018-02-02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推进市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业性、技术性等问题开展的论证咨询活动。

      第四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为2个以上的,可以联合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由其中1个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

      第五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选择论证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时,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并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第六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注重提高专家论证质量,保障专家论证活动公开进行。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遴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专业能力、资质、经验和诚信作为专家主要遴选标准,并且保证专家、专业机构与决策事项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除涉及保密决策事项外,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三)参与论证的专家行业专长应与决策事项相一致,并在本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领域的,应当安排相应领域专家参与论证。

      (四)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名。

      第八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论证事项。属于年度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范围的,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对象,制定论证步骤和标准,明确论证方式。

      (三)提供论证资料。包括前期调查研究报告、相关背景资料以及论证的具体要求等。

      (四)组织开展论证。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的形式进行。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五)提交论证结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过程结束后,专家应当出具带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草案是否可施行或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十条专家论证意见是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对于未采纳的专家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原因,充分保护专家参与决策论证的积极性。

      专家论证意见总体采纳情况应在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时一并报告并在相关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一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合理报酬,给予适度激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三)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论证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二)个人或所在单位与论证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依法依规对论证涉及的有关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

      (四)严禁以决策论证专家的身份参加商业活动。

      (五)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论证意见或者报告。

      (六)依法需要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建立论证专家或者专业机构绩效档案,对决策论证效果进行记录,作为后续聘请或实施必要激励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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