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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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7年第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59期
  • 成文日期 2017-03-30
  • 发布日期 2017-03-3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7〕18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和《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发展方向,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和城镇化加快的新形势、新挑战,巩固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成果,抓住制约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扩大城镇普惠资源供给为优先任务,以优化资源配置为根本措施,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要保障,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进一步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努力满足广大市民对普惠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幼儿健康快乐幸福成长。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立全面普及、公益普惠、城乡均衡、开放多元、具有青岛特色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教育总体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

      1.学前教育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充足,逐步实现按规定班额招生,学前3年入园率巩固在99%以上;普遍开展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2至3岁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人)受指导率达到90%以上。

      2.学前教育普惠性显著增强。建立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不低于90%,基本实现相对就近入园。

      3.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持续增长。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区(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不断提高,举办高中的区(市)达到8%以上,不举办高中的区达到15%以上。

      4.学前教育师资队伍质量明显提升。幼儿园保教人员全面实现数量达标、持证上岗;90%以上的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40%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培养造就一批有全省、全国影响力的教育家型名师、名园长;幼儿教师特别是农村幼儿教师待遇明显提高,幼儿教师社会地位、职业吸引力显著增强。

      5.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优质教育资源规模明显扩大,70%的城镇幼儿园达到省、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区域、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均衡度大幅提升,各类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明显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力度。加大财政投入,新增教育经费优先向学前教育倾斜。拓宽经费来源,各区(市)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和地方教育附加中,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坚持精准投入,学前教育财政经费重点用于扩大城区普惠资源、建设农村幼儿园、落实幼儿教师待遇等。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成本监审办法,合理确定幼儿园运转经费保障标准,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加强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以普惠、公平为导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负担能力相适应的普惠性幼儿园价格体系。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1000元/年以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提高到平均3600元/年以上。

      (二)加强城乡幼儿园规划建设。各区(市)政府组织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衔接,统筹考虑新型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测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需求,确定普惠性幼儿园总量和布局。新建、改扩建不少于400所幼儿园,重点增加城镇学位供给,积极应对城镇新一轮入园高峰。落实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修订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配套幼儿园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开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普查,幼儿园配建不足的区域,由区(市)、镇(街道)通过补建、利用闲置房源改建等方式补足配齐;挪作他用、长期闲置的幼儿园由相关责任单位督促限期整改。在入园需求集中区域,通过改扩建现有园舍、设置保教点等方式增加学位供给。进一步优化农村幼儿园布局,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不得利用政府资金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幼儿园。研究制定农村幼儿园食堂设置标准,实施农村幼儿园标准化食堂建设工程。

      (三)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规模。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逐步将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自收自支幼儿园纳入财政补贴范围。依据《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有空余幼儿教师编制的区(市),根据幼儿园需要足额安排进人计划,逐步提高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教师比例,每所农村幼儿园有1名公办幼儿教师。各区(市)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租、出售公办幼儿园,已出租、出售的2017年底前收回。

      (四)完善民办幼儿园扶持机制。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级管理制度,各区(市)统筹考虑办园条件、办园质量、保育教育成本等因素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并依据类型等级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区(市)可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学位、派驻园长和幼儿教师。通过收费减免、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向幼儿园捐赠、捐资或出资举办民办幼儿园。

      (五)健全学前特殊群体补偿机制。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幼儿生均资助标准提高到2000元/年以上。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区(市)统一免除公办幼儿园残疾幼儿、孤儿、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保教费,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照同类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补助。学前孤儿、城镇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优先进入当地普惠性幼儿园。大力推进学前残疾幼儿融合教育,各区(市)按照当地普通初中10倍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接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予以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配备特教设备、聘用专业教师等。各区(市)特教学校要设立学前特教班,招收5人以上残疾幼儿的普通幼儿园原则上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园工作。

      (六)加快学前教育信息化和国际化。幼儿园实现光纤入园,按标准配齐信息化设备。建立幼儿园保育教育数字资源共享平台,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幼儿园参与开发学前教育数字资源。加快学前教育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建设,鼓励支持幼儿园建立家园网络互通平台。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园长、幼儿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推进信息技术在学前教育中的有效应用。加大学前教育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外资、境内外优质学前教育机构来青参与合作举办幼儿园。加强与国内外学前教育先进地区的交流合作,支持本市幼儿园与境外学前教育机构间的互访互学。

      (七)深化幼儿园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城镇幼儿园片区管理理事会制度,统筹片区内幼儿园保教管理、教学研究、师资培训、对口帮扶等工作,促进每1所幼儿园发展。完善农村镇域幼儿园一体化管理委员会制度,统筹镇域幼儿园规划布局、经费管理、教师管理、设备配备、保教管理等工作。建立城乡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支持城镇幼儿园对口帮扶农村幼儿园。加强整体规划、分类指导,积极推进省、市级示范幼儿园创建工作。深化办园模式改革,通过名园办分园、集团化办园、委托办园、跨区域合作办园等方式,增加优质幼儿园数量。加快理顺公办幼儿园管理体制,市和区(市)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原则上移交区(市)教育部门管理,具备条件的公办中小学附设幼儿园剥离为独立建制的公办幼儿园。

      (八)提升园长、幼儿教师专业素养。加强幼儿园教职工培训,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施新一轮园长、幼儿教师全员培训,重点培训名师、名园长、骨干幼儿教师和园长,各区(市)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快推进名师、名园长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名师、名园长示范带动作用。落实国家《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和《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加强幼儿教师师德和专业素养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落实幼儿园保教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快建设幼儿师范高等学校。加大学前特教师资培养力度,支持青岛幼儿师范学校、驻青高校开设学前特殊教育专业。

      (九)完善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各区(市)政府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形式,解决好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社会保险问题;通过社会保险经费补助等形式,支持国企、部队、高校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提高教师待遇。以区(市)财政保障为主,提高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待遇。对于公办幼儿园、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的非公办幼儿教师,其工资应达到当地公办幼儿教师平均工资的80%以上,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经费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列入区(市)、镇(街道)财政预算,逐步实现幼儿教师同工同酬。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将幼儿教师周转房纳入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规划。各区(市)研究制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线,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作为示范幼儿园评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重要内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优先用于提高幼儿教师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开展园长职级制改革。探索建立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退出机制。

      (十)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进一步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制度,各区(市)可配备一定数量的学前教育专兼职教研员。发挥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的辐射作用,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业务指导。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丰富幼儿园课程资源,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健全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建立市、区(市)、幼儿园三级质量监测机制,鼓励区(市)开展第三方办园质量评估。完善幼小衔接课程,坚持小学“零起点”教学,促进幼儿园教育与小学教育有效衔接,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十一)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等家园沟通渠道,逐步建立以园长、幼儿教师为主体,专家学者和优秀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的家庭教育骨干队伍。完善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完善幼儿园信息公示制度,各区(市)设立公示平台,将幼儿园登记注册、年审、类型等级、招生、收费、行政奖励或处罚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对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幼儿园要充分征集、尊重家长意见。加强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建立家长学校教学评价与学分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

      (十二)加强幼儿园办园行为监管。加强幼儿园现代管理制度建设,依法治园,提升管理效能。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深入落实幼儿园年度检验制度,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职工资格和待遇、安全、卫生、师德和保教行为、保育教育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判定年度检验是否合格的依据。加强办园行为行政执法,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办园行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全面提高幼儿园安全防护能力。

      (十三)深化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登记注册监管。加快完善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网络,以幼儿园、妇幼保健院(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设立形式多样的早期教育指导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各区(市)通过单独设置或依托现有相关机构附设、购买服务等形式,设立婴幼儿早期教育研究指导中心,组织指导辖区内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公益讲座、亲子课程、送教进村等形式多样、科学规范的早期教育指导活动。研究编制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课程方案。各区(市)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购买服务等形式,每年向辖区内2至3岁婴幼儿家长(看护人)提供不少于6次的免费早期教育指导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和重大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实际,编制新一轮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创新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行动计划落实。教育、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职责。

      (二)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市级统筹、区(市)为主,区(市)和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区(市)、镇(街道)责任,区(市)政府负责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加强学前教育治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政策引领、机制创新、投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三)深化综合改革。切实做好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工作,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统筹推进扩大普惠性资源、完善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和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等方面改革,着力破解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体制机制障碍。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区(市)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纳入督导范畴。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水平监测体系,将学前教育行动计划重点目标任务列入区(市)政府年度教育重点工作考核评估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各区(市)要完善考核评价、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保障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估,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科学化水平。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奖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各区(市)新一轮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经区(市)政府批准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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