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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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7年第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58期
  • 成文日期 2017-03-24
  • 发布日期 2017-03-2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7〕1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17年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鲁发〔2016〕1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青发〔2016〕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部署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将法治政府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并将报告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抓好工作落实。强化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优化指标体系,提升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公众认可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衔接落实国家和省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调整更新审批事项目录。不断完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深入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创新实施自助式审批服务模式,探索推行手机APP、大厅微信网上预约、在线支付、申请材料上传等功能。逐步实施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深度,力争实现70%审批事项达到三级标准,30%达到四级标准,同步增加网上审批办件数量。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编制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开展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停征、减免以及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贯彻执行,认真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四)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以建立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创建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现市场监管执法事项100%纳入随机抽查范围,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委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五)落实上级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部署,强化行业自律。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六)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加快推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七)健全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八)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完成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编制调整工作。按照中央、省部署,在相关重点民生领域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办法。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配套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

      (九)严格执行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建立排污权收储和出让制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完善依法行政体系

      (一)加强立法需求、立法预测研究,用足用好立法权。科学制定政府立法计划,有序安排政府立法项目,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做好湿地保护、突发事件应对、房屋征收补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做好国际邮轮港、控制性详细规划、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等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二)政府法制机构发挥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政府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工作的指导。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年底前完成对现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结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年底前基本完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年底前编纂完成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汇编。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三)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途径,完善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政府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四)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备案目录定期公布、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审查申请处理和纠错程序等工作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网络平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逐步实行网上备案审查。建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实现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市政府

      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一)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科学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编制2017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机制,明确各程序的责任主体、承办机构、内容、期限等要求,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加强对区、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推动建立覆盖市、区(市)、镇(街道)三级的法律顾问体系;完善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的日常使用考核机制。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划分市、区(市)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权限。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发布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处罚力度与违法情节和损害程度相适应。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有效落实。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和日常考核制度,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整合市、区(市)行政处罚数据,加强市行政处罚网站建设,实现行政处罚裁量权信息和处罚结果信息一站式公开和查询。

      牵头单位:市电政信息办、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专门机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全面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年底前完成全市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任务。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各区、市政府

      (三)加强政策跟踪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公共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全面落实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各项要求。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四)全面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综合检查,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实效。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五)深入开展“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充分发挥网络在线问政、行风在线、政务服务热线等互动平台作用,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及时解决热点问题。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公开渠道,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容、主体和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市电政信息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市政府

      七、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一)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全面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推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标准化。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探索繁简分离制度,加大案件听证和调查力度,坚持案件集体讨论,创新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审理模式,提高办案质量。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期限,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及时全面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按规定报送被纠错有关情况。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1号),出台我市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意见。明确行政应诉承办责任主体,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落实《青岛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错报告办法》,完善对行政应诉案件的分析评估和考核机制。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探索开展农村产权涉农仲裁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仲裁院、海事海商仲裁院、金融仲裁院、互联网仲裁院等特色服务平台运行机制。

      牵头单位:青岛仲裁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四)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完善四级人民调解员名册库。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深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五)出台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着力解决信访责任界定不清、把握不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构建“一站式”网上信访受理办理综合平台。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牵头单位: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八、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加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培训,市、区(市)政府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市、区(市)、镇(街道)领导班子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在青岛干部网络学院开展宪法法律等知识学习,统筹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在线考试,从严落实考试结果与科级职位晋升挂钩制度。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在处理经济利益矛盾和社会稳定问题时,能够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本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原则上要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不能完成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在各区(市)、各部门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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