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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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7年第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58期
  • 成文日期 2017-03-23
  • 发布日期 2017-03-23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7〕1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96号文件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抓好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陆续出台一系列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政策措施,建立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全面保障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但由于一些个人因素、历史原因,仍然存在部分居民无户口现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实质,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社会保障救助、户口登记清理整顿等工作,全面摸排本地区、本部门掌握的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逐一分类登记造册。要全面梳理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政策措施,抓紧清理和修改,坚决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管理的任何前置规定或附加条件,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利。

      二、结合实际,分类解决

      (一)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助产机构内出生和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请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后,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非婚生育且申请随父落户的无户口人员,需同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被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收养登记规范》要求,到有管辖权的区(市)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又无法办理收养公证的,由抚养人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其将被抚养人送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采集生物检材,公安机关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排除拐卖嫌疑后,18周岁以上人员在市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由抚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出具事实抚养状况证明、公证部门为私自收养人办理抚养承诺书、担保书公证及事实抚养公证,暂时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经查确定为被拐卖人员或者确认为生父母私下送养的,应办理常住户口注销。

      (三)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收留的无户口人员。对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采集生物检材到公安部门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核查比对。无法核实身份的,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按程序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四)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本市居民因婚嫁、外流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可在原户籍注销地恢复户口。流入我市居住的外地无户口人员且原籍无法查清的,由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其他人员等提出落户申请,由辖区公安派出所采集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经综合调查核实,确实无法核实其是否登记过户口的,暂时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五)其他无户口人员。国务院、省政府文件中尚未明确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由本人、当地民政救助管理部门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共同提出申请,由辖区公安派出所采集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经综合调查核实后,仍无法确定身份的,由公安部门会商相关部门,给予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六)出生日期确定。无法提供法定有效证件证明出生日期的,优先以医院分娩记录、档案等记载的时间作为出生日期;无上述证明材料的,以本人、监护人或监管单位申报的合理年龄作为出生日期,一经登记不予变更。

      无户口人员在登记常住户口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其未如实申报个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户口登记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注销其非法取得的户口。

      三、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各区、市要充分认识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稳妥实施。由市公安局牵头民政、卫生计生、司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细则,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无户口人员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落户规范,落实工作责任制,依法依规登记户口;大力开展“打拐”工作,严厉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采集“非亲属”关系落户人员生物检材,及时发现和救助被拐卖儿童。

      市民政局要进一步畅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渠道,缩短办理收养登记时限,方便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取得收养登记证;加强政策研究,采取优先保障捡拾弃婴、儿童移送人依法收养或接受寄养等措施,引导公民通过合法收养渠道收养子女;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为受到监护侵害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

      市卫生计生委要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工作,与公安机关建立《出生医学证明》数据共享机制,为群众办理户口登记提供方便。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开展亲权鉴定和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抚养公证以及与群众登记户口相关的其他鉴定、公证事项。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对接服务,排查本部门掌握的无户口人员,确保新增人口依法及时享受教育、社保、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以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为契机,加快建设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业务数据库,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提高公民身份信息一致性认证水平,为建立基于公民身份号码的信任根制度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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