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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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7年第5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57期
  • 成文日期 2017-02-06
  • 发布日期 2017-02-0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7〕11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 编制背景

      (一)发展现状。青岛作为我国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坚持以商兴市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历来崇尚诚实守信。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建设“信用青岛”,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谐社会、优化城市发展环境的战略高度出发,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2015年被列为首批全国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领导机制、规章制度日益健全。2015年6月,成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45个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市)全部建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青厅字〔2015〕33号)、《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青信用〔2016〕4号)等,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完善。基本建成市级“一网三库一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截至目前,平台已归集51个部门10个区市近1400项信用信息,包括人口基础信息777万条,企业法人基础信息34万条,非企业法人基础信息4.3万条。金融、工商、税务、司法、工程建设等10余个领域已建成较为完善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信用信息应用成效显著。工商、税务、海关、环保、金融等部门加强信用信息应用,采取限制准入、分类监管、信用公示、控制信贷审批等措施,初步建立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司法领域,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法院官网、媒体上曝光公布,限制被执行人购买新车和乘飞机、高铁出行等高消费行为。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建立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将考核结果与企业的招投标、资质晋升、评选评优直接挂钩。

      虽然,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很大发展,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信用相关法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信用体系建设缺乏强有力支撑;二是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需进一步完善,公共信用资源尚未有效整合,部分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尚需升级建设;三是信用监管应用范围有待扩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有待健全;四是信用服务行业亟需发展,尤其是信用服务机构数量较少、实力较弱、竞争力不强,制约了信用信息产品应用的社会化和市场化;五是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不高,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全面形成,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二)形势要求。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引领经济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当前我国正处在“三期叠加”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转型期诸多矛盾叠加多样多发,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在新形势下,要释放供给侧的活力,就要依靠信用约束手段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在投资、融资和消费等诸多领域着力化解“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体系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基础支撑,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开创开放型经济新格局的重要保障,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键手段,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社会文明进步水平的内在要求。

      信用体系建设是青岛实现新一轮城市发展和国际定位的迫切需求。“十三五”时期,青岛将围绕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小康社会,建立健全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制度规范,着力建设“三中心一基地”。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青岛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吸引和集聚高素质人才和资本,增强新一轮城市发展的软实力和竞争力,推动青岛在新常态发展中率先走在前列,实现新一轮城市发展目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围绕“信用青岛”建设,以信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内容,以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应用为主线,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重点,以行业信用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培育青岛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推动青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继续走在全国全省前列,加快向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目标迈进。

      (二)基本原则。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立法执法、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注重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青岛实际,统筹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全市各行各业、各区(市)全方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围绕发展需要,选择重点领域和区域率先探索,抓住关键环节,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工作。

      强化应用,注重实效。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调“在发展中应用、在应用中发展”。 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有效对接,促进行业和区域间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奖惩联动,推进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广泛应用。

      培育市场,发展产业。积极推动信用市场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创新和推广信用产品,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

      (三)建设目标。按照统筹兼顾、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思路,逐步提高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2017年,基本建立我市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率先完成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任务,成为全国第一批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信用法规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良好,重点区域、行业信用应用初见成效,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初见规模,部门和行业间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形成,诚信文化氛围日渐浓厚,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到2020年,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齐备、服务更优,实现与全国、全省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用服务业成为青岛现代服务业重要新兴产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的青岛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建成,“信用青岛”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为建成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支撑。

      三、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级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决策程序,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公开,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增加政务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前置审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部门带头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完善政府服务承诺制度,加强对政府履行承诺的监督,切实兑现政府对群众的承诺。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行行为考评制度。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快商务诚信建设,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持市场正常秩序的基础,是维护商务关系、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的保障。重点推进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商管理、商贸流通、金融、税务、价格、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口岸通关、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业、会展广告等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营造诚信市场环境。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应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体系。落实国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持续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活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师,促进企业自觉履行诚信义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履约,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能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重点推进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交通安全、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组织、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领域信用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方式,依法建立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制度。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纳入市民“一卡通”工程,实现全市范围内常住人口信用记录全覆盖。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重点推进法院公信、检察公信、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和司法执法执业人员信用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做好司法信息依法公开工作,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司法活动,提升司法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立健全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加大虚假诉讼预防和惩治力度。提升司法查控网络平台功能,拓展查控范围,实现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全市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加强对被执行人信息的监管应用,完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激发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在招投标和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信用记录。

      四、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健全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加快建设市级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实现全市行业间、区域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夯实市场主体监管和服务大数据基础。

      (一)完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在各行业部门全面落实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推进增量代码公开、存量代码转换和基础信息共享工作,推动落实重点领域实名制,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以工商、税务、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流通服务、工程建设、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城市管理等为重点,建立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制度,确保信用信息记录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建立完善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结合部门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信用信息资源,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数据库,加快建立完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

      (二)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搭建全市信用信息系统框架。注重顶层设计,按照全市统一“一盘棋”思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核心,以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为子平台的全市信用信息系统框架体系。根据省统一部署,区(市)级原则上不单独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依托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特色应用。

      推进和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制定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办法,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划分信息事项,规范部门信息数据标准。进一步完善自然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争取到2020年,建立完备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实现各部门、各区(市)信用信息全覆盖。

      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以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推动部门间、部门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间信息交换和共享。实现与国家、省信用信息平台的交换共享,探索建立跨区域公共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打通“信息孤岛”。

      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完善“信用青岛”网站,增加服务功能,完善社会化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依法依规逐步公布信用信息。严格落实“七天双公示”任务,依法做好信用信息数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联合惩戒信息等“三个公示”,配合办好信用周、信用承诺、热点聚焦等系列活动。

      (三)加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通过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信用信息主体教育引导,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四)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保护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快研究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资金投入,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通过严格授权管理、监控信息修改、建立动态备份等管理和技术手段,避免发生人为因素导致信用信息被丢失、篡改、泄露等情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安全。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一)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鼓励部门联合制定奖惩办法,依法规定当事人市场准入、任职资格、协同监管和处罚等事项。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制度,拓展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的覆盖范围,推动行政许可、处罚信息及时公开和全流程信用信息共享,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和服务体系。

      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围绕法院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低碳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税收征缴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建立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确定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健全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的信用审核机制。建立各类市场主体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重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对有轻微失信行为并已悔过改正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

      (二)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按规定对诚信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树立诚实守信的榜样和典范。
    加大政府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政府各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广泛应用信用信息和各类信用服务产品,对守信者在金融服务、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和补贴补助等领域依法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加强信用自律。大力推行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重点涉信人群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引导政府部门以及社会成员将诚信理念转化为自觉的价值追求和守信行动。

      (三)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开展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失信惩戒。建立完善失信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加强失信行为披露和曝光,运用社会道德谴责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六、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产业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环境,培育与引进并举,扶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信用产品创新,推动青岛社会信用体系可持续发展。力争到2020年,青岛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达到30家,拥有3家以上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增加值突破2亿元。

      (一)培育壮大信用服务机构。吸引信用服务机构集聚。加快发展征信、资信评级、信用咨询等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组织体系。吸引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青岛,鼓励征信机构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信用衍生服务,发展互联网金融征信、商业保理、大数据信用服务等新兴业态。加强与获牌照的个人征信公司合作,在政务、生活、金融等领域开展“互联网+”信用业务创新。鼓励国内外资信评级机构在青岛设立区域总部,开展银行、证券公司、债券及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业务。鼓励信用咨询公司开展企业信用管理等咨询业务。

      提升信用服务能力。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加强技术研发和知识创新,力争在技术标准、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模型、管理技术等方面与国际接轨。提升从业队伍素质,重点引进具有金融、贸易、法律、管理、信息等复合知识结构的高端信用管理人才,到2020年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达到1000人,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增强法律意识。

      (二)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拓展信用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政府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以需求增长带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将信用信息应用和部门职能结合起来,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立项、工程建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履职活动中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引导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鼓励国有企业实施供应商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国有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评价机制和董事、监事提供个人履职信用报告机制。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在合同签订、赊销赊购、客户调查、风险管理等环节,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增强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

      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将信用产品纳入财政采购目录,并对信用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支持。依法为信用服务机构开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终端,降低信息采集成本,丰富信用信息产品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加快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消除信息壁垒,为信用机构等获取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培育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调动市场主体向征信机构提报信息的积极性。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和商业信用信息。

      (三)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建立信用服务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制定符合市场化要求的信用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和方法措施,逐步形成结构完整、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使信用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依法规范开展,为信用服务市场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依法加强征信业务监管,有序推进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管理。依法加强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任职信息管理,实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化,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素养,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加大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恶意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曝光典型投诉事件、重大案件,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大力推进网络媒体信用监管机制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发布的程序和渠道,确保报道评价客观公正。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和行业自律。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信用服务公正性、独立性和公信力。健全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组建青岛信用协会,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水平。

      七、弘扬社会主义诚信文化

      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一)发扬社会主义诚信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培育和发扬社会主义诚信精神。加强社会、职业、学术诚信建设,把诚信品牌资源转化为现实优势,引导诚实守信,倡导敬业诚信,把诚信文化内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追求,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素质。

      (二)大力普及诚信教育培训。充实各类教育和培训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家庭活动。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重要内容,从小树立维护“诚信为本”道德观念。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面向公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深入开展包括学历教育、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信用管理培训。政府机关中开展诚信教育,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
    (三)深入开展诚信创建宣传活动。推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企业等树立诚信服务形象,开展诚信承诺,践行诚信公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企业诚信创建示范活动,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月”活动,深入开展“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法制宣传日等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加强“信用青岛”网站和信用微信服务号、移动客户端(APP)、电子简报等宣传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图书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宣传信用制度、信用记录应用和信用典型案例,褒扬诚信典型,惩戒失信行为。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秀成果评选、宣传力度。在青岛网络电视台、各银行网点和青岛公交频道等播放信用相关小品、微电影等节目,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网络。

      八、实施重点行业和区域信用试点示范

      (一)市场信用监管示范工程。以信用信息公开、应用为抓手,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食品药品、旅游、口岸通关及电子商务等领域信用建设,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和红黑名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政府采购领域。制定针对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升级改造市财源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法院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强化联动惩戒,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信用管理。

      招标投标领域。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系统,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共享。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贯彻落实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完善招投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完善市工程建设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建设市场主体全覆盖,加强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省级、国家建设领域信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依托政府网站,设置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实现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依法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市场准入退出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实施信用动态化监管措施。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资质资格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动态核查、项目招投标、工程评优等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将违规分包和转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经营主体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建立食品、餐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出台失信惩戒措施,建立完善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披露制度、重点监控制度、市场禁止和退出制度。开展食品、餐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将企业信用状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旅游市场监管领域。制定旅游业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游客出游不文明行为信息记录制度。建设市旅游行业诚信与管理系统,加强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深化旅游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建立旅行社、饭店旅馆、旅游推荐服务单位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机制。

      口岸通关领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制度,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企业信用评价认证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为AEO认证企业提供通关贸易便利化服务。建立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与金融、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交换,鼓励在企业认证过程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报告。

      电子商务领域。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档案制度,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纳入电商信用数据档案。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网店实名制度和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上交易评价。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

      (二)公共管理服务信用示范建设。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完善民生领域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创新信用管理机制,提高公共管理效能,改善公共服务环境,确保公共管理和服务公平公正。

      教育科研领域。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建立教育、科研领域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将教学、科研人员中存在的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违纪舞弊、骗取国家科研经费等不良行为计入信用档案。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建立完善师德师风评价考核机制和教学科研人员、学生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学术道德问责制度。

      医疗卫生领域。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依法建立量化分级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通报公示制度,健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完善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行为。加强对执业医师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探索将执业医师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诚信原则以及侵害医疗保险基金利益的行为纳入执业医师信息库。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鼓励医疗机构通过建立诚信联盟、签订诚信倡议书等形式,强化守信自律意识。

      低碳环保领域。依法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诚信档案,完善企业低碳、环保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在青企业排污诚信情况、守法诚信情况等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建立完善企业低碳发展和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和黑名单制度,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环评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低碳环保信用信息应用,与政府项目投资管理、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申请、企业表彰奖励、企业融资贷款、相关手续办理等挂钩。探索引入第三方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

      社会保障领域。健全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残疾人保障、社会保障等领域诚信制度,规范相关主体进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社会保障信用数据库,加强社会保障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更新,将社会救助对象及救助机构、住房保障对象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社保费征缴企业及个人、社会保险申领主体、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等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开展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加强各类社会保障政策申请人申报行为诚信记录和应用,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低保申请等领域,查询使用当事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严厉打击各类骗保、骗取保障房、贪污挪用社保基金、医保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落实黑名单制度,强化失信联动惩戒。加强福利、婚介、社会养老、殡葬等行业的信用管理。

      劳动用工领域。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覆盖全市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在重点行业依法建立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对不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价标准,开展劳动保障最佳诚信示范单位选树活动。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在大学生就业、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查询当事人信用记录或要求当事人提供自身信用报告,规避信用风险。

      (三)金融信贷领域信用示范建设。发挥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先期优势,加快建立完善金融领域信用信息平台,探索信用融资新方式和新品种,推动创新创业,缓解企业和农户融资难题,在服务经济发展上有新作为。

      支持建立青岛市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信用基础数据库覆盖面广、权威性高、影响力大的优势,支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建设青岛市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制定实施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使用管理办法和标准,推动金融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全市金融信用数据采集制度,将企业工商登记、税款缴纳、社保缴纳、住房抵押等生产经营、交易履约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共享机制,提供银企融资对接和信用查询一站式服务。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扩大数据库覆盖面。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和服务,满足金融消费者多样化、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投诉制度,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大金融领域违法失信行为打击力度。借助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加强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公安、法院、商务、海关、工商等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完善监管协作,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金融从业人员诚信建设,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加强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和整合,建立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
    深入推进国家级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建立健全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及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健全小微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开展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和红黑名单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建立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在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不良资产核销、评级补贴等方面加强财政支持。推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通过平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对守信小微企业在政策扶持、资金补助、授权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广泛开展小微企业诚信宣传和培训活动。

      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建设农村征信数据库,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推动建立包括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的信用评定组织与工作机制,结合农村社会管理工作,健全农村信用评定指标体系和制度,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评定和创建活动,深入推进青年信用示范户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立健全农民信贷信用评定和联保制度,推进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农村社会成员的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等各方面给予优惠与支持。

      (四)重点人群职业诚信示范建设。自然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单元,重点人群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是自然人信用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加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完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研究制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诚信信息记录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和考核考评制度,明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及处理办法,将诚信记录作为招录考察、考核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开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

      加强重点人群职业诚信建设。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作用,重点加强律师、公证员、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环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信用工作从业人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药师等人群职业诚信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托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职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各行业职业人员信用档案。支持社会征信机构建立自然人职业信用档案,全过程跟踪记录职业人员履行职业行为过程中的相关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等信息。发挥行业协会监督作用,制定发布职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依法实施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失信信息公示和披露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作为职业晋升、晋级、注册、聘任和表彰奖励以及再就业、贷款、信用卡申请、户籍管理、社会福利保障享受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五)省级区域信用试点示范建设。根据省开展综合性、区域性试点示范工作要求,做好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创建工作,鼓励区(市)结合自身实际,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积极探索创新,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走在前列。

      西海岸新区特色示范园区创建。加快推进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规章制度、奖惩机制和信用应用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先行先试,逐步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信用制度框架。结合区域发展定位、产业发展及社会治理等,全面推进四大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在航运物流、旅游消费、公共资源交易、城市管理等领域拓展特色应用。推动保税港区在通关、跨境电子商务等方面实行全过程信用管理,鼓励中德生态园探索区域性生态信用建设。加强基层信用治理,开展诚信社区和村镇建设,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逐步向社区和农村延伸。

      即墨市、平度市综合性示范县(市、区)创建。根据省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单位)相关要求,支持即墨市、平度市开展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重点的综合性信用建设试点示范。鼓励即墨市结合蓝谷建设,以及汽车产业新城等特色功能区开发,平度市结合全国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要求,聚焦信用建设重点领域,做出特色和示范。

      九、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推进机制。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切实履行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推进、协调、督促和检查职责。定期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协调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各部门要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推进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市)政府参照市统一部署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协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实际,统筹考虑提出年度工作要点,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各区(市)、各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主要目标任务实施跟踪反馈机制,定期对平台及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建立信用信息数据管理员和审核员制度,加强业务协同和责任落实。

      加强目标考核评价。出台信用建设专项目标考核办法,对各部门信用建设工作推进力度、信用信息归集处理、信用信息应用、创新及成效等情况进行考核,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通报制度,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二)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市信用信息法规制度体系,研究制定市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制定出台信用信息征集、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等管理办法。各部门、行业同步推进信用制度建设,根据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制定行业信用建设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建立健全各部门政府信息记录和采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办法和信息目录,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布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实施信用“三清单”制度,按年度编制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和应用清单。建立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信用信息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交换共享的标准规范。

      (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制定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措施,鼓励开展信用信息应用和信用产品开发创新,落实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落实国家、省在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支持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在数据库建设、服务收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信用制度设计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各级信息化、相关科技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信用体系建设项目。鼓励民间资本、社会法人资本和风险资本进入信用服务业,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四)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强信用学科建设,支持驻青高校、职教院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为青岛信用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撑。加强信用专业人才的引进,支持信用专业人才创业创新。加强信用理论和信用政策研究,鼓励国内外学术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合作,开展信用基础性、前瞻性、实用性研究。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举办信用建设和信用经济发展论坛,邀请国内外信用专家、学者、信用管理工作者来青研讨交流。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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