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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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年度期数 2017年第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55期
  • 成文日期 2017-01-19
  • 发布日期 2017-01-19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7〕7号
  •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严禁在全市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全市所有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区、市应当按照规定,在森林高火险区设立明显标志,并落实防火职责和管控措施。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所有一级森林火险区内的林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山林的非开放区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服从管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

      五、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职责。

      六、森林高火险区内,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罚款。

      七、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未经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八、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有关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青政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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