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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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年度期数 2017年第2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71期
  • 成文日期 2017-12-21
  • 发布日期 2018-03-16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17〕10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2012年12月26日印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2〕61号)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各区(市)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加强本区(市)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明确稽察机构和工作人员,市稽察办应当加强对各区(市)稽察工作的指导。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稽察机构应当不断提高稽察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稽察工作。对稽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予以通报或者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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