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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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年度期数 2017年第2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71期
  • 成文日期 2017-12-08
  • 发布日期 2018-03-16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7〕3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进一步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切实为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社会关爱保护救助力度,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基本要求得到满足、基本素质不断提高、基本技能不断增长。

      (二)基本原则。

      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政府主导。将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作为各级民生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区(市)科学发展、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评体系。落实区(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强化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公安、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健全困境未成年人生活保障体系、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社会参与。积极营造全民参与、全社会关爱保护救助困境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困境未成年人在生活、医疗、监护、教育、心理等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困境未成年人的良好格局。

      分类保障。针对困境未成年人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未成年人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困境未成年人教育体系、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救助困境未成年人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明显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困境未成年人数量明显减少。

      二、工作任务

      困境未成年人包括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流浪未成年人。孤儿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弃童、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儿童,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且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父母有一方重病重残的健康儿童、父母健康的重病或重残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父母一方外出务工且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流浪度日或处于流浪边缘,流浪到我市的外地户籍未成年人。

      (一)建立和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强化困境儿童生活补助。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儿童,按当地低保政策给予落实;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父母有一方重病重残的健康儿童、父母健康的重病或重残儿童,按当地低保标准的50%给予补助。农村留守儿童中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待遇。生活在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年满16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一次性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要及时为流浪未成年人寻亲,在此期间,由各救助机构负责其生活保障,超过3个月后,移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

      2.强化孤儿生活保障。建立孤儿生活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机构供养的孤儿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1500元,社会散居孤儿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建立和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

      1.强化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建立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高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水平。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精神、智力和脑瘫(肢体)残疾康复治疗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对于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

      2.加强残疾困境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对于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困境儿童,依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同步宜居幸福工程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青政发〔2015〕30号),给予康复救助。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不含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三)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教育保障制度。

      1.将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在幼儿园就读的困境儿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区(市)统一免除公办幼儿园的残疾幼儿、孤儿、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保教费,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照同类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补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困境未成年人,免缴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学杂费,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对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困境未成年人发放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免除学杂费。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对于残疾未成年人,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未成年人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教育。

      2.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困境未成年人人数比较多、比较集中的区(市)应新建或改建具有寄宿条件的公办中小学各1所,人数较少的区(市)根据需要依托现有公办中小学设寄宿班,满足困境未成年人入学需求,力争实现有需求的困境未成年人全部住校。

      3.建立完善中小学校关爱保护救助制度。中小学校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受教育情况实施全员、全程管理,及早发现并纠正困境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困境未成年人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困境未成年人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困境未成年人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区(市)教育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力度,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或接受过心理健康指导培训的兼职教师,实现心理健康辅导常态化、全覆盖。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专门建设或结合现有功能室设立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活动室,配备图书、计算机、电话等,为困境未成年人开展阅读、亲情联络等活动提供场所等条件。

      4.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引入专业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四)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制度。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相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 (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上述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的,应及时给予表扬。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于联系不上困境未成年人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困境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区(市)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未成年人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对于监护人将困境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困境未成年人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困境未成年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委会、区(市)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5.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开展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救助。公安机关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各级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暴力致残强迫乞讨和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儿童,要及时利用验血采集DNA等手段尽快查明真实身份并做好救助工作。要健全流浪未成年人寻亲工作机制,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五)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工作关爱制度。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慈善总会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妇联要将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家庭教育工作总体规划,通过实施“春蕾计划”,开展“爱心妈妈”等活动,给予帮扶关爱。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困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共青团要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开展“牵手关爱行动”“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工程”,采取“结对 + 接力”的工作方式,开展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关爱活动,积极参与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继续做好“四点半学校”等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与服务工作。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等活动,通过“结对关爱”等方式帮扶有困境未成年人且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有关帮扶政策。残联要做好残疾困境未成年人康复和教育救助工作。慈善总会要积极参与困境未成年人的关爱帮扶工作,开展“为了明天·关爱未成年人”等活动。

      积极引导整合专业社工组织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困难帮扶、日间照料、课业辅导等多种形式的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活动。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文明办、妇联、共青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关爱保护救助困境未成年人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负责协调处理本区(市)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具体工作。

      (二)建立财力投入机制和工作队伍。各级政府要将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经费需求。要依托区(市)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未成年人服务网络。区(市)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或计生专干兼职的方式,在镇(街道)设立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在村(居)设立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联络员。在部分村(居)成立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志愿者队伍,负责在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困难帮扶、课业辅导等方面开展常态化的关爱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作信息化平台。通过摸底排查,精准采集数据信息,准确掌握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困境未成年人档案、帮扶台账,在市、区(市)建立起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库,实现精准识别、精确管理。实现纵向贯通区(市)、镇(街道)、村(居),横向联接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协作、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单位,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各级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办公提供技术支撑,提升管理水平。创造条件开通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热线,及时了解困境未成年人诉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困境未成年人帮扶工作。

      (四)强化督查考核问责。建立完善督查机制,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的督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强化激励问责,对因关爱保护救助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区(市)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区)市和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教育部门要将控辍保学目标作为教育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落实。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对关爱保护救助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通报和跟踪问效,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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