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7〕82号)要求,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青政字〔2017〕2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青政字〔2017〕27号)中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青政字〔2015〕133号)公布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和“非强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进行调整,其中不再纳入清单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3项(均调整为事项管理),关联行政审批事项对应调整5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凡调整为非强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非强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机构编制网、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站公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附件:1.不再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关联行政审批事项对应调整目录
附件1
不再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服务事项
收费依据及标准处理决定备注市经济信息化委
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重新修订通过)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7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市场调节价列入《市级行政审批非强制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市城乡建设委
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民用建筑类)编制民用建筑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文件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8月通过)市场调节价列入《市级行政审批非强制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市安全监管局3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爆竹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订)市场调节价属于“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设立评价报告)”部分内容。列入《市级行政审批非强制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附件2
关联行政审批事项对应调整目录
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原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备注市水利局1234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编制建设项目洪水(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非强制非强制非强制非强制5取水许可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非强制[ZP)]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21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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