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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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7年第20、2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69期
  • 成文日期 2017-10-26
  • 发布日期 2017-10-2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7〕89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消化和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加强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要求,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整顿工作作为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坚持目标导向、依法依规、综合管控、精准施策的原则,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发展转型,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创新型国际城市提供土地支撑。

      二、工作范围与标准

      (一)工作范围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2012年至2016年经批准农转用征收用地中未依法供应的土地。

      供而未用土地(含闲置土地)是指2007年以来已供建设用地中未按期开竣工的土地。其中闲置土地包括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查中未处置到位的8宗以及《山东省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17〕55号)认定的254宗闲置土地。

      低效利用土地(含城镇空闲土地)是指已批、已供、存量建设用地中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土地。

      (二)工作标准

      批而未供土地:2017年12月31日前,各区(市)2012年至2016年农转用征收用地供地率(已依法供应的土地面积占已批准的农转用征收用地面积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

      供而未用土地(含闲置土地):2017年12月31日前,各区(市)处置完成闲置土地总量的80%以上;2018年6月30日前,除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外,要全部处置到位。

      低效利用土地(含城镇空闲土地):各区(市)每年低效利用土地(含城镇空闲土地)盘活利用量应不低于总量的15%。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7年11月15日前)

      建立青岛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整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调度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负责组织调度辖区内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建设图、表、数一致的建设用地“批、供、用、查”信息系统。对已批、已供土地,应按照坐标、编号上图入库,并与土地规划、城市规划衔接;对低效利用土地,将土地利用条件、当前开发利用状况上图入库。按月将每宗上图入库土地与卫星遥感影像进行衔接,及时反映土地供应、利用情况。

      各区(市)政府可依托该信息系统建设各自的专项行动信息系统,并运用信息系统摸清辖区内每一宗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建立详细的工作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做到底数清楚、问题清晰、措施明确。

      (三)实施处置阶段(2018年9月30日前)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要研究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措施,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做好政策创新和技术创新。

      各区(市)政府作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整顿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结合辖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处置一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土地,每月将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合力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沟通顺畅、配合紧密、前后衔接、上下联动的高效工作机制,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各项工作。各区(市)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以“问题妥善解决、地块处置到位”为目标,坚持“解决为先、利用为先”,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通过清理整顿工作,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统一调度,定期通报。联席会议每月调度各区(市)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组织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不按要求开展清理整顿的区(市)和部门(单位)要进行通报,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对不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坚持违约行为不整改,故意给处置工作制造障碍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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