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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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年度期数 2017年第1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67期
  • 成文日期 2017-08-15
  • 发布日期 2017-08-15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17〕59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市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成立的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以下简称复议应诉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复议工作重大决策、重大制度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受理、审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办理行政应诉、被复议、行政赔偿事项;

      (三)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复议应诉工作;

      (四)统计分析复议应诉案件情况;

      (五)对复议应诉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管理;

      (六)受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托向市政府报告工作;

      (七)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与复议应诉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以后进入复议应诉工作岗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从事复议应诉工作且胜任现岗位的,可继续从事现工作。

      第六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设置接待室、听证室、案件审理室、调解和解室、档案室等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为复议应诉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第七条 建立复议应诉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法制办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提出受理意见,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同意后予以立案。行政复议受理日期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制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告知书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签发后,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签发后,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经补正后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按照第一项规定办理,行政复议受理日期为收到补正材料的日期;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四)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发后,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收到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信函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制作告知书,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签发后,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1名主办人员和1名协办人员参加。

      第十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等方式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当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延期提交的书面申请,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二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根据。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在对该规定处理期间,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有权审查的机关受理申请后,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与申请人协商解决行政争议。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或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行政争议期间,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中止。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签发后,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签发后,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主持下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认为所办理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应当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会议,听取专家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涉及合法性的案件,由5名法律组专家参加会议;

      (二)不涉及合法性但涉及适当性的案件,由5名社会组专家参加会议;

      (三)既涉及合法性又涉及适当性的案件,由5名法律组专家和5名社会组专家共同参加会议;

      (四)涉及法律以外其他专业的案件,由3名相关专业的技术组专家参加会议。

      召开专家会议后,应当形成书面意见,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意见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审查同意后,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撤回后,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经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形成审查意见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签发后,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加重申请人的义务,也不得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但行政复议案件有第三人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书面通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发现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未履行行政决定的原因和履行的结果报告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收到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实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全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包括案件统计分析情况、案件纠错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以及工作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 实行行政行为纠错个案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纠错的,按照《青岛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错报告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11日市政府以青政字〔2014〕39号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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