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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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7年第1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66期
  • 成文日期 2017-08-04
  • 发布日期 2017-08-0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7〕3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众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创新型国际城市作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压实政府责任,推动养老服务体系、质量和监管体系、设施服务体系、队伍支撑体系、支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现养老服务的共建共享。

      优化结构、提质增效。将养老资源向社区居家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人倾斜。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大力培育发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注重提高养老服务标准化、人才队伍专业化和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等,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硬功夫”和软实力。

      发展事业、做强产业。着力推动养老服务由重事业发展向产业与事业并重转变、由保障性的兜底养老服务向普惠性的社会化养老服务转变。在做好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发展步伐,大力发展具有青岛地域特色的中高端养老产业,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选择、高端有市场的多样化发展新格局,不断满足全社会多层次的养老需求。

      立足本土、开放发展。处理好练内功与借外力的关系,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走开放发展的道路,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大引进国内外优质养老资源、技术、品牌力度,提升养老机构和组织的服务管理水平,培树养老服务品牌。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年底,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初步形成,涌现出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养老床位平均入住率达到55%,服务质量综合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到2020年年底,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基本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服务质量管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功能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更好地惠及全体老年人及其家庭。养老床位平均入住率达到70%以上,服务质量综合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建立全面涵盖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标准化和认证工作体系,重点完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标准、服务技能标准、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标准、居家养老管理与服务标准、社区养老管理与服务标准、医养结合服务标准、老年产品用品标准等标准规范,制定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清单、服务规范和标准流程,建立老年人自理能力和需求评估标准。推进政府标准和市场标准科学供给,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养老机构和组织分类等级服务标准及监管机制,探索开展养老服务质量认证工作。(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

      1完善队伍结构。采取吸引与培养相结合的方式,着力培养打造一支照护能力强的养老护理人才队伍、职业技术精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经营水平高的养老管理人才队伍,建立梯次分明、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队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培养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利用“青岛智慧养老”等信息平台,拓宽继续教育渠道,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自学。支持开展与养老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借鉴国外养老服务经验做法,引进国外优秀课程和教材,合作开发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课程和教材。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和养老服务储蓄制度,推广供需有效对接的“菜单式”志愿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团市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激励措施。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保护,依法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合法劳动权益。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对养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市、区(市)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关心从业人员工作生活,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对一线岗位人员,做好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为其提供“喘息服务”。在养老机构人身意外综合责任险的基础上,拓展雇主责任险。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降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强度,营造养老服务行业良好从业环境。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稳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水平,落实好护理员入职年限补贴制度、特殊岗位津贴制度以及住房和落户方面的优惠政策,增强养老护理工作的吸引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公安局、青岛保监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服务平台。建立养老人才管理服务平台,使其成为养老服务人才的招聘中心、储备中心和管理中心。扩展人才来源渠道,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转岗养老行业,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医院护工和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鼓励退休医务工作者、低龄老年人参与提供为老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发展体系。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全面如实记录从业经历、从业年限、服务对象评价、参加培训经历、投诉处罚等情况,作为评职、晋级、提薪、转岗的重要依据。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年度报告制度,实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培育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将德和孝作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德行追求。规范养老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重点从仪表着装、体态语言、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方面予以规范,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更加贴心的养老服务,努力打造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守护天使”社会形象。(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1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围绕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权益,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医养结合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的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兴办集中收住失智、精神疾病、传染病、糖尿病等老年慢性病患者的专门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设养老床位或转型为特色养老机构,办理相关资质,享受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机构+护理站”、家庭医生等服务模式,鼓励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办理居家养老和家护手续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推动医疗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实行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诊,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签约,促进老年人医疗服务与照护服务有效衔接。(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融合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养老资源和管理服务机构,发展医养产业。加快养老与房地产、旅游等行业融合发展步伐,开发建设集教育、健康、养生、文化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银龄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具有青岛地域特色的中高端养老产业。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在充分利用现有敬老院、农村幸福院、卫生院等农村养老医疗服务设施,扩展养老服务覆盖面的基础上,加强与新型城镇化等政策衔接,创新利用城市资源盘活农村养老资源的方式方法,探索建立“市民农庄+养老养生”服务新模式,做好“市民下乡、服务进村”田园式养老。支持引导闲置楼盘、疗养院、宾馆等设施转型发展养老产业,建设一批养老度假村,发展旅游养老、休闲养老等养老新模式,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发展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文广新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新业态。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建设青岛智慧养老信息化平台。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市民政局、市电政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培育服务品牌。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到2018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达到200家,2020年达到300家。推进连锁化经营,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鼓励养老服务组织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打造30个市、区(市)两级养老服务品牌。(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需求,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支持和服务,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管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制定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青岛保监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监管体系。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区(市)要整合充实基层养老工作力量,优化养老机构配置,加强街道(镇)相关工作业务培训,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监管机制。实行“宽进严管”,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强化监管力度。(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社会评价机制,鼓励养老行业协会发布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服务质量排行榜。(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和质量纠纷调解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统一的养老服务投诉和纠纷调解平台,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防止欺老、虐老现象发生。(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条件时,应同步提出配建养老设施的相关要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将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配建养老设施的相关要求一并作为划拨或出让的前提条件,在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养老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严格落实《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等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以及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相关要求,高标准配建养老设施,为老年人创造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在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申请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所在区(市)民政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统筹整合部分公办养老资源,探索组建青岛养老投资发展集团,发挥公办养老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保障性和引领性作用。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树立全员风险防范意识,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和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加强安全设施改造和设施配备。加强消防设施管理,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完善安全应急应对机制并开展消防演练,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推广独立式烟感报警器,建设市级养老机构消防报警系统监督管理平台。对普惠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主改善消防、电路等基础设施,市、区(市)两级给予适当补助。完善养老服务业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服务动态,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大数据管理。(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

      1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各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范围内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时,申请人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公立医疗机构申办居家助医服务,无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放宽准入条件。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社会力量(含外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作为“敬老文明号”的重要创建内容,对在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养老机构和组织,以及组织工作得力、推进有序的部门,优先纳入“敬老文明号”推荐范围,广泛培育并宣传“敬老文明号”创建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努力形成争取先进、力创一流的氛围。(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养老机构和组织服务质量、运营及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养老服务质量工作协作机制,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房管、规划、卫生计生、质监和老龄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研究制定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重大政策,解决制约养老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

      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对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公安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欺老、虐老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质监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对养老院服务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

      老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好“养老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扶持资金、土地保障情况的检查,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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