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7月21日)
字体大小: 打印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7年第1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64期
  • 成文日期 2017-07-21
  • 发布日期 2017-07-2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7〕29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支持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发挥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重要作用,探索农民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的利益共享机制,推动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领办创办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电商平台建设,引导和发展一批生产经营型、农产品加工型、生产服务型、生活服务型等新产业新业态。到2020年,扶持成功自主创业返乡下乡人员2万人,带动就业20万人。开展国家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和青年农场主培训4000人、新型职业农民技能证书培训6万人,发展农民田间学校200处。创建市级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100个。

      二、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

      (一)拓展创业创新领域。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立足地方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市场需求,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定制农业。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开展农产品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商品化处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支持打造农业景区景点、农业主题公园、休闲农庄、休闲农业专业村和特色风情小镇等,拓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渠道。(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扶贫协作办,团市委、市妇联,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创业创新主体。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通过聘用管理技术人才组建创业团队,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共同开辟创业空间。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积极搭建农村电商发展平台,鼓励返乡下乡人员网上创业,建立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创建一批“农村电商示范镇”。探索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培育一批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林业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搭建创业创新平台。各区(市)要培育扶持一批区(市)级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园区(基地)。鼓励、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参与创建现代农业型、加工制造型、商贸流通型、电子商务型创业创新园区(基地),服务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三园同建”,鼓励产业园区、创业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开辟专门区域,打造创业创新孵化器,吸引返乡下乡人员入驻创业创新。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园区(基地)的,按照规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放宽市场准入。实行“非禁即入”政策,依法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下乡人员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制度。在县级层面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进一步放宽创业实体住所登记条件,全面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集群注册,允许从事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允许电商平台创业者将众创空间席位、住宅、公寓等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加快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区域、主体、业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人员培训。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为契机,实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现代农业人才培训计划、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培育“海鸥行动”,每年培训国家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和青年农场主1000人以上,新型职业农民技能证书培训1.5万人,新发展农民田间学校50处,培育扶持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地。鼓励涉农院校、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主体开展返乡下乡人员培训,支持各类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等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实训基地,探索开辟创业创新培训新渠道,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进行帮扶指导。加强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各类专家对口联系制度,对返乡下乡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扶贫协作办,团市委、市妇联,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推进农村地区宽带基础设施优化升级,发挥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在助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益民服务、现代农业、电子商务、普惠金融等向农村地区延伸。鼓励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提供商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发信息应用软件,提供生产和信息技术培训、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指导开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观光农业等网上营销,开展农民用网推广活动,利用创业创新大赛、创客论坛等多种形式,培育一批农村电商“新农人”。开展农产品价格分析预警,完善农产品价格分析机制,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商企业对接。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政策要求,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邮政管理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改善金融服务。鼓励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落实融资担保、企业互保、扩大抵押物范围和涉农信贷投放等综合措施。拓宽返乡下乡人员返乡创业融资渠道,研究以大型农机具、财政直补资金、蔬菜大棚、海域滩涂使用权、农产品存货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担保业务,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加强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返乡下乡人员的金融服务力度,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和“农业保险贷”等金融服务精准支农作用。拓宽创业担保贷款范围,对符合返乡创业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给予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农委、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将创业创新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符合财政补贴政策的,按规定给予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服务、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引导基金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最高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符合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返乡下乡人员,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用地用电保障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用地支持。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开展创业创新。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支持、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创业创新。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生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青岛供电公司、市旅游发展委、市农委、市林业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返乡下乡人员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其在城乡和地区之间流动时各类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接,按规定将返乡下乡人员及其子女纳入基本医保覆盖范围。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向所属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将返乡下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内容纳入劳动合同,确保把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且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围。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子女可在创业地依有关规定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十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市农委要发挥牵头作用,明确推进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推动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落实。区(市)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开展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助推“1+5”活动,按规定为每名有创业意愿的人员组织1次创业培训、开展1次创业指导、推荐1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1处创业场地、帮助办理1笔创业担保贷款,提升返乡创业成功率。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现有的各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为返乡下乡人员在土地流转、项目选择、科技推广、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利用媒体专栏,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采取编制手册、制定明白卡、编发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树立返乡下乡人员先进典型,宣传推介优秀带头人,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等活动,为创业创新人员营造良好工作学习氛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