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加快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加快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7〕16号)精神,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全面实施“内外资互动发展”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战略,加快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切实做到引资金与引技术、引理念、引市场、引人才、引资源、引管理、引模式、引业态相结合,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动对接国家相关政策,增强发展新动能
(一)围绕“三湾三城”和北部崛起全域统筹发展战略布局,紧扣打造中国智造高地、全球创新蓝谷、世界品质湾区,推进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总体规划目标,主动争取行业引资、开放领域先行先试政策试点,确保扩大行业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将市政府部门对接上级主管部委争取扩大开放政策的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研究对接国家逐步放开服务业、制造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制定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产业目录;建立项目库,研究制定重点招商项目清单,定期予以发布。(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对接国家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跟进落实国发〔2017〕5号文件确定的“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相关政策。(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对接国家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跟进落实国发〔2017〕5号文件确定的“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相关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对接国家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跟进落实国发〔2017〕5号文件确定的“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等相关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围绕新旧动能转换总体布局,明确招商引资重点方向
(六)各区(市)和经济功能区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优势,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面向全球定向引进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商务、邮轮、航运、商贸、文化、展会、健康医疗、科技服务、网络信息、跨境电商、设计研发、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提升中心湾城品质。青岛西海岸新区突出海洋经济发展主题,按照国际标准定向引进海工装备、影视文化、数字创意、海事服务、深远海开发等现代高端产业项目,打造海洋经济先行示范区和军民融合创新核心示范区。红岛经济区、城阳区加快引进“蓝高新”产业发展项目,广泛引进国内外社会资金和软件信息、医疗医药、智能制造与新材料、互联网、金融等高端产业,建设智慧生态活力城区,打造世界动车小镇。蓝色硅谷核心区对标美国硅谷加快引进一批教育、研发、海洋等特色产业项目,打造“中国蓝谷”。即墨市定向引进汽车制造、航空航天、现代商贸项目。胶州市以新机场建设为契机,引进航空服务、商贸物流、智能制造、总部经济等临空指向性高端产业;以物流贸易招商为先导,依托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建设“一带一路”欧亚经贸合作产业园区。平度市、莱西市围绕加快工业化进程,引进智能制造、精品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先进制造业项目。在黄岛近郊、崂山景区、即墨沿海和平度、莱西两市加快生态农业、休闲旅游、休闲度假、休闲体育和健康养生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按照区域发展总体布局,打造全球领先的海洋新兴产业基地、面向国际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地、全球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基地、全球智能家电产业基地、国家重要的新能源乘用车产业基地、国家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基地、国家新兴的生物医药产业基地、航空航天产业基地等八大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面向国际的财富金融中心、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影视文化和创意设计中心、国际滨海休闲旅游度假中心、国家大健康产业中心、国际时尚消费和高端商务中心等六大高端服务业中心,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融合经济、标准经济、绿色经济等五大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各区(市)在政策法规范围内制定出台定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依照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明确重点行业领域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八)支持先进制造业领域招商。按照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给予先进制造业领域的内外资招商项目奖励、补助、贴息及其他资金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金融业领域招商。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我市汇总纳税的,按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给予扶持。对拟在国内相应资本市场上市的本市企业,其发生的前期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引进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研究制定金融基金定向招商方案。(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总部经济招商。新注册设立且在我市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按有关规定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共同实施落户、增资、贡献、培育、招商引资奖励和办公用房补助等奖励政策。重点鼓励引进境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引导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在青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地区总部。对新注册的总部企业,按实缴资本和地方贡献给予不同额度一次性补助;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相应额度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引进研发机构。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形式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鼓励相关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有关单位落实简化外商研发中心自用设备、配件、备件、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出口手续,进一步提高外商研发中心非贸付款额度,优化审核手续。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构建和完善国际科技合作体系,具体参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印发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执行。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积极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合作办学。(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有关经济功能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以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积极对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调整情况,落实免除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备配件进口环节税相关政策。(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引进旅游高端项目和有利于优化旅游产品结构的配套项目。重点引进填补旅游产品空白的新兴业态、规模以上旅游大企业和文化产业大项目,并对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给予补助,根据项目运营前3年地方贡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优先配套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设施。对休闲度假、海洋旅游、大型演艺、影视文化等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扶持政策,支持在三大中心湾区周边区(市)建设特色民俗和经济型酒店,对航空旅游、房车旅游、邮轮旅游、乡村旅游、健康医疗、体育休闲等新兴业态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等政策扶持。(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引进内外贸新业态和会展经济项目。落实支持引进外贸新业态、商业新模式和会展经济项目招商相关政策,吸引国内外知名内外贸和会展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外贸服务企业通过并购、参股、合资等方式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项目,鼓励本土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创新发展。依托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吸引外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全球维修基地等项目。支持即墨国际商贸城等内外贸结合市场扩大消费品进口,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新业态项目依法依规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省级资金扶持等政策。(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落实鼓励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对落户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世界500强企业给予人才引进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培育壮大人才队伍。财政奖励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机制,为新旧动能转换注入活力
(十六)落实国家、省关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相关政策,降低企业投资成本、运营成本,对符合本行动计划产业领域招商引进的内外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到位规模和地方贡献等,采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由市、区(市)两级统筹产业政策资金予以扶持,各区(市)、经济功能区可根据财力研究设立现代产业扶持资金。鼓励外资企业增资发展,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增资预提所得税;对企业增资所产生的其他税费,可采取资金扶持方式,对增资扩产、自建厂房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定向支持增资企业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引导基金、投资基金作用,通过子基金等方式设立现代产业招商股权投资基金,引进境内外投资基金或通过基金合作,推动以资引资、资本招商等创新模式应用,引导境内外资金投向本行动计划产业领域的国内外招商项目。建立利益分配和退出机制。(市级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部门,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引导工业项目向经济园区集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优先落户经济园区,各区(市)要研究设立“园区化”招商发展定向支持引导政策。支持各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落实在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相关政策的实施。(市金融工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利用经济开发区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科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存量工业用地扩建厂房及辅助设施用于制造业企业自身发展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征收企业土地出让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超前探索、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等方面争取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管理程序,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对当地就业贡献大的内外资项目,按实际增加的有效就业人数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按增加就业人数分档,依据项目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予以认定。对内外资招商项目可给予培训补贴。(各区、市政府,有关经济功能区管委负责)
五、建立公平便利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十二)推行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招投标。政府采购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坚决消除“玻璃门”“弹簧门”。完善管理制度,及时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进行公示。创新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融资方式,推动内外资参与我市PPP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各种方式参与地铁、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监督投诉机制,依托政务网设立监督检查平台。对采取歧视政策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政府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研究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在青投资的外资企业管理及技术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居留手续等方面的便利措施。按有关规定对外资企业引进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不受年龄限制;对引进的外国专业人才(B类),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及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开辟就医绿色通道,提高涉外医疗服务水平,引进国际高端医疗机构参与开展特色医疗服务。(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内外资招商引进企业同等适用《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确定的提升外汇服务水平和便利化程度等规定,畅通外资企业内外融资渠道,允许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在本市注册的内外资企业均可按照优惠政策使用外债。(市金融工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对符合本行动计划产业领域和集约用地标准要求的内外资招商项目,优先供应土地。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工业用地使用者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政策实施;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鼓励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面向社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示制度和申诉解决机制,加强对外资企业辅导服务,指导企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坚持本土企业与招商引进的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各级、各部门在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打造重商、安商、扶商良好环境,对照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分别建立区(市)及经济园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每两年发布一次公告。建立“放管服”责任清单考核机制,推进落实到位。做好内外资招商引进企业服务工作,提升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四级联动”平台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水平,加快升级平台服务能效;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与市政府政务服务热线办公室建立联动机制,受理的相关事项纳入市、区(市)两级政府督办范围,提升招商服务水平。采取一定方式鼓励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域外投资企业,增强对青岛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建立商务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网上信息并联互通平台,实现即时信息互通,部门项目备案注册信息共享,加强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服务促进保障机制
(二十八)建立“专业化招商、职能化服务”的现代产业招商投资促进工作机制。落实专业化联合招商领导责任制,建立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单位负责、区(市)及相关经济功能区共同参与的产业招商板块和国资民企招商合作平台等专业化联合招商团队,实行市政府部门与区(市)相结合、领导分工与招商方向相结合、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结合,对照精准招商产业领域和特色园区,全力推动重点内外资项目引进、落地、达产。制定产业发展政策、组织专题招商活动、统筹重大项目联合招商,简化重点招商项目出境洽谈审批手续;实施“内外资联动发展”的现代产业招商战略,积极开展以商招商、委托招商、以内引外、以外引内,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每年集中时间开展“招商大走访”活动,按照促在手重点项目和抓招商信息线索“两条主线”走访企业,按照市政府部门和市工商联、各区(市)、各经济功能区、境外工商中心“四个板块”落实招商主体责任,建立“联动、精准、专业、合力”联合招商工作机制。(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建立面向全球的双向投资合作专业化招商平台,发挥青岛境外工商中心和国际经济合作伙伴城市、友好城市资源和渠道优势,构筑全球经贸交流合作网络。发挥市国际投资促进咨询顾问机制作用,每年定期在上海、北京、香港等地举办“青岛/世界跨国公司驻华(沪/港)机构交流会暨青岛国际投资促进咨询顾问机构年会”;建立与世界500强及全球行业领军企业(机构)驻华机构、重点国家驻华使馆经商处、境内外重要工商团体、商协会的定期联系和交流机制,在境内外举办专业化定向招商活动,有效获取招商项目信息和合作机会。(市商务局、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市政府台办、市贸促会、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市、区(市)两级根据招商工作需要安排年度招商专项经费预算,按照定向招商、绩效挂钩的原则,突出支持重大招商活动、重点招商项目、重点招商部门,招商专项经费分配向专业化定向招商团队倾斜,保障重点项目招商专项经费开支。凡经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列入联合招商重大项目计划的,可统筹使用重大招商活动经费进行出访考察洽谈。(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科学有效组织实施招商引资考核,市政府部门重点考核内外资招商的合同签约金额,区(市)重点考核内外资招商的落户到账金额,形成招商引资工作合力。招商引资考核做到到账资金规模和项目质量并重,把引进研发中心、世界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内容纳入考核,推动形成部门、区(市)联合招商,产业领域精准招商的招商专题考核工作机制。(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充分发挥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加大内外资招商项目引进督导工作力度。制定重点招商项目议事协调规则,研究解决问题,健全重大项目洽谈、审批、开工建设和运营的全方位服务保障制度,为招商项目信息搜集、及时洽谈、快速落户、顺利建设、成功投产搭建“绿色通道”,做到走访企业抓信息、在谈项目抓签约、签约项目抓注册、注册项目抓开工、开工项目抓投产,以高效服务培育招商引资竞争新优势。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行动计划要求同步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扎实推进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行动计划所列各项招商支持奖励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统纳税的引进企业及其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市招商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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