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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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8、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41期
  • 成文日期 2016-05-06
  • 发布日期 2016-05-0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6〕63号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全过程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提升油品质量,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确保安全生产经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和任务

      严格落实成品油生产经营准入标准,坚决取缔非法建设的加油站(含水上加油站/船、柴油加油点,下同),深挖成品油生产经营地下窝点,整顿规范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生产源头到零售终端全面提高成品油质量,实现成品油生产规范、经营有序、供应稳定。

      (一)暂停审批新上加油站

      专项整治期间,全市不再审批新上加油站;对在建的加油站,各区市要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政府)

      (二)全面排查生产经营企业

      各区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成品油生产、运输、销售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点深挖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逐一登记造册,按照合法经营、整顿改进、予以取缔等分门别类建立专项整治台账。(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1.加强对成品油生产环节的监管。督促炼油企业建立进销台账,加强对组分油和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流向的监管,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的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依法查处以国Ⅳ冒充国Ⅴ、普通柴油冒充车用柴油、组分油冒充成品油和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

      2.加大对成品油运输环节的监管。严格审查成品油运输企业资质,加强专用车辆和设施设备管理,对成品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及时登记并报告车辆运行状态,严禁成品油运输过程中的掺假降质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

      3.加强对成品油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对现有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全面复查,严禁无证照、缺证照经营。对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油品、计量作弊、坑骗消费者、偷逃税款、假冒其他企业商标标识等违规经营行为的加油站,责令立即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市政府)

      4.整顿、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由区市向需要整顿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时限。对超出整改时限仍未达标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停止经营、查封或没收经营设施、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等措施,依法予以处理。对无证无照涉油的生产或调和企业,及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加油站等应当予以取缔的企业,由区、市政府依法予以关停和取缔。(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四)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1.禁止销售非达标油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成品油质量升级的通告》要求,全市加油站禁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

      2.加强普通柴油的销售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要求,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除农村加油站及水上加油站外,其他加油站不得销售普通柴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

      (五)加大油品监管检测力度

      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市级监督抽查要达到每年100%全覆盖。对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区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测要达到每年100%全覆盖。各级质检、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加抽检频次,对经抽检不合格的,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

      二、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9月底结束,分为4个阶段:

      (一)摸底调查阶段(5月20日前)。全面掌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状况,分类建立专项整治动态台账(详见附件)。各区市动态台账每月2日前报市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治理规范阶段(5月-7月)。对问题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整顿,依法关停和取缔非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

      (三)巩固提升阶段(8月)。总结专项整治经验,编制行动规范和工作章程。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由市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区市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认真研究制定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整治方案,加强联合执法,对查出的问题企业和依法应当取缔的企业要逐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管领导要严格审核把关。市级各成品油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指导、督促区市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市政府)

      (二)创新整治方法。各级成品油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深入打击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畅通重大案件会商和移送衔接渠道。要把常规督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把综合督查和部门执法相结合,针对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精准督导和检查。市级各成品油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市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牵头各成品油监管部门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定期通报各区市、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市政府)

      (三)加大责任追究。要进一步严明监管和执法责任,对油品监管工作不落实、查处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予以约谈或通报批评;对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与油品质量案件有关联性或直接因果关系的贪污受贿、渎职,以及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的行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的相关政策和进展成效,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非法建设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及油品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持续保持遏制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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