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全搜索
高级搜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4〕56号)有关奖励措施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品牌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1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5〕2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品牌经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品牌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提升传统产业品牌,打造先进制造业和蓝色高端新兴产业品牌,引导品牌经济向高端高质方向发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