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201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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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2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52期
  • 成文日期 2016-12-20
  • 发布日期 2016-12-20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6〕3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制度,现就“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形成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环环相扣、互相衔接的监管新机制;营造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协同共治的监管新局面,为全市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经营者从事国务院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规定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批,凭审批机关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机关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机关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相关审批机关

      (二)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经营者从事《山东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规定事项的,可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向相关审批机关申办行政许可文件、证件。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各审批机关

      (三)严格实施行政审批、强化监督机制。各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审批事项逐项制定行政审批标准、规则,并向社会公示;不断优化审批程序,依法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及不符合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审批环节;清理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信息,并实现部门之间共享。要根据监管风险点和内部运行流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各相关审批机关

      (四)严格实施工商登记许可事项“双告知”制度。工商机关要履行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职责。市工商局要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目录和《山东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结合各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类型或监管的业务类型,及时梳理公布《青岛市市场主体监管信息推送共享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工商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主动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应审批机关,并要求申请人签订取得许可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书。在经营者完成注册登记后,要根据《青岛市商事登记审批信息互联共享工作规则》《青岛市市场主体监管信息推送共享目录》,在2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有关登记(备案)信息传送至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各行政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在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上认领市场主体,并根据监管职责主动做好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机关要履行前置许可事项“双告知”职责。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机关在申请人完成办理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后,要告知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要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将许可情况反馈工商机关。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审批机关

      (五)严格落实审批机关、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对涉及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以及不涉及行政许可但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审批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能,制定本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等违法行为,由审批机关依法查处;对已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机关按无照经营依法查处,有关审批机关予以配合;对既未取得营业执照又未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批准文件、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机关和审批机关按职权分别查处并加强配合;经营事项不涉及许可审批,但有明确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经营事项不涉及许可审批又无明确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工商机关牵头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各审批机关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工作。加快推进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2016年底前完成系统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归集和整合政府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息,完善全市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机制。加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提高事中事后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统一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各部门与共享平台的数据信息对接,并确保数据正常传输,初步实现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电政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各相关审批机关

      (二)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继续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进一步扩大惩戒范围,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财税优惠、政府采购、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出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安全生产违法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的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通过行政性、司法性、市场性以及社会性惩戒,形成失信联防机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开展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和“僵尸”企业的清理工作,探索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构建“三位一体”社会共治格局。一是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转变理念,改变政府“保姆式”监管,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络员宣传培训等方式,强化其主体责任意识,珍惜自身信用。鼓励企业在坚持守法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信用承诺,在信息披露、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推进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事中事后监管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发挥其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三是鼓励社会监督。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开展社会化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

      责任单位: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推进大数据监管和风险监测。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制定完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分析体系,对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反应实时预测,并利用大数据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按照法定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提升网上搜索和监管效能,提高“以网管网”能力。运用“互联网+”思维,探索政府、企业、消费者信息互动新模式,推进网络市场社会共治。鼓励有条件的部门设置市场监管大数据分析应用的专门机构,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通过综合对比、科学筛查,预测市场监管风险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先照后证”改革是政府部门转变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的难得契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准确把握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涉及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能划分、机构设置、制度设计、资源整合、经费投入等,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各项落实措施,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协调联动。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组织协调,其他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协同推进,提升监管效能。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把部门的监管责任、市场的主体责任、社会的监督责任宣传到位,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工商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抓好对本实施意见的落实,加强跟踪协调、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各区(市)政府要抓好本区域内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工作安排和督导检查,确保改革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推进、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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