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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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2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52期
  • 成文日期 2016-12-15
  • 发布日期 2016-12-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6〕3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省决策部署,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所有施工企业,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过后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不得以保修金为由扣发农民工工资。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缴纳、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施工企业应在项目部配备劳务员,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书面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并将工资发放表进行公示,拍照留存备查,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与每位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建设领域,所有用工单位都要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调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免收异地提款、账户管理等费用的银行卡。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依法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二)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要加快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备足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从应急周转金中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应急周转金动用后,要落实支出责任和追偿机制,及时补足周转金,确保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行业推广。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对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出具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减免;对曾经发生或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四、突出加强建设工程领域监管

      (一)规范建设劳务用工管理。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特别要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清除出建筑市场。改进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其他用工形式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鼓励工程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灵活就业形式的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加快向职业化产业工人转变。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建立全市建筑劳务用工信息平台,通过平台加强劳务输出城市和劳务输入城市及大企业互动对接,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加强劳务推介,畅通劳务用工渠道。

      (二)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有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上访的不良记录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出具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必须保证用于该工程,并由工程施工许可部门会同出具证明或担保的机构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流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确保清欠清偿落实到位。因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五、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排查,及时发现、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专项治理作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两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对全市各类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排查隐患。将建设领域作为重点,集中检查整治,全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畅通维权渠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市级联动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关注网络舆情,对发现的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线索,要主动跟进、妥善处理。

      (二)积极处置欠薪争议案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执法机关和仲裁组织的协调联动,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争议的,告知和引导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要为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调解、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使农民工维权步入“快车道”。

      (三)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级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明确目标任务和处置措施,建立市、区(市)两级防范体系。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监控,加大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力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当地政府及其公安部门要先行介入稳控,相关责任部门1小时内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非法群访和采取过激行为讨薪,借讨薪之名讨要工程款、虚报冒领,无理无据多要工程款、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联动和惩戒机制

      (一)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渠道,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案件处置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衔接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机制。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规范移送程序,明确移送标准,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二)建立拖欠工程款和恶意欠薪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工程立项与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和工资支付等信息互通制度,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及银行、国土、工商、建设等行业的征信、信用信息公示、诚信信息系统和平台,重点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用工等领域实现突破,从制度上形成对拖欠工程款和欠薪企业、个人的联合惩戒态势。完善企业、个人诚信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列入我市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供金融机构查询,并作为金融机构联合惩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加强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区(市)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确保资金来源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发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进度,杜绝拖欠工程款事项的发生;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保证工程款及时清算;公安部门要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侦办和积极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及恶意讨薪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将有关部门共享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由政府负直接责任并带头清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及棚户区改造工程,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由政府负责协调清偿。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各级要主动协调主要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重点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责任,引导农民工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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