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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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2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52期
  • 成文日期 2016-12-01
  • 发布日期 2016-12-0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6〕3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乡村之星”,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青岛市乡村之星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3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青岛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协等部门(单位)组成青岛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青岛市乡村之星的选拔范围是,各涉农区(市)在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

      (一)新型职业农民: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和捕捞等农业生产,从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中介与技术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已当选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首席技师和齐鲁和谐使者、齐鲁文化人才并在管理期内的人员,不再参与青岛市乡村之星选拔。

      第七条 青岛市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服务“三农”,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或经营管理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知名度高,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对农村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青岛市乡村之星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涉农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区(市)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

      评选年第一季度,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农委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相关区(市)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各镇(街道)推荐人选。

      2.各镇(街道)推荐人选并上报区(市),上报前要征求卫生计生、综治、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青岛市乡村之星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3.区(市)组织初步评审,产生区(市)级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区(市)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涉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第二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论证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青岛市乡村之星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

      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各相关区(市)要建立完善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制度。青岛市乡村之星原则上从区(市)评选的乡村之星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 青岛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青岛市乡村之星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青岛市乡村之星参加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市农委在评选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青岛市乡村之星实行轮训。区(市)一级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安排青岛市乡村之星参加。

      第十二条 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青岛市乡村之星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加大对青岛市乡村之星的项目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向由青岛市乡村之星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在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金融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青岛市乡村之星重点支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工作评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青岛市乡村之星档案,每年年底委托各相关区(市)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青岛市乡村之星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青岛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环保责任等问题,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青岛市乡村之星的,经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加强指导服务。各相关区(市)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青岛市乡村之星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其做大做强产业。市农委会同各相关区(市)依托青岛农业信息网,建立青岛市乡村之星专栏,引导青岛市乡村之星加强信息交流与项目合作。

      第十六条 强化舆论宣传。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青岛市乡村之星先进事迹,为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12月16日印发的《青岛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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