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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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2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50期
  • 成文日期 2016-11-22
  • 发布日期 2016-11-2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6〕13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是指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市或区(市)政府决定由本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发布的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第三条 青岛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为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根据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在地方应急管理机构统一协调指导下,由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的市、区(市)两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解除和调整)、传播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及时高效”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为各区(市)政府和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卫生计生、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气象、地震、海事等有关部门。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各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二章 运行管理机制

      第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预授权制和审签制。所有专项应急指挥部须确定可以预授权进行发布的预警信息种类,编制预授权清单。列入预授权清单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经过审核便可发布。未列入预授权清单的重要预警信息,按照相关审批流程签发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预警信息制作由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主要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起始时间、预警类型、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措施等,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多部门联合发布预警信息时,需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并由牵头单位负责办理。

      建立联系人制度。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同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备案,遇有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第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在接收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指定范围和时间向社会公众、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要及时跟踪、了解预警信息接收情况,并视情调整发布方式,提高发布效率。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机制。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及时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的调整、继续发布和解除,按照预警信息审批、发布流程办理。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上级单位认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要及时责令其更正或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在充分利用气象系统信息传播渠道基础上,融合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各大通信运营商、北斗卫星通信系统、户外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农村大喇叭、车载信息终端等发布手段,不断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构建广泛覆盖的传播网络。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区(市)、街道(镇)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整合基层预警信息传播力量和传播渠道,定期开展培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扩大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燃气场站等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和安全生产等重点场所,要加强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建设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并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作用,加强面向农村、山区、渔区等偏远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和机制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市、区(市)政府要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保障力量。

      第十八条 市、区(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要加强与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工作联动,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加强对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同时,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定期编发简报,汇总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发布效果等,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预警信息传播效果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要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预警信息的宣教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预警信息格式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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