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返乡创业工程促进农村增收致富的实施意见(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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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36期
  • 成文日期 2016-01-06
  • 发布日期 2016-01-0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6〕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返乡创业工程,促进农村增收致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措施,优化创业环境,全面激发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以及农村青年(以下简称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年底,全市扶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1万人,组织农民工等人员技能培训1万人、创业培训1万人;培育100名左右到农村创业的领军型创业者;创建一批市级、区(市)级返乡创业园。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

      (三)降低返乡创业门槛。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进一步放宽创业实体住所登记条件,全面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集群注册,将涉农类创业实体工商登记管辖权限全部下放基层登记机关,对从事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允许电商平台创业者将众创空间席位、住宅、公寓等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放宽经营范围,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大幅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四)鼓励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利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结合农村发展进程,聚集各类创新资源,不断挖掘、拓展创业新领域,创造农村经济新业态。实施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鼓励具有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结合当地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把小门面、小作坊转化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围绕设施农业、规模种养、农产品深加工、农村服务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进行创业,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借鉴“淘宝村”发展经验,建设一批“电商示范村”。开发特色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传统手工艺,鼓励利用传统手工艺等进行创业。

      (五)搭建返乡创业孵化平台。各区市要根据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总体状况和基本需求,结合当地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依托现有各类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和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科研培训设施等存量资源,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整合创建一批返乡创业园,为农民工等人员以及失地农民、农村能人创业提供经营场所、技术指导、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创业服务等支持。各区市要培育扶持一批区(市)级返乡创业园,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返乡创业园进行对口支持,帮助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对经认定的区(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市)每年给予资金扶持;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的,按照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奖补政策给予一定奖补。

      (六)加强返乡创业培训。紧密结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特点、需求,编制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专项计划,将农民工等人员纳入现代农业人才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符合条件的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市级统一组建由企业家、创业专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成功人员、返乡创业带头人等组成的创业导师(专家)库,建立创业导师激励机制,由承担主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进行帮扶指导。到2017年,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业产业园区和返乡创业园,在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建立100所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校。支持农民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鼓励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园区、返乡创业园和产地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和见习、实习、实训等服务,培育扶持一批农民创业培训(实训)基地,纳入市级创业就业培训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发挥好“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帮助开展返乡创业教育培训。

      (七)鼓励扶持返乡网上创业。借力“互联网+”等现代商业手段,加快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创业产业集群,引导返乡人员围绕龙头产业、龙头企业集群创业。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网上创业。加快青岛创业云平台建设,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打造网络互动载体。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农村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支持街道(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区(市)、街道(镇)、社区(村)三级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八)引导科技创新对接返乡创业。鼓励和支持青岛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建立新型创业平台,培育和带动农民工等人员依托其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驻青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农民工等人员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围绕青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科技领域特点,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培育催生新型农业市场主体,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探索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等人员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科技创新的有序对接和联动发展。

      (九)优化返乡创业服务。依托市、区(市)、街道(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将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为返乡创业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政策落实等“一站式”“一条龙”专业化服务。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助推“1+5”活动,按规定为每名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等人员组织1次创业培训、开展1次创业指导、推荐1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1处创业场地、帮助办理1笔创业担保贷款,提升返乡创业成功率。规范农民就业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人员可办理就业创业证。统筹考虑社会保障、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及时将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按规定做好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升农村社区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等人员服务衔接机制。

      (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条件的,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依法依规全面清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中介组织涉企收费等,落实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对农民工等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强化创业资金扶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最高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符合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创业担保贷款范围,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首次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全额贴息;对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各级各类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异地农商行在辖区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在乡镇布设自动柜员机等,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金融便利。拓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融资渠道,研究以大型农机具、财政直补资金、蔬菜大棚、海域滩涂使用权、农产品存货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担保方式,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通过支农再贷款、“三农”金融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流转等手段,拓宽支农资金来源,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十三)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市要积极争取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工作,围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按照聚焦重点、滚动实施的原则,加强园区资源整合,发展一批返乡创业园。在整合资源、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农村地区交通、宽带、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条件,推进返乡创业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拓展整合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孵化、创业培训等服务功能,全面提高返乡创业服务能力。

      三、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和业务职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统筹推进返乡创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青岛市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6—2018年)》(见附件)的落实,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十五)强化考核督查。将各区市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及返乡创业园建设等情况纳入就业目标考核,细化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指标,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加强对各区市政策落实、园区建设、培训组织、服务开展等工作的督查力度,建立按季度调度通报制度。

      (十六)抓好宣传引导。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返乡创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聚集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展示返乡创业的巨大潜力和良好前景。大力宣传返乡创业典型事迹,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形成返乡创业热潮。

      附件:青岛市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

     

    附件

     

    青岛市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

      (2016—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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