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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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36期
  • 成文日期 2015-12-31
  • 发布日期 2015-12-3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5〕3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完善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和监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使用不公开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土地征收收益现象,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土地征收收益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关键措施,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也是深入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

      二、严格落实土地征收补偿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征地程序,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依法、依规、合理予以补偿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严格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随意降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要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各区(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为实施征地提供资金保障。要全面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做到征地报批前资金先行到专账、征地批准后资金兑付有保障。各区(市)政府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三)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各区(市)政府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之间合理分配,维护好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收且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要按照承包合同和确权登记的面积支付给土地承包户,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应由村民会议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和依法留用的机动地,超比例留用的机动地和未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的其他土地,农村田间道路和沟渠等土地,上述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费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分配使用方案,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途。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或补贴、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以福利形式平均分配给个人。鼓励被征地农民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三、加强土地征收增值收益的使用管理

      各区(市)财政可按一定比例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补助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以及集体经济长远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补助资金,采取自主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具有稳定收益的物业经济等项目的开发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方案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补助资金直接分配给个人,不得用于购置公务用车、支付村干部报酬、公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项目。

      各区(市)可探索实施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项目置换等方式,建设标准厂房、商铺、仓储等不动产项目,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使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留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健全完善土地征收收益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土地征收收益专户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征收收益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对已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地方,要在镇(街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结算,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补助和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经营收益的收支使用原始凭证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土地征收收益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土地征收收益专项审计制度。各区(市)政府要定期组织农业、审计等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净收益补助的拨付,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经营收益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对于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和监督制度。被征地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收益的分配、使用,要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征收收益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对土地征收收益有检查权、质疑权,有权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村财务镇级代理机构对土地征收收益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作出解答。

      (四)创新完善村级集体资产分配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社区),应把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收益在内的各类村级集体资产作为股本金,按规定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使农民能够享受长期的股权和股金分配收益。已经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社区),股权配置不均衡、村干部多占有股份的,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依法合理地调整股权配置,土地征收增值收益部分不得按原改制时股权配置比例进行分配,要保证成员平等享有。

      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市)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将加强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帮助镇(街道)建立健全集体土地征收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对村级土地征收收益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使用土地征收收益中有拖欠、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等情形及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由国土资源、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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