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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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36期
  • 成文日期 2015-12-24
  • 发布日期 2015-12-2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5〕13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税局

     

      为扎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接收安置对象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士官。

      退役士兵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区(市)政府接收,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青岛高新区的退役士兵由青岛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接收。

      二、接收安置方式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扶持自主就业: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地的区(市)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1号)执行。

      2.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1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具体按《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2〕68号)有关规定执行。

      3.享受自主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安排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给予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入伍时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1.下达安置计划。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计划由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联合下达。各区(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市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定具体计划,由区(市)政府下达。每年下达的安置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用编进人计划安置退役士兵。

      2.统筹安置岗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应按照政府指令性计划,积极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3.明确安置时限。每年安置任务,一般应于自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报到后的次年10月底前完成。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收到民政部门开具的安置介绍信30日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6个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政府安排工作待遇,失去安置资格,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4.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每月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转业士官为3个月,初级士官为10个月。

      5.落实安置责任。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服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工作介绍信的当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和不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要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追究接收安置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养老保险。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或聘用的,其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并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失业保险。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四、档案管理

      接收退役士兵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同时接收退役士兵的档案和组织关系。城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管理,农村户口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籍地的人民武装部门免费管理。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户籍地的镇(街道)党团组织接收接转管理。

      五、工作要求

      各区(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机构编制、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接收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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