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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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19、2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48期
  • 成文日期 2016-10-21
  • 发布日期 2016-10-2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6〕29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努力建设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装配式建筑是指用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在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其认定标准为单体工程装配率不低于25%。各区(市)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并逐年提高比例,到2020年达到30%。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工务工程和各区(市)主城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有条件的须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三、市城乡建设委已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应在项目计划、土地划拨或出让及规划设计要求中予以载明。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五、装配式建筑项目主体竣工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按有关规定提前返还。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六、对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七、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评优评奖时优先考虑,相关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八、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部品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预制部品是指工厂化预制生产的柱、梁、墙、板、屋盖、整体卫生间、整体厨房等建筑构配件、部件。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住宅,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九、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商品住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资金计划发放时优先考虑。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建立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财政政策资金扶持制度,对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较高,具有示范意义的产业化工程项目,按规定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城乡建设委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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