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标本兼治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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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19、2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48期
  • 成文日期 2016-10-08
  • 发布日期 2016-10-0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6〕3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标本兼治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标本兼治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遏制重特大事故会议精神,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2号)要求,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把源头治理挺在安全风险管控前面,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扎实构建事故应急救援最后一道防线。坚持源头治理,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行业比重下降、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减少重大风险点,降低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坚持过程管控,强化监管执法、社会共治,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坚持科学施救,及时、科学、有效应对较大及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在全市建立健全“源头治理、风险管控、隐患整治、社会共治、智慧监管、应急管理”系统性、整体性的工作体系,突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各项事故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之内。构建形成完善的安全准入制度体系,淘汰一批资源枯竭、污染严重、治理无望、安全保障水平低的厂矿和工艺、技术、装备,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能力得到全面加强;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体系,全社会共治和共同防控安全风险、共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任、措施和机制更加精准、有效;构建形成严格规范的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制度机制体系,使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构建形成本质安全防护体系,实施一批保护生命重点工程,根治一批可能诱发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重大隐患;构建形成完善的智慧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技术研发推广体系,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科技保障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构建形成高效、科学的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坚持源头治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补短板、去产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五个一批”(主动退出一批、倒逼出清一批、优化整合一批、转移消化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从源头上减少重大风险点,降低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发生。

      1.严格规划准入。探索建立安全专项规划制度,把安全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并加强规划之间的统筹与衔接。加强城乡规划安全风险的前期分析,完善城乡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安全准入标准,研究建立招商引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把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审核关,科学论证高危企业的选址和布局,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周边新建高风险项目。在已建成的高风险项目周边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有关项目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科学制定和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严格限制新扩建剧毒化学品项目;新建、扩建的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化工园区;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严控非煤矿山规划建设,原则上不再审批地下开采固体非煤矿山项目,确需批建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2.严格规模准入。根据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严禁新建不符合最低规模要求的企业。认真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加快全市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21号)等文件要求,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企业规模和总量,综合考虑安全保障水平、环境容量、能源资源消耗和排放标准、投入产出等因素,建立危险化学品禁限控清单目录制度。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核准(备案),一律由市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含土地费用)。除国家、省发展战略需要和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审批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经营企业,从严控制涉及剧毒、易制毒和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量。“十三五”期间,除由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矿产资源及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外,不再新批固体非煤矿山项目,除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外,不再新设固体矿产资源探矿权。达不到省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的矿山一律不得生产。

      3.严格工艺设备标准和从业人员资质准入。推动高危企业产业升级,鼓励发展产品档次高、工艺技术装备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实施更加严格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安全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对安全、环保、节水等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和使用,倒逼企业采用更加先进安全可靠的工艺装备,提升安全水平。推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准入制度,明确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从事电工作业、高处作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并开展安全资质专项整治。

      4.强力推动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家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求,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研究细化安全生产方面的配套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门槛要求,结合推进“五个一批”,依法关停退出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和违法违规企业,及时注销到期不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闭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兼并重组等途径,引导安全保障能力低、长期亏损、扭转无望的企业主动退出,重点关闭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

      (二)强化风险管控。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的部署要求,全面分析、排查、研判各类安全风险点并实施有效管控,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的问题。

      1.落实企业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组织车间、班组、岗位全面排查、预判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按照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级(Ⅰ级为最危险级,依次降低),针对风险等级和风险类型状况,建立两个清单:一是管控责任清单,即将每个风险点按照风险等级逐级落实到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进行管控;二是管控措施清单,即对每个风险点都要制定和采取具体严密的安全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物理工程措施、在线监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并严格实施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同时,企业要将所有安全风险点逐一登记,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档案,形成“一企一册”,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盖章后,报送属地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2.推进风险评估分级管控标准体系建设。根据省部署要求,认真抓好标杆企业选拔推荐工作,推动标杆企业制定行业标准,形成可借鉴、可推广、可套用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经相关程序和论证后上升为地方标准,作为长期指导企业 “两个体系”建设的标准化指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参照省里做法,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选择一批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借鉴省制定印发的金属非金属地下及露天矿山、工贸、化工、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10项体系建设通用指南,指导企业开展“两个体系”建设,形成好的经验做法,在同类企业中推广、对标套用,逐步达到风险管控标准化要求。

      3.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在深入总结分析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趋势的基础上,每年分行业组织专家力量对超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工程、燃气管线、地下管道等重大风险点、危险源和重点旅游景区、海水浴场、大型节庆活动等进行专业排查、分析、评估,研判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实施重点管控。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并逐步绘制出市、区(市)、镇(街道)以及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电子图。按照“分区域、分系统、分等级”原则,明确落实每处重大安全风险的属地管理责任、专项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Ⅰ级、Ⅱ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建立大型经营性活动备案制度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预警制度,严格控制人流密度。推动实施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空间物理隔离技术工程,严格限制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单位空间作业人数。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退出机制,加强道路客货运输安全风险管控。推进渔业、客运船舶转型升级,提升渔业生产与海上运输风险抵御能力。

      (三)深化隐患治理。督促企业有针对性地排查治理隐患,落实防控措施,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个风险点始终处于有效管控下。

      1.持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改进安全隐患检查治理方式,科学制定检查程序、内容、标准和处置要求,确保全面检查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专家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始终保持对隐患整治和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格做到“五个一律”:凡是发现企业不围绕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的,一律依法处罚;凡是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凡是发现企业自查自改后仍存在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凡是经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对存有重大安全风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的“僵尸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对查封、关闭、关停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安委会报告;对拟关停的企业,必须明确关停时限和标准,涉及中央、省属企业的要告知企业总部。

      2.落实企业隐患自查自改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围绕各个风险点,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规定,全面排查各类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隐患要通过危害讲解、案例宣讲等形式进行警示教育并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方案,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完成。企业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有关服务机构和专家帮助自查自改。同时,要发动广大职工参与自查自改,认真查找身边安全隐患。

      3.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加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落实安全风险自评、自控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要求,实现政府部门的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网络管理平台与企业互联互通,达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核销全过程记录及闭环管理。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隐患要及时“回头看”,实施对表督导检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排查、上报、挂牌、治理、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四)推进智慧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信息化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大力推进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

      1.强化信息化、自动化技术应用。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点区域、单位、部位、环节,推广远程监测预警、自动化控制和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设施设备的使用,促进信息和自动化技术向生产等环节渗透,生产方式向智能、精细、协同、绿色转变。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切断)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尾矿库等在线检测系统,推进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安装工作,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推广安装渔业船舶防碰撞系统和煤气浓度报警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以科技手段提升事故防控能力。

      2.推进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改造。及时发布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目录,通过法律、行政、市场等多种手段,推动、引导高风险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实施传统行业关键岗位“机器换人”,推动一批高危行业企业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3.加大安全科技支撑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加大对遏制事故关键安防技术装备的研发力度。加大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力度,搭建“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完善市、区(市)和企业等多层次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机制。鼓励大型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研发中心,激励社会资本进入安全生产服务领域,培育形成现代化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引导中小企业购买安全技术服务。

      4.加强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建设。重点建设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及事故预警示范工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和监控工程,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工程,矿山救援能力建设工程,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推广工程,化工功能区信息化建设示范工程,金属冶炼、工业煤气、有限空间和粉尘作业安全防护工程,涉氨制冷防泄漏安全保护工程,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学校安全管理平台建设工程,平安渔业建设工程,铁路运输安全环境和道口安全控制工程等。

      (五)加强社会共治。把标本兼治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工作合力。

      1.落实责任齐抓共管。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把风险管控、隐患治理、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调度、督查和考核,并将保护生命重点工程纳入“十三五”规划,确保实施到位。推动建立全市公务人员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明晰岗位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标准。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作用,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健全监管网格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标准等各种手段,努力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工作局面。

      2.群防群控形成合力。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省综治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城乡社区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的通知》(鲁安发〔2016〕12号)要求,依托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网格化平台,深入推进企业“实名制”监管,将安全监管触角延伸到村居(社区),实施群防群治。推行执法曝光工作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定期在媒体上曝光,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加大举报奖励力度,进一步畅通渠道,鼓励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实施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全覆盖。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用,广泛开展企业职工“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3.运用司法手段强化从严治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加强安全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抗拒执法、逾期不执行执法决定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4.强化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关口前移,对典型事故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实施提级调查、挂牌督办。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加强事故教训吸取和防范措施落实执行情况的评估督查,对事故原因未查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未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要按事故等级分别拿出模拟处分意见,在有关安全生产会议上进行警示通报。

      5.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号)要求,充实加强镇(街道)监管执法力量,按期完成镇级安监机构和村级安全管理网络建设,实现安全管控全覆盖,把苗头性问题消除在最基层。推进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推行智能化执法。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并贯彻到执法工作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六)提升应急能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切实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构建事故防范最后一道防线。

      1.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针对产业结构特点,探索建立区域性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危化品应急救援青岛基地建设,带动建立一批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应急演练与教育培训基地(场馆)。加大市、区(市)两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强化大型先进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应急通信能力储备。研究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对引进的大型、新型救援装备,运用市场化方式把“养”和“用”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技、装”高度融合,确保在救援时发挥应有作用。健全企业全员应急培训制度,针对员工岗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提升一线员工第一时间化解险情、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的能力。

      2.健全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地企之间应急协调联动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预报、预警。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制定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加强应急演练,严防盲目施救导致事态扩大。加强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及时将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信息资源纳入数据库,实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加强预案演练,指导监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应急预案实战演练,落实排查销号措施。强化应急响应,确保在第一时间能够迅速调动队伍、调集装备、找到专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3.组织开展巨灾情景构建。从重点行业领域入手,对未来可能发生、概率小、后果极为严重的巨灾进行情景假设模拟,系统评估潜在的复合型风险,分析查找隐患、薄弱环节及结构性缺陷,研究制定应对策略,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规范应急响应处置程序,确立应急救援统一指挥体制,强化充实应急准备,拓展应急力量资源,增强预见性、科学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防范和应对巨灾风险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深刻认识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风险点和事故隐患,把握规律,科学预判,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防控措施并落实到位。要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以及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严查各类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三)统筹推进,齐抓共管。要紧密结合“进现场、解难题、促转型、稳增长、抓落实”工作推进活动,把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突出重点,综合施策。要充分利用“安全、环保、节能、质效”标准,推动高危行业比重下降、落后产能淘汰退出,顺势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四)树立标杆,宣传推动。要及时发现、总结事故防控的有效做法,树立标杆企业,加强信息宣传和情况交流,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典型经验。要在广播、电视、报刊和政府网站开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利用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和手机报等媒体加强宣传,打造安全隐患曝光平台,定期曝光重大隐患、典型违法行为、非法违法企业和纳入“黑名单”管理企业,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要组织实施安全文化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安网”工程建设,鼓励企业面向职工家庭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筑牢社会安全生产防线。

      (五)健全制度,严格问责。要进一步明晰政府、部门和企业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强化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指标刚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零控制“一票否决”。对在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过程中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要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积极主动、被动应付、懒政怠政的要问责到位,依法依规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全市重点行业领域标本兼治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防控措施

      附件

      全市重点行业领域标本兼治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防控措施

      一、道路交通

      (一)集中对八类(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渣土车、低速载货汽车、集装箱运输车)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开展大清查,消除安全隐患。对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车辆进行“清零”,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清零”,对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进行清理,对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的驾驶人以及驾驶证被注销或降级人员进行清理,对严重违法的驾驶人依法纳入公安派出所安全管理。

      (二)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按照“突出重点、动态排查、管控源头、综合治理”原则,落实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常态排查、隐患抄告督办整治和排查治理效果评估工作机制,及时将安全隐患抄告政府部门。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农村地区、高速公路、国省道、城区重点隐患路段排查整改工作。开展道路交通肇事事故大数据分析,凡发生事故的路段均要对交通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迅速完善。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用技术手段补齐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短板,使之达到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三)集中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执法快整治。严查严管严处一批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旅游客车、“营转非”大客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违法违规运行,高速公路超速、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农村地区面包车、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超员、无证驾驶、货车非法载人,超载、野蛮驾驶、闯信号灯以及酒驾醉驾毒驾违法犯罪行为。

      (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集中开展“大劝导”“大曝光”“大联播”“大通报”“大联动”活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抓总作用。推动各区(市)全面推开“一站、一室”建设,开展交通安全示范镇、示范村建设,加强基层交通安全管理员和协管员队伍配备、管理和使用。劝导纠正农村地区面包车超员、货车违法载人,以及城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曝光一批隐患突出的运输企业和重点车辆驾驶人;联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播报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和效果;通报营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清理一批非法营运车辆,依据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法规惩处;公开公示严重违法行为,向征信管理、保险监管等部门、“信用中国”等相关网站集中推送企业、个人交通违法行为,推动与运输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商业保险费率“双挂钩”。

      (五)深化违法超限治理长效机制。强化超限治理工作力度,推动建立“定职、考核、问责”的超限治理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超限治理立法工作,加强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管理,重点推进执法办案协同与联网监管平台建设,突出抓好货运源头监管和追踪处理,对违法超限运输实行“一超四罚”和高速公路禁行违法超限车辆等措施。

      (六)强化责任追究,实行退出机制。

      1.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退出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和修订后的《刑法》有关要求,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培训教育,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3.对运输车辆超员的实行从严处罚。超员20%至50%的,停止营运3个月;超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6个月;超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9个月;超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

      4.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从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方面加以限制,实行一票否决或扣分。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道路行车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1年内不得参与投标。对在投标报名之日前1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负同等以上行车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在核实分值时予以减5分。

      (七)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监控。严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关,所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强化企业车辆动态监控,推广安装移动视频探头,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八)强化公路桥梁、隧道和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危险源管理,合理运用技术、管理的手段降低安全风险等级。严格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场站临时配电、跨越国省道交通保障、现浇梁支架搭设与拆除等专项方案的专家评审制度。重点加强陡坡、临水临崖、深挖基坑、便桥、高空作业、梁板张拉、支架搭设及预压、桥梁混凝土现场浇筑、隧道开挖、衬砌施工以及交通施工现场管控。

      (九)加强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二手车市场的监管。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不予准入或备案,对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和二手车市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二、消防安全

      (一)强化重点单位消防检查整治。重点范围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超大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暑期人员集中的培训机构、临时出租屋、旅游景点,高层地下建筑、文物古建筑、仓储物流、施工现场、“三合一”等单位场所,采取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相结合方式,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二)深入开展石油化工企业调查评估与灭火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行动。摸清石油化工企业底数,掌握生产性质、功能布局、危险特性,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建立“一家企业一套档案”资料体系。立足“最大、最难、最不利”的灾害情况,科学评估应急救援能力,有针对性地增加消防站队建设、加强车辆装备配备、健全社会联动机制,全面提升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能力建设。依托消防支队、青岛培训基地,重点抓好各级指挥员和攻坚组培训。结合石油化工、高层建筑等灭火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行动和特殊灾害事故处置,加强全市消防特勤队伍及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建成“编配特殊人员、配备特种装备、开展特别训练、具备特别手段”的攻坚力量和尖刀队伍。

      (四)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监管和督导。针对元旦、春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商业促销活动多,人员流量大的特点,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组织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餐饮企业在营业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等影响人员逃生的设施。

      三、非煤矿山

      (一)深入开展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活动。地下矿山,重点检查提升运输、防排水、通风、顶板等关键部位关键环节防范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露天矿山,重点检查台阶边坡等关键部位、爆破作业等关键环节防范坍塌事故措施和爆破飞石伤人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尾矿库,重点检查下游2000米之内存在村庄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头顶库和下游800米内存在工矿等重要设施的高势能尾矿库的安全运行情况。

      (二)彻底解决地下矿山采空区安全隐患。2016年年底前,采用崩落法开采的地下金属矿山,要全部改造为充填采矿法;采用空场法开采的要改造为充填法或明确充填设计并及时进行嗣后充填,消除采空区危害,未完成采空区治理的不得组织生产。

      (三)抓好关键环节。对提升、防排水、通风、顶板等关键环节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地下矿山提升运输、供电、排水、通风等设备设施一律使用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

      (四)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凡达不到标准的矿山一律不予许可审批。地下矿山全部达到《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要求;露天矿山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装岩和液压二次破碎工艺,饰面石材全面采用轮锯开采工艺;四等傍山型、山谷型尾矿库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并运行在线监测设施。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强力推动“五化”建设。着力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活动,在大型矿山,以提升、通风、排水、供电等自动化为重点,着力提高现代化水平;在中型矿山,以实现掘进、采矿、运输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减少用工人数,降低劳动强度。督促企业做好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积极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六)实施矿山企业“四评级”制度。充分利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量效益倒逼机制,实施矿山企业“四评级”(安全、环保、节约、质效),发展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闭淘汰一批,提高本质安全,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七)推行“1+N”监管检查模式。继续实施“1+N”监管检查,依托专业机构,每年对指定矿山开展1次全面会诊执法检查和N次专项执法检查。提前通知受检单位、检查部门、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标准,留给矿山企业合理自查自纠时间;按照通知时间节点实施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可罚的必罚,并落实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倒逼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实施科技管矿,实现动态监管。加快推进“科技管矿”建设,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应用系统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利用“井下采掘自动监控系统”“震源定位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地下开采的矿产开发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指导矿山企业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动态监管。加强非煤矿山信息化建设,督促矿山企业采用物联网技术、对领导下井带班情况,人员定位、监测监控、通讯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运行情况和尾矿库在线监测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九)预防尾矿库重特大事故。

      1.加大对尾矿库“头顶库”的综合治理。综合采用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消库、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方式对尾矿库“头顶库”进行综合治理。

      2.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1)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及时开展稳定性标志评价。尾矿库企业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现状评价;上游式尾矿库坝堆积至最终设计坝高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时,要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稳定性评价。(3)加强监测监控。四等山谷型、傍山型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实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提高尾矿库建设准入门槛。凡尾矿库下游1000米之内存在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村庄、居民区等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手续。

      四、危险化学品

      (一)深入扎实开展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行动。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深化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完善各项安全措施的情况;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和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罐区、库场、堆场等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工艺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较差的中小企业,工艺运行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规范的执行情况等。

      (二)推进建立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网络体系。根据全省“两体系一平台”建设管理的需要,及时收集、分析和管理各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中的工艺参数和预警数据,督促企业及时上传至监管平台;同时要督促企业针对相关参数异常变化,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完善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全过程、全天候监控。

      (三)强化重大行业企业、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强化“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监管,对氯碱、炼油以及涉及硝基物等产品的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和易燃易爆危化品仓库、油气罐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等重点部位,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以及化工装置试生产、开停车等关键环节,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要求,实施重点监控,全面开展特殊作业等各类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监控、应急等措施。

      (四)严格源头管理。严格把好化工项目准入关,提高危险化学品项目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新增高风险化工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严禁投资新上淘汰类、限制类化工项目;鼓励发展产品档次高、工艺技术装备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含土地费用),符合投资规模条件的新建化工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一律由市级投资管理部门负责。

      (五)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认真做好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评级”工作,通过评级评价,督促企业查找安全隐患,找准转型升级的方向和着力点,为下一步开展综合评级工作打好基础。同时,科学运用安全生产评级和综合评价倒逼机制,发展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闭淘汰一批化工生产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六)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借助化工转型升级,全面清理整顿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规划要求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加快重点敏感区域内化工企业“进区入园”的进度,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入专门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南水北调水源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化工企业,2018年年底前原则上必须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不再批准处于化工园区(集中区)外的化工企业新增化工产能。

      (七)提高化工园区建设和管理水平。督促化工园区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评价园区安全风险及控制水平,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安全风险。严禁化工企业与劳动密集型非化工企业混建。着力完善园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构建园区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提高园区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保障能力。

      (八)深化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市)攻坚。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要求,督导黄岛区、平度市完成攻坚任务,不断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水平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

      (九)预防油气管道重特大事故措施。坚决打好油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加大油气管道隐患整治工作协调推进力度,强化督导检查,完善调度、通报制度,督促有关区(市)政府与管道企业加强对接,加大隐患整改力度。严格落实隐患整治挂牌督办验收销号制度,确保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部隐患整治工作。

      五、烟花爆竹

      (一)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检查和治理。按照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检查和治理要求,督促各区(市)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严厉打击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和零售点违反“三严禁”的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二)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加大烟花爆竹法规标准的宣贯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切实落实区(市)、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执法效力。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质量,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手段,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抓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在每年第四季度特别是岁末年初等重点时段,开展专项督查检查行动,强化明查暗访或突击检查,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采取吊销证照、取缔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依法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职业卫生

      (一)加快推进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9号)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将职业卫生考核考评、监管执法、宣传教育培训、达标创建等工作与安全生产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监管效能,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同步协调发展。

      (二)扎实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按照“整治一个行业、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推动一批企业科技进步、制定一套先进适用技术标准”的总体要求,认真开展以防治矽肺、石棉肺等尘肺病为重点的粉尘危害专项整治工程,以防治严重职业中毒为重点的苯、甲醛等高毒物质危害,铅、镉等重金属危害重点治理工程,深化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制品、矿山开采、石材加工、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皮革制鞋、陶瓷制造、船舶制造和金属制品以及涉爆粉尘等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督导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车间、工艺、工种和岗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改善作业条件。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和对劳动者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公布查处结果。

      (三)加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推动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者健康保护的先进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加大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深入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建立完善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组织做好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推动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活动。强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凡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一律依法处罚。

      (四)深化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依托青岛市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用人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全覆盖、数字化监管。用人单位要通过青岛市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表认真进行自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有关要求,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点的排查、辨识、分类、分级、研判、管控等工作,全面排查管控风险点,规范、提升企业风险管控水平。

      七、建筑施工

      (一)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1.严格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管理。在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和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方案,并组织5人以上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2.严格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未通过专家组论证评审的,不得进行基坑开挖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规范先支后挖、分段开挖支护的作业流程,严禁一挖到底。强化基坑监测和安全巡视管理,从严控制沉降变形,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对周边环境的安全评估,准确掌握基坑周边建筑物和管线等市政设施的安全状况,有效落实各项防护措施。

      3.严格起重机械全过程控制。加强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规范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检验、验收、使用、拆除等流程安全管理,严把起重机械注册登记、安装拆卸、操作使用、设备报废等各个关口。工地现场要配备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强化安装拆除使用流程、日常检查和故障排除全过程管理,加大抽查检查力度,保持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高压态势。

      4.强化高支模、脚手架工程管理。一是高支模体系、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组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二是继续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施工模板支撑组合机构和智能整体升降脚手架,进一步强化对高支模、脚手架工程的日常检查,严查各类安全隐患。三是严格按照通过论证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私自调整。四是实行钢管扣件进场复试和检测管理制度,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抽检,坚决淘汰不合格产品。

      (二)加强项目经理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严格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严厉查处项目经理不在岗履职或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任职等行为;抓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系统的使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信息予以网上公开、实时查询核实,严厉打击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行为。

      (三)持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行动。加大对违法开工、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检查认定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罚款、限制招投标、暂停或停止执业、重新核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处罚。

      (四)完善防控机制,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快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根据行业领域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和可能导致的后果,研究制定区域性、行业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标准,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标准体系,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原则,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

      (五)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重点治理有限空间辨识、建立台账、教育培训、作业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做到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到位、作业审批到位、作业人员培训到位、警示标识设置到位、通风检测防护到位、应急措施到位。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八、海洋与渔业

      (一)加快推进渔船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渔船动态监控体系软件系统开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定等工作,建立市、区(市)统一的渔船动态监控体系,实现对辖区内渔船24小时监控;优化升级渔业安全应急救援系统,与渔船进出港智能识别系统深度融合,实现渔船位置信息、轨迹信息、进出港信息的同步展现;开发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指挥系统,建立融渔政监督、海洋监察、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安全监管和人员、装备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执法指挥平台。借鉴日照市渔业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加快建成船位监控信息系统和“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超短波网)”“远海短波通信网”2个通信系统及“移动公众MAS平台”信息发布系统;为具备安全条件(有蓄电池、驾驶楼,下同)的渔船全部配备AIS终端,29.4千瓦以上捕捞渔船配备北斗定位终端;升级改进渔业安全信息终端,实现AIS与商船报警功能禁止关闭、越界生产报警和北斗系统自动点名功能;统一规范渔船驾驶室建造标准,对渔船驾驶室集中驾控台进行改造,将通讯导航设备等整合于一体,便于驾驶控制与设备操作。

      (二)积极推进“以港管船”管理模式。严格落实《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全面实施渔港认定、经营许可、港章编制和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集生产经营、公共服务、安全监管为一体的渔港综合服务平台和“以港管船”新模式,进一步提升渔港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效能。

      (三)扎实推进渔船转型升级。按照《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技术要求》规定,以渔船标准化工作为抓手,推进渔船节能减排及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在渔业船舶上的应用和推广工作。严格落实《山东省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渔船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工作,提高渔船自身抗风险能力及装备现代化水平。

      九、城镇燃气

      (一)加强燃气使用安全事故风险防控。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履行用户安全用气检查责任的监督检查,督促其配齐安检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实施安全隐患检查、督促整改、复查闭环管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大力推进管道燃气替代瓶装液化气工作,推广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和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经常性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定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提高用户安全防范意识。

      (二)加强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事故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控制范围,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加大施工过程安全监护力度,严格事故责任追究,预防燃气设施破坏事故发生,消除事故风险。严格落实燃气管网巡查责任制,增加重点管线巡线频次。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护,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破坏燃气设施事故。在人员聚集区域、重点单位所在区域的电力、通讯、污水等检查井内增设燃气泄漏远传报警装置,监控燃气泄漏事故。推进灰口铸铁管道改造工作,2016年年底前,完成灰口铸铁管道改造工作任务。

      (三)加强液化气充装站安全事故风险防控。加强对液化气充装站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液化气充装环节的监督检查,杜绝不合格钢瓶流入液化气市场。强化行政强制措施,对不能整改或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液化气充装站,给予年检不合格,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燃气经营许可;确实无法整改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关闭取缔。

      (四)加强液化气市场安全事故风险防控。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57号)要求,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区(市)政府要将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液化气经营(销售)、充装、运输、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液化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能力。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液化气市场的监督管理。要建立由城市管理、质监、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液化气非法违法经营、储存、充装、运输和使用行为。属地政府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加强餐饮业液化气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风险,有效遏制餐饮业燃气爆燃事故的发生。

      十、特种设备

      (一)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叉车、老旧电梯、压力容器、大型起重机械和客运索道等重点设备,物流园区、涉氨制冷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车站、商场等重点场所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加强薄弱环节的安全监察,加强重要活动、重点时段和重大工程中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人员和各项规章制度,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依法按期检验,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生产资质管理,从制造源头上把好特种设备制造的质量安全关,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深入扎实开展特种设备领域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组织落实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单位的隐患排查,突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隐患整治、严格执法、社会监督四项重点,推动企业强化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难以解决的严重安全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三)完善风险防控建设。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监测预警,开展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风险研判与分析。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指导、督促企业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提升基层监管能力。落实《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要求,推动镇(街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配齐配强基层一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力度。通过教育培训、观摩交流等方式,提升专业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协会、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十一、商贸流通

      (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商务领域安全运行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任务。指导各监管行业完善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责任制,将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到企业、部门、班组和岗位员工;按照风险辨别要求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登记建档,实施有效防范措施,定期进行检查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加强日常管控;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将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位操作规程,做到“一岗位一清单”,并培训员工熟练掌握。

      (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商务领域监管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找准、盯紧监管行业重点企业的较大危险因素,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清单编制和网格化运用等制度,将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部位和环节作为企业自查自改自报工作的重点,实施风险等级管控,提高检查频次,督促监管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排查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加大推进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力度,对不同行业企业实施分类指导,通过典型引路,实现分批达标。把较大危险因素的辨识管控作为重点,贯穿标准化建设各环节,强化涉及较大危险因素的自评、考评监督检查,严格标准,严格把关,严格落实,提升监管行业企业标准化建设质量和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四)强化行业安全监督检查。以严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把落实商务领域生产(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范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坚持把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作为行业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持续开展针对性行业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监管企业台账,掌握企业危险因素及辨识管控能力,细化监督指导。要针对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多,客流量大的特点,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落实防火和防踩踏事故安全防范措施。

      (五)提高企业应急救援能力。指导监管行业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增强从业人员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能力。督促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落实重点风险评估、预案演练等制度,提高救援能力,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准备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六)加大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力度。将《安全生产法》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为宣传教育培训的重点,指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活动,分级分行业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覆盖部门、班组、岗位的内部专题培训,促使全员都能、都会辨识较大危险因素,掌握防范措施。

      十二、水上运输与港口航运

      (一)严格落实船舶恶劣气象禁限航规定。严格落实船舶恶劣气象海况禁限航措施,严格执行山东籍客滚船海上风力七级时停航的规定和港口禁限航管理规定。积极推进中韩客货班轮禁限航规定的制定和实施。联合开展海上旅游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营运涉客船舶,打击不适航船舶载客行为。

      (二)推进客运船舶运力升级换代。淘汰老旧船舶,推进客运船舶升级换代。加快沿海中小型客船和基础设施设计升级换代。严格执行《山东沿海中小型客船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试行)》,引导、推动沿海中小型客船“安全智能、经济舒适、绿色环保”发展。

      (三)引导海上旅游及陆岛运输客运公司实行集约化经营。严格市场准入,鼓励企业兼并、整合资源、联合经营,形成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

      (四)改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条件。严格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其他规划许可证明)的,不得进入安全条件审查;审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不得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五)强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管理。严格落实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封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禁忌物料在统一仓库混合储存。严禁超等级、超品类、超数量靠泊作业。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港区现有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仓库,2年内搬迁至安全区域。储存甲A类,或储存总罐容超过50万立方米的甲B类、乙A类危险化学品港区所在地,必须配备消防用远程供水系统,设置满足供水要求的取水点。

      十三、医疗卫生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制度,突出医疗机构易制毒危化品和麻精药品管理;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更换和淘汰影响安全生产的落后陈旧设施设备。聘请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实行闭环管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二)推行医疗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提高医疗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质量,以标准化建设为手段,促进医疗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提质增效。

      (三)突出门诊楼、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部位的管控,针对看病就诊高峰时段人员流动大的特点,加强对就医人员研判和疏导,杜绝踩踏事故发生。

      (四)加强消防工作管理。突出医院防火管控,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无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演练,提高消防应急能力。

      (五)强化医疗机构特种设备管理和使用。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建立使用管理台账,配齐配强管理和作业人员,作业人员达到业务熟练、严格操作规程、持证上岗率100%。

      十四、农业机械

      (一)严格证照管理,强化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农机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要求,维修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其技术合格证。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和注册登记标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严格农业机械驾驶证核发工作程序和考试标准,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发证。加强农机监理人员培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业务能力水平。广泛深入开展各类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二)全面排查风险,实施有效管控。指导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并针对风险等级和风险类型状况,建立两个清单:一是管控责任清单,将每个风险点逐级落实到岗位进行管控。二是管控措施清单,对每个风险点制定制度管理、应急管理等具体管控措施,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级农机部门要在深入总结分析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趋势的基础上,每年分析、排查、评估、研判本地区、本系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强化管控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问题。

      (三)强化隐患治理,严打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围绕各个风险点,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规定,全面排查各类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完成。持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对农业机械无牌行驶,农业机械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仍投入农业生产,操作人员无证驾驶或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符的农业机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予以重点打击,确保安全生产。

      (四)健全责任体系,坚持关口前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深化农机安全监理进社区活动,加强基层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实现重心下沉、关口前移。

      (五)完善应急管理,提升处置能力。加强农机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动态优化机制,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执行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公开事故报告电话,拓宽事故报告渠道,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农机事故。

      十五、民爆物品

      (一)加强基础管理。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督促民爆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经营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经营管理档案、做好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经营资金保障。

      (二)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民爆仓储库区内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与器材、监控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等运行良好,库房内外部距离及防护屏障符合规定要求。库房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6人以内(库管员2人、装卸工3人、安全巡视员1人)。

      (三)加强人员培训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库管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依法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

      (四)加强监督检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区(市)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定期邀请专家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定期进行复查,做好检查记录。

      十六、轨道交通

      (一)督导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督导运营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制定并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及应急预案,及时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危险源管控档案。

      (三)督导运营企业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及使用等工作要求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四)督导运营企业组织落实关于事故(事件)的各项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加强对运营事故(事件)的登记统计、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事故(事件)报告制度及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督导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切实落实,及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重点岗位人员、新入职员工的培训教育,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六)指导运营企业及时编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年度演练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演练的管理档案。

      十七、邮政寄递

      (一)严把寄递安全源头关。监督指导各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和实名收寄工作。完善以企业法人代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督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内控制度,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人,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严抓安全制度落实,确保企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二)提升安全防控科技化水平。各寄递企业的处理中心、分拨中心要配备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实现规模以上大型处理中心安检设备全部配置到位。利用国家邮政局视频监控系统,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分拣情况进行监控和抽查,提升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综合运用能力,加大网上监测、网上巡查力度。

      (三)以制度促落实,以排查保安全。督导寄递企业围绕本企业设施设备、作业流程、作业环境、监控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合规经营、现场安全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日常排查通过带班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部门(班组)负责人的每日巡查和员工自查来落实。

      (四)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快整治严执法行动。严格执行100%收寄验视、100%实名登记、100%过机安检要求,持续推进邮政市场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全市邮政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及寄递渠道的安全畅通。

      十八、畜牧业

      (一)严格安全生产资质审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在受理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或其他许可事项时,严格查验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资质条件,凡达不到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说明原因,一律不予受理,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

      (二)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行动。对涉氨制冷、涉粉尘及危险化学品等重点监管服务对象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通过专项检查、企业交互检查、专家参与检查等方式做到不漏一企、不留盲区,对发现的隐患尽快研究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立即整改;确保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闭环管理。加强与安全监管、质监、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将检查出问题和隐患的企业清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抄报当地安委办,以便进一步加强整改,切实消除隐患;通过深入排查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场所部位、岗位环节,解决“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问题。

      (三)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推广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查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安全风险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有困难的,要指导或建议企业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家和安全专业服务机构帮助实施。通过推行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精准监管、科学预防。

      (四)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实名制监管责任。全面落实网格化、实名制监管,做到任务分解到网格、压力传导到网格、督导检查到网格、数据统计到网格、责任追究到网格。网格内每个企业都要有明确的监管人员,杜绝责任“空挡”和监管“盲区”。根据网格内不同监管对象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配档,实现网格内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无缝隙。

      (五)全面推动在线化数据化监管。利用移动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全面推动畜牧业安全生产手机应用程序(APP)执法终端使用,实行在线化、数据化管理,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纳入畜牧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管理,对全市所有监管对象进行实时监管和信息即时上传,实现全行业安全生产信息互通共享、结果动态查询和及时跟踪督查,提高科学化监管水平。

      十九、养老福利机构

      (一)加强审批验收。养老机构申办时,民政与消防等部门要把好选址、消防安全关,杜绝先天性安全隐患。

      (二)加强安全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福利机构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督导检查。定期对养老福利机构开展安全督导,对不符合安全要求且难以整改的养老福利机构,要及时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该关停的要坚决予以关停。

      (四)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养老福利机构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安全主体意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和供养对象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加强应急演练。定期开展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应急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出现火情,服务对象和从业人员能够及时疏散逃生。

      (六)加强监督考核。加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消防安全监督评估,对全市养老机构进行全程消防安全工作评估,并以此作为民政、公安消防机关等部门对该机构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十、人防工程

      (一)加强在建单建人防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管理。单建人防工程开工前,各参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深基坑工程、爆破工程等施工方案必须经过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专家评审机构评审。开工前必须针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垮塌、消防等险情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在施工现场组织应急抢险演练并留存影像资料。要搭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二)加强在建单建人防工程开工后的安全管理。单建人防工程开工后,参建各单位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方法。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市政管网和周边建、构筑物、供电设施等应有充分有效的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按照预案逐级汇报,不得隐瞒,区(市)人防部门及参建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三)加强人防工程设施日常安全维护管理。人防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制定巡查计划方案,安排专人对人防工程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通报给相关责任人,督促按期整改。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人防工程设施安全应急经费,保障人防工程设施各项安全措施落实。要制定人防工程设施防坍塌、防坠落、防火、防汛等专项应急抢险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抢险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记录安全检查巡视、隐患整改等情况。要与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主体责任,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人员,督促工程租赁使用单位做好安全工作,保证人防工程设施安全。

      二十一、粮食仓储

      (一)粮库熏蒸作业。

      1.严格落实熏蒸作业制度规定。从严审批熏蒸备案材料,做到熏蒸方案不完善不审批,材料不全不审批,没有应急救援方案不审批。同时,督促粮食仓储企业切实履行熏蒸作业备案手续,严格按照备案方案组织熏蒸。

      2.加强熏蒸人员培训。在定期培训的基础上,指导企业熏蒸作业前对熏蒸作业人员进行磷化氢环流熏蒸、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等技术规范再培训,对空气呼吸器的使用方法进行操作再培训,让熏蒸作业人员熟知熏蒸作业操作规范、设施设备使用方法。

      3.加强熏蒸作业现场管理。加强熏蒸现场管理,提前在作业区域周边设置“有毒”、“危险”等警示标识,并在粮仓四周规定的安全距离设立警戒线,加强现场巡查和值班;严格落实熏蒸作业要求,不得在夜间或大风大雨天气进行熏蒸作业。施药结束后,清点作业人员,做到人员不齐不封仓;对剩余药剂进行清点并及时退回药品库保管。

      4.加强熏蒸药剂管理。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对熏蒸药剂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措施,制定落实分类分项存放制度、领用审批制度以及危险化学品防护措施。三是做好熏蒸药剂防水防潮管理,杜绝水湿,受潮现象发生。

      5.完善熏蒸作业应急救援方案。指导企业完善熏蒸作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互救措施,提高熏蒸作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二)粮食出入库作业。

      1.落实班前会制度。作业前召开所有作业人员参加的班前会,布置作业任务,明确安全事项和关键环节,当班作业现场隐患的预防和解决办法,并在会议记录簿上详细记录会议内容。

      2.加强作业人员培训。在定期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出入库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出入库作业再培训,重点对机械设备操作、易发频发隐患点进行现场培训,建立完善培训记录。

      3.加强机械设备维修管理。及时检修、保养机器设备,完善机械设备检修记录,确保机械设备不带病作业,防止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4.加强出入库现场管理。严格遵守出入库操作规范,合理安排作业进程,加强劳动保护,粮堆作业严格落实系安全绳制度,防止出现粮堆坍塌、人员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

      5.加强出入库车辆管理。一是在库区施划车道、导向标志和出入库车辆专用停车区域标线。二是在醒目位置设置限速标志,确保库区行车安全。

      6.加强出入库粉尘监测。配备监测设备,随时监测粉尘浓度。配备通风、除尘等设备,降低粉尘浓度。出入库现场严禁明火,确保不发生粉尘爆炸事故。

      7.强化粮库防汛措施。储备沙袋、铁锨等必要的救援物资,并登记造册,明确存放地点、责任人。配齐防汛抢险队伍,遇有大雨天气,抢险队伍及时上岗待命。全部储粮仓房砌好防水墙,防止漫水湿粮事故。

      (三)专业粮食批发市场安全。

      1.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完善安全警示等标识。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灯等设施器材,并及时更新、检修。完善“安全出口”等标识,确保疏散线路清晰、通道畅通。

      3.加强用电用火管理。完善用电用火相关制度,严格临时用电、动火审批手续。

      4.严格落实安全值班、巡查制度。落实值班巡查人员,完善值班巡查记录,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5.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定期分析安全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6.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或救援方案及超过额定人数时的具体防范措施,组织开展灭火、逃生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二、房屋使用安全

      (一)严格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属地管理职责。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本辖区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能,按照有关要求,将房屋使用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处理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现阶段执法力量薄弱、职能界定不清、多头重复交叉执法的问题。

      (二)强化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各区(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要求加强房屋装修的批后监管及日常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拆改、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等行为。各区(市)政府要每年对辖区内房屋装修情况组织一次拉网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民政、商务等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当责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房屋所在地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扎实抓好重点建筑和重点时段的隐患排查工作。各区(市)政府要加强汛期前的房屋巡查,将建成年代久远、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楼旧楼、低洼地段和居住使用人员密集场所作为重点巡查对象,及时发现房屋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辖区内的危险房屋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每年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危旧陋房屋及幕墙建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排查,对规模较大、结构复杂的重点房屋委托第三方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单位对其进行评估或者鉴定,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并将安全排查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四)推进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监控平台,收集房屋的基本信息以及房屋维护、装修、安全鉴定、危险治理数据并及时进行分析管理,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实现房屋使用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通过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性能进行强制性“体检”和信息化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十三、文化系统

      (一)严把文化市场审批准入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凡是无消防安全合格证的文化类经营场所,一律不得审批准入。凡违规审批的,一律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大型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大型文化演出展览、群众文化活动,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沟通,切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重大文化活动安全责任制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加强活动现场的安全巡查,坚决杜绝倒锁大门、无人值守,或值守人员擅离岗位等问题。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启动、及时处理。

      (三)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督导检查。全市文化系统要持续对文化场馆、文化单位、网吧影院等人群密集场所以及重要文化活动进行督导检查,对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等进行重点检查,对幕布、吊竿、舞台装置、灯光、通道、地下管网、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等硬件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对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闭环整改。对因隐患排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等原因引发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加大文物安全保护措施和力度。与文物相关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文物安全分析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文物安全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同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文化系统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加大安防、消防、防雷设施建设的保障投入。

      (五)加强提升预警防控能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单位要加快推进安全防控信息化建设,配备安检、视频监控等现代化设施,强化人员培训和技术演练,增强安全管理预警能力,提升安全防控现代化水平。

      二十四、旅游安全

      (一)加强对旅行社安全隐患排除整治。督促旅行社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旅游线路安全评估制度,完善安全应急预案。

      (二)重点检查旅行社安全出行情况。对旅行社使用旅游车辆情况和旅游责任险、旅游意外险、旅游安全警示系统等风险防控措施进行重点检查,严查旅行社使用无合法资质的供应商提供旅游用车的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督促旅行社及时整改。

      (三)配合做好A级景区、星级饭店的安全监管。加强旅游A级景区、星级饭店的安全检查,对未获得卫生、质监、消防等部门认证许可或认证许可过期的单位,不予推荐、评定、复核通过相应等级资质。

      二十五、地质灾害防治

      (一)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四大体系建设为核心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御能力。要进一步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二)推进地质灾害隐患治理。认真落实《青岛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5-2025年)》及有关工作要求,按时限要求完成急需治理的依山建筑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确需近期治理而未立项的,今年要制定计划,分年度实施,确保2020年前治理完毕。隐患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隐患消除前,要逐一落实好各项防灾基础工作,严防事故灾难发生。

      (三)强化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和重点地区防治工作。要严格落实汛期各项防灾措施,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施,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山地丘陵区在建水利、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矿山、旅游区等人员密集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矿山企业认真落实防灾责任制,制定落实防控方案,确保及时预警、发现和处置险情,确保不出问题。

      (四)大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现场经验交流会、集中培训、当事人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加以宣传,增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的识灾、避灾、防灾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氛围。要进一步巩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成果,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和防灾信息员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强化群测群防工作责任制。

      (五)做好应急演练处置工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汛前地质灾害隐患点属地政府要认真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区域,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群众转移。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灾情速报等制度,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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