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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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1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47期
  • 成文日期 2016-09-21
  • 发布日期 2016-09-2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6〕2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0号文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5号),加快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我市发展实际,遵循医学规律,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集团化运行和市(县级)镇村一体化管理为载体,发挥政策杠杆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优质医疗资源按需下沉,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建立方便、有序、安全、优质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引导。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通过医保、物价调控,以及提升转诊服务水平等综合手段,引导患者有序就医。

      (二)合理分流。根据不同疾病及所患疾病的程度,指导患者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转诊,合理分流患者,努力缓解大医院看病难问题。

      (三)资源共享。以协同服务为核心,以医疗技术为支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规范医联体建设,探索集团化运行,推进市(县级)镇村一体化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基层诊疗服务能力,实现卫生资源有效利用。

      (四)连续便捷。建立规范、便捷、畅通的转诊程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系统性、连续性医疗服务,逐步建立完善防、治、康一体化和无缝隙医疗服务模式。

      (五)专病专治。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点,提高转诊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稳步推进。注重宣传引导,试点先行,不断完善,适时推开,转变群众传统就医观念,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体系。

      三、工作目标

      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和科学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构建以协同服务为导向的医疗服务体系。

      2016年,黄岛区、即墨市作为省级分级诊疗试点区、市,选择不少于30种常见病、慢性病作为突破口实施分级诊疗,其他区、市结合实际积极推进,2017年上半年全面实施。

      到2016年年底,试点区、市县域就诊率达到90%。2017年,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和体制机制初步形成,居民患病2周内就医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达到70%以上。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诊疗服务体系

      1.明确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三级医院(包括三级综合、专科、中医医院)主要提供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疾病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诊疗服务。二级医院(包括县级综合、中医、妇幼保健机构等)以常见病、多发病专科诊疗为主,以及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向上转诊,接收三级医院向下转诊的亚急性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和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一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肿瘤、慢性肾病等诊断明确和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复查、随访,传染病发现及转诊等)、全科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慢性病医疗机构提供康复、护理和维持治疗服务。加大调整力度,合理布局医疗资源,以三级综合医院为重点,严控不符合功能定位的规模扩张。

      2.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充分发挥县级公立医院龙头和纽带作用,加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实力较强的县级公立医院按照三级医院建设管理,达到三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服务人口、疾病谱、诊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以及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肾脏内科(血液透析)、妇产科、儿科、中医、康复等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适当放开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限制。县级中医医院重点加强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推拿、骨伤、肿瘤等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专科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到2017年,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市)。

      3.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通过政府举办或购买服务等方式,科学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划分服务区域,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重点提升中心镇卫生院急诊急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等医疗服务能力。深化对口支援工作,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能力。加强国医馆(中医药特色诊疗区)建设,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到2017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100%,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的比例分别达到100%、100%、85%、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达到65%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4.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全科医师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全科医生、家庭医生医疗服务能力,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优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生队伍。研究制定适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的全科医生培养政策措施,探索市(县级)管镇用、市(县级)镇村一体化等基层人才管理模式。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称管理制度,在岗位设置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管理政策,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到2017年,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

      5.提高医疗资源整体利用效率。引导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疗机构或开展养老、康复服务,提供接续性医疗服务。推进建立区域性病理诊断、影像检查、医学检验机构,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集中化检查检验服务。二级以上医院现有检查检验、消毒供应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进一步扩大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和机构范围,推进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提升资源整体利用效率。

      6.推进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区域医疗协同发展,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和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基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将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为远程医疗服务的发展营造适宜的政策环境。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能力,鼓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培训、远程预约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市探索“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有效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到2017年,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部县级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镇卫生院。

      (二)建立基层首诊制度

      1.确定分级诊疗病种范围。各区、市要按照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疾病患者在医院诊疗,康复期患者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的总体原则,参考《县域内住院诊疗病种参考目录》,研究确定分级诊疗试点病种范围。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级别和服务能力,细化分级就诊病种目录,建立分级转诊指南,引导群众分级就诊。医联体(医疗集团)范围内要按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相应转诊病种和转诊规范。

      2.推行签约服务模式。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居民可就近就便选择签约首诊医院。签约医生团队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负责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转诊预约等服务。签约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为重点人群,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签约服务费主要通过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鼓励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到2017年,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率不低于30%。

      3.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逐步提高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比例。合理确定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数量和种类,逐步使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用药与二级及以上医院衔接并同步。允许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山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及青岛市市级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品种。

      4.强化基层绩效考核。探索制定有效激励的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合理提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收节支。完善基层绩效考核,科学设定指标体系,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等挂钩,突出社会效益、工作数量和质量指标。绩效分配向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倾斜,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三)规范双向转诊管理

      1.建立稳定转诊渠道。各级医疗机构原则上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的顺序,在尊重病人就医习惯和就近便捷的前提下,以畅通向下转诊为重点,逐级选择定点转诊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形成相对稳定、紧密衔接、高效有序的双向转诊渠道。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病例可直接转二、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推进二级以上综合、中医医院与康复、护理等接续性服务机构和专科医院建立横向转诊关系,充分发挥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分工协作机制中的作用。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2.严格双向转诊程序。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加强医疗、医保工作衔接,建立有效、畅通的转诊程序,制订合理的转诊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转出医疗机构负责制。上级转出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远程医疗、跟踪回访等形式做好对转出患者后续治疗、康复的指导。建立双向转诊沟通机制,转诊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按照就近转诊的原则,落实转诊制度,履行转诊程序。

      3.优化双向转诊服务。建立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做到无缝对接,方便患者。对向上转诊患者,上级医疗机构要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为下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专家、专科门诊等预约转诊号源。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要成立入院准备中心、检查预约中心、远程会诊中心等内设机构,负责向上转诊需住院患者的住院预约、床位协调和特殊检查预约等。对向下转诊患者,上级医疗机构要提供患者在院期间的诊治信息和后续治疗方案。鼓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

      (四)构建急慢分治机制

      1.完善一般患者上下转诊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依据自身技术能力开展医疗服务,按照疾病轻重程度和分级诊疗指南实行逐级转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提供超出本单位技术能力的医疗服务。对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和诊治能力的患者,就近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重点畅通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患者和术后康复期患者下转渠道。

      2.合理安排急危重症患者救治和康复治疗。急危重症患者按照保证及时救治的原则,就近直接转入二、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病情稳定后且符合向下转诊指征的患者,应转至下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二级及以上医院、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协同为慢性病、老年病等患者提供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社区护理、互助护理、家庭病床、医疗康复等服务,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

      3.加强基层慢性病诊疗管理。以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规范化诊疗和健康管理为切入点,组建二级以上医院的专科医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师和健康管理师工作团队。以患者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将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与全科、健康管理与疾病治疗康复紧密结合,明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职责定位,加强团队协作,推进分级服务、分级管理。探索基层慢性病联合门诊和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工作,推行慢性病防治首席医生制并加强对基层责任医生的指导。

      (五)加强上下联动服务

      1.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上级医疗机构要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为转诊患者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预约号源,转诊和预约挂号的患者优先就诊。对检查充分、诊断明确的转诊患者要设立绿色通道,可直接办理住院手续。对适合向下转诊的患者要及时转至下级医疗机构,并做好后续治疗交接工作。下级医疗机构要结合上级转诊医疗机构的诊疗建议,根据患者病情制订适宜的治疗方案。

      2.加强医联体(医疗集团)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尊重历史、自愿组合、方便居民的原则,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的利益共同体,通过托管、协作等方式,规范建立不同层级、不同形式的医联体(医疗集团),在能力提升、人才培养、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等方面积极联动,建立分级诊疗机制,签定双向转诊协议,实现医联体(医疗集团)内优先转诊。

      3.推进市(县级)镇村一体化管理。统筹县域内人才、技术、信息和管理等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县(市)域病理诊断、影像检查、医学检验、消毒供应等共享中心。完善县域卫生人才统筹机制,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推进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格局形成。

      (六)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

      1.完善医保待遇政策。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兜底线的原则,完善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补偿政策,重点保障大病和较大疾病,适度控制一般性疾病补偿费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90%以上和70%以上,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2.实行差异化支付政策。对参保人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差异化医保报销政策,对符合规定向上转诊的住院参保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向下转诊的住院参保患者不再另设基层住院起付线。

      3.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医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绩效考核为基础,以总量控制付费方式为主,以病种付费、次均费用付费、服务单元付费、人头付费、项目付费等方式为补充的复合型支付方式,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积极探索建立基于医联体(医疗集团)、市(县级)镇村一体化等分工协作机制的打包支付模式,引导二级以上医院主动承担疑难复杂疾病患者诊疗服务,促进医联体(医疗集团)内部和县域内的双向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的基础上,推进按病种付费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4.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大护理保险筹资水平,不断扩大受益覆盖面,推进护理康复机构建设,逐步解决大医院向下转诊难题。

      (七)加强价格调整引导作用

      1.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完善补偿机制的基础上,根据服务项目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建立价格适时动态调整机制,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梯度,引导患者分流就诊,就近选择基层医疗机构首诊。

      2.推进收费方式改革。推进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在国家推荐按病种收费目录范围内确定不少于50种疾病按病种收费。2016年,力争县级以上公立医院30%以上的出院病例实行按病种付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级诊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实施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认真学习借鉴分级诊疗试点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心任务纳入医改工作总体安排,加强跟踪监测,强化措施落实,创新体制机制。

      (二)加强部门配合。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制定分级诊疗管理规范,明确双向转诊流程,牵头制定常见疾病入、出院和双向转诊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调整完善有利于分级诊疗的医保支付政策,完善人事薪酬制度。物价部门要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分级定价措施。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出台配套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健康知识和科学就医的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分级诊疗政策宣传,扩大社会知晓率,提高患者基层首诊、分级诊疗的自觉性。医务人员要切实提高诊治疾病的能力,增强责任意识,对患者既不推诿,也不耽误其病情。

      附件:1.青岛市县(市)域内住院诊疗病种参考目录(略)

      2.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2

      

    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到2017年,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

      二、四市两区(黄岛区、城阳区)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一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市、区);

      三、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

      四、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70%;

      五、远程医疗服务覆盖50%以上的县(市、区);

      六、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部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八、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

      九、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

      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之比分别达到100%、100%、85%、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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