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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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1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47期
  • 成文日期 2016-09-19
  • 发布日期 2016-09-19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6〕29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对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开正门、关后门、堵斜门”的工作思路,树立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理念,建立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形成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着力突出事前处置,前移工作重心,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深入开展。

      (二)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负责”原则。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靠近基层一线优势,统筹调动资源,做好辖区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处置善后、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

      市、区(市)两级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监)管谁负责”,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对需要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跨行业经营的,由主营行业(以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信息为依据)主(监)管部门负责。对没有明确主(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各区(市)政府要组织工商、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依法开展日常检查规范,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要落实属地维稳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整个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始终,制定并适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着力做好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二、前移工作重心,着力做好风险防控

      (四)强化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各区(市)政府和市、区(市)两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建立本辖区、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排查,通过单位和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巡查等方式,搜集登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及时规范清理有风险隐患的经营活动,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各区(市)政府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对基层网格人员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考核。充分调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力量深入社区、乡村开展防范预警工作,关注辖区内频繁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员动向,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早介入、处置,努力将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要采取措施重点监测。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会同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依法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商、公安、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对一般工商企业,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发展改革、工商、公安、法院、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整合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五)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探索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有关部门要强化社会监督,重视个人或单位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财政部门要落实好青岛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属实人员给予奖励。

      (六)坚决阻断非法集资传播渠道。工商、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含有“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的投融资类广告,严厉查处并曝光长期、大量发布违法投融资类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强化媒体审查和自律责任,自觉封堵涉嫌非法集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宣传、工商、文化、旅游、通信管理等部门要督导各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各类宣传媒介传播的投资理财类广告从严把关,杜绝刊登虚假、易误导公众、无风险提示的投资理财类广告,督促指导有关机构主动识别、坚决抵制通过网络传播、印刷张贴、电话推销、举办推介会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宣传的行为,阻断非法集资传播渠道。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载体的监管及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的检查,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导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广告发布管理,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清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发布的投资理财类广告。

      (七)加强重点领域防控。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案件高发区(市)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

      (八)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分析识别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可疑交易账户报告,金融管理部门甄别后,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可疑账户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青岛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九)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区(市)政府及宣传、文化、公安、司法、金融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各区(市)政府要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动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发展培训义务宣传员,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地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切断非法集资在基层的传播链条。金融监管部门要组织指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引导从业人员合法诚信经营。

      三、严厉打击处理,牢固把控案件查办

      (十)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对案件单一、涉及面不大、维稳压力小的非法集资案件,快侦快破,从速查处。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周密制定查处方案,组织专案组进行查处。各区(市)政府指定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为责任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责任部门要牵头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取缔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十一)全面追缴涉案资产。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涉案资产追缴力度,最大限度追缴涉案资产及违法所得。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落实专职部门和专人负责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查询、冻结涉案款项并反馈结果,参与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被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不得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十二)加快案件审理进程。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主动作为,提供法律支持,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配合法院、检察院依法加快起诉、审理进程,尽快作出判决。同时,对法院依法作出涉案财物处置的判决,要积极为处置变现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四、稳妥处置善后,确保法律社会效果

      (十三)依法处置涉案资产。公安部门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等规定,加强涉案资产处置和变现资金管理工作。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设置专门账户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公安部门要与法院等加强工作衔接,依法加快涉案资产处置进程,实现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十四)准确核对集资数额。规范债权债务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确认工作,申报登记的同时要做好甄别、核对,依法确认集资参与人的参与资金总额、已返还金额及资金余额。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以准确认定非法集资数额。

      (十五)有序清退涉案资金。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善后处置工作。对案情简单、涉案金额较小、非法集资组织者有能力清退的案件,涉案区(市)政府根据规定确定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责令集资组织者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并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清退工作。对案件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组织者无法清退的案件,涉案区(市)要成立专案组,专门负责清退和善后工作。

      五、强化督导协调,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十六)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各部门既要加强纵向工作部署,又要强化横向联系沟通,有效共享信息,实现工作联动。要强化人员和经费配备,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对市内跨区(市)案件以及市外跨省(市)案件,各相关区(市)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按照国家、省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流程规定和统一办案要求,立足区域实际分别开展立案侦查、维稳宣传、资产处置等各项工作,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做好工作衔接配合,形成善后处置工作合力。公安部门要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加强跨区域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工作的统一协调,牢牢把控司法程序各环节,提高案件查办质效。

      (十七)强化责任落实。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各级政府要研究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对工作进展缓慢、力度不大,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黄牌警告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重特大案(事)件尤其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约束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严厉查处公务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组织、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八)完善工作领导机制。市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区(市)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健全区(市)、街道(镇)、村(居)及部门联动的工作网络,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构筑严密高效的网格化管理机制。

      (十九)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市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督导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处置善后和维护稳定工作的指导,配合牵头责任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各项工作。

      (二十)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市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单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受理举报线索,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工作。

      各区(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切实共同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市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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