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青岛流亭机场及其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的通告(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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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1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44期
  • 成文日期 2016-07-22
  • 发布日期 2016-07-22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6〕25号
  •   为加强青岛流亭机场及其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保障客运市场秩序和乘客合法权益,维护市容环境和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青岛流亭机场及其周边区域(以下简称机场区域)是指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候机楼及其进出通道,机场1号和2号旅客停车场,新郑路公安机场分局以南,以及机场候机楼、迎宾路、长城南路、民航路的合围区域。

      二、设置机场客运出租车候客专用道。禁止非客运出租汽车进入、占用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客运出租汽车必须按进入顺序候客和搭载乘客;乘客应当按照等候顺序搭乘客运出租汽车。

      在机场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客运出租汽车进入候客专用道后方能显示空车待租标志,不得在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外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候客、搭载乘客;禁止任何人员在机场区域内招揽乘客、强拉强运。

      三、客运出租汽车载客进入机场区域,乘客下车后应立即驶离,禁止在机场客运出租车候客专用道以外的机场区域停靠,禁止驶入机场旅客停车场,禁止在机场区域以各种方式招揽乘客。除旅客停车场外,机场其他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四、在机场区域内的道路上,禁止车辆违反相关交通法规和指示标识停靠和行驶;禁止占路经营、乱摆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设门头广告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行为。

      五、城阳区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青岛流亭机场周边区域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现场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部门分工管理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机场区域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六、对在机场区域内不服从调度的客运出租汽车,由交通运输部门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处2000元罚款,对其他违反营运管理规定的行为,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1997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民航流亭机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通告》(青政发〔1997〕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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