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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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12、1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43期
  • 成文日期 2016-07-05
  • 发布日期 2016-07-0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6〕2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切实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促进、卫生城市(镇、村)创建等工作,着力改善自然和社会环境,积极探索建设健康城市。力争到2020年,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一)城市污水和垃圾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水质达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比例高于93%,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95%,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全域达标。

      (二)全市无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各区(市)主要病媒生物密度符合国家标准。

      (三)全市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达到25%和15%,建成健康促进示范区(市)3个,健康促进示范医院、健康促进示范学校、健康促进示范机关、健康促进示范企业、健康促进示范社区各8个,健康示范家庭200个。

      (四)国民体质测定总体达标率90%以上。15岁及以上人群吸烟率降至19%以下,其中男性降至36%以下,女性降至1%以下。

      (五)新创建国家卫生镇3个,省级卫生镇20个,开展健康城市创建试点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持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1.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统筹规划5大垃圾处理园区,实施麦岛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项目及小涧西、娄山河等污泥处理项目。加快推进公厕、垃圾收集站(点)等环卫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制定居民区垃圾分类技术导则,建立废旧衣物回收体系。扩大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机械化作业范围,开展深度保洁示范道路创建活动。(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加强集贸市场卫生管理。严格活禽市场管理,逐步完善“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积极构建“区(市)统筹、镇(街道)监管、村级收集、市场化服务”的城乡环卫一体化运作机制,逐步建立城乡环境卫生治理的长效机制。推行县域生活污水统筹治理,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行,有条件的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治理农药残留污染、地膜污染和禽畜粪便污染,重点解决农村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问题,提高禽畜粪便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水平。结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加快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铁路、公路及河流沟渠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做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济南铁路局青岛站、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开展流域截污治污和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执法监管,强化考核监督,动员社会广泛参与,促进水环境质量加快改善。坚持“综合治理、统筹兼顾”和源头预防与末端治理相结合,深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污染物协同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突出抓好燃煤、扬尘、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进一步完善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市环保局负责)

      8.深化“食安青岛”品牌引领行动和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开展“守护舌尖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打击食品药品假冒伪劣、违禁超限、无证生产经营、非法渠道购进等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审批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和供水保障率,切实解决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开展疾病预防控制行动,推进重大疾病综合防控。

      10.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流行性感冒、手足口病、流行性出血热、布鲁氏菌病、病毒性肝炎等重点传染病监测与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提升预防接种服务能力和质量,规范疫苗购买、销售、存放和使用管理。完善疫苗对麻疹等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适时开展易感人群补充免疫,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慢性病防治,针对高血压、心脑血管、恶性肿瘤、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高发人群,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遏制高发态势;开展慢性病危险因素监测,完善肿瘤登记报告、急性心脑血管疾病登记报告等制度。以慢性病综合防治为重点,推进国家级、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12.完善各类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体系,使疾病防治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有机结合。建立包含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医院信息系统、居民健康档案系统的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全市公共卫生应急资源,保障城市卫生安全。(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进一步完善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切实提高病媒生物防制人员专业能力。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防止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寨卡病毒感染等疾病的发生。建立健全全市病媒生物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评估,根据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孳生规律,适时组织开展消杀工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监测调查,加强边境口岸病媒生物的防控,遏制病媒生物跨境传播。(市爱卫办、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

      14.加大卫生防病知识公益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形式宣传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通过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健康知识手册等方式,让广大居民掌握健康生活方式和各类突发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救自救措施。坚持开展爱国卫生月和各类健康主题日活动。(市政府新闻办、市卫生计生委、市爱卫办、市广播电视台、青岛日报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学生健康教育,在中小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提高体育课质量,实施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提升计划。开展健康促进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在重点行业、重点场所设立健康教育基地,修建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主题广场等,将健康元素融入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化的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发展基层健康指导员和健康志愿者队伍。(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建立全市控烟工作网络,明确各单位依法控烟工作的职责和管辖范围。组织开展集中执法检查,推动全市无烟公共场所建设。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形式加大对《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宣传,营造社会依法控烟氛围。开展无烟机关、无烟企业、无烟学校、无烟医院、无烟餐馆、无烟家庭等无烟场所创建活动。(市卫生计生委、市爱卫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扎实推进健康城镇创建工作,强化爱国卫生工作基础。

      17.建立完善国家卫生城市(镇)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巩固创建成果,加大国家、省级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力度。继续开展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创建工作向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各区、市政府,市爱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引导各区(市)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公共政策,打造健康城市。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开展健康城市、健康镇(街道)试点工作。落实健康体检、工间操等制度,开展健康社区、健康校园、健康家庭、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医院创建活动,营造健康、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筑牢健康城市基础。(各区、市政府,市爱卫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群众监督。市爱卫会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对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监测、评估以及相关政策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各区(市)爱卫会要研究制定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每年召开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各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应担任本级爱卫会主要负责人,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定期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爱卫办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热线、数字化城管平台等渠道,听取群众意见,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不断提升群众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满意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加强各级爱国卫生队伍建设,落实本级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经费和设备保障,将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爱国卫生岗位,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专家库,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要建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并建立工作台账。各区(市)政府要对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建设情况定期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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