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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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10、1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42期
  • 成文日期 2016-05-26
  • 发布日期 2016-05-26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6〕1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以下简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实施范围。市政府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政府确定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和统一建设”的重点开发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含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项目内单独立项建设的配套设施工程,不属于开发整理范围。

      (二)主管单位。市级重点开发区域项目,由市政府指定项目主管单位。市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区级项目由所在区政府作为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计划审查、协调调度、组织推进等工作。

      (三)实施主体。项目所在区政府统筹管理开发整理项目,负责编制开发整理方案和开发整理、资金预算、资金清算等工作。

      二、工作程序

      开发整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编制开发整理项目计划。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划定改造范围,进行经济测算,编排项目开发整理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开发整理计划报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由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计划管理。涉及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应先行征求主管单位的意见。

      (二)科学选定开发整理单位。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确定国有平台公司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有实力的社会企业作为开发整理项目的开发整理单位,并与其签订开发整理协议书。开发整理单位持开发整理协议书、开发整理方案等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申请领取开发整理批准书。

      (三)依法依规开展开发整理工作。开发整理单位依据开发整理协议书、开发整理批准书等,开展项目内开发整理工作。配合项目实施主体论证规划、环评、净空、人防等建设条件,报批实施方案,实施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配合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实施企事业单位土地收回收购、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等工作,协助办理地界测绘、地籍调查、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等有关土地储备各项手续;实施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项目内土地平整、看护等工作;实施项目内道路、水、电等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规定或约定的开发整理其他工作。开发整理项目整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收回和供应开发整理土地。项目用地在完成开发整理工作达到“净地”条件后,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可按照开发整理进展和规划要求,分期分批报批收供地方案,按规定供应土地。土地供应报批前,项目实施主体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提出适当的出让条件,经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审查后纳入供地方案和招拍挂出让文件。根据需要,项目实施主体可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搭配供应。

      三、明确开发整理成本和费用

      开发整理成本主要包括开发整理单位支付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的相关费用,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大配套除外)和场地平整等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规划、设计、测绘、评估、环评、看护、审计和出让工作中发生的涉及开发整理的其他有关费用。但不得重复列支。

      建立开发整理成本审核确认机制。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整理成本审核,具体可由其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三方成本评估认证,结果作为核定成本和开发管理费的依据。

      土地供应后,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照当前土地收益分配有关政策向市财政局申请清算,并按约定将清算资金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涉及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等市政府已有清算渠道的项目,继续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开发整理单位完成开发整理后,可获取开发管理费,开发管理费最高不超过开发整理成本的15%(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完成资金清算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土地开发管理费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资金清算情况分期拨付。开发整理成本和开发管理费之和不得突破现行的土地收益分配有关政策规定。

      四、创新开发整理融资方式

      开发整理单位要积极和金融机构对接,转变融资方式和思路,通过贷款、基金债券和公私合作等模式开展开发整理融资工作。金融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科学测算,适当降低融资门槛,减少融资条件,对开发整理融资予以支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办理融资手续,提供有关政策扶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下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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