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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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6年第10、1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42期
  • 成文日期 2016-05-17
  • 发布日期 2016-05-1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6〕69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进我市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迅速增长的驾驶培训和考试需求,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服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稳步有序推进与立足本土优势相结合,树立适应形势发展、顺应群众呼声、加强规范管理的工作理念,加快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促进我市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的总体工作部署,做好驾驶人自主预约考试、自学直考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等相关工作,为广大市民提供多样化的驾驶培训渠道。完成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搭建、驾考流程制定,在全市推行机动车驾驶证自主报考方式,实现驾驶证申请人网上自主预约考试、分科目缴纳考试费等便民方式。2016年年底前,构建运作规范、流程合理、便民利民的驾驶人培训考试新模式,全面完成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多层次个性化培训机制

      1.实行驾驶人分类培训。推行大型客货车专业化驾驶培训和职业教育,将驾驶理念和驾驶技能一并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守法文明驾驶意识培养。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机构应具备经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审验合格的大型客货车实际操作培训场地、设备和教学人员,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基础上,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满足个性化、差异化需求。(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行培训计时收费等服务模式。逐步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现状,探索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收费、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等服务模式。(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行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在全市推行非经营性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资质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非经营性驾驶教学告知书;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符合条件的自备车辆,在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签署非经营性驾驶教学承诺书后,由被保险人采取书面告知等形式通知承保保险公司,签定正式合同后,方可上路学习。公安机关负责制定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并划定训练路线和时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培训专业化

      1.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驾驶培训机构准入许可制度,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推动市场良性发展。(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责任。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驾驶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信息真实有效,并向结业学员出具有效结业证明。(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驾驶培训专业化水平。促进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训练有机融合,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培训,采取多媒体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并引入网络教学形式,进一步增强教学实效和互动性,方便学员学习。(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健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核机制,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和考试合格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推动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驾驶培训机构应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贿赂的人员担任教练员。驾驶培训机构应严格教学活动管理,完善考核机制,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素养差的教练员按规定予以辞退,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考试供需能力

      1.优化考点布局。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各区市下放,推行向区市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模式,委托有条件的区市公安机关承担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工作,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实行考试员多渠道选用机制,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考试员队伍。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安民警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聘用警风警纪监督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实行考试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进考试组织方式

      1.实行自主报考。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按照报考和约考时间,公平合理安排。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收取,考生可采取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分科目或一次性缴纳考试费。(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执行考试评判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落实考试内容、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保证新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素养达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场地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使用计算机评判系统,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采取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试严格公正。(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行考试随机安排。由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考生和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杜绝人为操作。(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行考务公开。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直播考试视频,考生有权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考试程序。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小型汽车夜间考试采用在日间模拟夜间灯光的形式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当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后,应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提高工作效率。(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培训考试的监督制约

      1.健全驾驶培训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建立市级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强化对培训过程动态监督,督促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推进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受理驾校培训的学员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培训记录,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建立学员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考试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方便对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建立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等反馈制度,并聘请社会监督员予以监督。(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违规考试责任追究机制。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查处收受或索取考生财物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格执行政府机构不准经办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全市各级机关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展便民服务举措

      1.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推行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驶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学员合法权益。在培训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驾驶培训收费、退费、因考试不合格继续培训费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驾驶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媒体等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结业证书等其他费用。驾驶培训机构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应坚持学员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公安机关应按规定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驾驶人体检制度。建立驾驶人分类体检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驾驶人体检工作,学员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体检项目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收费执行医疗机构服务项目标准。(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外地考生可在我市参加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允许全国范围内驾驶员在我市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且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被吊销或撤销的除外。(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逐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在全市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工作调度,切实履行好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的跟踪、督导、检查,定期总结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定期查找不足、剖析原因、制定对策,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宣传,最大限度地提高群众知晓率。要准确解读改革措施,主动通报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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