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省关于开展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的工作部署,落实推进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各项任务,健全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工作(以下简称培育工作)和联合推荐青岛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工作(以下简称联合推荐工作)机制,提升进出口行业守法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根据海关、商务、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培育工作和联合推荐工作是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由前期培育、联合推荐、命名公布、后续服务和动态管理5个环节组成。
第三条 青岛市进出口行业诚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进出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联合推荐工作的研究、决策、部署、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打私办)负责全市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的规划计划及建议方案拟订、组织落实、指导督查和联合推荐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打私办、海关、商务、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管理等涉外管理单位及其下级机构等负责共同推进、落实进出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联合推荐工作。
第五条 联合推荐工作遵循服务企业宗旨,坚持“诚信为先、综合考量、好中选优”原则,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推荐条件,结合企业所处行业、资质、成长性等因素,兼顾大中小企业,做到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前期培育
第六条 联合推荐工作以各涉外管理单位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诚信企业培育为基础,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紧密结合。
第七条 各涉外管理单位综合运用集中培训、上门辅导、巡查稽查等方法,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政策宣讲解读,加大海关认证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与A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一类与二类、外汇分类管理A类等诚信企业的辅导培育工作力度。
第八条 区、市打私办负责组织推进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帮助企业提升内控水平、增强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夯实进出口行业诚信建设基础。
第三章 联合推荐
第九条 申报、推荐青岛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有连续3年以上进出口业绩,所有者权益为正数;
(二)海关高级认证或一般认证企业;
(三)检验检疫A级以上企业(含A级);
(四)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二类以上企业(含二类);
(五)外汇分类管理中为A类企业,且近3年未受过相关处罚;
(六)企业征信报告中未有重大、恶意不良记录。
第十条 每年6月启动年度联合推荐工作程序。企业根据推荐条件在自评后于6月底前向所在区、市打私办提出书面申请,区、市打私办征求本地各涉外管理机构意见后,于7月上旬将企业推荐材料汇总上报至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涉外管理单位可根据各自企业分类管理和诚信企业培育情况,于7月上旬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一批信用度优良的进出口企业作为青岛市进出口诚信企业的候选对象。
第十一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各区市、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企业材料,经初步筛选后于7月中旬送交各涉外管理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各涉外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企业诚信管理相关记录和推荐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于8月上旬反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通过区、市打私办以书面形式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企业。
第四章 命名公布
第十三条 每年8月下旬或9月上旬,市联席会议听取联合推荐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拟命名公布的青岛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联席会议决定,将拟命名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对拟命名企业诚信状况有异议的,均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反映的情况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拟命名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影响命名的,由市联席会议发文公布青岛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名单,授予牌匾,并予以宣传推介。
经核实不符合命名条件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区、市打私办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
第十六条 市联席会议命名的诚信企业应自觉按照各涉外管理单位的指导意见建议,不断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水平,自觉维护进出口秩序,发挥诚信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五章 后续服务
第十七条 自市联席会议公布青岛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名单之日起,各涉外管理单位对市联席会议命名的诚信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八条 市联席会议命名的诚信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和服务:
(一)其主导产品优先认定青岛市出口名牌和推荐申报省级出口名牌,优先安排各类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优先推荐作为其他部门、机构评定的候选企业;
(二)适用海关认证企业、检验检疫A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措施;
(三)海关向企业派遣企业协调员,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
(四)实行检验检疫全程无纸化报检,全部报检随附单证可由报检企业暂存或定期向检验检疫机构缴存,报检时不需提交;对诚信示范企业申报的部分风险低的商品,采取“即报即放”方式,申报后直接由检务窗口放行;对重点项目企业引进设备、关键原辅材料及列入省级重点鼓励的先进设备进口目录内的商品,实施“属地报检、口岸放行”的直通放行模式;设置专用咨询窗口,负责协助解决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
(五)提供应对国外贸易壁垒专家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提供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服务;简化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程序,对诚信示范企业,在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可直接给予备案;优先对外推荐获得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卫生注册,并简化企业国外注册申请、验证程序;取得备案证明的食品企业申请国外注册,仅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国外卫生注册申请书,取消企业体系文件等其他材料;
(六)在国税分类管理评定时,优先考虑较高的管理类别;适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二类以上管理措施;若为外贸企业,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税,再定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实行无纸化申报、无纸化审核审批和无纸化退库,方便办理退税、提高退税进度;
(七)协调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提供外汇贷款、贸易融资等方面提高授信额度,缩短授信审批时间,在办理收付汇时简化资料审核;
(八)便利涉外收支,简化进口付汇单证,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简化直接投资、企业外债、境外上市手续,享受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红利。
第十九条 各涉外管理单位应广泛宣传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工作,深入企业开展指导帮助服务,全面落实各类优惠便利政策。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各涉外管理单位对市联席会议命名的诚信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监管,每2年对市联席会议命名的诚信企业进行一次条件复审,复审时间安排在11月至12月。在此期间,发现诚信企业违反相关主管部门法律规定的,直接取消其诚信企业称号。
第二十一条 各涉外管理单位在日常管理和条件复审中发现企业存在一般性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其整改,并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各涉外管理单位发现企业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实后,由市联席会议公布取消其青岛市进出口诚信企业称号并立即停止相关政策服务:
(一)隐瞒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信用严重缺失的;
(二)在日常监管或条件复审中发现有不符合推荐条件、经营不善、工作不配合等情况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由于企业原因造成出口货物被退货、索赔、国外通报等不良情况,产地证退证调查结果发现企业存在明显不实行为,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检出重大疫病疫情等被国家质检总局列入警示通报或黑名单的;
(四)发生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或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预警出口企业或关注出口企业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青岛市进出口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青岛市进出口诚信企业,或被推荐作为青岛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候选对象。
第二十三条 各涉外管理单位间建立日常沟通和协同工作机制,增进信息互换共享,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青岛市进出口诚信企业申请表
2.青岛市进出口诚信企业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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