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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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5年第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14期
  • 成文日期 2015-01-14
  • 发布日期 2015-01-1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5〕8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宽带中国”战略,推进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提升信息消费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布局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要科学整合站址资源,加大共建共享力度,研究新技术,应用新标准,减少重复投资,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节能降耗。要按照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细化移动通信设施发展规划,优化网络布局,提高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率。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牵头建立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依据《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组织对基站站址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办理审核备案等手续。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电信行业的监督管理,统筹规划公用电信网络,确保电信网络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安全性。

      市规划局负责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各级规划部门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市政设施或项目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

      市城乡建设委要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在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站址专项规划的前提下,支持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加快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加快权证办理,主动帮助协调土地征用相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要在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需占用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绿化带、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时,依法提供必要的支持。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相关环评工作,对已审批且具备运行条件的基站,及时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对未审批已运行的基站,依法责令停止运行。

      各通信运营企业要按照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细化移动通信设施发展规划,优化网络布局。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要科学整合站址资源,加大共建共享力度,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三、加强协调推进

      建立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市通信管理局以及相关通信企业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规划落地、用地保障、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设置、电力引入、工程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主动协调解决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打击破坏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推进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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