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201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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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5年1月14日
  • 总期刊数 总第314期
  • 成文日期 2015-01-11
  • 发布日期 2015-01-1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5〕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促进建筑节能减排,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先易后难、先整后散”的改造思路,统筹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工作,确保投资收益和改造效果最优化。改造项目原则上应以换热站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统一规划和设计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工作方案,同步实施改造。对业主改造意愿统一、建筑规模大、能耗水平高、实施清洁能源的建筑和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改造计划。2015年年末,全市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改造达到35%以上,2020年前完成全部改造。其中,综合节能改造占改造面积的比例要达到60%以上。改造完成的,实行用热分户计量。

      二、细化任务分解

      各区、市应负责对本辖区1985年以后竣工的既有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既有建筑的建筑规模、建成年代、结构形式、供热系统状况等基本信息,明确节能改造重点区域及项目,为编制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改革计划提供依据。要根据上级下达的改造任务和本区市实际,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定具体改造方案,落实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等,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组织实施。

      三、加大资金扶持

      (一)为保障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工作长期稳定开展,各区、市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奖励。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于中央奖励资金,市级财政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财政分别按1∶1∶1比例进行配套;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财政按照中央奖励资金的2倍进行配套,市级财政不负担配套。

      (二)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调控作用,引导企业、居民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工作。允许业主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节能改造,鼓励房屋原产权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大型企业单位等)出资对其职工宿舍区进行节能改造。

      (三)鼓励供热单位、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筹措资金实施改造,并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在节能改造完成后,5年内根据改造后节能量和热能生产成本计算节能收益奖励,按相关程序拨付给改造实施单位。其中,对于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改造项目的节能奖励,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区市节能奖励,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由相关区市级财政负担。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供热单位与居民协商,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门窗节能改造。

      四、加强组织管理

      (一)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工作列入对各区、市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建立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及各区、市政府参加,负责下达全市改造计划,分解落实改造任务,研究部署相关重要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对各区、市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通报。

      (二)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对改造工程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确保改造工程质量与安全。对于文物保护建筑须按有关法规、规定办理,同步征求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采取公开形式,优选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形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库,由改造项目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从库中选择使用。项目改造完成后,改造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评估,出具改造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完全由财力出资改造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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