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通知(2015年1月5日)
字体大小: 打印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5年第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13期
  • 成文日期 2015-01-05
  • 发布日期 2015-01-0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5〕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政务公开,推进公共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促进信息惠民和社会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工作(以下简称“公共信息资源开放”)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各级政务部门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收集和整理的信息资源,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上都要以公众可获取、易加工的方式,原始、整体地向社会开放。

      (二)集中发布,一站式服务。依托政务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市集中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充分发挥公共信息资源的整体开发利用价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另行建设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网站。

      (三)统一标准,规范开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统一标准规范进行公共信息资源的编目、汇聚、管理和发布,确保信息资源的一致性、完整性、可用性。

      (四)严格审查,确保安全。正确处理开放与安全保密的关系,建立健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保密审查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相关规定,对拟开放的信息资源进行严格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资源不得开放。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系统。2015年1月底前,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托政务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提供公共信息资源编目、管理、发布平台。

      (二)梳理并发布可开放信息资源。2015年3月底前,市政府各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编制的《青岛市公共信息资源重点开放领域目录》,梳理履职过程中产生、收集和整理的信息资源,进行信息资源开放属性认定,编制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并根据《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技术规范》,整理可开放的信息资源,通过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对外发布。教育、卫生计生、文化、交通、民政、城市管理、司法、科技、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主管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梳理和发布信息资源。

      (三)建设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网站。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可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进行科学分类,依托政务云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网站(DATAQINGDAOGOVCN),向公众提供信息资源浏览、下载、接口调用、应用开发等服务。同时建立公众信息资源需求申请渠道和部门响应机制,不断提高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四)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相关制度和工作规范。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公共信息资源编目、发布、更新、利用、安全等方面的制度和工作规范,确保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工作有序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工作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协调,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参照市级体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各区市政府要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区市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公共信息资源开放作为经常性工作,纳入部门日常业务,确保开放的信息资源完整准确、更新及时。对工作不力造成内容缺漏、更新不及时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将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多视角宣传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进展情况,提高公众知晓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发利用,使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充分发挥推动大众创新、促进信息惠民的作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