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有关事宜的通知(2015年11月10日)
字体大小: 打印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5年第2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33期
  • 成文日期 2015-11-10
  • 发布日期 2015-11-1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5〕111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区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合区市不动产登记职责

      将区市(除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之外)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整合后,区市原设立的承担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行政或事业机构不再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和房屋管理机构分设的,要结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调整,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体制。

      二、整合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单独设置不动产登记管理科,或明确由1个内部机构承担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区市国土资源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后,可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整合区市现有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和职责,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机构名称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隶属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为副处级,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副科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后,要按照“编随事走、人编同调”的原则,及时划转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编制和装备、经费等,编制不足的在本级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三、优化调整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源

      不动产登记职责调整后,原承担土地、房屋、林地和海域登记职责的机构应相应进行整合撤并。登记职责由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承担的,相应进行内部机构调整;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和人员编制划转后,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整优化有关事业机构设置。不动产管理与登记职责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登记职责划转后,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原承担的不动产行政管理职责应交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四、理清权责关系,强化协调配合

      不动产登记职责划转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农业、海洋、林业等主管部门要重新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各项规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认真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纠纷调处等政策规定和业务程序,厘清职责边界,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不动产登记与管理实现有效衔接。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按时完成

      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区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牵头抓好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机构编制、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单位)做好人员划转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单位)做好资产划转和经费保障工作;农业、海洋、林业等部门做好相关资料移交、登记系统对接融合等工作。区市要按照省和市的要求,研究制定调整方案,方案包括职责调整情况、机构划转、撤并、整合等情况,以及人员编制划转,实施步骤及时间节点等内容,方案于2015年11月20日前报市编委办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同意后组织实施,2015年11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工作,人员编制调整配备到位,12月底前区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运转,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调整后的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报市编委办备案。2015年12月底市编委办、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