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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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5年第2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33期
  • 成文日期 2015-10-13
  • 发布日期 2015-10-13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5〕10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要求,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真实、准确记录反映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减少行政执法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行政执法程序要求,充分结合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定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各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方式和要求,并对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和使用以及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的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抓紧健全配套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完善行政执法办案平台,购置行政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推行。通过健全落实行政执法日常和专项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各项执法监督机制,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行政复议办案系统,加强对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

      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15年10月底前,各区、市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15年11月中旬前,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区、市政府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工作方案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

      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四、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已纳入本年度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围。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区、市和本部门实际,制定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推进步骤,保证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各区(市)对口执法部门的协调指导,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科学设置,做到同一执法事项在本行业标准一致、要求统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配置执法记录仪等取证设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执法记录仪等取证设备可逐步配置到位,配置数量应当根据执法任务的轻重据实确定,既要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又要避免随意配置造成资源浪费。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对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要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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